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
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 2012 年 10 月 1 日。2012 年 10 月 1 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延续其许 可证有效期。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工商登记报 告 1、工商登记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 变更名称或 者分支机构名 称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 8、 变更住所或 者分支机构营 业场所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相关证明材料。 9、发起人、主 要股东变更姓 名或者名称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相关证明材料。 10 、变更主要 股东或者出资 人 1、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见附件 6) ;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转让协议书;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见附件 3) ,非自然人 格按照“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 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最近三年未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 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清单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2、 设立保险公 1、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见附件 5) ;
车险业务公估操作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二、人员标准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二、业务操作细则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服务、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二、电话用语三、客户到访四、外出定损五、服务中禁用语言六、服务中倡导语言七、公估服务量化考核指标标准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工作监督制度及人员考核方案一、沟通制度二、监督机制三、考核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员选用标准一、人员要求(一)思想品德优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理论基础扎实熟悉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处理赔案。
(三)专业水平高掌握保险原理、机械原理、汽车构造等有关专业知识。
(四)实践经验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服务意识强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服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人员标准(一)男性,必须与公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二)大专或以上学历,保险、汽车或机械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一定的车险理赔工作经验或在汽车维修行业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车辆的构造和各种车辆的性能,掌握车辆出险维修、配件更换的标准和要求;(四)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及相关的电子设备;(五)持C牌以上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的驾驶经历,熟悉北京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六)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能胜任所从事的车险查勘理赔工作。
第二章车辆车辆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及业务操作细则一、工作内容(一)现场查勘案件的处理和现场查勘报告的出具工作: 现场查勘案件是指标的车因单方责任事故出险,未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伤害和损失,责任明确,第一现场保持完好的事故,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两车或多车发生互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结案,无需交警处理的上述两类型案件,均属于我司现场查勘案件范畴。
(二)无法查勘第一现场的案件,按照《机动车辆检验定损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查勘第二现场。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1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1. 什么是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进行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帮助客户评估保险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理赔服务。
2. 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了解客户需求保险公估机构首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个人或企业的保险需求。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料,如个人或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等,以便保险公估机构更好地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
步骤二:评估风险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可能包括客户的财产、生命和健康等方面的风险。
步骤三:提供保险建议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保险公估机构会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
保险建议可能包括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步骤四:协助购买保险产品如果客户接受了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建议,保险公估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协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公估机构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的副本。
步骤五:保险理赔服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估机构会帮助客户进行保险理赔。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并协助客户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和证明。
3.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的优势专业知识和经验保险公估机构通常拥有丰富的保险知识和经验。
他们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并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
独立性保险公估机构通常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机构,他们不受保险公司的约束。
因此,他们可以客观地评估不同保险产品的优缺点,并为客户提供独立的保险建议。
代办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在购买保险产品和理赔方面提供代办服务。
他们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帮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和证明,从而减轻客户的办事负担。
持续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在购买保险产品后会提供持续的服务。
他们会与客户保持联系,定期评估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在需要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保险方案。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2018年保险公估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018年保险公估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公司组织架构 (4)
二、部门主要职能 (4)
1、综合部 (4)
2、财务部 (4)
3、车险部 (4)
4、非车险部 (4)
5、调查部 (5)
6、分公司 (5)
三、主要业务流程 (5)
1、车险公估业务流程 (5)
(1)接报案 (5)
(2)现场查勘 (5)
(3)现场处理 (5)
(4)单方事故、纯车损案件 (6)
(5)查勘定损流程 (7)
2、非车险公估业务流程 (8)
(1)接报案 (8)
(2)现场查勘 (8)
(3)立案登记 (9)
(4)公估案件进程 (9)
(5)案件办结归档 (10)
3、车险案件调查业务流程 (10)
(1)接报案 (10)
(2)复勘车辆 (10)
(3)复勘现场及走访现场 (10)
(4)询问驾驶人事故经过 (11)
(5)询问被保人情况 (11)
(6)向三者车方面了解情况 (11)
(7)走访交警部门 (11)
(8)损失情况确认 (11)
(9)案件分析 (11)
(10)调查结论 (12)
(11)处理意见 (12)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部门主要职能
1、综合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及其他后勤工作。
2、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部对内与对外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报表,及相关融投资事宜。
3、车险部
负责对投保的车辆出险后的检查、勘测、鉴定工作和后续的估算、评估等,以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
4、非车险部
负责对投保的财产出险后的检查、勘测、鉴定工作和后续的估算、。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doc 8)(共9页)
