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天数最新规定及工资发放标准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天数最新规定及工资发放标准

《20__-20__年重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天数最新规定及工资发放标准》篇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__最新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__〕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__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__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渝委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例》的实施,对于抓紧抓好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相结合,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群众“三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对于富民兴市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人明白,规范行为,正确实施。

二、认真地贯彻《条例》。

要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综合措施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重点,坚决制止计划外生产。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依法引导、教育、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行。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重庆市产假标准

重庆市产假标准

重庆市产假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了职场中。

而在职场中,女性的生育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假标准,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普通产假标准
对于普通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9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二、多胎产假标准
对于多胎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2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1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三、难产产假标准
对于难产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5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4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四、流产产假标准
对于流产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5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五、哺乳假标准
对于需要哺乳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哺乳假标准为1小时/天。

哺乳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
保险。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产假标准相对较为优越,能够有效地保障女性员
工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产假标准只是一方面,更重要
的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女性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
家庭,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对于重庆产假政策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产假天数: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第四章第⼆⼗⼋条规定:⿎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五周岁、⼥年满⼆⼗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四周岁以上⽣育第⼀个⼦⼥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增加婚假⼗个⼯作⽇;晚育的妇⼥,增加产假⼆⼗个⼯作⽇,难产的增加产假⼗五个⼯作⽇。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作⽇。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份证、结婚证、准⽣证、出⽣证和独⽣⼦⼥证(独⽣⼦⼥证全称为独⽣⼦⼥⽗母光荣证,⾃愿终⾝只⽣育⼀个⼦⼥的夫妻),2009年5⽉1⽇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三、产检假:凡履⾏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第6⽉末,每⽉检查1次;2.由第7个⽉初⾄第8个⽉末,每⽉检查2次;3.最后1个⽉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孕妇保胎假申请流程:孕妇保胎假是需要到医院开证明的,要医院证明⾝体情况不好。

有保胎的需要才可以请的。

1.如果⼥职⼯在怀孕期间,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但需要医院开具病假证明,你可以按照该证明向单位请假;2.如果你按照医院的证明请病假,单位应安排你病休。

单位以假期已到,按旷⼯并作出辞职处理是错误的;3.孕妇保胎期间⼯资算法:真需要保胎的话,医⽣会给开假条的,单位没理由不给休,和病假⼀样根据国家劳动法94年479号⽂件.有病假条的按病假算,在这期间⼯资拿70%.但病假时间在180天以后的,拿60%的病假补助。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2024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2024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2024重庆产假国家规定178天一、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二、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的分类产假分为必须享受的假期和可以请的假两种:1.必须享受的假(1)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产假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的发放根据产假的性质有所不同: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企业不按时发放产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吗产假是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产假如果跨越两个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这种情况应计入产假,产假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假期结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09.18
施行日期2000.09.18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

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81号文

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81号文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重庆单位最新假期规章制度

重庆单位最新假期规章制度

重庆单位最新假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假期管理,保障员工休假权益,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假期种类1.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

2. 年休假:每年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3. 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

4. 婚假:员工结婚时享受婚假。

5.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

三、假期管理1. 假期申请:员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假期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享受假期。

2. 假期调整:员工若需调整假期时间,应提前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 假期记录:单位应建立假期记录系统,记录员工的假期情况,确保假期合理安排。

4. 假期绩效:假期不得影响员工的绩效考核,员工应保证在假期后能够正常工作。

四、假期待遇1. 薪资待遇:员工在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薪资不因休假而减少。

2. 补贴待遇:特殊假期(如婚假、产假等)期间,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

3. 假期福利: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假期福利,如旅行补贴、健康体检等。

五、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扣除相关工资并顺延工作时间。

2. 假期期间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奖金等。

3. 休假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时返回工作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并请假延期。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单位管理层审批。

2. 员工如对本规章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通过适当渠道反馈并得到处理。

3.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单位管理层所有。

以上为重庆单位最新假期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员工们认真遵守,单位管理层也将严格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假期制度。

愿所有员工都能在单位工作中有序休假,尽情享受假期带来的快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渝人社发〔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等精神,适应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现就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中的“前列腺选择性光汽化术”(项目编码:A331201010)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限三级医院使用。

同时该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收费材料“一次性绿激光光纤”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保最高认定价为2000元。

