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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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穗建质[201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穗建规字〔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

穗建质[2010]30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2012-03-05穗建质[2010]30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知》
—— 5 ——
序 号
手册 编号
类别
检查 对象
涉及专业 或分项
检查内容 (手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内容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委 托 方 与 被 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6 ——
序 号
手册 编号
类别
检查 对象
涉及专业 或分项
检查内容 (手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内容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管理条例》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广东省住房和
10
2.2.1.3
质量 建设 管理 行为
全部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城乡建设厅关于
合理工期
印发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质量安全
JS10-4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的
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穗建质[2012]176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我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联系人:杜娟,电话:83124449)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中第十二条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新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

未开工工程或者已经开工但尚未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穗建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我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2004年度登记备案工作将依据此《暂行办法》开展,具体受理时间为4月12日至21日,各单位请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网上办公”栏目的对应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具体问题可向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咨询,电话:83343656、83343587。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列方面的检测:(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2)工程基础、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3)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检测。

20200624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检测标准、要求

20200624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检测标准、要求

度、维卡软化温度、纵 性(水密
型式检验 外观 颜色 规格尺寸 向回缩率、二氯甲烷浸 性试验、 -
渍试验、拉伸屈服强度、 气密性试
落锤冲击试验)
验)
检测内容
原材料需检测的指标(参数)

1、GBT14684-2011建设用砂 2、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3、SL352-200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 程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
2017.1
检测频率
钢结构探伤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 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 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压实度
★土方路基每200m每压实层测4处;砂垫层每200m检查4处; ★ 基层和低基层(水泥土、水泥稳定粒料、石灰土、石灰稳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
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 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 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 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资质要求
检测频率
混凝土
抗压强度: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质量的试件,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砼,其取样不得少 于一组;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砼不足100 盘时,其取样不得少 于一组;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 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5、 每次取样至少留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资质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粤建管函[2008]4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9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广州市是我国建筑大市,每天都有新的工程项目上马。

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工程质量合格是基本的要求。

广州市对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管非常严格,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广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实施细则,那么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广州市是我国建筑大市,每天都有新的工程项目上马。

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工程质量合格是基本的要求。

广州市对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管非常严格,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广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实施细则,那么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穗交办2001 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和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须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缴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依据性文件;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四施工合同副本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自检设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五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九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第十一条对未办理质监申请手续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从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质监手续;第十二条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前,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工程分别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理执行报告、施工执行报告和质量评定申请书;建设单位还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及报送施工单位已整理好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保证资料;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在核定主体工程质量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对交工时未完成的工程或应返工处理的工程,经监理检验合格并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配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手段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规定要求,并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认证;第十五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通过省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二对承建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三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对受监工程进行检查、监督,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六参与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八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九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工;二对无证或超越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和试验检测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分包、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或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或建议清退出场;四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依法通知银行停止拨款;五调阅受监工程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受监工程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六进入与受监工程有关的场所,调查了解与受监工程有关的情况及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七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办报批手续而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令工程停工;八对不称职的监理、检测和施工人员,责成相关单位作调整;九依法对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执法检查;第十八条质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监督计划;二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质监情况;四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验资料,对受监工程作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章其它规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各负其责, 服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执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自检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交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二十一条对需作检查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两天将工程现场请验通知单送交质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第二十二条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受监工程项目作重变更的,均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变更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变更资料报市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并在24小时内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当抄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在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之前,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市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各自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较大型、非常规性的桩基检测、超声波探伤、钻探抽芯、取砼芯样、路面承载板试验、路面连续式平整度检测、路基沉降观测、单梁静载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机电工程检测,以及交、竣工验收检测和仲裁性试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之外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建设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接受,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省公路质监机构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选题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建筑[1999]3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强化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监督抽检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材料取样、制作试件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工作程序。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两种。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监督抽检。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监督抽检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4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外,还可对工程所用建材或工程结构进行随机抽检,其比例不作限制。

第四条监督抽检的试验工作应由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暂时没有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穗建造价[2012]17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穗建造价[2012]176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我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联系人:杜娟,电话:83124449)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中第十二条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二、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新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

未开工工程或者已经开工但尚未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进行检测。

四、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监理工作,如发现不是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穗建质[2010]1489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4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2020年见证员考试模拟试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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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考试试题库答案一、填空题1、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2、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 。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3、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反映材料和机构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可加大监督抽检的次数。

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5、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值表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3〕45号)规定: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

7、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水泥属于废品。

8、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验。

9、砌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以六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平均值计算精确至0.1MPa。

当六个试件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超20%时,以中间4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10、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11、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规定,用于屋面防水的胎体增强材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m2按一批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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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

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

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

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在加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章后立即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4]41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4.钢结构工程检测;5.市政路桥工程检测;6.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8.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市辖区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

(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

(四)检测人员持有上岗证书。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

(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

(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超声波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锁定力检测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都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

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

(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0.4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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