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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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四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五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的同时,须填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登记表》,对不如实填写,造成今后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时,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所有新生专业调整,在入学报到和军训期间完成,逾期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新生报到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直接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军训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再经由学籍管理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办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转出与转入院长签字时需充分考虑本院各专业的专业班级与专业教师配备等相关情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改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本校单独招生的;

(五)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成绩管理办公室,且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需出具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四)创业可以申请休学;

(五)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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