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权保障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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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重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 arch2012 第5期总第255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5T o tal N o.255重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X高子旭(包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内蒙古包头 014010) 摘 要:针对近年来由于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屡遭侵害而引发的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权益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5—0010—02 近年来,由土地征收引发的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失地农民利益的维护迫在眉睫。

如果征地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1 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1.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农民权益缺乏保障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耕地的年平均产值计算的,这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与土地市场毫无关系,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既没有体现出土地市场价格上涨,也没考虑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我们用这样的标准进行补偿,无疑会加剧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并且会影响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样,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范围窄,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和长远生计。

这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民不旦未能享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而且还处于失地又失业的状态。

而现有的补偿方式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不少农民称之为“一脚踢”。

由于农民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且投资能力又弱,即使给得多一些也难免坐吃山空,更何况当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1.2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损害了农民的正当权益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只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土地补偿费,而没有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

而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研究
量 的建 设 用 地 收 益 上 。
【 键 词 】 基 本农 田; 关 补偿 机制 ; 发展 权补偿 【 中图分 类号 】 33 1 F 2. 1 【 2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04 26 (0 1O—09 0 10— 782 1)40 4—3
我 国政府 已经对基本农 田给予一 定的农业 支持 , 这一措施 有 助 于 提 高 基 本 农 田 的 收益 ,对 基 本 农 田 的保 护 是 有 益 的 , 研 究认为需在 WT O规则 下加大农业支持 的力度 。 因此 , 建立基本 农 田保护 的补偿机制 的当务之急 , 实现农地的发展权补偿 。 是
二、 农地 发展 权 补偿 的前 提条 件
( ) 地 发 展 权 补 偿 的 理 论 依 据 一 农
农地发展权是否补偿及 如何 补偿 , 先需 要 回答我 国农地 首 发 展 权 的归 属 问 题 。是归 国家 还是 集 体 所有 ?由于 发 展 权 是 所 有权派生出来的一个物权 ; 将农地发展权 强制规定为 国家所有 的立法成本太高 ; 况且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 民 自身在我 国农 地非农化过 程 中已处 于弱势地位 , 因此 , 国农 地发展 权应归 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农 田的 用途做 出了严格规定 , 既不 允许其转 变为非农 建设用 地 , 也对 其在农业结 构调整方 面加以限制 , 因此 , 这些行 政管制 要求使 农 民集体经 济组织和基 本农 田利 用者 不能实现农 地发 展权收 益, 只有给予其相 当的经济补偿 , 能降低社会不公 , 才 有助于基 本 农 田的保 护 。 ( ) 地 发 展 权 补偿 的现 实 条 件 二 农 以下两种情况发 生时 , 基本 农 田保护者应分享 农地发展权 补偿 。一是农地发展 权发生 了转移 , 即由于规划调 整或基本农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点,以农民的参与机制为基础 ,以便捷的救济渠道 为依托 ,以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为后盾 ,建构农户在征地过程 中的权利体
系。赐农民以利益莫如赋农民以权利 ,以权利的主 张制衡权力的滥用,以权利的行使 达到利益 的均衡 ,应 当是解决现 实中农
地 征 收 问题 的 关键 。
关键词 :农地征收
利益补偿
着于权利之上的利益诉求 。因而征地过程中的法律调控机 制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 民经济 利益 ,但 在明规则 下却催生了一 应当立足于农地权利的设计与实现 该权 利的途径 ,而非简单 条潜规 则 :即农民手 中的农地 使用 权在补 偿的 前提 下可被
合法地”强制赎买。[ 仕 地管理 2 1 提高补偿 数量与份 额。因 为权利是 实现 根本利 益的重 要载 “
体,也才是 可支配、可处分 、可抗辩 、可救济的利益 。

第4 3条规定 : “ 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 建设 ,需要使 用土地 的 ,必须依法 申请国有 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 的国有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国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行 土 地征 收 补偿 机 制 评 析
。这 使得城镇化过程 中, 就 本质 而言 ,现行土地征收是行政机 关为一 方参与主体 征用的原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一拍卖 ”的方式取得 , 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 力对 于行 政相对 人来说 ,是一种需要服 大多数建设用地 只有通过政府 “
。 3 1 。另一方面 ,土 征收方 的权力逐渐被 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l9 9 8年 《 土 的原因 ,中西部城 市更是 占到 9 %或 更多 据预 地 管理 规定 : “ 国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 地 的征收对农民的生产 、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变 化 , “

