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doc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正文:----------------------------------------------------------------------------------------------------------------------------------------------------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已经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2月11日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底电缆注册表和海底管道注册表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38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底电缆注册表和海底管道注册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底电缆注册表和海底管道注册表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381号1993年10月20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为建立我国海底电缆、管道的档案制度,保证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工作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印制了《海底电缆注册表》和《海底管道注册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和局属各分局依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分工,负责各自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注册工作。
目前开展此项工作还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仍由所在海区的国家海洋局分局、管区开展此项工作。
二、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由所在海域的分局实施注册。
三、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四、原《海底电缆管道登记表》(海管字〔1989〕753号文颁发)同时废止。
秘级()海表第()号海底电缆注册表电缆名称所有者(签章)注册机关(签章)注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印制┏━━┯━━━┯━━━━━━━━━━━━━━━━┯━━━━┯━━━━━┓┃所│名称││国籍│┃┃├───┼────────────────┼────┼─────┨┃有│地址││法人代表│┃┃├───┼─────┬───┬──────┼────┼─────┨┃者│电话││传真││邮编│┃┠──┼───┴─────┼───┴─┬────┼────┼─────┨┃用途││总长度(km)││外径(cm)│┃┠──┼─────────┴┬────┴────┼────┴─────┨┃程式││通信容量或电压等级│┃┠──┼──────────┴─────────┴┬────┬────┨┃│至为敷设段│长度(km)│┃┃铺设├─────────────────────┼────┼────┨┃││长度(km)│┃┃方式│至为埋设段├────┼────┨┃││埋深(cm)│┃┠──┴─┬──────────────────┬┴───┬┴────┨┃投用时间│年月日│设计寿命│年┃┠────┴─────┬────────────┴────┴─────┨┃路由批准机关和批文号│┃┠──────────┼───────────────────────┨┃铺设施工许可证号码│┃┠──────────┴─┬─────────────────────┨┃路由起点(名称和经纬度)│┃┠────────────┼─────────────────────┨┃路由止点(名称和经纬度)│┃┠────────────┴─────────────────────┨┃路由主要转折点(经纬度)┃┃┃┃┃┃┃┃┃┠──┬───────────────────────────────┨┃备│┃┃│┃┃注│┃┗━━┷━━━━━━━━━━━━━━━━━━━━━━━━━━━━━━━┛┏━━━━━━━━━━━━━━━━━━━━━━━━━━━━━━━━━━┓┃海底电缆路由地理位置图┃┠──────────────────────────────────┨┃┃┃┃┃┃┃┃┃┃┃┃┗━━━━━━━━━━━━━━━━━━━━━━━━━━━━━━━━━━┛说明1.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填写本表并报主管机关注册;2.本表颁发之前建成的海底电缆,所有者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本表并且报主管机关注册;3.本表一式四份填写,国家海洋局、海底电缆所在海区的国家海洋局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海底电缆所有者各执一份存档;4.海底电缆路由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所有者应重新填报本表,原表由主管机关注销;5.废弃的海底电缆,主管机关在原表上注明该海底电缆已废弃;6.本表由所有者和注册机关签章后有效。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9.19•【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沿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
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依据;(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穿越沿海航道海底电缆的埋深要求探讨
1.引言2018年4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2023年5月《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到2025年,广东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将取得重大进展。
广东省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推动海上风能资源集中连片开发利用,打造广东海上风电基地;加快推动已纳入规划的海上风电场址建设;有序推进国管海域场址项目试点示范,组织做好新项目业主竞争性配置和国管海域项目示范开发等工作。
新增建成阳江沙扒、汕尾甲子、汕头勒门、揭阳神泉、惠州港口、湛江外罗、珠海金湾等约8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开工建设阳江青洲、阳江帆石、汕尾红海湾、珠海高栏等约12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
而广东省沿海港口之间供船舶近岸航行的东西向的沿海航道,海上风电项目的登陆海缆大多避无可避穿越沿海航道。
根据CIGRE国际大电网电缆研究委员会报告[1],1950—1980年期间海缆线路故障原因可分类为人为因素、海缆内部故障、自然因素和未知因素四类。
其中,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占故障统计总数的70%以上,而其中的渔业、航运活动等在人为因素造成电缆故障类别中占比最大,约占86.7%。
为了降低海缆损坏的风险可能性,穿越沿海航道的海底电缆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障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以及航道船舶的通航安全。
2.海底电缆的保护方式高媛、徐伟[2]在总结国内外典型海缆工程敷设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四种海缆的保护方式,分别为埋设保护、沟槽保护、穿管保护、覆盖保护。
埋设保护适用于除登陆段、近海浅滩区、礁岩区外的绝大部分海域;沟槽保护用于登陆段和浅滩区水深较浅,敷设船只无法靠近,埋设机械难以施工的海域,以及长度较短的岩石层或因太硬无法用犁或水力喷射机械进行挖沟情况;穿管保护用于当海缆埋设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覆盖保护用于海床为礁岩难以埋设、埋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因海缆与其他管线交叉而无法埋设的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规范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铺设施工活动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海洋局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权。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要加紧开展《。
海边电缆敷设要点
海边电缆敷设要点一、选材与保护1. 选用具有优良耐候性和耐腐蚀性的电缆材料,以应对海边潮湿腐蚀的环境。
2. 在电缆外层增加保护层,如聚乙烯或聚氨酯,以提高电缆的抗水、抗腐蚀能力。
3. 选择合适的电缆尺寸和绝缘材料,确保电缆在长期海边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
二、敷设路径选择1. 在进行电缆敷设前,需进行详细的地理勘测和海底地质勘察,确定最佳敷设路径。
2. 避免敷设于有潮汐、强水流或波浪冲击的区域,以减少电缆受损的风险。
3. 考虑到海底地质的复杂性,选择稳定的海底地形进行电缆敷设,避免可能的滑坡或地震影响。
三、敷设方式与工艺1. 选择合适的敷设方式,如挖沟敷设、铺设管道或直接铺设在海底。
2. 在敷设过程中,要确保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值,以避免电缆断裂或损坏。
3. 在挖沟敷设时,要合理控制挖沟的深度和宽度,确保电缆埋设在足够的保护层下。
4. 在管道敷设时,要确保管道的牢固性和防水性,以保护电缆免受外界侵蚀。
