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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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
受托方(乙方):
关于甲方与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为了有效维护甲方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代理本案诉讼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专业律师团队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破产程序的诉讼/仲裁代理活动。乙方代理期限至本案件破产终结。
第二条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
1、乙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2、乙方代理事项: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甲方参与破产程序;
第三条工作要求
1、乙方应当与受理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等做好沟通、配合工作,乙方代理期间代收的法律文书原件应及时转交给甲方;
2、因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乙方应当立即转交给甲方,代理费可以结算;
3、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谨慎、勤勉、尽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甲方权益;
4、乙方对在代理本案时了解到的案件信息、甲方商业信息和秘密等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条付款阶段及节点计付律师服务费用
1、付款阶段、节点及标准
第一阶段:本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前期办案费用 5 万元人民币,同时乙方立即安排上述律师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甲方根据破产分配方案或甲方单独清偿决定收到清偿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 8 %支付乙方代理费(含第一阶段支付 5 万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包含律师费及律师事务所办案支出的差旅费、税费、沟通协调等其他所有费用,但不包含法院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评估、管理人费用等。
第五条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收取律师费,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付款日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2、乙方违约责任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延误相关代理事务的;
(2)未能妥善保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原件,导致证据原件毁损、灭失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如乙方存在上述违约事项,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无须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双方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甲方送达地址:。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乙方送达地址:。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如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引发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条款
1、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自行向甲方索取完整的开票信息;
2、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由甲方承担;其余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律师费金额内,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如交通差旅费、资料费、加班费、专家咨询费、律师费税金等等其他任何费用。
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律师事务所
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