基于产权视角下的农地征用制度研究

基于产权视角下的农地征用制度研究

程 中, 如果成本为 10 农 民得 到的补偿 只占其中的 5 1%, 0, %~ 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 到 2 %~ 5
3 %,0 7 %为政府及各级部 门所得… 有专家推测 , 9 2 以来 , 0 6 %~ 0 。 自15 年 失地农 民相 当于无偿 放弃了价 值 2 万亿 的土地财产权同 6 。农 民利益的大量流失 , 使得农 民成为游离在农 村和城 市边缘的弱势群体 。究其原 因, 因为我 国土地制度 中所有权缺位 、 除 土地归属权不明确 、 土 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外 , 还在 于我 国征地过程中农地发展权的缺失。
土地征用是指 国家因经济 、 化 、 文 国防建设以及 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的需要 ,强制将属 于单 位使用和 集体所有 的土地 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 的行为。在我 国,土地征用 的对 象包括 国有土地 的使 用权和集体 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在《 土地管理法 》 中规定 “ 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 要使用土地 的, 需 必须依法 使用 国有土地。 ” 即用 于城市 化建设的农地转 用 , 必须 申 请使用 国有土地 :如果必 须 占用农村集体所 有土地 的, 则必须先征为 国有 。这样 一来 , 国家成 为农 地唯
维普资讯
基于产权视 角下 的农地 征用制度研 究
I 张玉军, 沈学
I苏州大学 商学院, ( 江苏 苏州 2 01 1 2) 5
摘 要: 农地发展权是农地产权体 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着农地发展权 的缺失。只有在农地征用制度 中明确设立农地发展权, 才能更好地保护农地持有者的利 益。 关键词 : 农地发展权; 农地征用; 产权; 化; 优 重构
集体建设用地和国家建 设用地的权 利, 并且能够与农 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 的物权 。 虽然关 于农地 发展权 方面 的研究较 多 ,但 将农 地发 展权 纳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 的分析框架 ,国内 的文献还 十分有限 。郭熙保认为农 地发展权是农地 产权体系 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同 。笔者沿用这 一观点将 农地 发展权 纳入农地产权 的分析 框架 中,从农地 的 产权视角来剖析 农地征用制度 。

论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论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 收益分配 ; 民利益 ; 农 保护
中图分类号 :31 F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6o0 (o80— 140 1 一6x 20 ) 04—3 0 6
1 现 状分 析
政府 在土地 征收过 程 中 , 对农 民按 土地 的原 用
在 土 地权 益保 护 问题 上 , 国外 立法 、 判例 和理
深 的层面 改变 了人们的生 活 , 侵蚀 着社会 的肌体 。
2 国 内外研 究现 状 述评 及 意 义
收稿 日期 :080—0 20 —82 基 金 项 目 :湖 南 哲学 社会 科学 成 果研 究 委 员会 资助 项 目
(8 3 3 0 0 0 4B)
个条件 , 不应作 为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 而 与德 、 日等 国 家相 比较 , 国土地征 收 的客体是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我 财产 , 而非一 般私 人财 产 ;集 体土 地” “ “ 、原用途 ” 的 思 维惯 性 掩饰 了土 地 的市值 与财 产权 保 障 的 自然
上据 此提 出了财 产 权补 偿 之外 的生 活权 补偿 和精 神 上补偿 的要求 。 国 内学 者则 较 多关 注 补偿 标 准 与农 民的社会
收益 。据 国土 资源部 (06 对 l 国家重 点建设 20 ) 2个
项 目的专 题调研 表 明 , 征地 补偿安 置 费用 占工程 总 投 资的 3 ~5 最 低 的 只 占 08 最 高 的也 只 有 % %, .%,
1.%。 22 相反 , 府在 征地 中通过价格 “ 政 剪刀 差 ” 收 及
取各 种税 费获得不 少收益 。 社科 院农 村发展 研究 所 的调查统 计也 显示 , 民所 得 为土地征 收增 值收 益 农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被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补偿费的合理确定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后,政府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费的合理确定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以及土地的社会效益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以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来确定补偿费的数额,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补偿费的使用管理1. 公开透明的使用管理补偿费的使用应该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审计制度,明确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政府专户管理政府应该将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专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农民补偿费监管机构,由相关部门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3. 合理使用补偿费政府应该将补偿费用于农民的生活保障、职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等方面,以帮助农民顺利融入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政府还应该将一部分补偿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

