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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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局在原《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修订房屋安全管理地方规章,建立健全相关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业主、使用人等相关主体职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对于促进社会合理使用、管理房屋,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5年11月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来,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支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通过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受到房屋安全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危房鉴定与抢险排危,房屋安全管理已成为包括法规建设、检查监督、管理执法、安全使用、房屋鉴定、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因此,原有的《规定》已适应不了管理上的需要,起草本《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原《规定》未具体划清

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导致房屋安全监管过程中时有管理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因此理顺管理体制和细化各自职责十分必要。

(二)危房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往往不到位,特别是困难群众对危房治理有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亦无依据出资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帮扶,只能任由危房存在,因此在《办法》中提出设立解危资金及资金使用方法,使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上依规依法。

(三)部分条文急需修改、补充

《规定》中规定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况要进行鉴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施工周边房屋投诉量剧增,形成群体事件较多,影响社会稳定;再如全国各地时常有玻璃幕墙出现安全问题的案例,把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主要法规依据

《办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既有建筑物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八)《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九)《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十)《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16年我局启动起草本《办法》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内部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2016年10月、2017年3月,分别组织去重庆、成都、南京、广州、佛山等省内外城市进行调研。了解各地房屋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了初稿。

2017年3月、5月,分别开展了专家咨询论证会,结合多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意见。

2017年8月4日,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并结合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修订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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