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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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业务经营范围的知识,欢迎阅读。

1.保险公估经营范围: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提供防灾防损、代位追偿、残值处理服务4)保险公估相关的咨询业务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务种类:1)水险公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检验、货损评估、货损原因分析、监装监卸、海损理算、残值处理2)财产保险公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利润损失险3)工程保险公估: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4)责任保险公估:公众责任保险公估、产品责任保险公估、雇主责任保险公估、职业责任保险公估5)机动车辆及其他保险公估2.司法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是广东法院系统认可的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可接受法院、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以及涉案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法院审判或当事人索赔的关键证据。

深圳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功入选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

司法鉴定类别:1)价格鉴定对各类商品(含在产品、产成品、原料等)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包括各类消费品、工业品、机器设备、原材料、农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机动车辆等。

2)产品质量鉴定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出具鉴定意见。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纠纷鉴定对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对当事人的各类保险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5)合同纠纷鉴定对当事人签订的各类买卖合同、维修合同、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引起的财产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公估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的过程。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登记。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保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 保险公估委托。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安排公估人员进行公估。

在选择公估公司时,被保险人应当注意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公估机构。

3. 现场勘查。

公估人员会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情况、损失范围以及可能的原因。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估人员需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 资料核实。

公估人员会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包括事故证明、保单信息、损失清单等。

公估人员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损失评估。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资料进行核实之后,公估人员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损失的原因等。

公估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6. 报告编制。

公估人员会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核实的结果,编制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公估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的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评估的依据和方法等内容。

7. 提交报告。

公估人员会将编制好的公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即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在提交报告之后,公估人员需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委托方对评估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8. 结案处理。

委托方会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

如果委托方对公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保险公估的流程,通过这个流程,可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公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公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保险公估综合业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保险公估综合业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 公估项 目管理 .
被保险人各 自的责任 归属等 ,并根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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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 险信息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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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系统 的首 要 目标是 通过 计 算 此 ,此模块实现定损记录和公估报告 的 关地法律法规 、行业信息 ,为客户服务
不足和全面掌握保险 公估业 务流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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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 ,开发 了基于 B/ S结 构的设置灵 S r 作 曲开发环境。 HP 为应 用广 r资料检索 、公估项 目检索、项目费用 e r P 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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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结构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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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旳市场秩序,防备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如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旳,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旳旳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旳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旳旳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旳保险公估机构,均合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旳旳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根据本规定设立旳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旳旳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旳旳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旳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旳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导致损害旳,应当依法承当相应旳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公司形式旳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步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旳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旳合伙合同;(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旳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旳合伙公司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旳高档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旳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旳其她条件。

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旳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步具有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至50个如下旳股东;(二)有符合法律规定旳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旳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旳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旳三分之二;(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旳高档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旳其她条件。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车险业务公估操作细则

车险业务公估操作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二、人员标准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二、业务操作细则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服务、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二、电话用语三、客户到访四、外出定损五、服务中禁用语言六、服务中倡导语言七、公估服务量化考核指标标准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监督制度及人员考核方案一、沟通制度二、监督机制三、考核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一)思想品德优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理论基础扎实熟悉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处理赔案。

(三)专业水平高掌握保险原理、机械原理、汽车构造等有关专业知识。

(四)实践经验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服务意识强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服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人员标准(一)男性,必须与公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二)大专或以上学历,保险、汽车或机械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一定的车险理赔工作经验或在汽车维修行业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车辆的构造和各种车辆的性能,掌握车辆出险维修、配件更换的标准和要求;(四)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五)持C牌以上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的驾驶经历,熟悉北京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六)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能胜任所从事的车险查勘理赔工作。

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一)现场查勘案件的处理和现场查勘报告的出具工作: 现场查勘案件是指标的车因单方责任事故出险,未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伤害和损失,责任明确,第一现场保持完好的事故,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两车或多车发生互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结案,无需交警处理的上述两类型案件,均属于我司现场查勘案件范畴。

(二)无法查勘第一现场的案件,按照《机动车辆检验定损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查勘第二现场。