三、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偿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使用补偿费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补偿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涉及政府、农民、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

现行农地征用补偿机制剖析

现行农地征用补偿机制剖析

现行农地征用补偿机制剖析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我国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弊端日益显露,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深刻剖析我国现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对建立更加合理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农地征用制度补偿机制土地产权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45-03在我国,农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起了巨大的作用,农民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虽然后来也进行过几次修订,补偿金额有所提高,但总体上还是以原土地农业产值的倍数加以补偿,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最明显的改革措施是2004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它肯定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

承认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

对征地补偿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了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等三种农民安置方式。

这对于缓解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矛盾,平衡政府、用地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观我国农地征用领域的机制,全面的农地产权权属与征用程序及流程、各级政府在征地中的职责及公平正义性服务准则、县乡村三级协调分工及利益分配机理到农民在征地中的责权利规定等,均没有实现科学、合理、清晰、明确的运作。

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又低于其他性质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明显弊端或隐性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一、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使征地长期在政府行政强制色彩中运行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方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但一方面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未清晰阐述“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畴,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共利益”被轻易地扩大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
了解 很少 或 不 了解 ?
限? 式 序 , 国现 行 《 方 阳程 我 民法 通 则 》 也 缺 乏 关 于 征 收 的一
2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法律方面的思考
(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1
般规 定?《 权法》执定 了不动产 的征 收公共利益 。这 种只强调授权 ? 关注限 『 不
原则 。值得指 出的是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 了 “ 完全补偿 ”的 原则 ,但执行 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就 我 国目前行政补偿原则
■垒塑墨 ,一 ■■■ 。/ ■■■ \ ■■■ 2 ●●-
pO PU LAR BU
富 在
的现状 来讲 ,不 同程度地存 在着随意性大 、抚慰色 彩浓 的特 点,不能为当事人正 当权益提 供有力保护 。可借 鉴国外宪政 经 验 ,在宪法 “ 征收 ”条款 中体现控 权 、程序 、补 偿等 内 容 ,以为具体征用法律法规确 立原则 、指 明方 向。要建 立关 于土地 征收补偿 的具体法律 ,为土地征收补偿提供 具体的法
征 收补 偿 主 要 是 土 地 补 偿 费? 动 力 安 置 费 ? 劳 附着 物 补 偿 费等 ? 国 土地 征 收 补偿 的状 况 是 直接 补 偿 不 充 分 , 对 与被 我 丽 征 收 客 体 有 间接 关 联 以及 因此 而 延 伸 的 一 切 附带 损 失 未 予 以
中,突 出问题之…‘ 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由于我国现行的征 地补偿制度存在着诸多 问题 ,使得被征地农 民未能得到充分
在 我国对 “ 公益 利益 ”界 定模 糊 的情况 下, 大量 的非公益性 质 的土地征收行 为除 了不符合 社会正义 原则? 降低 土地配置 效率? 延迟土地开发时机 之外, 较低 的征地成本带来 了较高 的 交 易费用和延迟 成本? 现行 的征地补偿 标准也 已经 难 以保证 被征地农 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 )补偿范 围涉及面小 3

