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文1、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2、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3预拌混凝土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4、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5、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混凝土强度预控工作,可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或留置7d 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6、施工单位应当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监控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7、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杭政办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部署,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工程质量建设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9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质量强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富民强市、社会和谐主旨,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工程质量和生活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保障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为重点,进一步夯实质量基础,构建质量信用体系,完善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升,为率先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现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全省领先的目标。
(一)加强对重大工程的质量监管,坚决杜绝重大工程建设因工程质量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二)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合格率达到100%;(三)鼓励工程创优,建设工程获国家级奖项5项以上、省级奖项120项以上;(四)质量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企业质量诚信建设覆盖率达到100%;(五)大力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与房屋建筑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六)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法规分类:城市建设颁布日期: 2004-11-08实施日期: 2005-01-01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杭建工发[2006]47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6〕47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包括预制混凝土梁、板、桩、桁架及其它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市区(含高新滨江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其他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杭建工发[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市建委下发关于发布《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杭建科发〔2011〕112号)、《关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使用要求的通知》(杭建设发〔2011〕228号),发布杭州市预拌砂浆造价信息,为杭州市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打下了基础。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凡杭州市新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均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对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已完成招标但尚未开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各建设单位应创造条件,通过设计调整、工程变更等形式,落实相关费用,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
四、工程招标、造价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五、加强宣传培训。
市城建培训中心协助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加强监督检查。
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牵头,加强对杭州市区建设工程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主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
一、前言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绿色建筑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的趋势。
作为建筑材料之一的预拌混凝土,在建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杭州市制定了本绿色生产管理导则,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绿色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绿色生产管理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境内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三、生产过程管理
1. 原材料采购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杜绝使用低质量、劣质或过期原材料。
2. 生产设备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设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
生产企业应该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生产工艺
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杜绝使用有害物质,减少生产废水、废气和噪音的排放。
4. 废弃物处理
生产企业必须将废弃物按照国家法规进行分类、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堆。
四、环保监管
市环保部门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总则
本绿色生产管理导则实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遵守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绿色生产的目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9.04.27•【字号】浙财工[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工〔1999〕43号)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计经委、省物价局同意,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三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计划、经济、建设、规划、招投标、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征。
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额的0.2%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含自用)量每吨缴纳2元。
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21年修正版)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
市监、经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面禁止泗礁本岛、小洋山区域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并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能投入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杭建工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23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为有效规范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行为,促进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委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了《全市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杭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行为,促进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建设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住建部、省建设厅等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GB_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各方主体责任,加大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继续推进质量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混凝土行业形象。
通过整治,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稳定好转,全面提高全市建筑施工总体水平。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超速超载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超速超载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杭建工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超速超载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54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及时掌握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动态情况,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主城区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超速超载监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将系统建设延伸至各区、县(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范围是目前未纳入杭州市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超速超载监控系统的所有混凝土生产企业。
包括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所属的所有商品混凝土企业。
二、项目实施主体本项目是杭州市主城区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车监控系统的延伸,各区、县(市)监控分系统相关的技术标准应与杭州市主城区监控平台保持统一,并最终接入杭州市统一监控平台。
本项目由各区、县(市)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所有混凝土企业搅拌车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具体实施进度安排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与各区建设局统一协调确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认识。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车监控系统开发建设,是杭州市开展工程运输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延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落实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一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99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99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绿促中心,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切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具体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拟申请或已经具备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设置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试验室。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行业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做好试验室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是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本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及产品出厂质量实施检测,不得承担工程质量所涉的取样、制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数据及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和证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杭政办函[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篇: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根据国家对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拟申请或已经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企业必须配备的专项试验室。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试验室不得承担交货质量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在人员、设备、场地、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合格,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登记后,方可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
第五条试验室应配备建筑材料及相关专业、有工程质量检测或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
试验室主任及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2、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并不少于4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第六条试验场所(不包含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配备检验室、样品存放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等场所,布局合理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符。
1、样品存放室、水泥检验室温度、湿度必须满足标准要求;2、混凝土成型室温度、湿度应满足标准要求,其面积能保证正常开展成型工作。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试行)2006-2-28·南京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2006-2-22·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2006-2-17·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要求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等级评定评分标准2006-7-17·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等级评定考核办法[青岛]“十一五”期间,加快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预拌混凝土技术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新技术之一,是建筑业向工业化方向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预拌混凝土技术50年代起源于欧美和日本,6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至今美、日等国预拌混凝土年产量已占本国混凝土用量的80%以上。
