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15〕17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15〕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3日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现政府部分职能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按照《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淮政发〔2014〕1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是指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
第三条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转移主体和转移内容第四条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法定职责权限为依据,以社会主体具备的承接能力为前提,按照绩效导向、市场导向、竞争择优、积极稳妥的原则,将有关职能向社会转移。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主要包括:行业内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检验检测,活动组织、管理维护等辅助性工作,涵盖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第六条政府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分为三类:(一)充分竞争类。
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必限定特定主体承接。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1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新:2018-12-31 23:29:36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决定》的发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场“硬仗”。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
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
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
略论“三大制度改革”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的重要作用
实行的是 ‘ 以支定收、 略有节余” 的运行模式, 即离退休人员 的养老金 由在职 人员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来承担,也就是完全靠 “ 在职 养退休 ” 、 “ 新人养老 人” 。 这一费用来源难 以满足支付离退休 人员的养老金, 基金出现很大缺 口。 2 0 0 9 年, 全市1 O 个统 筹区有7 个 出现 当期基金 赤字, 赤字合计‘ 6 8 8 9 . 6 5 万元,
一
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2 O l O 年3 月份,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组建后 , 明确提 出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 险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 基金财政兜底、 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 理“ 三大制度改革” , 通过努力, 全市较好地实现了制度改革的创 新与突破。 截止 目前, 市直,  ̄ 1 f 9 个县 ( 区) 均正式出台文件, 全面实施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 ‘ 三大制度改革 ” , 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 。
讨。
关键 词: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三大制度改革
2 0 1 0 年9 月, 淮安市市政 府办 公室颁 发了《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缴费 比例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 明确规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实行社会化 发放 , 当基金收不抵支时, 政府财政予 以兜底 , 对退休人 员实行 社会化服务管理。以此文件的颁发 为主要标志, 淮安市市、 县( 区) 基本实现 了上述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白 勺 ‘ ‘ 三大制度改革 ” 。此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 位产生了重大影 响, 省人社厅、 部社保中心 也先后 以雒 安市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实现财政兜底和社会化发放管理》 、 《 江苏省淮安 市机关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经办实现三个突破》 为题刊登专题简报 , 充分肯 定淮安 市“ 三 大制 度改革” 的经验与做法 , 认为淮安市“ 三大制度改革” 为老 百姓办了一件带有 根本性、 方向性的大实事 、 大好事 。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1年12月以来,我市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2014〕10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6]17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6〕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下达当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各县(区)政府在目标管理中也要突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列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奖惩。
二、建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动的登记制度。
市直和各地都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合登记窗口为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服务。
工商部门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阅。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税务、工商部门在进行税务、工商年检时,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经贸委及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加大对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理和追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债权的落实;要确保改制、破产企业在处理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收入或分配净资产时,依法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予以偿付;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重点单位和部省属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计工作。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政发[200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各地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后,各市、县(市)按新比例执行,不得自行变动。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要进一步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真正做到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与下一步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附件: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略)
2002年6月10日
——结束——。
淮安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教育法》
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按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淮医保发[2019]2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国发[2015]2号
苏政发[2015]89号
苏政办发[2019]47号
淮政办发[2016]128号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营改增“后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精神,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加强征缴协作配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科学制定征缴计划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等数据函告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
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并定期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欠费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12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结合淮安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稳妥有序。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淮政办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07〕75号),全面启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现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目标和范围(一)改革的目标。
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淮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级保险公司:《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为推动全市保险业机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在本市经营满两年的市级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内容主要为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
三、评分办法(一)采取累计得分制,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值,单项减分以基本分扣完为止。
(二)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办法。
四、评分标准(一)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
以江苏保监局提供的公司上年度总保费在全省系统内排名为依据,每增(减)1位在基本分基础上加(扣)5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进入前3名的,依次分别另加3分、2分、1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列后3名的,依次分别另减3分、2分、1分;排名进入全省系统内前4名的,进位加分,退位不减分。
(二)成本控制(基本分:20分)。
以全市行业(分产寿险)本年度平均综合费用率为基数,公司本年度综合费用率与行业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幅1个百分点扣(加)1分。
(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综合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财险公司),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寿险公司)(基本分:15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淮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升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议题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及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5、审议通过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7、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8、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9、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一)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每月召开1-2次,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列席人员范围为: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监委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属驻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淮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办发〔2007〕2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8日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和组织落实相关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二)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要求,研究制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县(区)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协调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权划分。
(五)审核市级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区)党委、政府副科(局)级以上部门的机构设置。
(六)负责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构想
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构想作者:董实梅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9期【摘要】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又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以来,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实践经验,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既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因而,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淮安市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实背景前提下,重点提出构建一体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从而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设计。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及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想保证其真正实现社会化、制度化,真正实现其强制性和制约性。
养老保险制度应实行“三支柱原则”,即在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1支柱)的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2支柱)和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第3支柱)当前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呈现制度不规范、基金转移难、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等现象,就是没有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制度化,没有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强制性和制约性。
因此,在国家统一法律法规之前,可在养老保险缴费、基金保值增值、离退休待遇计发、关系转移等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政策,以解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及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统一参保范围与参保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全额拨款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中分离出来,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对于差额拨款单位应拿出一定比例拨款用于养老保险费缴纳,其中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补齐;对于自收自支单位则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只有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才能切实统一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才能确实增加养老保险收入总量,增强养老基金支撑能力,社会大统筹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统一,真正达到互助共济,平衡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负担的目的。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淮政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6〕3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淮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有序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皖政〔2015〕120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平稳有序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淮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7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依法推进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工作,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
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50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成效逐步显现。
1.2015年底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占85%以上,其中,一星级企业占30%以上,二星级企业占35%以上,三星级企业占20%以上。
2.2016年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占建会企业数90%以上,其中,一星级企业占20%以上,二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40%以上,三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30%以上。
淮安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淮安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都有具体的数字,不可以随意的更改也无权进行更改,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淮安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淮安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有所帮助。
▲一、淮安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二、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是否允许?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凭、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淮政办发[2011]9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淮政办发〔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全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上述单位参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应参保的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暂定为0.5%,以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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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0]163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63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3〕96号)和《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1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参保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工资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三)鉴于目前国家和省暂未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还未实施到位的情况,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
1.已实施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现执行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2.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参保事业单位和个人,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到位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项目)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办理补增缴手续。
3.根据目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状况,参保的自收自支、差额预算(含定额定项)事业单位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96号文件明确的18-33%六级浮动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参保的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