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保险现场查勘手册公估
保险现场查勘手册公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保险车险现场查勘简明手册(公估代查勘适用)一、接到报案,询问事故的主要信息二、赶赴现场查勘人员应无条件地接受调度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查勘人员接调度后,3分钟内应与客户联系,并告知何时能到达查勘地点;如遇交通堵塞或其它意外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必须尽快与客户电话联系,向客户致歉,并说明所在位置、延误原因和预计到达的时间。
三、现场查勘的前期工作了解事故经过,必要时协助客户施救;指引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单方事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双方事故查验并拍照事故责任书(或协议书),判断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所有非异地(不在广州地区承保)委托案件不得现场向客户收取任何公估费用,异地委托案件需现场收取公估费的,必须向客户说明并取得客户同意后才能收取,严禁因公估费收取问题而刁难客户或案件拖延处理。
四、检验保险标的及相关证件检验的内容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车辆是否改装或加装、核定货车载荷、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等。
以上检查内容如有发现问题必须在查勘报告上注明。
(所有单证必须为中华保险的单证)五、拍摄事故照片(一)按要求拍摄事故相片。
(详见事故拍摄的一般要求)(二)拍摄注意事项:(必须但不限于)1.数码相机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小时”,并能在照片中显示,上班前检查相机日期是否正确;2.注意拍照顺序,相片应尽可能清晰,拍摄完毕后必须现场检查照片质量,模糊的相片要重拍;3.查勘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佩戴工作证,进行人车合照;4.单车损失超500元以上必须要求事故驾驶员人车合照;5 单方事故刮损达到三幅或疑问案件必须要求车主(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人车合照后才能处理;6.标的车的行驶路线必须拍摄,标的车及被碰撞物的碰撞部位需用尺量并拍摄;7.地面刹车痕、油迹、水迹、散落物等必须拍摄;8.受损500元以上的零部件损坏必须单独拍摄;9.水淹车拍照水位线,标明水位高度,火烧车拍照并标明起火点。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公估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的过程。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登记。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保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 保险公估委托。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安排公估人员进行公估。
在选择公估公司时,被保险人应当注意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公估机构。
3. 现场勘查。
公估人员会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情况、损失范围以及可能的原因。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估人员需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 资料核实。
公估人员会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包括事故证明、保单信息、损失清单等。
公估人员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损失评估。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资料进行核实之后,公估人员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损失的原因等。
公估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6. 报告编制。
公估人员会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核实的结果,编制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公估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的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评估的依据和方法等内容。
7. 提交报告。
公估人员会将编制好的公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即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在提交报告之后,公估人员需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委托方对评估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8. 结案处理。
委托方会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
如果委托方对公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保险公估的流程,通过这个流程,可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公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公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理赔公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公估服务。
在投保人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2. 保险风险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
通过对投保人的财产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额度和保费的建议。
3. 保险合同审查: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并向投保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对其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4. 保险产品推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向投保人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通过对市场上各种保险产品的了解和分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保费和保险额度建议。
5. 保险索赔协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保险索赔时为投保人提供协商和调解的服务。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索赔纠纷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6.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投保人可以咨询保险公估机构关于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并获得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领域的多个方面,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通过保险公估机构的协助和指导,投保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理赔时获得更好的维权和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车险业务公估操作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二、人员标准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二、业务操作细则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服务、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二、电话用语三、客户到访四、外出定损五、服务中禁用语言六、服务中倡导语言七、公估服务量化考核指标标准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监督制度及人员考核方案一、沟通制度二、监督机制三、考核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一)思想品德优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理论基础扎实熟悉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处理赔案。
(三)专业水平高掌握保险原理、机械原理、汽车构造等有关专业知识。
(四)实践经验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服务意识强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服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人员标准(一)男性,必须与公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二)大专或以上学历,保险、汽车或机械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一定的车险理赔工作经验或在汽车维修行业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车辆的构造和各种车辆的性能,掌握车辆出险维修、配件更换的标准和要求;(四)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五)持C牌以上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的驾驶经历,熟悉北京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六)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能胜任所从事的车险查勘理赔工作。
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一)现场查勘案件的处理和现场查勘报告的出具工作: 现场查勘案件是指标的车因单方责任事故出险,未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伤害和损失,责任明确,第一现场保持完好的事故,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两车或多车发生互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结案,无需交警处理的上述两类型案件,均属于我司现场查勘案件范畴。
(二)无法查勘第一现场的案件,按照《机动车辆检验定损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查勘第二现场。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9•【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0号《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附件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定损的过程。
保险公估流程一般包括接案、勘察、资料收集、定损、报告编制和结案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公估的具体流程。
首先,保险公估的流程始于接案。
当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调查和定损。
公估机构接到委托后,会安排专业的公估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
其次,勘察是保险公估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估员到达现场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工作,包括对事故现场、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通过勘察,公估员可以初步了解事故的情况和损失的范围。
接着,资料收集是保险公估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公估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包括保险单、事故报告、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
这些资料将有助于公估员全面了解事故的情况,为后续的定损工作提供依据。