征地补偿中的农民权探讨

征地补偿中的农民权探讨

� � � 1 ( .77 -
当 代所 有权 受到 限制 ,使 得财产 所有 � 人的 权利 ,确 切 制 公权 力 滥用 , 达到 社 会 利益 与 个 人利 益 的 协 调 地 说是 土地 利用 人的 权利 随公 权力 的不 断膨 胀而 日 益 削弱 因 此, 土地 所有 权的这 种社 会化 的趋 势, 使 土地 所有 权及 其 所 有权 的绝 对性 色彩 越来 越淡 漠
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无论是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体现出对土地利用人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此为依据� 我国目前的征 地补偿在征收目的� 标准 �尤其是程序方面还缺乏系统 �明确的规定 � 农民权的依法具体确定才是征地补偿之根本 � 关键词 所有权 �征地补偿 �农民权 中图分类号 F 3 01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3 -29 1 # 20 06 $05 -09 4 -03 � � � 3 "D 9 1 2. 3
限 制则 成为 当代 所有 � 权概 念中 的应 有之 义 权力 ,完 善财产 征收 程序 和补 偿程 序 我 们虽 然有 必要 对于 他人 对于 所有 人的 土地 的 合 理利 用予 以保 护, 但依 据宪法 和法 律规 定, 土地 属 于 国家 和集 体所 有, 该项 权利应 受到 法律 ,法 规的 限 制 但 是,如 何限 制才 不至 于使 所有 权仅 仅成 为了 一
2 00 6 年第 5 期
� � � .5 经济研究导刊
20 06
� � � � � � � � � 总第 6 期 � � � � � � 民权探讨
余 丹
(中国计量学院 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 1 00 16 )

要 近现代所有权限制理论的发展 �其实质是如何限制公权力滥用 �大多表现为如何保障土地利用人的权利� 各国

刍议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刍议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农! 臣经济
2 1/ 01 2
地补偿费用 。政府通过解 决市场信息对等和透明等 问题 ,引 益 中划 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依据上 述标准计算 ,我国现在 导征地双方自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工商 业用 地对农 民的补 偿一般是每 亩 2 万元 一 万 元 ,与动 3 现行 《 = 土地管理法》 实施 的补 偿办法为农地年产值倍数 辄几十上百万 的土地平均市场价相差甚迓 。 法 ,这种补偿以土地 的农 用价 值为基础 ,具体 内容如下 :l 、 《 土地管理法》 及相 关办法 的出台 ,表面上使得一个层 补偿项 目。按照土地管理法 I 规定 ,政 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 次分 明、标准明确的征地补偿体 系建立了 ,可在具体实施过 土地的 ,必须支付有 关补 偿费用 ,具体包括三类 :土地补偿 程中 ,我们发现大部分 的农 民对 这种补偿方式和标准不予认 费 、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2 、补 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 可 ,并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 。因为农 民的土地是他们赖 以生
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 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 存的物质 基础 ,国家一次性 买断的补偿并不能使他们后续的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 的农 业人 口数计算 。需要 生活无忧 , 偿标准没有达到农 民的心理底线 ,使广大的被 补 安置的农业 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 除以征地前被 征 征地农 民丧失了安全感和 归属感 。 收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
造成 征收补偿标准低的原 因主要 是按 土地原用途进行补 业人口的安置补 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 年平均年产 偿 ,忽视 了市场 经济规律 ,没有体现 土地的潜在收益 ,征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收回或利用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以土地级别为依据,而忽视了具体征收对象的人情需求。

过于注重土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农户在征收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2. 补偿方式单一当前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

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征地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3. 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非法征收以及农民维权难等问题。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进设想1. 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人情需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可以采取差额补偿,通过考察农户的生活情况,将征地农户的情况与周边地区平均收入进行比对,使得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可行的非货币补偿方式,比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以及转移支付等,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

3.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农地征收中的农民权利保护研究

农地征收中的农民权利保护研究

”征收除耕地 以外其他土地 l O % ,集 体土 地所有 权 人得 2 S %一3 0 % ,6 o %—7 0 %为县 、 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
※本文为湖 南省社科基金 ( 1 1 YB B0 6 5)阶段性成果 。

