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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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2017年8月)

一、法人机构

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8.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9.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10.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经营保险公估业

务的备案报告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特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待保险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保险公估人,全权办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相关事宜:1.报送备案材料;2.办理中国保监会或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

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进行描述。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5.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a.身份证明复印件;

b.《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

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

d.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e.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f.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a.《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b.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

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资金来

源于业务收入、经营利润、股东注册资金或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d.法人股东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e.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f.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g.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注意事项:

(1)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3)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前一个月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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