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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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1)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1)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
(一)完全补偿原则 (1)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2)
(三)公平补偿原则 (2)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
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 (2)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2)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3)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 (3)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 (4)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4)
1、尽可能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4)
2、大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
3、灵活运用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4)
4、严格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4)
5、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及其解决 (5)
(一)引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成因 (5)
1、法律方面的问题 (5)
2、社会方面的问题 (5)
(二)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 (6)
1、加强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 (6)
2、完善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 (6)
3、规范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6)
4、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集团 (6)
主要参考文献 (6)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或商业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补偿款难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充分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反而成了利益的受损者,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被迫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五游民”困境。为此,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征收补偿制度,特别是要以被征收农民需要安置的实际生产和生活成本老确定补偿标准,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缩小贫富差距,以保障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3、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保护盒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一方面,该原则变相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权力的寻租。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一)完全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完全补偿原则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所有权绝对理念下产生的。它要求政府必须补偿土地权利人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完全补偿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尊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的滥征地。但是完全补偿原则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极端的个人主义,往往使得为顾个人土地所有权二不惜毁损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不断发生。于是完全补偿原则在社会本位理念崛起后,日趋式微,逐渐被不完全补偿原则所替代。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不完全补偿补偿原则是在社会土地所有权理念下产生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土地所有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征收,并且征收时不必完全补偿,而仅需给予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要求政府权衡公益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适当给予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旨在缓和极端个人主义,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公益,推动社会整体福利建设,但是其本身犹如双刃剑,该原则极易抹杀私人土地所有权,刺激
政府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征地,完全抹杀私人利益。因此,基于对不完全补偿原则的修正,乃产生了公平补偿原则。
(三)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原则是对不完全原则的修正,要求调和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使得两者如轨道一样平行受到保护。既可以避免完全补偿原则对个人私益的过分保护,亦可以避免不完全原则对社会公益的过分偏袒,以期获得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的双丰收。在这种相互调和之新的理念下,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固应顾及社会公益,但同时亦只有让个人享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适度自由,社会全体的文明与发展方能期其健全。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三个部分。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而没有包括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由此而延伸的附带损失,尤其是没有包括农民的择业陈本和从事新职业的风险陈本。这一补偿范围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的精神,也与世界各国的土地补偿范围和标准相悖。
从民法角度讲,这种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未涉及到间接损失的补偿,更谈不上我国特有的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性质。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这一补偿范围和标准不仅不合理,也与科学发展观相悖,与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相符。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补偿,安置费用分为几个标准,并规定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的15倍,而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自行规定执行。该补偿标准让农民看起来不低,但实际上与城市生活相比,这是一个很少的数目,城市生活一切要花钱购买,城市住房教育文化医疗都是相当大的支出。缘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补偿标准作出了调整。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仍然是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依据,新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补偿额度,仍然没有改变补偿标准过低的实质。它只是对农民原来从事农业时的收益进行补偿,完全没有反映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更没有体现出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的价值差异。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现金补偿。这种补偿方式类似于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目的是不给企业留后遗症。但是,这种一次性买断行为却给社会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它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诱因。当前,城市上访人员中就有一大批过去被迫一次性买断的下岗职工。面对物价的飞涨,区区几万元的补偿安置费很快就被用完,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仅没有得到保障,相反还在下降。同企业的一次性买断一样,对失地农民的一次性现金补偿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事实上,一次性现金补偿也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因素考虑进去。一些农民因自身认识的局限,既不愿自己花钱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又无力解决自身的长远生计。于是,为数不多的补偿花完之后,只好沦为“三无”农民,不仅自身的生活水平保障不了,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为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从行政程序和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