“九五“至“十五“期间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经历了艰难起步、低水平徘徊、稳步发展几个阶段,特别是2002年以来得到较快发展。
由于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具有的突出优点,在节能、节材、环保、经济、效率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优越性已被公认,“十一五“期间,我国仍将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产业。
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扶持企业做专做强,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夯实工程质量基础,明确“十一五“期间行业发展方向,适应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实现工程质量向更高层次的跨越,制定本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的总体要求,以行业发展要求和建设部颁布的《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其他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分析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现状,确立今后五年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目标,实现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向更高层次的跨越,确保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二、具体工作目标(一)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应用率。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doc
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试行)2006-2-28 ·南京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2006-2-22 ·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2006-2-17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要求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等级评定评分标准2006-7-17 ·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等级评定考核办法[青岛]“十一五”期间,加快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预拌混凝土技术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新技术之一,是建筑业向工业化方向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预拌混凝土技术50年代起源于欧美和日本,6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至今美、日等国预拌混凝土年产量已占本国混凝土用量的80%以上。
“九五“至“十五“期间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经历了艰难起步、低水平徘徊、稳步发展几个阶段,特别是2002年以来得到较快发展。
由于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具有的突出优点,在节能、节材、环保、经济、效率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优越性已被公认,“十一五“期间,我国仍将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产业。
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扶持企业做专做强,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夯实工程质量基础,明确“十一五“期间行业发展方向,适应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实现工程质量向更高层次的跨越,制定本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的总体要求,以行业发展要求和建设部颁布的《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其他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分析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现状,确立今后五年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目标,实现我市预拌混凝土产业向更高层次的跨越,确保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根据国家对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拟申请或已经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企业必须配备的专项试验室。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试验室不得承担交货质量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在人员、设备、场地、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合格,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登记后,方可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
第五条试验室应配备建筑材料及相关专业、有工程质量检测或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
试验室主任及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2、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并不少于4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第六条试验场所(不包含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配备检验室、样品存放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等场所,布局合理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符。
1、样品存放室、水泥检验室温度、湿度必须满足标准要求;2、混凝土成型室温度、湿度应满足标准要求,其面积能保证正常开展成型工作。
3、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度、湿度控制应满足标准要求,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且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试件的放置及养护方式应满足标准要求。
4、其他检验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标准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5、应根据需要配置防火、漏电保护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正确配备仪器设备。
1、检测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数量应与试验工作数量相适应。
2、仪器设备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书。
3、必须采用检测管理软件管理试验室的试验工作,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力学性能检测设备必须与市质安总站联网并可实时上传检测的力学曲线。
第八条试验室必须具备下列项目的检测能力并配备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文本。
1、砂: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人工砂和混和砂的压碎值指标,石粉含量检测能力。
2、石: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针片状含量、压碎值指标。
3、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
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及调整、稠度、表观密度、抗压强度。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水渗透性能。
5、外加剂:密度、细度、含固量、含水率、PH值,减水率。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凝结时间差,泌水率,含气量,抗压强度比。
6、矿物掺合料: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烧失量、含水量、活性指数。
7、钢材及焊接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焊点抗剪力。
8、其他试验项目根据试验室自身条件确定,有能力的试验室应开展掺合料放射性的检测。
企业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监控的其他项目,可委托本市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针对试验室的内部管理制度,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应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运行,形成记录。
(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二)检测样品管理制度;(三)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五)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六)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七)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九)计算机及联网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试验室质量控制相配套的以下各类管理台帐,充分利用检测数据对企业生产质量水平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质量水平。
(一)原材料进场及取样复验台帐;(二)混凝土出厂坍落度试验台帐;(三)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台帐(含水率、配合比调整);(四)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五)混凝土试块性能试验台帐;(六)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七)设备台帐;(八)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台帐。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规范其日常试验工作,取样数量、样品标识、样品留置、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一)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取样试验,取样数量及保存方法符合相应规定要求,取出的样品应及时编号保证样品不混淆。
1、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厂以500t为一批。
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2、集料: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批。
每批取样试验一次,但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3、粉煤灰、矿粉:相同等级、相同种类以20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
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4、外加剂:掺量大于等于1%同品种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同品种外加剂以5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
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二)商品混凝土取样和留置的试块数量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 m3。
1、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每个工程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1次。
当连续供应同工程同配合比超过1000 m3时,可适当减少取样数量,但不得少于每200m3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且需同时进行坍落度试验。
2、抗渗试块:每个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数量。
(三)预制构件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留置不少于3组试件;2、当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留置不少于3组试件。
3、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
其中:一组试件检验早期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四)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钢材应不少于15天。
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填写内容齐全。
3、试验后的混凝土试块留置不少于3天。
(五)试块成型后应在试块上按相关要求标识及养护。
(六)采用检测管理系统软件监控试验工作,当天取样的集料、掺合料、外加剂、成型的混凝土试块,当天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试验原始记录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数据应真实、清晰完整,能再现试验全过程。
试验原始记录应当时填写,检测数据不得追记和涂改,并有试验人员本人签字,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及时打印并保存电子数据备查。
第十三条试验报告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采用统一报告格式打印或书写,数据清晰,结论明确。
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完成人本人签字,试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企业试验室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预拌商品混凝土或预制构配件试验室合格证书。
企业资料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二)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三)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主要实验室主要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四)试验室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七)在用的有效标准规范清单。
第十五条试验室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提出试验室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对试验室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试验室在其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场所、试验人员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室主任变动后,企业应在变动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合格证书的处理。
试验室合格证书被收回期间,试验室不得开展用于证明本企业产品质量的试验活动。
1、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试验室合格证书的。
2、试验室人员变化后人员达不到本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本规定申报的。
3、检测工作量超过设备或人员能力的。
4、试验室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5、试验室承担交货质量试块的取样和制作的。
6、试验室原材料取样检验数量不足,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不足,试块上标识不符合要求,实际试块数量和台帐不符合的。
7、试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8、未按本规定联网、实时上传检测信息、力学曲线的。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收回上岗证的处理。
被收回上岗证书人员,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上岗证考试,不得在企业检测试验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