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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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公估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省内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分公司和省内营业部,省外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分公司和省外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公告[2016]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法律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哈尔滨 2023年保险高管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94题)

哈尔滨  2023年保险高管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94题)

哈尔滨 2023年保险高管考试真题模拟汇编(共94题)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单选题)A. 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B. 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 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D.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试题答案:B2、《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指出,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主要是()。

(多选题)A. 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软件B. 建立保险中介财务管理软件C. 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D. 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试题答案:A,B,D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这类信息不包括以下哪项?()(单选题)A. 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B. 保险费支付方式C. 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D.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试题答案:D4、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多选题)A. 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B.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C. 投资不动产D.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试题答案:B,C,D5、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能经营下列哪项保险代理业务()。

(单选题)A.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B. 代理收取保险费C. 代理核保D.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试题答案:C6、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多选题)A. 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B. 进行监管谈话C.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D.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试题答案:C,D7、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年仅4周岁之子小张为受益人。

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项目
9、财产保险费率调整报告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3、中国银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
4、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批复文件;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申请人
人身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一)电销中心异地开展电销业务向受话地监管部门报告
1、报告文件,报告内容包括电销中心机构名称、专用号码、产品信息、落地服务情况等;
2、电销中心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备案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调整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安徽保监局。
三、保险中介类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理赔公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公估服务。

在投保人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2. 保险风险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

通过对投保人的财产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额度和保费的建议。

3. 保险合同审查: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并向投保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对其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4. 保险产品推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向投保人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通过对市场上各种保险产品的了解和分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保费和保险额度建议。

5. 保险索赔协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保险索赔时为投保人提供协商和调解的服务。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索赔纠纷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6.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投保人可以咨询保险公估机构关于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并获得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领域的多个方面,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通过保险公估机构的协助和指导,投保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理赔时获得更好的维权和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 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 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条件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条件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条件好吧,今天咱们聊聊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条件,听起来挺正式的,但其实也可以轻松说说。

你想想,一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不是个简单的角色,得是个能扛得住压力的人,得有一双慧眼,能把各种情况都看得透透的。

就像是老百姓常说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个岗位的第一步就是得懂保险的基本知识。

你得知道什么是损失、理赔流程,还有那些让人头疼的保险条款。

这些可不是随便说说的,真要遇到问题的时候,你的知识就像是一把锋利的刀,能帮你斩断各种纠纷。

再说了,这个负责人可不能只会纸上谈兵,得有实打实的工作经验。

比如说,有的人一辈子就在保险行业里打拼,什么风风雨雨都经历过,像是见过世面的老江湖。

那种人就特别有分量,他们不仅能带领团队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还能给新人传授经验。

就像长辈常说的“有心人天不负”,只要你肯努力,总能在这行里混得风生水起。

再来呢,沟通能力也很重要。

要知道,保险公估的工作,不光是数字和报告,更多的是和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

有时候客户情绪激动,那可真是“火上浇油”,这时候你得像一个和事佬,既要让客户安心,又要让保险公司满意。

咱们可不能让矛盾升级,这样可就得不偿失了。

说白了,沟通得有艺术,得让人听了心里舒坦,才能把事情做好。

领导力也不能少。

作为一个负责人,带领团队就像是带着一群小鸟,得让他们飞得高高的。

这不仅仅是分配工作,更多的是激励和引导。

要知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得善于发现,像挖掘宝藏一样,把每个人的潜力都发挥出来。

团队里气氛好,工作自然也能事半功倍。

老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事情做好。

还有一点就是,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工作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有时候真让人心烦意乱,尤其是一些棘手的案件。

这个时候,得保持冷静,像一块稳如泰山的岩石。

要知道,情绪管理可不是小事,尤其在这个行业里,心态好,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大家常说“心态决定一切”,没错,这话真没错。

说到适应能力也不能忽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第一部分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浙江保监局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浙江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浙江保监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浙江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浙江保监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二部分简明目录
第三部分具体规定。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是一种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的机构,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专业人员:保险公估公司应有不少于10人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3名持有保险公估师证书的人员。

3. 独立运营:保险公估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业务相关公司有任何形式的联合、合资或合作关系。

4. 保险公估师资格:保险公估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保险公估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 财务状况:保险公估公司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状况,保证其独立运营和对客户的服务提供。

以上是保险公估公司成立的一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公司的成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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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甘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的通知(甘保监发〔2012〕14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公司:为加强甘肃省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许可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机构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相关法规,结合甘肃保险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甘肃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三条甘肃保监局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导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建设,鼓励特色鲜明、思路清晰、开拓创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避免盲目性和投机性。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前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充分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特点及市场经营风险。

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按照“发展有需要、经营有效益、管控有能力、高管有人才”的原则,审慎稳健设立机构。

对分支机构实现真实投入、有效管理。

第六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现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机构内控制度健全,具有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现有机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状况健康,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附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报表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报表申报机构(盖章):营销服务部申报一览表申报机构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江西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姓名公司名称填报日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代理人的证明;(2)可行性报告;(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表报;(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9)住所证明;(10)计算机设备方案等。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案。

2.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4)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员工花名册复印件;(8)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并与纸质材料一致。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保险评估、理赔代理、风险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成立一家保险公估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保险公估公司需要获得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注册。

通常,这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申请,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注册证明等。

其次,保险公估公司的创办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一般来说,需要拥
有相关保险行业的从业经验,并具备保险公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一些地区还要求创办人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或培训,以取得保险公估的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保险公估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
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除了注册资本外,公司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以满足日常运营和承担业务风险的需要。

最后,保险公估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公司应制定相
关的制度和规程,确保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合规,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保证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起来,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创办人要具备相关
专业背景和经验,公司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才能正常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要从事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专业人员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持有相关保险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律师等。

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特点而定。

3.业务场所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满足机构正常运营的需要。

场所的大小、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管理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管理咨询等。

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向。

2.合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得存在不合理涨价、附加费用等情况。

4.管理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管理等。

该制度应能保障机构稳定运营和规范业务流程。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与评估1.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审计、调查等,以确保机构遵守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机构基本情况
工商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或出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总经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已设分支机构数量
保证金缴存额
缴存银行
申请动用原因
申请动用金额
注:
1.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2.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4.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资质和准入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批准: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等。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还需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业务运作合法规范。

二、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索赔审核、保险责任评估、保险查勘等。

这些业务需要机构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对保险产品和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履行公估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不得为任何一方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责任和违规处罚。

保险公估机构在履行公估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行政处罚由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轻重决定,可以包括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行业惩戒则是由保险业协会对违规机构进行纪律处分,例如公示、公开谴责等。

四、投诉和纠纷处理。

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或者行为问题,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并且有权要求机构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以上是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使保险公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公估服务。

只有保持健康的市场秩序,消费者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公估带来的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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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制度;(4)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2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5) 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应另行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应使用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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