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金融与保险备案
金融与保险备案金融与保险备案是指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金融和保险市场的稳定,规范金融和保险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 金融备案1.1 金融备案的意义金融备案是金融机构合法开展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金融备案,监管机构可以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便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备案也是一种保护措施,能够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
1.2 金融备案的程序金融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审查、备案结果通知等。
不同的金融业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对于具体的备案流程,金融机构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2. 保险备案2.1 保险备案的意义保险备案是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业务前的必要程序。
保险备案主要方便监管机构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情况,以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2.2 保险备案的流程保险备案的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
备案申请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如企业证照、注册资本等。
监管机构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可以正式获得备案证书,开始合法开展保险业务。
3. 金融与保险备案的意义和作用3.1 维护金融与保险市场的稳定金融与保险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金融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备案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实时了解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2 提高金融与保险市场的透明度金融与保险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备案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使得市场参与者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附件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能力备案要件及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要件及要件一、备案报告为公司正式发文,说明经公司自评,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拟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最新保险公司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最新保险公司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一、背景
最近,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法律要求进行了更新。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顺利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书模板。
二、法律意见书模板
尊敬的保险公司:
根据最新的法律要求,我们对贵公司的备案登记事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法律条文和规定,例如《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等。
2. 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详细列出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例如注册资金、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等。
3. 法律风险评估:针对贵公司备案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4. 相关法律文件准备:列出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件清单,并提供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建议。
5. 法律合规建议:根据对贵公司业务和情况的了解,提供针对备案登记的法律合规建议,避免违规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三、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和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但请注意,在备案登记过程中,贵公司需确保所有法律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并从法律合规角度全面落实备案登记要求。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帮助。
此致
法律事务所名字。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序言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委托人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估行业的监管,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注册、行为规范、资本金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分为以下两个类别:1.个体保险公估机构。
个体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2.企业保险公估机构。
企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注册的管理要求如下:1.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务院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规定。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4.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规范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保险行业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慎重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2.对委托事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提出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不得与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利益相关的行为,不得要求委托人购买其线索或者提供其保险业务。
4.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餐饮、旅行社、移民中介等非保险领域机构合作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1.资本金充足,并保持风险承担能力。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年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份,电子版请扫描成版本并刻成光盘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评估机构备案
评估机构备案评估机构备案是指依法申请备案并获得备案证书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能力和专门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
评估机构备案是评估行业的重要管理制度,是保障评估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评估机构备案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从业人员、评估能力等。
评估机构备案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和备案费用。
备案材料经评估机构提交给备案机关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评估机构合法从事评估活动的凭证,也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合作的基础。
评估机构备案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评估行业的良好秩序。
备案制度能够筛选优质评估机构,提高评估质量,减少评估风险。
备案机关会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的素质、评估方法和运行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能力可靠性。
评估机构备案的意义在于保障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备案还能增强评估机构的信誉和竞争力,提高评估行业的整体水平。
备案制度对于促进评估机构发展壮大,推动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评估机构备案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
同时,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综上所述,评估机构备案是评估行业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评估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机构备案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服务,推动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订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备案公告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2);(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估公司备案内部管理制度最新模板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最新模板二零一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编制依据 (1)1.2公司名称 (1)1.3公司宗旨 (1)1.4经营业务 (1)1.5办事处设立规定 (1)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3)2.1组织机构 (3)2.2公司人力资源 (3)第三章业务管理制度 (5)3.1登记立案 (5)3.2指派公估师 (5)3.3公估准备 (5)3.4现场查勘 (6)3.5检验,鉴定 (6)3.6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7)3.7审查 (7)3.8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8)第四章财务制度 (9)4.1财务管理控制 (9)4.2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9)4.3人员配备 (10)4.4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10)4.5审计工作管理 (11)4.6稽核检查工作管理 (13)第五章信息化管理制度 (14)第六章反洗钱内控制度 (15)6.1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15)6.2公司成立反洗钱专门部门 (15)6.3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5)第七章业务服务标准 (17)7.1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 (17)7.2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18)7.3理赔公估服务规范 (19)第一章总则1.1编制依据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
