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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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

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2.3、土地征收的特征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

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任然属于农民集体,征收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三、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3.1、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

无论各国实行何种性质的经济制度,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有产权都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土地征收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以强制方式取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涉及权利人的私人财产权益,所以必然具有其权力的法源。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一般都能在宪法中找到权力的来源,即便在宪法中找不到权力来源,在民法中也可找到。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二是章节式,即土地征收法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地征收不仅有其独立的宪法基础,而且土地征收法与土地法在其性质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是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取得财产的方式。土地法则属于物权法)或财产权法)的范畴,狭义的土地管理法,从字面上讲更具有大量的行政法内容。因此,多数国家均独立制定土地征收法。

加拿大所有土地在名义上属于皇室所有,实际上大部分土地归私人所有,联邦政府。省及市政府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各级政府对所辖范围的土地拥有处置权。但联邦政府为全国办事需要用地,有权征收省公有土地,但必须是有偿的。对于土地征收,联邦和各省都制定有相应的土地征收法。例如,联邦和安大略制定有《联邦及安大略土地征收法》,阿尔伯达省制定有《阿尔伯达省土地征收法》。

英国的立法也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1965年强制购买法》,《1981年土地征收法》。日本1951年就颁布了《土地征收法》。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系的国家,虽没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但将1970年的“土地征收政策法”提升为法律,也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2、国外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

世界各国都把土地征收的目的限定于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即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政府才有可能发动土地征收权。这也是防止公共权力无限扩大而损害私人财产权益的一种关键措施。但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对“公共利益”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公共利益”的多种定义体现了每个社会的私有土地拥有者的权利与公共土地需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总的看,在大多数国家,土地征收的主要“公共利益”通常包括交通建设,公共建筑,军用目的,土地改革,公共辅助设施,公园、运动场建设等6个方面的用途。

美国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有广义理解。首先公共使用排除政府利用权力损害某人利益使另一人获利,但公共利益也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用以公用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可以构成公共使用。加拿大把公共利益范围严格限制在为公共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

日本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是指与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等基本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种用地包括公路建设、路外停车场建设、消防设施、博物馆、图书馆、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等35种公益事业项目。

3.3、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补偿标准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征收法或相关法律均有这样的规定:所有的土地所有人。承租人和占用者因土地被征收都有得到赔偿的权利。但各国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加拿大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

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具体来说包括四个部分:A.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市场价格补偿;B.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

C.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被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

D.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有:A.征收损失补偿;B.通损补偿)对权利人因征地而受到的附带性损失进行补偿),如搬迁补偿、歇业、营业规模缩小等赔偿;C.少数残存者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开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D.离职者的赔偿,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土地被征收而失业时发生的损失进行的赔偿;E.事业损失赔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造成的噪声、废气、水污染等损失的赔偿。

3.4、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

除去申请、调查等活动外,国外土地征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A.征收土地的公告或通知;B.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过程的透明程序;C.申诉程序。

加拿大通常的征地程序包括:征地者向征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征地者通知被征收地的所有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审批机构派调查员调查;发送审批证明;土地所有者申请补偿;与征地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地者进入土地等。

美国征地程序是:具有审核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进行实地调查。汇总并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高级督察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报价,若产权人与政府机关间有分歧则进行谈判→达到新的补偿价格→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及有关机关可实施强制征收。

四、国内的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4.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

我国的土地征收也有其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而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由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法律框架,没有独立的土地法,更没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我国的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土地立法层次低,由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诸如《土地管理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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