四、连接与维护1. 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焊接或用绝缘套管连接,确保电缆的连接牢固和防水。
2. 在连接处加装防水套管和绝缘胶带,以增强连接点的密封性和耐水性。
3. 定期检查电缆连接处的绝缘状态,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以确保电缆的正常运行。
五、防护措施1. 对于暴露在水面以上的电缆段,应设置防护屏障或护套,以防止碰撞或外力损伤。
2. 在电缆敷设路径周围设置告示牌或浮标,提醒船只和渔民注意避让,减少电缆受损的风险。
3. 对于海底电缆,可以采用石块或混凝土块进行覆盖,以增加电缆的保护层厚度和稳定性。
六、监测与维修1. 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电缆敷设路径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故障点。
2. 在电缆敷设后,实施定期巡检和维护计划,包括检查电缆的绝缘状态、连接点的密封性和保护层的完整性。
3.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电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七、环境保护与安全1. 在进行电缆敷设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1992年8月26日国家 __发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中华人民 __国家 __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 __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__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 __》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2篇)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海底电缆管道是跨越海底的重要通信和能源输送线路,对于国家的信息通信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行,制定以下规定:一、管道建设规定1. 对于新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应进行详细的前期勘测和规划,确保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符合技术标准和环境要求。
2.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海域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管道敷设过程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3. 管道敷设时应考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尽量避开重要生态区域和渔业资源区,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4.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性。
二、管道维护规定1. 每年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管道出现的损坏和故障,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在巡检过程中,应采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电气性能和防护层等方面,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在维护过程中,应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加强对管道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护罩、进行防腐处理等,减少管道受损的可能性。
4. 对于管道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管道保护措施1. 在管道敷设和维护过程中,应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船只和渔船注意避让,并设置合理的航道,确保管道的安全通行。
2. 对于管道敷设区域,应加强巡逻和监控,防止非法损坏和破坏行为的发生,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对于管道周围的海域,应加强巡逻和海事执法力量,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对管道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
4.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管道的破坏和损害。
总结:以上是关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规定范本,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确保信息通信和能源输送的畅通无阻。
海底电缆管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保护和维护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的海洋环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的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
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的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海底电缆铺设工程成为全球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是确保海底电缆铺设工程顺利进行和维护长期运营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探讨一些常见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
1. 施工管理1.1 项目管理在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良好的项目管理是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计划编制、进度控制、资源分配等。
项目计划应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同时考虑风险因素,以及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
进度控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工程进度的符合计划。
1.2 施工组织施工组织是施工管理的核心。
在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以确保施工工作高效、安全。
施工组织包括确定施工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职责,合理安排施工队伍的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1.3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施工管理的基础。
在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质量管理涉及到材料选择、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监控等方面。
材料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以确保其质量可靠。
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要求,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施工过程应实施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2. 质量控制2.1 设备和技术海底电缆铺设工程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技术来完成工程任务。
在选择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质量、性能和适用性。
设备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具备可靠的性能,以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施工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2.2 质量检测与验收质量检测和验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在海底电缆铺设工程中,质量检测应涵盖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
可以采用非破坏性检测、实验室测试等方法,对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辅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甚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细则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细则海底电缆是连接各大陆间通讯和能源传输的重要通道,其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和长期稳定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细则。
以下就是对海底电缆保护规定的详细讨论。
第一、确定责任主体。
