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
【实用版】
目录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准
2.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3.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
4.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5.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正文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准,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标准对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服务流程、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基本要求包括:客户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的地点;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安全通道和无障碍设施;应当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保险行业协会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保险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公估服务质量标准

公估服务质量标准

公估服务质量标准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公估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省内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分公司和省内营业部,省外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分公司和省外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试行)-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试行)-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试行) - 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服务流程及标准第一节接受委托~建立经纪服务关系第二节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节拟订投保方案第三节询价及报价分析第四节办理投保手续第五节保险期内日常服务第六节协助索赔第七节续保安排第四章受理投诉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 1 页共 10 页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升深圳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水平~规范深圳保险经纪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保险经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标准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经纪机构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本标准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取得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 2 页共 10 页第3条本标准是对保险经纪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指导。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4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5条保险经纪服务必须坚持诚信、公平、专业的原则~维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6条保险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及在客户委托、授权的范围内经营业务。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考核标准一、本作业标准所指保险公司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指公估公司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双方分支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可依据本作业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拟订详细标准,但本标准为最低考核要求。

三、人员.车辆及相关设备要求1.查勘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XX查勘人员上岗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填写查勘人员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分别通过笔试及实操考试后可授予我司查勘工作权限。

2.查勘用车必须为专职车辆,车辆标准为(不低于)捷达或同档次车辆。

车容、车况必须良好,外观无损伤,能够进行长途行驶并粘贴XX公司查勘车辆专用标识。

(专业公估公司可粘贴公估标识)3.查勘员可着各公估制式查勘服。

无制式的,上身着浅色衬衣或深色西服外套,下身着深色西裤,黑色皮鞋,佩戴工牌。

4.案件拍摄须使用总公司配发的“移动查勘设备”,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的,需使用带日期相机(显示分钟)拍摄。

三、作业内容(一)查勘1、现场查勘需拍摄查勘员(全身)与标的车(带车牌号码)的人车合影。

2、查明出险时间、碰撞起始点。

3、确认标的(钢印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实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营运、特种用途)。

4、查明出险原因,现场测量标的受损痕迹、高度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体,测量现场痕迹、散落物,事故车轮胎型号等。

5、查清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初次颁发证时间、有效期等。

6、详细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路桥费票)、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人伤情况等。

7、高速公路出险、损失较小、车辆可正常行驶、只需赔付标的损失、可指导客户自行拍照现场照片并提供上下高速票据、不需报交警处理。

8、查明事故真实性、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责任。

9、详细拍摄现场(现场大环境、车辆所处位置、碰撞角度、行驶痕迹、刹车痕迹)、关联损失及各方损失照片。

10、涉及人伤案件,需拍摄人伤照片,核实人伤信息,伤情及医疗信息,填写《人伤查勘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泛华公估作为一家专业的车险公估服务机构,始终秉承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车险公估服务。

为了确保我们的服务达到最高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车险服务标准,以便客户了解我们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一、服务范围。

我们的车险公估服务范围涵盖了车辆事故定损、车辆保险理赔、车辆评估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小型车、中型车还是大型车,无论是轿车、SUV还是商用车,泛华公估都能提供全面的公估服务。

二、服务流程。

1. 客户预约,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我们的服务,我们将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安排专业的公估师前往现场进行公估。

2. 现场勘察,公估师将前往事故现场或车辆所在地进行勘察,对车辆的损坏情况、事故原因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3. 资料核对,公估师将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与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评估报告,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资料核对后,公估师将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赔偿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客户和保险公司。

5. 协商理赔,在客户同意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我们将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协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服务特色。

1. 专业团队,泛华公估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公估团队,他们具有丰富的车辆公估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公估服务。

2. 高效服务,我们将在客户预约后尽快安排公估师前往现场勘察,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得到公估服务。

3. 诚信服务,我们承诺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绝不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4. 客户至上,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将不遗余力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公估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四、服务保障。

泛华公估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车险公估服务,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公估服务。

总而言之,泛华公估将以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车险公估服务。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具备营业执照,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进行。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持与被保险人的良好沟通,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理赔信息和建议。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所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1.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公估机构在收费前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明示,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1.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工作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被保险人合法、合理的赔偿金额。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给出的理赔建议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1.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人保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旨在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规运营的保险公估机构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理赔服务,并且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的加强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保险公估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总之,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保险公估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帮助。

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

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

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保险公估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对保险索赔进行评估和定损,以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

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是指保险公估公司对其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这些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应当符合市场规律,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过高的收费会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过低的收费则可能导致保险公估公司服务质量下降。

因此,保险公估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保证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服务质量。

其次,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透明。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向客户清楚地说明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避免出现隐性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情况。

客户在选择保险公估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其收费标准,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同时,保险公估公司也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透明和规范。

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相一致,高质量的服务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

保险公估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提升服务水平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提高收费水平。

