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规范性文件效力
规范性文件效力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问世,这些文件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相关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一定范围的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文件。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指其具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四种效力:1. 强制性效力强制性效力是指规范性文件对其适用对象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适用对象不遵从规范性文件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约束性效力约束性效力是指规范性文件对于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某种程度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3. 导向性效力导向性效力是指规范性文件对其适用对象引导和影响的效果。
4. 辅助性效力辅助性效力是指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制定相关的法规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定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定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 法定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能够产生效力,必须要有法定根据。
这是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最基本原则。
2.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程序等要求。
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才能具有效力。
3. 社会效益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定应当尊重事实,顾及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改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透明度和公示。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遵循科学、严谨的程序。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摘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特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制定规范性文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讨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和方法。
一、引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然而,过去存在过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失序,公众权益受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1. 确保合法性和效力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致使其具有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
2. 保护公众权益合法性审查可以避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损害公众权益的情况发生。
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可能导致公众权益受损。
3. 维护公平正义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公正和透明,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法1. 执行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例如,明确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发布草案等。
2. 制定审查机制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可以借鉴国内外类似法规、判例和经验,从中得到启示。
4.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5. 司法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指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
是指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纪委、
人大、政府等部门发布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证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不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并且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
2.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之间的逻辑和相容性,是
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3.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是否能
够达到预定的目标。
4. 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和完善
建议,并确保其及时采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如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
他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
同时,还可以通过听
取公众意见、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增加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在于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指对于一份规范性文件,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政府、行业组织、标准化机构等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相关领域的活动。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制定。
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 程序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方面。
通常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程序,确保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和意见被充分考虑。
3. 权限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
例如,行政机关应当有相应的行政权力,行业组织应当有相关的行业管理权限。
4. 内容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不得涉及违反宪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等。
5. 适用合法性: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于相关领域的活动,并且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不能超越规定的范围或者适用于不相关的领域。
6. 时效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也是其合法性的一部分。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生效时间、有效期限等,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订或废止。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评估,可以进行以下步骤:1.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其要求和规定。
2. 梳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其法律依据,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检查制定程序: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可以查阅相关公示、听证会记录等文件。
4. 核查权限:核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分析内容合法性: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分析,查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参考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
6. 确认适用范围:确定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范围,查看是否超越规定的范围或者适用于不相关的领域。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中,存在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从合法性审核的困境和对策、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以及未来的展望和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法性审核不仅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否具有实践意义等问题,这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复杂多样,审核难度大,容易出现盲目跟风、滥用权力等问题。
为此,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专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未来需要在法律法规、审核流程等方面持续优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为我国行政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践困境,对策,挑战,反思,展望未来,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却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立法过程的庞杂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合法性审核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和挑战,探讨应对策略,才能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与人民权益。
1.2 问题意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统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文件的审核标准存在差异,这容易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由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条款繁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主观判断或者法律解释上的歧义,进而影响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6 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机构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下面将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论述。
首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以防止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造成不合理的约束和侵害。
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是否包含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最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项审查,即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征求意见,即向相关的部门、组织和公众征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充分、客观和科学。
三是专家评审,即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四是合法性审查,即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重要。
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关于特定领域的规定、要求和标准等,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然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存在各种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指规范性文件本身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制定程序、内容、效力等均合法合规。
只有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推进各项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是十分严峻的。
首先,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那么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不合法的。
例如,未经审批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如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那么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不合法的。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也是合法性问题之一。
如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过大或者过小,就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是不合法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对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其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开展工作,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
最后,公民也应该自觉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挥自己的公民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总之,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应该共同努力,切实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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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 否合理、公正、必要,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 有可操作性
公正性标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审查程序是否公正、透明 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审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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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汐学院
规范性文件合 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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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审查依据 审查内容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审查责任