基于UML保险公估系统的建模与分析设计

基于UML保险公估系统的建模与分析设计
有力 的工 具 、 从不 同角度 描述 系 统 , 它 帮助 分 析人 员 弄 清楚 “ 什 么 , 去做 , 时 做 , 做 谁 何 以什 么顺 序 做 ” 因 . 此, 它受 到工业 界 、 术界 以及 用户 的广泛 支持 .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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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和动 态行 为 . 静态 结构 定 义 了系统 中重要 对 象 的属性 和操 作 以及 这些对 象之 间 的相互 关系 ; 动态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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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运作,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公正、客观、高效,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运营。

2. 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投诉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业务决策。

2.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咨询、评估、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状况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包括:1. 保险标的评估、鉴定、估损、理算。

2. 保险理赔咨询、代理理赔。

3. 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损失调查。

4. 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

第七条业务开展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公估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3. 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 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估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公估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对公估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公估过程公正、客观。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对公估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公司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财产险公估业务工作流程

财产险公估业务工作流程

财产险公估业务工作流程一、受理委托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电话和传真后,应全部了解委托标的的基本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有关内容,在总经理室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要求对方出书面委托函,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委托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由总经理签字,财务部备案。

二、指派公估人员接受委托,根据受理业务的特点,由总经理或业务主管指派公估人员,成立公估小组。

三、公估前的准备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完成公估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金准备、交通工具或行动线路、有关人员的联络、查勘过程中所需的工具、查勘报告、交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单证、正式公估委托书,照像摄像设备、测量工具、电脑等。

四、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分八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1、介绍本公司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本公司的性质和基本情况,介绍公估小组人员的基本情况。

2、办理业务手续主要包括:办理业务委托书,由当事人同意本公司介入。

办理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声明,在公估作业过程中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并在介入过程中对未确定损失的财产要求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本公司可以不承认其损失。

确定被保险人代表的法律地位及签字的有效性。

3、向被保险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失原因。

各个生产环节,各环节的主要工作情况、发生在各环节的损失情况,记录于查勘报告。

4、现场初勘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绘图、记录、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况、关键部分。

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进水高度,退水时间等,并记录于查勘报告。

对于未受损财产进行初步查验及概估算其价值。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

1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确保有关单证的真实性,防止个别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其重要单证,包括会计账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销售记录、订单、原材料价格、产成品的成本及各部分的成本分析。

并通过各种数据分析,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

2 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报损清单及正式索赔手续。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案。

2.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4)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员工花名册复印件;(8)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并与纸质材料一致。

3第三章 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与沟通技巧

3第三章 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与沟通技巧

第三章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与沟通技巧保险公估的专业化,从业务角度来讲,一是险种类型业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二是实务操作的程序化标准化。

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是对其业务流程的规律性总结,是具体操作上的共同规范。

良好有效的沟通,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达成公估结论共识的关键。

某种意义上说,公估的成功,更是沟通的成功。

本章“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与沟通技巧,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业务系统完整的操作程序;第二节介绍保险公估的沟通技巧。

第一节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保险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检验、鉴定、定责、损失测算、赔付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事故委托后,通过现场查勘和调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检验、鉴定、评估、测算,并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实事求是的得出公正合理的公估结果和公估结论。

下面以理赔公估为例,介绍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

一、保险公估业务基本操作程序保险公估人在执业活动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评估工作,必须将过程细化,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要求,杜绝敷衍疏漏,完善业务流程。

保险公估操作程序一般包括承接案件、现场查勘、初步结论、协调沟通、出具公估报告等主要环节以下就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出说明。

(一)承接案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会第一时间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选择委托公估公司进行案件处理。

委托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出具《公估委托书》,明确委托公估的内容。

为提高服务效率,部分委托书会直接授予一定的权限,便于保险公估师作业时可以快速与被保险人确定赔偿金额。

《公估委托书》一般采取传真、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送达。

有时由于时间紧张,保险公司会先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委托案件,后期再补发《公估委托书》。

被保险人、保险经纪公司、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等也可以委托公估公司评估事故损失。

