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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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理顺票据结算程序,规范票据运作,防范票据风险,保证票据的安全,满足会计法票据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支付结算办法》及集团公司《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公司经营业务中所涉及的全部商业汇票。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本办法所称票据管理,指商业汇票的收取、保管、支领、开具、质押、托收以及会计核算等业务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票据管理岗位配置及职责

第四条票据管理岗位包括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岗位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收取和支领票据的岗位。按照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收取、保管及支出岗位,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设置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类票据的种类、票据号、出票单位、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备查簿具体包括:应收票据备查簿、托管票据备查簿、质押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备查簿、公司本部票据备查簿。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岗位以及业务部门负责收取和支领票据岗位负责票据的收取、保管、支领、开具新票及相关管理工作。

一、业务部门票据收取和支领岗位职责是:对所收取票据的初步审核,包括票面完整、日期、出票行、签章等票据要素的审核;对支领的票据负责安全送达客户等。

二、财务部票据收取岗位职责是:对收到的票据进行进一步审核、签收、银行查询;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及时开具收票收据;负责公司本部与集团公司的票据往来业务;将“应收票据备查簿”及票据交与保管人;其他应收票据相关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票据保管岗位职责是:对“应收票据备查簿”及票据进行账实核对后签字;票据的妥善保管;问题票据的跟踪;票据的托管、质押、托收业务及相应备查簿的登记工作;票据的盘点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票据支领岗位职责是:开出新票据并予以支付;向用户收回收据;公司开出票据到期承付前的所有管理工作及票据的到期承付业务;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

第七条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设定专人分别负责票据相关管理工作,以做到收与支、账与实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确保票据的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章票据收取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和部门票据收取人负责所收取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有效性,负责所支领票据的在途安全性和支付业务的真实性。

一、业务部门是票据收取管理的首要核查责任主体,业务人员对依据销售合同收取的票据,按票据要素与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有问题的票据应拒收或及时取得对方单位证明,减少由此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损失。负责问题票据的全程配合、解决。

二、财务部票据收取人对收到的票据,在销售业务人员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票据要素进行核查与判别,审查无误后开具一式四联收据,一联存根,一联财务记账,一联交客户,一联交业务人员。财务部票据收取人根据票据实物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并将备查簿签字后连同票据一同交付票据保管人;对于即收即支的票据业务,将备查簿签字后连同票据一同交付票据支领人。

第九条票据收取范围。为降低票据风险,各单位原则上应收取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等)出具的票据,原则上不得收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出具的票据,但特殊原因必须收取的,由业务部门收票人负责票据的全程安全,财务部门票据收取人配合;按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但特殊原因必须收取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由业务人员负责票据的全程安全性及保证资金托收到账。

第十条问题票据的分类及处理。问题票据是指根据票据记载要素,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补充证明的票据。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为问题票据

(一)背书不连续、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且没有开据证明的。

(二)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或不清晰且没有开据证明的。

(三)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的。

(四)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的。

(五)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或有涂改或有自造字的。

(六)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的。

(七)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或该票已过期的。

(八)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或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的。

(九)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的。

(十)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的。

(十一)附带条件的背书,非全额转让背书的。

(十二)已挂失止付票据。

(十三)出票人或出票行因经济或其他因素造成票据无法承兑的票据。

二、针对以上问题票据的处理办法

(一)对收取时发现问题且能够齐备补充说明的,在与银行咨询后方可收取,至承付前若出现问题由业务人员负责处理,财务人员予以配合;对托收和贴现时出现问题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在银行退回之日,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立即与业务人员结合,确定处理方案。

(二)对背书中途被挂失止付的,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应配合业务人员及时了解票据背书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业务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维权工作;对经济或其他因素造成在托收时无法托收的,票据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银行拒付的具体情况并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维权工作。

第四章票据保管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票据保管人将收取人移交的票据及备查薄核实无误后签字,将票据整理入库,并根据票据情况及业务需求,负责与银行办理票据托管、质押和托收业务,并负责向银行提供托管、质押、托收业务所需资料。保管人要随时检查票据状态,对即将到期的票据及时提示银行办理托收;同时做好托管和质押备查簿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票据保管人按支领人提供的所需支付票据的金额、数量及相关要求,对出库的票据逐一核实后移交支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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