审查依据
章节副标题
法律法规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策文件
内容:审查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等
内容:政策文件是审查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审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就审查结果向提交者进行反馈和解释。
审查机构责任
审查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程序、内容、依据等 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 查意见。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制
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文件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 的规定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与现行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相 冲突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发展 规划、政策方向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社会公共 利益、道德准则
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与先前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审核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性审核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合法性审核应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既要检查文件自身是否合法,也要检查文件对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否符合。
4. 合法性审核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咨询团队,确保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
5. 合法性审核应该公开透明,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技术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节点和审核要求。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的纪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资料的保存和可查。
四、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后,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机制。
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审核结果的可行性以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实施时间表1. 立即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操作技术规范。
2. 一年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程序和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有着重要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因此其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 法规制定不规范目前,一些法规制定存在程序不规范、合法性不明确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部分法规制定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核难以开展。
一些法规在内容上存有瑕疵,未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一定难度。
2.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代表性和公正性,审核合法性时难以得到广泛支持。
3. 审核工作难度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审核工作难度大,耗费时间精力。
4. 审核程序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审核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法规制定程序应该依法规范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合法性的明确和稳固。
2.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各类法规的草案征求意见阶段,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代表性,便于合法性审核。
3. 加强审核力量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专业力量,新建一支合法性审核团队,并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
4. 完善审核程序应当完善审核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5. 提高审核效率政府应当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审核时效管理,确保审核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
三、结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强化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前,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
正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
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 审查主体:审查主体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例
如法律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3.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文件提交、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文件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的反馈和意见整合等环节。
4.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内外部一致性、权责明晰、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专业意见或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合
理化建议。
5. 审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合规、不合规或需要修改等结论,对于不合规的文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应予以启动。
6. 对外公开和监督: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
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通过审查和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规章、规程、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
这类文件通常由上级机关制定并下达给下级机关或广大群众执行。
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的程度与形式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首先,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规范、限制和约束行政行为。
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政策性文件、办法、规定等具有直接的规范性效力,而另一些文件如规章、规程等则具有间接的规范性效力。
这些文件对于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
其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通常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的。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得超越或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该是对具体、细化法律规定的针对性细化和补充。
如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应当以法律为准。
一些具有约束力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其法律效力更为明确和直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的程度较高。
然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
司法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该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如果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或制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予以撤销或调整。
因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的,需要在司法上经过审查和确认。
最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也受到社会认可和执行的影响。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需要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认可和接受。
如果规范性文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执行,那么其法律效力就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巩固。
相反,如果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广泛的执行和认可,那么其法律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缺失。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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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
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
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
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送审稿) (宋体小初)
二○○九年七月七日(汉字、磅宋体)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表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众参与情况
规范性文件名称:
例:征求公众意见
长春市通知
征求社会意见情况
(参考样本)
长春市局(盖公章)
年月
会议纪要
年月日
全市关于行业企业座谈会会议纪要
年月日点分,在长春市局会议室召开了全市关于行业企业座谈会,会议由副局长主持,就全市深化某某行业管理工作,听取与会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各企业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情况:
出席人员:
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及各企业代表
(后附出席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年月日
走访某某街道座谈会会议纪要
年月日点分,在长春市局赵某某处长一行人到某某街道调研。
在街道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会议由副局长主持,就全市深化某某行业管理工作,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和
建议。
各企业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情况:
出席人员:
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及各居民代表
(后附出席人员签到表)
风险评估报告情况表风险评估报告名称:
备注:后附《风险评估报告》
例:风险评估报告
长春市管理工作通知
风险评估报告
(参考样本)
长春市局(盖公章)
年月
关于对《长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长春市局:
受贵局委托,我单位对《长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通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依据及评估过程
(一)评估依据
(二)评估过程。
二、评估项目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可控性评估
(五)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
三、评估意见
(一)分析预测的主要风险源
(二)分析预测的主要风险点
(三)预防和处置建议。
四、评估结论
(一)确定的风险等级(大致可分为低、中、高)(二)是否可以出台结论
专家论证情况表
备注:后附专家论证书
例:专家论证意见
长春市管理工作通知
专家评审意见
(参考样本)
长春市局(盖公章)
年月
《长春市关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专家组意见
受长春市局委托,某某于年月日,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名单附后),对长春市局起草的《长春市关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评估论证。
一、专业性问题
…
二、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问题
专家组组长(签字):
专家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集体讨论情况表
备注:后附集体讨论的证明材料
例
长春市管理工作通知
局集体决策意见
(参考样本)
长春市局(盖公章)
年月
长春市局会议纪要
(具体内容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会议纪要或党组会议材料的格式填写)
必须有的内容:
.会议确定出台《长春市工作管理通知》;
.出席人员:赵某某、张某某等
其他注意事项
.填写文件卷宗(其中审批表,需要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填写“经合法性审查,同意印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公众参与(网络或媒体公布草案,天以上征求意见期间,需有网站截图;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召集有关领域、行业、行政相对人参加,需有签到名单和协调会、座谈会的书面结论;按规定需组织听证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要有听证会结论。
)
.专家论证(需名以上专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并且签字)。
.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三方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要加盖公章,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风险等级结论、风险点、各级风险处置预案或建议)。
.征求意见(各部门回复意见复印件)。
.起草说明(注明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属于专业性技术性领域,如属于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是否涉及到社会稳定风险,如涉及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申请合法性审查的函(名头是给市法制办)。
.上位法依据对照表(必须填写所有依据,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应当填写结合本市实际,上位法依据包括国家的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各级政府规章、中央、国务院、部委、省、省厅在内的各级文件)。
.经本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党组会议上会题目复印件等材料,需加盖公章)。
.依据的上位法文件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