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导学手册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空间师生守则教学空间学生守则一要真姓名真头像,坚持实名制度;二要坚持正确导向,端正政治方向;三要相互尊重人格,师生文明交往;四要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五要维护学校声誉,杜绝恶意毁谤;六要建设学习平台,自主进行学习;七要访问教师空间,主动进行学习;八要认真完成作业,展现学习过程;九要进行空间互动,做到教学相长;十要参与改革创新,培养创新精神。
一不许发布非教学内容;二不许谩骂诋毁他人;三不许制作和传播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四不许链接含有害信息的网站;五不许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学分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调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分制这一教学管理制度,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制实施范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
二、学分要求用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每修完一门课程并达到合格要求,即取得相应学分,学生修满132学分方能毕业。
三、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一)提前毕业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二)延期毕业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三)休学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四、课程设置与分类课程按学时计算单位分类,分为时序课程和周序课程;按学分类型分类,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和公共选修课五类。
(一) 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筹设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人文基础、民政与社会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高等数学、大学体育等时序课程和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国防军事教育、入学教育、政治思想理论实践等周序课程,总学分应控制在37学分左右。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踊跃推行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材培育目标的完好实现,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联合学院办学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建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发图强的精神;应该遵纪守纪,形成优秀的思想质量和道德情操;应该勤劳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把自己培育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材。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推行一般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获得学籍后,学习成绩推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依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告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未经告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逃课论,超出一周不报到者,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重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一致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立,不行改正。
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
复查不切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差别状况,予以办理,直至撤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作弊者,一经查实,撤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相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重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自己申请,由学校赞同可允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时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存入学资格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定在放学年开学前从头提进出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存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1. 前言学籍管理是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律能力。
本文将介绍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包含的主要内容。
2. 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学籍管理组织机构是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通常,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处理和学科成绩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协调学生选课、排课等教务工作,以及监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出勤情况、考勤、请假等。
•年级主任负责学生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业指导、评价等。
3.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学管理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入学要求和程序。
一般来说,职业学校要求学生具备中等以下学历,并通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
同时,还需要学生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成绩单以及担保人等相关材料。
3.2 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学籍登记和档案管理是学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学籍登记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如姓名、性别、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个人档案、学业档案和奖惩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工作。
3.3 课程选择与学业要求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课程选择和学业要求。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进行选课,并完成规定学分的学业要求。
同时,学校还会制定学生的学分绩点计算规则,以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
3.4 学籍变动管理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学籍变动的管理,包括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同时,学籍变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学籍档案调整和信息更新。
3.5 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学籍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学生的考勤和请假管理。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一、学籍管理概述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入学、学习、成绩、毕业等各个阶段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调整的一项管理工作。
良好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籍管理流程1.招生阶段–学生报名:在招生季节,学生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方式报名。
–考试与面试: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对报名学生进行笔试或面试。
–录取结果公布: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面试成绩,公布录取结果。
2.入学阶段–学籍注册: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档案建立: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毕业要求等内容。
3.学习阶段–课程选择:学生在每学年开始之前,根据学校规定的课程表和个人兴趣选择相应的课程。
–学分管理:学生根据每门课程的学分要求,通过考试和平时表现进行学分积累。
–学业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进行学业评定并公布成绩。
4.毕业阶段–毕业审核:学生在即将毕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毕业审核。
–毕业证书颁发:学校审核无误后,颁发毕业证书给合格的毕业生。
三、学籍管理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学校对招生、评定、处分等环节进行公开,确保学生权益和公平性。
2.科学合理原则:学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学校教学管理的需要。
3.信息安全原则: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4.规范有序原则:学籍管理按照一定的规范和顺序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四、学籍管理责任1.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责任,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2.班级导员责任:班级导员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和记录,包括出勤情况、奖惩记录等。
3.学生个人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妥善保管个人学籍信息材料,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
五、学籍管理处分学籍管理处分是指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1. 学籍管理的目的与原则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学校以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学生,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教育资源。
•全面发展:学籍管理注重学生身心健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综合素质。
•规范管理:学籍管理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支持指导: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兴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流程2.1 新生入学管理•学生报到:新生报到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报到资料至学校报到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籍登记:学校负责为新生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包括录取通知书、档案信息等。
•班级分配: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需求,学校安排新生分班。
•入学指导:学校组织入学指导活动,帮助新生适应校园生活、熟悉学习环境。
2.2 学期管理•课程注册:学生每学期开始前需进行课程注册,选择相应的课程安排。
•学分管理:学校依据学生的学分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学分管理,并及时将学分情况通知学生和家长。
•评定考核:学校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评定考核,对学生的学术表现和实践能力进行评估和评定。
•教学辅导:学校提供教学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惑和问题。
2.3 学籍变动管理•休学管理: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转专业管理:学生如需转专业,需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专业手续。
•退学管理:学生如需退学,需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
