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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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公估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省内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分公司和省内营业部,省外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分公司和省外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理赔公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公估服务。

在投保人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2. 保险风险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

通过对投保人的财产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额度和保费的建议。

3. 保险合同审查: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并向投保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对其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4. 保险产品推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向投保人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通过对市场上各种保险产品的了解和分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保费和保险额度建议。

5. 保险索赔协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保险索赔时为投保人提供协商和调解的服务。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索赔纠纷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6.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投保人可以咨询保险公估机构关于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并获得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领域的多个方面,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通过保险公估机构的协助和指导,投保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理赔时获得更好的维权和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 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 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运作,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公正、客观、高效,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运营。

2. 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投诉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业务决策。

2.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咨询、评估、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状况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包括:1. 保险标的评估、鉴定、估损、理算。

2. 保险理赔咨询、代理理赔。

3. 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损失调查。

4. 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

第七条业务开展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公估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3. 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 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估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公估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对公估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公估过程公正、客观。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对公估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公司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第一部分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浙江保监局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浙江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浙江保监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浙江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浙江保监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二部分简明目录
第三部分具体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0•【文号】保监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

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项目请据实填写。

备请标注“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案。

2.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4)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员工花名册复印件;(8)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并与纸质材料一致。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是一种专业的保险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保险索赔、风险评估、保险咨询等服务。

如果您有意向成立一家保险公估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
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100万元的实缴资本。

2. 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明确,主要包括保险理赔、风险评估、保险咨询、保险代理等业务。

同时,还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其具体业务范围。

3. 专业资质
保险公估公司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如保险公估师证书、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等。

4. 场所和设备
保险公估公司应该有合适的场所和设备,以满足业务要求。

场所应该符合相关规定,设备应该满足保险公估业务的需要。

5. 公司章程
保险公估公司需要制定并公布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经营理念、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内容,以规范公司的运作。

总之,保险公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同时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才能获得合法运营资格。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保险评估、理赔代理、风险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成立一家保险公估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保险公估公司需要获得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注册。

通常,这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申请,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注册证明等。

其次,保险公估公司的创办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一般来说,需要拥
有相关保险行业的从业经验,并具备保险公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一些地区还要求创办人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或培训,以取得保险公估的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保险公估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
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除了注册资本外,公司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以满足日常运营和承担业务风险的需要。

最后,保险公估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公司应制定相
关的制度和规程,确保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合规,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保证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起来,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创办人要具备相关
专业背景和经验,公司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才能正常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要从事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专业人员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持有相关保险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律师等。

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特点而定。

3.业务场所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满足机构正常运营的需要。

场所的大小、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管理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管理咨询等。

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向。

2.合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得存在不合理涨价、附加费用等情况。

4.管理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管理等。

该制度应能保障机构稳定运营和规范业务流程。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与评估1.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审计、调查等,以确保机构遵守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机构基本情况
工商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或出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总经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已设分支机构数量
保证金缴存额
缴存银行
申请动用原因
申请动用金额
注:
1.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2.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4.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附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报表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报表申报机构(盖章):营销服务部申报一览表申报日期: 年月日申报机构名称:江西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姓名公司名称填报日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全体出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可行性报告;(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表报;(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9)住所证明;(10)计算机设备方案等.二、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签名处须本人签名。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联系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能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查工作,评估损失情况,并提供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帮助。

而具体如何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则需要使用公众号、APP、官网及无人机等多种渠道获取保险公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同时,在向保险公估机构提出申请时,要详细说明事故情况,确保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快速响应。

二、准备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估机构联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更好地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图片或视频资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保险公估机构。

2.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应的要将保险合同以及缴费证明、利益受益人的名单等相关证件准备好。

3. 相关报案证明。

如有必要,还需准备报案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警察调查报告等相关证件。

这些资料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和制定补偿方案非常重要,因此要尽可能准确地准备这些资料,这也有助于保险公估机构尽快完成事故调查,为赔款的处理速度提供了保障。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调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资料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派专业人员前去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的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了解细节等,以确保对事故情况的评估准确无误。

当调查完成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适当的赔偿方案。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补偿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保险公估机构会制定出合理的赔款方案,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的知识,欢迎阅读。

1.保险公估经营范围: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提供防灾防损、代位追偿、残值处理服务4)保险公估相关的咨询业务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务种类:1)水险公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检验、货损评估、货损原因分析、监装监卸、海损理算、残值处理2)财产保险公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利润损失险3)工程保险公估: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4)责任保险公估:公众责任保险公估、产品责任保险公估、雇主责任保险公估、职业责任保险公估5)机动车辆及其他保险公估2.司法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是广东法院系统认可的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可接受法院、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以及涉案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法院审判或当事人索赔的关键证据。

深圳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功入选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

司法鉴定类别:1)价格鉴定对各类商品(含在产品、产成品、原料等)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包括各类消费品、工业品、机器设备、原材料、农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机动车辆等。

2)产品质量鉴定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出具鉴定意见。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纠纷鉴定对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对当事人的各类保险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5)合同纠纷鉴定对当事人签订的各类买卖合同、维修合同、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引起的财产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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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架;(4)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5)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2.应另行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应使用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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