69 —
I 土地问爱 1
农业经济
黝舫
的补偿标 准及青苗 、地上附着物 补偿的标准 ,法律赋 予由各 让农 民得 以充 分表达 自己的利益 诉求 ,听证费用 由征收单位 省级地 方制定标准 ,然 而 ,在 实际中 ,各地有立法权 的机关 承担 。 或政 府部 门很少依次制定补偿标 准 ,绝大多数地方授权 下级 2 、引进谈判协商程序 。为破除征收中行政机 关单方的定 地方 人大或政府制定标准 ,这样 一级一级授权 ,最终 实际制 价机制 , 可 以先有征收人制 定初 步的补偿安置计 划 ,征求农 定标准 的是备市 、县的 人大 或政 府 。因此可以想象 ,为了减 民的意见 ,如农 民对补偿安 置计 划有异议 ,征 收人应在法律 少征收成本 ,提高所谓 的财政收入 ,各地政府 只会制定较低 规定 的期 间内 ,召集农 民及其他利益相 关方 谈判商议补偿安 的补 偿标准 ,置被征收 人的利益于不顾 ,而轻 易不会提高补, 置计 划。其次 ,在对征 收补偿协议进行谈 判的过程中 ,应在
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但现实 偿 。农 民的土地一旦被征 收 ,其赖以维持生活 的来源 就将断
中 ,政府为减少补偿 费用 ,增加财政 收入往往并不会 给予被 绝 ,如只给予较低的补偿 ,农 民甚至连最基本 的生活都无法 公共利益 ”为 目标的征收法律制度 ,非但不 征收 人较高 的补 偿。而根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 6 条 保障 。本来以 “ 的规 定 ,土地补偿费 归农 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人所有 ,地上附 保障被征 收人的合法利益 ,长此以往公 民的财 富进取 心和 由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探讨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探讨

上_ 种特殊方式。而土 . 地征收补偿制度则是指在国家实
成 为一个社会 共 同关注的基本 问题 。对 土地 征收补偿 费征 收 和发放 等加 以分析 、研 究以发现和修 改一些有 利 于农 民的土 地制度 ,是我 国土地征 收问题更加合 理 、有 效的得 以解决 ,
使 农 民生 活 的 更 好 。
帮助 参加农村 养老保险 ;对 征地时 年龄 在6 周岁 以上 的失地 O
农 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笔者 力图为我 国失地农 民的长期生 活安置 问题 ,农村剩
余劳 动力的转移 问题 、我 国征 用制度 的改革以及 “ 三农” 问 题的解 决提供可行性 建议 。提 出征地补 偿安置 多元化 安置方 式 ,希望 能够与学术界 同仁共 同探讨。
定的批准权 限 ( 土地 征收权 力范 围)和程序批 准 ( 土地 征 收 审批程序 ) ,并给农 民集体和 个人补偿 后 ,将 农民 集体 所有
法》 虽 然没 有 明确 规 定 征地 补偿 的具体 标 准 ,但 从该 法 第
4 条第6 7 款的规定可 以看 出 ,我国法律确 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是
施 土地征 收这种 土地 获得 方式后 ,对被 征收方 的一种物 质或
其 它形式 的 “ 予” ,以减 少或消 除其 因失去 土地 而遭 受损 给
害的一种制度 。世界上 任何 国家的发展都 离不 开以土地征 收
方式 获得 土地 来发展 国家建设 ,所 以世界 各 国普遍 建立起 一
套 自己的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 ,以此 来调整社 会成 员个体利益
权的改变 ,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
得 百姓 不理 解 ,甚 至 产 生 负面情 绪 ,与 政府 对 着干 、上访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为视角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为视角