•毕业管理:学生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要求时,学校将进行毕业管理和相关手续。
3. 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益3.1 学生责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保持良好行为和学习品质。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课业要求,维护学术诚信。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选课规定(试行)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选课规定(试行)学分制在教学环节的重要体现就是学生对所学课程的自主选择,也是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进行自我设计、自我管理的基础。
为规范学生选课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选课的内容根据我院学分制实施的要求,选课的内容主要包括选择专业、选择专业方向、选择任课教师、选择课程、选择学习进程。
1、选择专业新生在第一学期主要是学习公共必修课程等基础课程,在第二学期根据学习情况和学习潜能,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在专业大类里选择专业。
2、选择专业方向每个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的专业方向模块,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在第二或三学期在专业大类里可自主选择专业方向,个别专业可以在第一学期选择专业方向。
3、选择任课教师对有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课、任选课程等,原则上实行平行排课,课程展示,资源上网,供学生选择教师。
对重点建设课程、主干课程的任课教师,实行教师竞争选聘。
4、选择课程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进行自我设计、自我管理的基础。
根据学分制实施的要求,学院将提供专业大类课程模块、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专业任选课程、公共任选课程等供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择。
5、选择学习进程按照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学制3年,修业年限为2-6年,学生可按弹性学制选择学习进程,主要包括重修、自修、免修等内容。
二、课程类型与选修1、公共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由学院统筹设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人文基础课、民政与社会工作、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大学体育等时序课程(学分一般在30左右)和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活动、教授系列讲座、国防军事教育、入学教育、政治思想理论实践等周序课程(学分一般在10左右)。
公共必修课程是规定修读的公共课,教务处根据各公共必修课的开课方案制定开课计划,教师应先进行课程展示,供学生了解与选择。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学院应公平对待所有学生,在学籍管理中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学生。
2.法律依据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3.全面记录原则:学校应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4.保密原则: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5.诚信原则: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涂改或泄露自己的学籍信息。
6.统一管理原则:学校应统一管理学生学籍,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管理。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毕业以及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2.学生信息更新:学生应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3.学业评定与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学业评定,制定合理的评分体系和考试制度。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并完成相关考核任务。
4.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如休学、退学、转学等。
5.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有关学籍的证明材料,如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学生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6.学籍备案与调度:学校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并积极配合调查、调度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学校的责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并向学生宣传普及学籍管理知识。
•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将学籍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听取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学生学籍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2.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待遇,不受歧视或排斥。
•有权了解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规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性。
2. 学生学籍管理流程为保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流程:2.1 学生入学报名•学生入学报名时间:每年的指定时间段。
•报名方式:学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材料:学生需递交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报名审核:学校将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学生。
2.2 入学考试与录取•入学考试内容: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和标准,用以评估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入学考试时间:每年指定的时间段。
•录取通知:学校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录取结果,同时提供入学登记和缴费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2.3 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对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4 学生课程选修•选课规定:学校根据专业设置不同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按照规定的选课时间和方式进行选课。
•选课调整: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以对已选课程进行调整,但需符合学校相关的选课规定。
2.5 学生成绩管理•成绩登记: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需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登记,并将成绩提交给学校。
•成绩查询: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补考与重修:对于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安排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通过补考或者重修取得合格成绩。
•学分和绩点计算:学校根据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计算学分和绩点,用于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2.6 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经历等因素,为优秀学生颁发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学生处分: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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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四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五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的同时,须填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登记表》,对不如实填写,造成今后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时,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
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所有新生专业调整,在入学报到和军训期间完成,逾期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新生报到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直接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军训期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再经由学籍管理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办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转出与转入院长签字时需充分考虑本院各专业的专业班级与专业教师配备等相关情况)。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改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本校单独招生的;(五)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成绩管理办公室,且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需出具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二)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三)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四)创业可以申请休学;(五)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学生因创业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工部初步审核,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教务处审定,情况属实者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休学时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家长应定期向学校反馈治疗情况,保留治疗期间的病历。
学院定期(每月)了解学生恢复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
经辅导员审核,院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学院辅导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则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6年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及所修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学习满一年且修满36个学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七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132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一)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二)可选读复合型人才培养中的辅修专业、选修课学习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可向学校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
修满所差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修满一学年且达到36个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凡毕业实习和毕业实践报告不及格者,毕业时可申请发放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起重做毕业实践报告,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重做或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做。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