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一般由相关政府机构或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定期进行海底电缆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电缆的正常运行。
第二、划定管辖范围。
海底电缆的铺设和维护涉及到海域使用权和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管辖范围,明确各海域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
通常会划分为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公海等不同的管理范围。
第三、加强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措施,包括对电缆的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批,对电缆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控,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等。
监管措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技术手段,确保电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规范操作行为。
海底电缆的运行需要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操作行为需要保护电缆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任何不当操作导致电缆损坏或失效。
第五、建立危机应对机制。
海底电缆可能会受到天气、海洋生物、人为破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电缆故障或破坏,需要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六、加强合作与沟通。
海底电缆的保护需要各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包括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海洋管理机构等。
各方需要共同协作,共同维护海底电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共同推动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实施。
总之,海底电缆的保护规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各方的协作与沟通,才能保障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和长期稳定性。
希望各国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能够充分考虑到整体的利益和长远发展,为海底电缆的保护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1994年6月14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是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通信线路,对于现代社会的信息传输和互联互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海底电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以下是关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一些规定的概述:一、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基本原则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电缆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对电缆管道造成损害和破坏,维护通信和信息传输的顺畅。
二、划定电缆管道的管理区域各国应当划定电缆管道的管理区域,并在管道周围进行标志和警示。
在该区域内,限制一切可能对电缆造成损害的活动,包括渔业、船只通行等。
三、规定电缆管道的使用者责任使用电缆管道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负责修护、运维和保护电缆,在非正常情况下也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电缆的安全。
四、规定电缆安装和维护的标准和流程各国要制定相应的电缆安装和维护的标准和流程,确保电缆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包括电缆敷设、连接、维修和替换等工作的规定。
五、建立电缆管道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应建立电缆管道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电缆运行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修护。
同时加强电缆管道的巡检工作,确保管道的完好。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底电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和解决海底电缆管道面临的问题。
七、加强对违反规定的惩处和处罚对于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行为,各国应采取相应的惩处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国际秩序的稳定。
总结起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主要包括划定管理区域、使用者责任、安装和维护标准、监测和预警体系、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海底电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维护通信和信息传输的正常进行,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3.03•【文号】国海管发[1993]098号•【施行日期】1993.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发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的通知(1993年3月3日国海管发(1993)09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现将印制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发给你们,请按规定使用,加强管理。
()证第()号正本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PERMITFORLAYINGOFSUBMARINECABLEORPIP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印制PUBLISHEDBYSTATEOCE-ANICADMINISTRATION,P.R.C┏━━━━━━━━━━━━━━━━━━┯━━━━━━━━━━━━━━━┓┃海底电缆或管道名称│┃┃Name of the submarine cable or pipe│┃┠───┬─────┬──────┬─┴────┬─────┬────┨┃用途││ 总长度(Km) ││ 规格│┃┃Uses ││Total Length││Standards │┃┠───┼─────┼──────┴─┬────┴──┬──┴────┨┃│名称││国籍│┃┃│ Name││ Nationality│┃┃所有者├─────┼────────┼───────┼───────┨┃│地址││法人代表│┃┃│Address ││Legal personal│┃┃Owner ├─────┼────┬───┴─┬────┬┴───┬───┨┃│电话││电传││ 传真│┃┃│Telephone ││Telex││ Fax│┃┠───┴─────┴────┴─────┴────┴────┴───┨┃路由起止点和转折点位置┃┃Position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and the turning points ┃┠──────────────────────────────────┨┃┃┃┃┠───┬─────┬────────┬───────┬───────┨┃│名称││国籍│┃┃施工│ Name││ Nationality│┃┃├─────┼────────┼───────┼───────┨┃单位│地址││法人代表│┃┃│Address ││Legal personal│┃┃Layer ├─────┼────┬───┴─┬────┬┴───┬───┨┃│电话││电传││ 传真│┃┃│Telephone ││Telex││ Fax│┃┠───┴─────┼────┴─────┴────┴────┴───┨┃施工时间│┃┃Operating period │┃┠────────┬┴────┬──────┬──────┬─────┨┃施工船舶│ 名称││国籍│┃┃│ Name││Nationality │┃┃Operating├─────┼──────┼──────┼─────┨┃│ 吨位││呼号│┃┃vessel│ Tonnage││Call letter │┃┗━━━━━━━━┷━━━━━┷━━━━━━┷━━━━━━┷━━━━━┛路由业经准,现同意其铺设施工。
海底光缆维护管理制度
海底光缆维护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海底光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海底光缆作为全球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数据传输,对于保障网络安全和通信畅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海底光缆的维护与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海底光缆维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维护管理责任制为了确保海底光缆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应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首先,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边界。