云 梦 学 刊
J ural f nme o n o Yu ng
V0 I2.No. l 3 1 Jn 2 1 a . Ol
保 障被征地农 民的生存和发展 空间
— —
以完善 我 国土地 征 收 补偿 法律 制度 为视 角
陈 建 军 李 立宏
的 1 条款 相应 的将 原来 的 “ 地征 用 ”修改 为 0个 土
“ 土地征 收 ” 2 0 。 0 7年通过 的物权法 第 4 2条 与第 4 4
条 的规定 , 则将 土 地 征用 与土 地征 收两 个概 念在 法 律 表述 上彻 底 区别开 来 。【 】
尽 管 上述 我 国土地 征 收补偿 法律 制 度 自 2 0 04
现在 宪法 、土地 管 理法 等公 法性 质 的法 律文 件 中 。 20 0 4年 宪 法修 正 案 区分 了“ 地 征 用 ” “ 地 征 土 与 土 收 ” 明确 了土地征 用 只是 土地 使用 权 的改变 , 土 。 而
地 征收则 是 土地所 有权 的改变 。随后 , 土地 管理 法
( 南 理 工 学 院 政 法学 院 ,湖 南 岳 阳 4 4 0 ) 湖 10 6
摘 要 : 国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法 律 制 度 自 2 0 我 0 4年 以 来 虽然 日趋 合 理 , 补偿 原 则 、 偿 制 度 和 3 纷 救 济机 制 的 缺 漏 , 得 但 补 , 1 使
农 民利 益 遭 到 极 大 的侵 害 , 重 影 响 了农 民的 生 存 与发 展 空 间。 有 必要 对 涉及 土地 征 收 补 偿 问题 的 宪 法原 则 以及 行政 法 、 严 民
土地 是农 民的命 根子 , 收土 地必 然会 触及 农 征 民的根 本利 益 。 由于 我 国土地 征收补偿 法 律制度 的 不完 善 。导 致 土 地征 收 补偿 过 程 中发 生 大量 的纠 纷, 处理 稍有 不 慎 , 可 能引 发群体 事 件 。为此 , 就 笔 者 以完 善我 国土 地征 收补 偿 法律 制度 为视 角 , 保 对 障被征 地农 民的生存 和发 展 空 间进 行 探讨 , 以期 抛 砖 引 玉 , 教于专 家 、 求 学者 和 同仁 。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供给能力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瓶颈。

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的扩张,征地成为保障城市交通、居住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征地涉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严重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都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内容1.征地补偿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征地补偿资金来源和分配研究征地补偿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情况,分析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3.安置模式研究我国现行的安置模式,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征地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四、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2.调研法:通过走访农民、政府部门和征地公司等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落实情况。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征地案例,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五、预期研究成果及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化进程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摘要:为适应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土地征收政策要求,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成员权的保护问题,从农民相关权益受损现状、原因着手分析,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完善权利保护救济机制,做出相关提议。

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征用农地的面积越来越大,这不仅引发了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更凸显了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农民如何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财产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卫士”,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就等于剥夺了他的自由,剥夺了他的生存权。

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力,规范有关机关的职责和职权,就要从农村集体成员主要权利及其被侵害现状,造成的原因等多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征地补偿标准引言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产权制度管理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全方位分析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深度剖析其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解决对策。

1农村征地补偿的内涵当前由于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多方面都具有显著地向城市市民倾斜的倾向。

因此在此发展背景之下,使农民以及市民这两种社会身份造成分裂,并且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

为了有效改善这一现状,就要推进城市化建设,并且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力,确保其权力可自由行使。

农民的土地权益就是以土地为中心,农民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权利以及民主权利,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而言,具体承包经营权是以物权为性质的。

其次,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进行了两种土地所有权类型的确认,分别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再次,有关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规定,而且该项使用权并没有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农村征地补偿内涵从广义角度上来看,是基于农村土地,针对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所享受的多种权利,包括合理安置权、补偿权、社会保障权、征收知情权以及补偿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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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权保障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未给予农民财产权充分保障。

表现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补偿标准过低、测算依据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缺失;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补偿金分配不到位;征收程序缺乏正当性;因此,在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结合国内具体特点,应当采用“概括+排除”的方法界定“公共利益”;扩展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引入司法救济,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

【关键词】农民财产权土地征收补偿公共利益司法救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设施的增多,土地征收越来越不可避免。

在土地征收中,牵涉的权益很多,权益之间的冲突也很大。

土地征收补偿便是协调、平衡和解决这些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在农村土地上享有法定的集体成员权,并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定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形式拥有土地财产权。

征地受补偿权和安置权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形式。

土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农民情感和心理上的归宿和寄托。

然而,我国现行土体征收补偿制度未给予农民财产权充分保障。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不足1、“公共利益”边界界定不明土地征收的启动必须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揭示出征地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规制征地权的首要因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理由。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未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几乎被等同起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控制逐渐被市场引导所取代,行政命令和法律手段成为市场机制的补充和保障机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变得很有必要。

