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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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十八号)《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评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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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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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号《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2023年9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小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制定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住宅小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将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展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应当依法厘清镇街和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市、区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镇街、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小组、网格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引导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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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7e4756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e.png)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3346a4f27d3240c8447ef69.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令第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8.03【实施日期】199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已经199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黄龙云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定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在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特区的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拟定的、提交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文件草案。
第三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障和促进特区的经济的发展;(三)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符合特区的实际需要;(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五)借鉴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第四条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一)为保证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特区法规的施行,需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二)为执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制定规章的;(三)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建设需要制定规章的;(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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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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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609cd5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60.png)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我局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
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修改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5年5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珠海市法制局2015年4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保障第三章行政主体第四章行政决策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六章监督与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转变职能] 行政机关以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为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第四条[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并将法定职权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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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质检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9月2日附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快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升级改造。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1.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56a0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1.png)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在特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住宅、工商楼宇、仓库、停车场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权登记第七条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
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房地产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八条房地产权登记包括:(一)新建房屋产权登记;(二)土地使用权登记;(三)转移登记;(四)租赁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变更登记;(七)预售预购登记;(八)注销登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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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珠府〔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9〕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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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83e185a0722192e4536f6a2.png)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港口安全、电力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游乐设施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本条例所称区,包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各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人民政府,包含行政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合作,共同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efa2ab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71.png)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00五年九月八日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划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70428c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1d.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09
•【字号】珠府〔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
通知
珠府〔2018〕2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
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珠海市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7570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3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珠府[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07〕3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以确保本年度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五日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一、应当完成项目起草单位建议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1.珠海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市住房办3月2.《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规划局5月3.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市规划局5月4.珠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法制局6月规定5.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建设局7月6.珠海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市建设局7月7.珠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建设局9月8.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房地产登记中心11月联机备案管理办法二、预备项目起草单位1.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管理办法市法制局、各经济功能区2.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建设局3.珠海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市国土资源局4.珠海市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5.珠海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市安监局6.珠海市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市法制局7.珠海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市法制局8.珠海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市法制局9.珠海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法制局10.珠海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市环保局11.《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交通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a8620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c.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珠府[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1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其形象进度必须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和设计图进行建设;商品房通过规划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功能和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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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局在原《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
修订房屋安全管理地方规章,建立健全相关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业主、使用人等相关主体职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对于促进社会合理使用、管理房屋,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5年11月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来,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支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通过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受到房屋安全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危房鉴定与抢险排危,房屋安全管理已成为包括法规建设、检查监督、管理执法、安全使用、房屋鉴定、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
因此,原有的《规定》已适应不了管理上的需要,起草本《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原《规定》未具体划清
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导致房屋安全监管过程中时有管理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因此理顺管理体制和细化各自职责十分必要。
(二)危房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往往不到位,特别是困难群众对危房治理有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亦无依据出资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帮扶,只能任由危房存在,因此在《办法》中提出设立解危资金及资金使用方法,使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上依规依法。
(三)部分条文急需修改、补充
《规定》中规定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况要进行鉴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施工周边房屋投诉量剧增,形成群体事件较多,影响社会稳定;再如全国各地时常有玻璃幕墙出现安全问题的案例,把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主要法规依据
《办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既有建筑物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八)《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九)《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十)《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16年我局启动起草本《办法》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内部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2016年10月、2017年3月,分别组织去重庆、成都、南京、广州、佛山等省内外城市进行调研。
了解各地房屋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了初稿。
2017年3月、5月,分别开展了专家咨询论证会,结合多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意见。
2017年8月4日,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并结合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修订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