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36年的济南

私立惠鲁工商职业学校和1945年的青岛私立商科职业学校,历经山东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商业部兽医专科学校、山东财经学院中专部、山东省商业学校(山东省商业职工大学)等办学时期,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山东省商业职工大学和山东省商业学校组建而成。学校秉承“尚德蕴能、日精日新”的校训,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创建创业型高水平商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山东商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InstituteofCommerceandTechnology,简称ShandongInstituteofCommerce,缩写SICT。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516号。

学校网址:.sict.。

第三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举办、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兴商润民”为使命,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遵循育人规律,鼓励创新创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学校坚持“经营、创新、开放、共生”发展理念,秉持“博爱、诚信、求是、自强”校风,走商科特色创业型大学发展道路。

第八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学做结合、合作育人”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讲诚信、懂经营、善沟通、能创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分,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

第十二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促进科教创新;学校发挥商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区域创新;学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广,促进产学研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商业文化,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开放办学,吸引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引进优质,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学校参与或者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利用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优势,实现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第三章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实行岗位合同聘任制,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二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公平享有职业规划、就业创业、心理健康等指导服务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