然而,我国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概括,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边界作出介绍。

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实践中,“公共利益”在征收过程中总是被扩大解释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致使不少出于经济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

在这些场合,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利益”的化身,所有的征地行为都可以先入为主地推定为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2、征收利益分配失衡(1)补偿标准过低,测算依据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规定了前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

补偿费仅考虑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置。

而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来补偿标准提高了10倍)。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实践中,政府对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卖出,整个过程产生了土地流转后的高额地租,然而,这一巨额收入被政府收归地方财政,被征地农民被排斥在外。

此外,我国征地补偿仅仅规定了对现有损失的补偿,对预期利益不作补偿,对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也不作补偿。

在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它还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未起到明显作用。

(2)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缺失。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城市优先发展为价值取向,导致农村及农民在资源及权利的配置上长期处于弱势,城乡存在双重标准。

城市房屋具有明确的权利属性及权利主体,在拆迁补偿方面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农村房屋存在权利属性的混合以及权利主体的虚置,即:集体土地财产权受到法律限制较多,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且国有与集体土地财产权缺乏统一的价格评估体系,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补偿款远远低于邻近市区拆迁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土地增值利益没有在合理补偿中体现,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这一点王淑华(2011)已经有所论证。

虽然一些地方针对性地出台了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办法,但是一般仅限于文件和政策,效力层次过低,不具有权威性。

(3)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

由于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劳动力安置的补偿方式难以实现,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

虽然货币补偿是最重要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是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安置、重新就业。

就前所述,土地不仅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

当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因此,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才是对农民最有效的补偿。

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常常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

(4)补偿金分配不到位。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其管理和使用。

这样笼统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同“公共利益”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确切的内涵,这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集团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模糊,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之间之间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交叉,导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土地补偿费被层层克扣,乡、村干部支配大部分征地补偿费用,最终导致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此外,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征收利益配置上的失衡,进一步刺激了盲目征地与滥征土地的普遍发生。

3、征收正当程序匮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决定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土体征收补偿程序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空洞,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在救济方式的选择上,若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缺乏司法救济程序。

二、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其不属于一般的土地交易范畴,而是政府的强制购买。

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而给予的补偿行为。

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都承认土地私有制。

营利性的建设开发基本上都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完成,土地征收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一直受到法律最为严密的保护。

从域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来看,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界定合理化国外对“公用利益”界定的不同情况。

例如,英国从目的性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如1965年生效的《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只有为公用目的出发而利用土地的,才具有公益性,符合征收的实质要件。

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比英国规定的宽泛,不仅包括征收行为的目的,而且对征收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的都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法国民法典》将“公共需要”扩大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还包括间接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1977年,卫生健康、社会行动、文体、经济、城市规划等方面内容也纳入公共需要范围。

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使用“社会福利”一词,由各邦自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总的说来,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立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结合具体的案情,对抽象的“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解释。

2、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科学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市场价格法进行征收。

英国的基准价格是被征收人受损利益的市价,在实务中,被征收人往往还能得到10%的额外补偿。

德国也是以被征收土地损失的市场价格为准,即通常情况下的交易价格。

法国也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通常由专职的的公用征收法官裁定。

日本的《土地征用法》规定以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为准。

在补偿范围上,美国站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高度,对直接的、现实的损失和有证据证明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都作出充分评估,主体方面同时考虑财产所有权人和财产利益相关人。

日本征收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种类包括所有物资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

此外,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也在合理考虑范围内。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也对损失的类型的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对土地被征收的直接损失;二是征地带来的建筑改良物及农作物的损失;三是征地造成的土地改良物的损失;四是合法的营业损失。

3、补偿方式多样化国外各国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除了货币补偿,会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其他的补偿方式。

例如,德国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可以给予现物补偿,主要适用于重置生活的需要,如替代地补偿、同等条件住宅补偿等。

法国法律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规定了给予实物补偿的三种特殊情况,包括对商铺、生活用房、家庭耕作土地的征收”。

日本的实物补偿规定了替代地补偿,具体种类包括耕地开发补偿、宅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和工程代办补偿、现物给付等形式。

既满足了土地整体规划利用的需求,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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