二、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中的“二次剖宫产术”(项目编码:331400015)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和政策宣传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系统的完善,并向参保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社会保险局要及时调整维护好医疗保险信息库,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14日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精神,现就我市超龄退役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办理程序(一)申报凡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局”)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渝劳办发〔2000〕249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5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公务员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6〕102号渝文备〔2015〕2403号2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7号渝文备〔2015〕2404号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132号渝文备〔2015〕2368号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渝人发〔2006〕140号渝文备〔2015〕2405号5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84号渝文备〔2015〕2407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渝文备〔2015〕1136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渝文备〔2015〕1137号8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渝文备〔2015〕1138号9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渝文备〔2015〕2370号10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渝文备〔2015〕2369号11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渝文备〔2015〕1141号12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渝文备〔2015〕2406号1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渝文备〔2015〕1140号14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渝文备〔2015〕1142号15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81号渝文备〔2015〕1139号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渝文备〔2015〕1143号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4号渝文备〔2015〕2371号18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5号渝文备〔2015〕2367号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渝文备〔2015〕2402号机关事业工资福利及退休2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8〕90号渝文备〔2015〕2452号2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渝文备〔2015〕2441号2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渝文备〔2015〕2440号2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渝文备〔2015〕2442号2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1号渝文备〔2015〕2438号25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30号渝文备〔2015〕2462号2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渝文备〔2015〕2437号2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渝文备〔2015〕2447号2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渝文备〔2015〕2450号2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此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208号渝文备〔2015〕2460号30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184号渝文备〔2015〕2449号3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187号渝文备〔2015〕2461号3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68号渝文备〔2015〕2454号3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23号渝文备〔2015〕2453号3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抓紧做好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工作的通知渝人〔2006〕139号渝文备〔2015〕2451号3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渝文备〔2015〕2458号3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渝文备〔2015〕2456号3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49号渝文备〔2015〕2445号3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渝文备〔2015〕2443号3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渝人发〔2007〕105号渝文备〔2015〕2455号4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55号渝文备〔2015〕2444号4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86号渝文备〔2015〕2459号42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渝人发〔2007〕194号渝文备〔2015〕2457号4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通知渝人发〔2007〕196号渝文备〔2015〕2448号4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渝文备〔2015〕24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渝文备〔2015〕2430号4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渝文备〔2015〕2446号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3号渝文备〔2014〕304号4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渝文备〔2014〕160号4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54号渝文备〔2014〕255号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渝人社〔2013〕231号渝文备〔2014〕256号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51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渝文备〔2015〕2414号5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渝文备〔2015〕2413号53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渝文备〔2015〕2916号5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4号渝文备〔2015〕2906号55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4号渝文备〔2015〕2902号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文审〔2011〕70号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渝文审〔2011〕71号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06号渝文审〔2012〕57号5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87号渝文备〔2015〕2491号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渝文备〔2015〕2488号6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0号渝文备〔2015〕249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2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6号渝文备〔2015〕2372号6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渝文备〔2015〕2422号6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3号渝文备〔2015〕2373号65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渝文备〔2015〕2374号6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渝文备〔2015〕2401号6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渝文备〔2015〕2421号6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渝文备〔2015〕2408号6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渝文备〔2015〕2375号7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54号渝文备〔2015〕3259号7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渝文备〔2015〕684号72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3号渝文备〔2015〕2376号7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4号渝文备〔2015〕2378号74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6号渝文备〔2015〕2377号7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7号渝文备〔2015〕2380号76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8号渝文备〔2015〕2379号77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9号渝文备〔2015〕2381号78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0号渝文备〔2015〕2382号79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1号渝文备〔2015〕2383号80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渝文备〔2015〕2384号8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渝文备〔2015〕2385号82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7号渝文备〔2015〕2386号83关于做好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50号渝文备〔2015〕2387号8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渝文备〔2015〕2388号8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的处理意见 (二)渝人发〔2008〕106号渝文备〔2015〕2389号8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20号渝文备〔2015〕2390号8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4号渝文备〔2015〕2391号88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8号渝文备〔2015〕2392号8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渝文备〔2015〕2393号9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渝文备〔2015〕2394号9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渝文备〔2015〕2395号9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40号渝文备〔2015〕2396号9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渝文备〔2015〕2397号94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272号渝文备〔2015〕2398号9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渝文备〔2015〕2399号9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渝文备〔2015〕2400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9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3〕48号渝文备〔2015〕3210号98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36号渝文备〔2015〕3211号99关于贯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89号渝文备〔2015〕3212号100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45号渝文备〔2015〕3213号101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51号渝文备〔2015〕3214号102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60号渝文备〔2015〕3215号10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5〕33号渝文备〔2015〕3216号104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渝文备〔2015〕3217号105关于贯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5〕135号渝文备〔2015〕3218号106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52号渝文备〔2015〕3204号107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83号渝文备〔2015〕3219号108关于贯彻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7〕90号渝文备〔2015〕3220号109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渝文备〔2015〕3203号1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渝文备〔2015〕3208号111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渝文备〔2015〕3205号112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34号渝文备〔2015〕3209号1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6号渝文备〔2015〕3206号11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7号渝文备〔2015〕320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务115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助发放程序的通知渝人发〔2006〕78号渝文备〔2015〕2417号116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1号渝文备〔2015〕2418号117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渝人发〔2006〕116号渝文备〔2015〕2499号11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31号渝文备〔2015〕2419号119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8号渝文备〔2015〕2415号120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渝文备〔2015〕2420号12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4号渝文备〔2015〕2427号12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渝文备〔2015〕2901号人事考试12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通知渝人发〔2007〕162号渝文备〔2015〕2416号劳动就业12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渝文备〔2015〕2497号12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70号渝文备〔2015〕2907号12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27号渝文备〔2015〕2903号12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0号渝文备〔2015〕2946号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渝文备〔2015〕2493号12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渝文备〔2015〕2494号130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渝文备〔2015〕2969号1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渝文备〔2015〕2496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渝文备〔2015〕291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3号渝文备〔2015〕2492号13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渝文备〔2015〕2934号13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0号渝文备〔2015〕2837号13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6号渝文备〔2015〕2495号13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12号渝文备〔2015〕2949号13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255号渝文备〔2015〕2913号1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渝文备〔2015〕2915号140关于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4号渝文备〔2015〕2912号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管理服务141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渝文备〔2015〕2489号职业能力建设14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渝文备〔2015〕2481号14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7号渝文备〔2015〕2486号14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渝文备〔2015〕2478号14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电工等四类工种工人技师目录的通知渝人发〔2004〕77号渝文备〔2015〕2477号14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计算机操作技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45号渝文备〔2015〕2476号14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渝文备〔2015〕2479号1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26号渝文备〔2015〕2480号14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渝文备〔2015〕2485号1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5号渝文审〔2009〕24号15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09〕324号渝文备〔2015〕2723号1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5号渝文审〔2012〕64号15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70号渝文备〔2015〕2918号15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渝文备〔2015〕2925号1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渝文备〔2015〕2483号1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0号渝文备〔2015〕2487号1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百家重点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55号渝文备〔2015〕2926号1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03号渝文备〔2015〕2919号15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渝文备〔2015〕2484号1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3号渝文备〔2015〕2914号16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建设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39号渝文备〔2015〕2917号16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渝文备〔2015〕2482号劳动关系1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渝文备〔2015〕1192号16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渝文备〔2015〕1193号1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渝文备〔2015〕1194号16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渝文备〔2015〕1197号劳动工资工时休假167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重庆陪产假规定2022