然后,定损是保险公估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公估员会对事故损失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定损。
通过对损失的分析和估算,公估员可以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
接下来,报告编制是保险公估流程中的重要一环。
公估员会根据勘察和定损的结果,编制详细的报告,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定损金额等内容。
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理赔工作。
最后,结案是保险公估流程的收尾环节。
公估员在完成报告编制后,将报告提交给委托方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最终结案并完成赔偿工作。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流程包括接案、勘察、资料收集、定损、报告编制和结案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需要公估员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客观地完成保险公估工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公估流程,为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要从事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专业人员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持有相关保险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律师等。
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特点而定。
3.业务场所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满足机构正常运营的需要。
场所的大小、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管理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管理咨询等。
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向。
2.合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得存在不合理涨价、附加费用等情况。
4.管理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管理等。
该制度应能保障机构稳定运营和规范业务流程。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与评估1.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审计、调查等,以确保机构遵守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联系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能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查工作,评估损失情况,并提供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帮助。
而具体如何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则需要使用公众号、APP、官网及无人机等多种渠道获取保险公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同时,在向保险公估机构提出申请时,要详细说明事故情况,确保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快速响应。
二、准备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估机构联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更好地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图片或视频资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保险公估机构。
2.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应的要将保险合同以及缴费证明、利益受益人的名单等相关证件准备好。
3. 相关报案证明。
如有必要,还需准备报案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警察调查报告等相关证件。
这些资料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和制定补偿方案非常重要,因此要尽可能准确地准备这些资料,这也有助于保险公估机构尽快完成事故调查,为赔款的处理速度提供了保障。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调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资料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派专业人员前去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的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了解细节等,以确保对事故情况的评估准确无误。
当调查完成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适当的赔偿方案。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补偿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保险公估机构会制定出合理的赔款方案,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完整word版)公估服务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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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1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表述为“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1)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3)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4)个人出具的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5)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1)《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3)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4)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若最近三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5)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获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注意事项:1. 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进行查询;2. 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拟写。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况(估损金额规模、公估服务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公估服务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发展情况。
3.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业务来源、侧重的险种等内容。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公估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公估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2.业务管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控制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公估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公估关系的建立、公估业务收入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
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九)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拟聘用人员名册1.高管报告材料:参考“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的相关要求。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二、报表工作(一)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
1.系统报表报送时间系统报表一般要求在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报送(如2010年1月报表应在2月10日前报送,具体时间以保监会系统发起时间为准)。
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2.纸质报表报送时间及要求纸质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次为按年度报送,即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12月当月的纸质报表。
各机构纸质报表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填报数据一致。
同时,各机构的纸质报表应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核后逐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局,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审核签字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或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发〔2010〕126号)的要求上报案件责任追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09〕156号)要求上报司法案件报表。
1.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2.临时报表:(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自然日内);(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个自然日内);3.联系人发生变化报表(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后10个自然日内)。
(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况表》(联系人发生变更后5个自然日内)。
4.报送要求:我局每季度通过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Login.asp)发起司法案件报表与案件责任追究季报的报送工作,各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舆情系统进行系统反馈。
存在司法案件与责任追究案件的机构需报送纸质版报表到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没有舆情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申领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Login.asp用户名和密码。
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每一年度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进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南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
下载指引文件: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介类”栏目中查找《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