1.2公司名称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后,将在山东潍坊市坊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3公司宗旨公司宗旨是:真诚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忠诚地为股东增创效益。
1.4经营业务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经营的一切保险业务。
按规定收取合理的公估费、咨询费。
并承担由于公司或业务员处理失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或客户的损失责任。
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务价格评估(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价格咨询服务。
北京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北京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置”的有关内容,具备有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置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置**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内容须用运算机格式打印;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托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有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有关事宜。
保险公估备案制改革有什么影响
保险公估备案制改革有什么影响摘要:2017年11月3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法律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同时保监会将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
这是我国保险公估业务审批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业务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宽,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开前端管制,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
这一权限下放的重大转变会对我国保险公估业产生哪些影响?保险公估最早起源于英国,伴随西方保险业300余年的历史而发展成熟。
所谓保险公估是指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
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
我国保险公估业萌芽较晚。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成立。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公估行业获得快速的发展。
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322家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近5万人,2013年估损金额达330亿元,业务收入近20亿元。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37家,实现业务收入22.6亿元。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空间不断扩大,主体规模、市场规模均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良好态势,行业积累日渐丰盛。
然而仔细分析国内公估行业之现状,虽然公估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总体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行业整体实力依然较弱。
例如,2012年公估市场中业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市场的占比分别为43.95%和53.49%,有81家公估机构无业务,占比25%。
目前业务范围保险公估主要在车险、财产险,2013年我国财险赔款支出总额3439亿元,同期公估核损金额仅占财险赔款的9.6%。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完成备案的公告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
公司完成备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银保监局
关于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完成备案的公告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机构名称: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机构类别:专业中介公司—公估公司
设立时间:2020年1月2日
机构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109县西侧汇车天下市场6号楼N2号房
联系电话:189****9514
负责人:赵辰光
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状态:营业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1月21日。
销售保险备案制度模板
销售保险备案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保险备案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办理保险销售备案手续,确保保险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备案主体和范围第三条保险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依法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依法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条保险机构的保险代理人包括:本机构的员工、与本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独立个人代理人、与本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本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六条保险销售备案范围包括: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销售人员、保险销售方式、保险销售渠道等。
三、备案程序和材料第七条保险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销售业务许可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产品备案材料、保险费率备案材料、保险条款备案材料、保险销售渠道备案材料等。
四、备案管理和监督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提供与备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备案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销售备案情况,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监管。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保险业务。
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
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守护金融安全的安全帽保险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员,在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控保险市场的运行,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成为了当下备受瞩目的话题。
本文将从监管备案的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监管备案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保险行业也在迅猛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潜在风险和不法行为的出现,给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威胁。
因此,为了预防和遏制这些风险,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应运而生。
二、监管备案内容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架构、股东背景、经营专长、财务状况、销售渠道、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投资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基石。
首先,公司基本信息是监管备案的基础,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准确判定公司身份,尤其是在公司更名或股权变动等情况下。
其次,组织架构和股东背景信息可以揭示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所有权结构,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关联等形成,从而更好地评估风险。
再次,经营专长和财务状况是评估保险公司实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指标。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分析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负债表来判断其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此外,销售渠道和产品设计也是监管备案的重要一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了解保险产品和销售策略来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低价销售等风险。
最后,风险控制和投资策略是保险公司稳定经营的关键。
监管备案资料应包括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措施以及投资组合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全面了解其风险暴露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监管备案的意义保险行业监管备案资料的意义不可忽视。
一方面,它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保险公司的全貌,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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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2017年8月)
一、法人机构
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cn/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
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8.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9.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10.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经营保险公估业
务的备案报告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国性或区域性)。
特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待保险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保险公估人,全权办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相关事宜:1.报送备案材料;2.办理中国保监会或机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