保险公估机构打点规(Gui)定第一(Yi)章总那(Na)么第一条为庇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Xu),防范保险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打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元。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峙客不雅、公正、公平的原那么。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打点。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打点规定的高级打点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本钱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打点规定的高级打点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年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份,电子版请扫描成版本并刻成光盘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三、月度监管报表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六、报告事项七、法人机构解散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
3、管理建议书;
4、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所作的详细说明。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书面报送审计报告,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0。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7、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9、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延续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9。
1、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书面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9。
2、内部管理框架应包含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3、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6。
4、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8。
7、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件6);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0。
8、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件6);
15、保险公估机构解散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联系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能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查工作,评估损失情况,并提供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帮助。
而具体如何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则需要使用公众号、APP、官网及无人机等多种渠道获取保险公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同时,在向保险公估机构提出申请时,要详细说明事故情况,确保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快速响应。
二、准备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估机构联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更好地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图片或视频资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保险公估机构。
2.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应的要将保险合同以及缴费证明、利益受益人的名单等相关证件准备好。
3. 相关报案证明。
如有必要,还需准备报案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警察调查报告等相关证件。
这些资料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和制定补偿方案非常重要,因此要尽可能准确地准备这些资料,这也有助于保险公估机构尽快完成事故调查,为赔款的处理速度提供了保障。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调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资料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派专业人员前去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的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了解细节等,以确保对事故情况的评估准确无误。
当调查完成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适当的赔偿方案。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补偿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保险公估机构会制定出合理的赔款方案,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保险承保公估工作程序
保险承保公估工作程序
与保险理赔公估业务一样,保险公估公司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完成风险评估与价值评估工作,必须将业务过程细化,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
㈠登记受理
在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要进行登记。
根据本公司的承保公估业务编号编制受理业务文件。
对委托人的要求,建议作详细的记录。
㈡指派公估师小组
保险公估公司的下一步工作就是指派公估师。
由于承保公估所涉及的行业,标的十分复杂,因而选择公估师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也是保证公估质量的关键。
与理赔公估一样,保险公估公司应该根据实际需要,从登记在册的自身的公估师与可聘用的兼职公估师,专家,技术人员中选择适当的组合形成公估师小组来共同完成该任务。
㈢公估前的准备
公估前的准备要求公估师小组分工切作,收集相关资料,文件,查找过去相关承保公估的记录等。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尽可能充分的准备。
㈣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
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时保险承保公估的核心内容。
公估师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广泛调查取证,对保险标的度面临的风险及其自
身价值进行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价。
㈤出具公估报告完成评估工作之后,保险公估公司应该形成书面的报告,将风险评估,价值评估的过程,运用的方式手段,最终的评估结果详实的记录在案,而后报上审批。
㈥审核
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和主管负责人的审核,时对报告的最终审查。
结合实际情况,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和主管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审核之后签署意见:如果是合格,该报告可以报送保险公司,进而结束承保公
估;如果不符合要求,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和主管负责人将要求公估师小组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修改公估报告直到合格为止。
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伤害保险公估业务管理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一)责任险1、接受保险人(955**)的报案电话,按接案登记表填写所报案件的要点。
2、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立案登记,指派人员现场查勘,并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笔录证言、拍照、录音、录相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3、慰问被保险人和受伤者,代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受伤者告知“索赔须知”和“合理医治条件”(符合理赔条件的医治方法)4、根据受伤者的情况与医生沟通合理检查治疗方案。
5、跟踪受伤者检查治疗方案的实施,治疗期间适当回访。
重点与医院医生联系,查看病历和检查用药情况(费用情况)。
6、配合保险人,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索赔单证。
7、接受保险人提供所需核审的医院治疗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8、根据保险人需求,参与该案件纠纷的沟通协商、调解、谈判,办理赔款确认手续。
9、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10、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二)意外伤害、健康险:1、接受保险人的案件委托。
2、审核理赔案件资料,包括审核理赔案件申请人资格、索赔申请时效、保单状况、被保险人身份及既存状况,审核医疗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3、确定是否需要调查。
4、需调查的,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时间、被调查对象、路线、方式、沟通话术、先后顺序。
5、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咨询或委托鉴定等调查方法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书写调查报告,报保险公司。
7、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8、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说明:一、受理委托1)立案管理(一)接案人(即值班人员)接人身险公估案件委托时,应同时填写《人身险公估案件立案登记表》,报人身险部登录备案;如果案情复杂,人身险部应立即填写《人身险公估案件申请查勘表》,上报主管部门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商议,根据商议结果确定指派现场查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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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目录
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三、月度监管报表
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
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六、报告事项
七、法人机构解散
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
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最近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
备注:保险公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