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上海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
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慢性病综合防治(2017年版)2017年2月目录前言.............................................。
1一、工作目标......................................4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4三、目标人群......................................5四、工作流程......................................5五、工作内容......................................6(一)宣传发动................................6(二)知情同意................................6(三)信息登记................................7(四)健康风险评估............................7(五)人群健康管理分类........................71。
一般人群健康管理............................72。
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73。
疾病人群健康管理.............................10六、质量控制...................................。
.19(一)信息审核.............................。
.19(二)培训指导.............................。
.19(三)检查和检测..........................。
.19七、考核与评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卫基层〔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及本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既定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内容和要求,持续统筹推进各项目,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沪卫〔2020〕5号)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整合中西医健康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务实应用。
在确保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规范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内容。
三、市、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整合与共享进程,在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配合业务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辨识)等信息,将其纳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以便于开展连续性、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卫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保健局、委机关各处室:经市卫生健康委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本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机关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信息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沪府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0日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社区卫生作为卫生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快资源配置和治理创新,推进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完备、服务优质的现代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让人民群众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服务网络布局更加完善。
到2025年,按照功能定位、区域特点和居民需求,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15分钟慢行可达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再上新台阶。
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市社区医疗服务横向同质化,社区常见病诊疗服务与上级医院纵向同质化水平显著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逐步增强,社区门诊量占本市常住居民门诊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逐步夯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到2025年,基本完成社区健康管理中心建设,社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指标全面达标,传染病、慢性病防控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卫规划〔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新城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做好2024年新城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22日2024年上海市新城卫生健康工作要点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的要求,聚焦产城融合、提升综合性节点城市功能,持续推进《新城医疗卫生资源规划配置方案》落地,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新城集聚和优化配置,提升新城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现制定2024年工作要点。
一、持续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项目建设(一)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新建院区和新建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
加强对中福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奉贤院区、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青浦院区、市中医医院嘉定院区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加强新华医院奉贤院区竣工和投入运行前期指导。
推进嘉定区公共卫生综合大楼、青浦区公共卫生中心、奉贤区公共卫生中心投入使用。
完成松江区公共卫生中心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准备。
启用奉贤新城青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
(二)继续推进在建医疗卫生项目建设。
有序推进嘉定新城瑞金医院北部院区二期扩建项目、青浦新城中山医院青浦新城院区(国家医学中心)新建项目、松江新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二期扩建项目、南汇新城第六人民医院临港院区二期扩建项目建设。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委审核备案。
请各区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各项目与本辖区实施项目的标准作逐一比对,针对目前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区级自查报告,并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及纸质(需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方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秦彦、钟姮,电话:22121822、23117876,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810室(邮编:2001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区级比对自查报告(样张)一、简述本辖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二、按规范顺序逐项比对本辖区各项目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列出实施标准不一致,但已列入年内调整计划内的项目(需附具体调整计划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宣传〔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人民城市理念,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抓好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卫生文化、志愿服务等各项工作,为本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一、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积极探索新时代卫生健康舆论宣传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
健全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新闻宣传选题策划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各项日常宣传工作。
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完善系统内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落实信息发布制度和流程。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全委重点工作,做好政策解读。
做好卫生健康工作进展成效和便民惠民举措的信息发布。
二、深化主题宣传。
围绕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加强服务民生宣传、行业监管和科技进步等宣传,展现上海卫生健康领域的新成果、新进展,做强主流舆论。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沪卫监督[2012]01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01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要求,促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现就本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体居民的民生工程。
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是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服务等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在街道(乡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前哨作用和功能优势,提高发现基层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性,加大对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企业)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的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和有关单位(企业)的自律意识,有效保障辖区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和本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以来,本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认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和有关单位(企业)等基层一线,面向辖区居民、劳动者等广大人群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密切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排摸、巡查、建档以及处置有关违法行为。
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随着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19号)、《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卫疾妇〔2012〕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到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于巩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强化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履行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监督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尤为重要。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项目和管理规定等,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绩效考核。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沪公卫联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纲要,有效落实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巩固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疾控机构能力提升,切实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一、全面构建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1.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压茬推进实施《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各项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快构建超大城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
以能力建设为主线,编制实施第六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必要保障,确保年内全面实质性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和各区政府负责)2.深化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
把握疾控体系改革战略机遇,进一步厘清机构功能定位、理顺发展资源要素和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方向,系统谋划本市疾控体系高质量发展。
继续推进市疾控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人才队伍发展和保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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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眼病防治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精细化和全程化水平,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现就推进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坚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核心理念,全面落实“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
心满意”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推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提供和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保障特大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服务是根本,管理是手段,不断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属地管理与有序服务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负责辖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梯度服务机制和制度,保障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全力保障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经费。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疾病预防控制目标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性质,确定优先提供和保障顺序,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
三、工作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等文件要求。
四、分级分类
根据项目服务内容,将本市目前组织实施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划分为三类;同时,根据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各类项目免费服务覆盖人群不同。
具体如下:
(一)A类项目:疾病防控类项目
疾病防控类项目是指对维护本市公众健康、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关键作用的基础性、必要性、优先性项目,包括:传染病防治、高危孕产妇管理、高危儿童管理、免疫规划、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生命统计等项目。
该类项目以服务居住地人口为主,实行“属地化、均等化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所有在沪人员(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人员)提供。
(二)B类项目:预防保健类项目
预防保健类项目是指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的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类项目,包括:健康档案、慢性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学校卫生(健康管理)、心理卫生、孕产妇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眼保健等项目。
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以下人员提供:1.户籍人员;2.《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的同住配偶和子女。
除上述人群外,其余人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三)C类项目:健康服务类项目
健康服务类项目是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本地居民疾病谱和公共卫生需求,有地域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目前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健康检查、婚前检查与咨询、孕前检查与咨询、无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等项目。
主要由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免费为户籍人员提供。
其余人
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国家要求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组织区县卫生计生、财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的要求,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健全经费预算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组织、协调、动员辖区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居委(村委)等力量,做好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调整与衔接,保障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户籍人员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持证免费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会同人社、公安等部门制定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凭证提供服务的具体流程;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配置查验证件的设施设备,完成信息系统升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和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规范,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成各类证件真伪与有效期的校验、数据比对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部门合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