同时,建立维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另外,海底光缆的使用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加强对光缆的监测和维护,确保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二、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完善的海底光缆监测预警体系,对光缆进行实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光缆的运行状况和可能的风险。
首先,应建立光缆的基础信息数据库,记录每一条光缆的具体位置、敷设深度以及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为监测预警提供可靠依据。
其次,采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光缆的电信号和光信号,及时发现和排查潜在问题。
三、维护修复机制建立完善的海底光缆维护修复机制,确保在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能够及时修复。
在监测预警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的维修团队,随时待命,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各类紧急事件。
同时,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加强合作,以提高维修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海底光缆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培训,提高修复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安全保障措施为了确保海底光缆的安全运行,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设。
首先,加强对海底光缆的保护,设置相应的保护区域,避免非法的破坏和破损。
同时,建立光缆保护检查机制,定期巡查光缆周边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其次,建立相关的安全防护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光缆的安全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
此外,还应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用户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海底光缆维护管理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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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府[1999]20号
发布日期:1999-3-2
执行日期:1999-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本省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管理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上一级或共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或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安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航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应附具的资料一式5份,按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主管机关审批。
省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位置;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
第九条《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承担资源环境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在计划铺设施工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按第五条规定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以下资料一式5份: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省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对批准铺设的,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概况;
(二)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
(三)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
(五)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
(六)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
(七)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第十二条在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上施工作业过程中,所有者应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减少铺设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对船舶航行、渔业生产等活动造成妨碍。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路由变动较大的,应报经省主管机关批准。
路由变动较大是指改变批准的原有路由,变动范围在一公里以上(在潮间带为500米以上)的。
第十四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须与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交越的,所有者应事先就交越施工采取的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所有者协商,达成协议并报经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协商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纠纷,可由省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90日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5份报送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第十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30日前,将作业的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省主管机关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改造变动较大的,所有者事先应报经省主管机关批准。
海底电缆、管道紧急修理的,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将紧急修理的理由和维修作业的有关情况报告省主管机关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作业完毕后30日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省主管机关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废弃,所有者应在60日前向省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废弃的原因及准确时间,废弃部分的准确位置及处理方法、废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妥善处理,不得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造成威胁或妨碍。
第十八条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维修、拆除等海上施工作业影响其他海上正常开发利用活动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解决,或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省主管机关应将本省管理海域内已铺设或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将其路由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协助。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海洋资源、环境或海底电缆、管道等公私财产损害和海上正常秩序危害的,肇事者或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调解处理程序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规定》、《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