重庆陪产假规定2022

重庆陪产假规定2022
我们知道结婚⽣⼩孩都是⼈⽣中很重要的事情了,⼥性⽣育的时候⼀般可以享受产假,男⽅也有陪产假期,那么在重庆陪产假⽅⾯是怎样规定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重庆陪产假规定2020
根据重庆市卫⽣和计划⽣育委员会、重庆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已正式下发。

⾃2016年4⽉1⽇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职⼯产假期间,男⽅给予陪产假15⽇。

⼆、⼆胎产假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
1、不管是⽣第⼏个,只要符合计划⽣育政策,有“准⽣证”的,费⽤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样。

根据现⾏⽣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育政策规定的⼥职⼯,在分娩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只要⽤⼈单位已为其参加⽣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额缴纳⽣育保险费满10个⽉,就可以报销⽣孩⼦的费⽤。

虽然也能享受⽣育津贴,但因为⽣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孩的⼥职⼯会少30天的津贴。

2、产假期间,依法享受⽣育⽣活津贴和⽣育医疗费补贴。

⽉⽣育⽣活津贴标准为本⼈⽣产或者流产当⽉城镇养⽼保险费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计发。

如果本⼈⼯资标准⾼于社会保险⽀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单位补⾜。

3、60天晚育假是奖励,⼆胎没法享受。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重庆男⽅陪产假⼀般都是有⼗五天左右的,在陪产假期间丈夫应该要好好照料妻⼦,让妻⼦⾝体尽快恢复起来。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重庆男的陪产假多少天2022

重庆男的陪产假多少天2022

重庆男的陪产假多少天2022我们都知道⼥性在⼯作中是享有产假这个权利的,但是随着我国⼆胎政策的开放,国家考虑到⼥性在⽣育时是需要有亲⼈照顾的,便也为其男性设置了陪产假这⼀福利,接下来店铺⼩编就给⼤家整理⼀些有关陪产假的相关⽅⾯的资料。

⼀、2020重庆男的陪产假多少天根据重庆市卫⽣和计划⽣育委员会、重庆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职⼯产假期间,男⽅给予陪产假15⽇。

⼆、⼆胎有陪产假吗不论是⽣育⼀孩、还是⼆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随着全⾯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相继修订最新⽣育条例,提倡⼀对夫妻⽣育两个⼦⼥的同时,将取消原来的晚婚晚育假调整为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妇⼥,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奖励假;⽽配偶的陪产假也调整为10-15天,甚⾄25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资,应当由⽤⼈单位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三、⼆胎陪产假⼿续怎么⾛起码需要出⽰孩⼦的出⽣证明。

多数省份的《⼈⼝与计划⽣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陪产假⼀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10天。

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陪产假期间的⼯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福利不变。

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的产假中去,由⼥性代替男性休假。

⼀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不论是⽣育⼀孩、还是⼆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随着全⾯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相继修订最新⽣育条例,提倡⼀对夫妻⽣育两个⼦⼥的同时,将原“晚育假”调整为“⽣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妇⼥,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育假;⽽配偶的陪产假也调整为10-15天,甚⾄25天。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婚假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三、护理假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