客户在选择保险公估公司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当注重其服务质量和口碑。

最后,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收费或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的合理性、透明度、与服务质量相匹配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重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险公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范文保险公估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估业务的管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规范保险公估业务的操作,确保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得以贯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的成立、注册、运营、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独立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在申请注册当日充分支付全部注册资金;(三)设有专门的保险公估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办公设施;(四)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五)有专业公估员,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公估员;(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须在省级及以上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纳税等手续。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更新经营范围、人员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保险公估业务操作流程,并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明确保险公估业务的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保险需求,并提供相应的保险公估服务,帮助客户获得更优惠的保险条款和保费。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保险公估机构的退出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置备充足的风险准备金,确保在退出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如有生产经营不能为继、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及认定标准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及认定标准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及认定标准保险公估人的素质是保险公估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严格保险公估人的资格认定是确保保险公估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公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估人资格认定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需通过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并要求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具备三分之二的员工持有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只要从事直接面对客户进行与保险有关的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理算及风险评估等方面保险公估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持有相应的保险公估人执业证书。

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

这个规定明显不合理,尤其不利于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报告的签发,影响保险公估业务的结案速度,束缚了保险公估业务的发展,应该明确只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保险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达到了保险公估业务的要求就有资格签发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有着明显的不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只要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即具备了执业能力,但保险公估人不但要有保险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保险实践经验,具有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

因此通过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仅能证明其保险公估理论水平达到了相关要求,并不能证明其具有执业能力,事实上许多具有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者从来没有做过保险业务,有的仅做过寿险或产险营销业务,根本没有勘查过事故现场,缺乏实践经验,不能按照保险的理赔要求进行执业,甚至还没有保户懂得保险实务多,致使保户和保险人非常不满,影响了保险公估人的社会形象,阻碍了保险公估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这部分人只能做保险公估市场开发,不能从事保险公估服务。

在我国保险公估起步较晚还不为社会所认知的情况下,需要大量的宣传,包括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直接面对客户进行宣传,因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至少需要两大类:市场开发人员和业务人员。

所以,对保险公估人资格认定应充分考虑保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并借鉴社会上类似评估资格和技术职称的认定,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市场情况的保险公估人资格认定制度。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要从事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专业人员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持有相关保险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律师等。

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特点而定。

3.业务场所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满足机构正常运营的需要。

场所的大小、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管理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管理咨询等。

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向。

2.合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得存在不合理涨价、附加费用等情况。

4.管理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管理等。

该制度应能保障机构稳定运营和规范业务流程。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与评估1.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审计、调查等,以确保机构遵守相关规定。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4]54号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4]54号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
通知保监发[2014]5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0)31
【摘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合规与内控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量化监管和分类监管,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60-64)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则;内控监管;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3]3号 [J], 无;
2.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J], 无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 [J],
4.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J], 无
5.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73号[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保险公估招标文件

保险公估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为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对以下保险公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项目名称:XXXX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服务项目三、项目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估业务在保险产业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提高保险公估服务质量,降低风险,XXXX保险公司决定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具有专业能力、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四、招标内容:1. 保险公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领域的保险公估业务。

2. 服务内容:现场查勘、损失鉴定、理赔评估、风险评估、调查取证等。

3. 服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公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具有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并持有有效的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无不良记录;4. 具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经验,具备承担本项目的专业团队;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止;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前往XXXX保险公司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或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获取;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递交至指定地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2.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九、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保险公司代表、行业专家等组成;2.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内容,综合考察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服务方案等方面;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目录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非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6)第1页,共6页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2页,共6页注:1、在公估期间于异地产生差旅费按委托人差旅标准(或委托人认可的差旅标准)予以支付。

第3页,共6页非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一、水险公估收费标准1、按工作时间收费:费率为RMB4,000元/天,或RMB500元/小时。

2、每案最低收费为RMB3,000元。

3、深圳地区以外的现场,路途时间折半计算其工作时间。

4、差旅费另计。

二、非水险公估收费标准说明:1、收费标准以定损金额为计费基础,定损金额是指不考虑不足额比例分摊部分、免赔额和残值金额的定损金额。

收费标准举例:定损金额为RMB20,000元以下(含)的公估费为RMB2,888元,定损金额为RMB20,000元以上、第4页,共6页RMB30,000以下(含)的公估费为RMB3,638元,余此类推。

2、拒赔成功的案例将按相应的收费标准酌情加收不超过30%的费用。

3、上述公估费标准不包括经委托方同意的检测费、专家费、专家差旅费。

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案件,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另行收取。

4、公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三、风险评估收费标准说明:1、上述报价不包括经委托方同意的检测费、专家费。

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风险评估项目,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2、公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四、代位追偿收费标准1、如果按“无效果、无报酬”的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代位追偿的,视案件的难易程度,按实际追回金额的20%~30%收取。

工作范围为深圳地区,免收差旅费,深圳地区以外的,据实收取。

2、如果按无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代位追偿的,按实际追回金额的10%收取,最低收费按每单RMB3,000元收取,差旅费另行收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录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一)尊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定责定损工作,向委托方提供公估报告。

(二)及时、全面告知保险当事人定责依据及定损结果。

(三)保险当事人接受定损结果的,应由保险当事人签字确认损失确认书。

(四)保险当事人不接受定损结果的,应与保险当事人积极沟通,告知保险当事人其他处理渠道。

五、保险公估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保险消费者。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