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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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确保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
二、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2、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二)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有关会议,亲自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
3、支持、督促执纪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亲自批办重大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情况。
4、对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督促其开好民主生活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组织查处的情况。
5、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情况。
(三)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情况。
2、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3、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的情况。
4、支持、协调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发生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5、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开展批评,帮助和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情况。
6、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
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情况。
(四)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党组)、政府、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按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上有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定的情况。
3、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情况。
4、建立健全管辖范围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及发挥其作用的情况。
5、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及时提出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腐败现象的意见、建议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实施的原则。对永昌县、金川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组织的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永昌县、金川区及市直各大口部门单位也要成立考核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局。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单位必须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2、被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在考核会议上宣读,宣读时应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3、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及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廉政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4、考核结束后,根据被考核人的报告、群众评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情况,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向市委作专题汇报;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向全市通报。
5、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在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2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部门或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5、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2年内不得提拔。
6、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