汇道IMS保险代理通 说明书

汇道IMS保险代理通 说明书

汇道IIMS保险代理通用户手册(IIMS_Agent)北京中庸汇道科技有限公司二○○九年版目录前 言 (4)公司简介 (4)IIMS系统介绍 (4)手册说明 (6)第1章 系统准备 (7)1.1 系统安装 (7)1.2 系统卸载 (7)1.3 系统登录 (7)1.4 主界面介绍 (8)第2章 系统管理 (10)2.1 组织机构 (10)2.1.1组织机构 (10)2.1.2部门档案 (11)2.1.3员工档案 (12)2.2 权限管理 (13)2.2.1用户管理 (13)2.2.2角色分配 (15)2.3 系统维护 (16)2.3.1参数设置 (16)2.3.2系统监控 (17)2.3.3操作日志 (19)2.3.4系统配置 (20)第3章 保险代理业务 (22)3.1 日常业务 (22)3.1.1产险业务录入 (22)3.1.2产险业务批改 (23)3.1.3寿险业务录入 (24)3.1.4寿险业务批改 (25)3.1.5咨询业务录入 (25)3.1.6再保业务录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3.1.7再保业务批改.....................................................................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保险理赔 (26)3.2.1 理赔录入 (26)3.2.2 理赔查询 (27)3.3 电子档案 (27)3.3.1 产险业务 (27)3.3.2 寿险业务 (28)3.3.3 再保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3.3.4产险批改 (29)3.3.5 寿险批改 (30)3.3.6 再保批改............................................................................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管理系统内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管理系统内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管理系统内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管理系统的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运作的高效与顺利,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和普通员工。

所有员工在职期间,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公司形象。

一、公司管理系统1. 公司管理系统分为行政、财务、业务、人事等各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所有员工必须明确各自所属部门以及上下级关系,并严格遵守各部门的工作要求。

2. 报告制度:每个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报重要事宜。

重要决策事项需经过多方协商,并在决策被执行之前向所有相关员工进行通知。

3. 生产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应当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如有任何合作问题或冲突,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对其他部门和员工造成负面影响。

二、员工秩序1. 工作时间: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等行为将会被视为违反纪律。

出差或需要加班时,应提前向上级申报并获得批准。

2. 工作服装:员工应当注意仪表仪容,按照公司要求着装。

不得穿戴不符合公司形象标准的服装,包括不得穿拖鞋、拖鞋等不合适的服装。

3. 会议参与: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会议,在会议上积极发言,共同讨论解决问题、提出建议。

会议期间,应当保持安静,注重礼貌和互相尊重。

三、业务操作1. 保密原则: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授权,不能向外界透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业务数据。

如有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文档管理:员工应当妥善管理和保存公司的文件和资料,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在离职或调岗等情况下,应及时归还公司资料,并确保没有私自复制或泄露公司资料。

3. 客户关系: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循客户隐私保护原则。

不得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也不得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保险公估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办理保险公估业务。

本公司是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下列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名称:(二)住所:(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四)许可证有效期:(五)业务范围:(六)经营区域:(七)联系方式:(八)总公司名称及住所: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cn)。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其他重要告知事项:(一)关联关系说明;(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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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公估业务全国范围内的运营管理,提供车险定损数据后援支持、现场定损上传,以及相应的财务及对账数据等功能。

1、公估业务管理:
系统管理、权限管理、岗位设置、收费和考核指标管理、佣金审批、组织机构管理
2、报案呼叫管理:
报案登记、调度管理、委托异地、短信平台、客户回访、报案统计、调度统计、注销统计、委托统计
3、车险公估管理:
现场查勘、车辆定损、案件审核、资料补充、案件监控、异地出单、案件注销、车险收费、佣金考核、统计管理,业务风险预警( 报案统计表、结案统计表、财务对账明细表、 佣金考核表,财务风险预警)
4、车险三者物损管理:
物损查勘、物损公估、物损审核、案件监控、物损收费、佣金考核、统计管理
5、车险人伤公估管理:
人伤查勘、医疗调查、费用审核、案件监控、公估收费、佣金考核、统计管理
6、车险定损数据后援系统:
车辆定型、汽配价格查询、查询单据保存、查询单据流转到定损单据、车型配件数据更新、车型配件数据本地化维护管理、人工网络报价辅助支援
7、手机移动作业系统:实现手机接收案件、现场定损、救援操作录入、拍照、案件上传等现场直接作业,和定损后援子系统有效交互操作,更高效完成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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