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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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认识

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认识

( 一) 农村 土地权 属模 糊 , 补偿 收益主 体 不明确
《 宪法》 规定: “ 农村和 城市 郊 区的土地 除 由法 律规 定属 于 国 围则是 : 地价 补偿 ; 改 良物 的补偿 ; 接 连地 的损 害补偿 。 家 所有 的 以外 , 属 于集 体所有 ” 。但这里 的 “ 集 体” 是一 个模 糊的 概念, 属于 哪个 集 体所有 , 《 民法通 则》 和《 土地 管理 法》 有不 同的 用 包括 土地 补偿 费、安 置补 助 费 以及 地上 附着 物 和青 苗 的补偿 规定。 《 民法通 则》 规定: “ 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 依 照法 律属 于村农 民 费。 ” 显然 , 现行规 定 的补偿 范围过 于狭窄 : 首先 , 我 国将 土地 征收 集 体所有 的 , 由村农 业生产合 作社等 农业集 体经 济组织 或村 民委 补偿 范 围严格 限定在 与被征 收土地 有直接 联系 的经济 损失上 , 与 员 会经 营 、 管理 。 已经 属于 乡 ( 镇) 农 民集 体经 济组 织所 有 的, 可 被 征收 土地 有 间接联 系 以及 因此 而延伸 的一切 附 带损 失均 未列 以属于 乡( 镇) 农 民集 体所有 ” 由此可 见 , 土 地 的法律 产权 主体 为 人补 偿 范围 。 土地 征 收补偿 范 围没有 细化 , 只 是严格 限 定在与 被 村 或 乡、 镇 范 围 内的农 民共有 , 而村农 业 生产合 作社 或其 他集 体 征 收土 地有 直接关 联 的经济 上损 失 , 而对 被征 收人 的 间接损 失 , 经 济组 织只 是 以“ 经营者 或管 理者 ” 的身份 出现 。《 土地 管理法 》 如残 地 损失 、 经 营损 失 、 租金 损 失等根 本 没有考 虑 。这 不仅违 反 又规 定 : “ 村 农 民集体 所有 的土地 已经 分别 属于 村 内两个 以上 农 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还违反“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宪 民集体 经济 组织 所有 的,可 以属 于各该 集 体经 济组 织 的农 民所 法 原则 。其 次, 我 国征地 补偿 的权利 损 失仅 限于 土地 所有权 , 没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农 民拥 有 土地 发 展权 的 资格 。而 且 ,随着 科 技 的进 步 和社 会 的发 定 程度 的破坏 ,影 响被 征 地相 邻 区土 地 的产 值 和 当地 人 的生 活质 展 ,土 地 的平 均 年产 值 将会 逐 步 上升 。所 以 ,采用 耕 地被 征 收前 量 ,所 以应 该对 失地 者 和 当地 没有 失去 土地 但 是受 到 影 响的 村 民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倍 数 的计 算 方 法 对 失地 农 民进 行 补 偿 是 不 合 理 给 予 生态 方面 的补偿 ,这 样不 但 维护 了农 民 的切 身利 益 ,又 可 以 激励 征地 使 用者对 土地 的保 护 。 的。 马 新 文 认 为 农 民 应 该拥 有 土 地 财 产权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要 打 ( 3 )忽视 了被 征地农 民的参 与权和 监督 权 。 破 我 国土 地 公有 制 的制 度 ,他 认 为 当下 的 征地 补偿 制 度 是计 划 经 在 制 定征 地 补偿 方 案 时 ,作为 当事 人 的被 征 地农 民并没 有参 济 下 的产 物 , 已经 脱 离 了市场 化 改 革 的潮 流 ,农 民拥 有 了土 地 财 与 进 去 。所 以 ,政 府不 能 很好 的听取 被 征地 人 的想 法 和 意见 。此 产 权 ,可 以有 效遏 制 土地 在流 转 过 程 中 ,各级 官 员 的贪 污违 法 现 外 , 在土 地 补偿 款 的发 放 过程 中,个 别 地方 补 偿款 不 能 如数 进 入 农 民 的账 户 ,无 法切 实保 障被征 地人 的利 益 。 象 ,并且 能够在 很大 程度 上完 善征地 补偿 制度 。 ( 4 )征地 补偿 方式 单一 ,不 能保 障农 民 的长 远生 活 。 4对征地 补偿改革 的几点建议 目前 ,对 于 被 征地 农 民 的补偿 方 式 多是 以货 币的形 式 一次 性 随着 工 业 化 、城镇 化 进程 的加快 , 决 农 民的 生活 问题 。因 为 农 民的 文化 水 用地 转 变 为建 设用 地 , 导致 征 地现 象 愈加 普 遍 ,随 之而 来 的 征地 平 不 是很 高 , 加之 在 以前 的 生活 中只是 以土地 谋 生 ,使 得他 们 无 补偿 问题 也越 来越 多 。虽 然 征地 补 偿 的标 准从 2 O 世 纪5 O 年 代 至今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本 实行“ 当补偿” 正 原则 , 国实行 全部 、 法 直接 、 物质 补偿原
美 西方发 达 国家大 多采 损失, 残余 地和 相邻 地 的损 失, 经营 损失 和租金 损 失等可 以量化 则 , 国按 征用 时 市场上 的公 平价 值补 偿 , 的财产 损 失和难 以量化 的 附带损 失都未被 算进补 偿范 围 。最 后, 。 对农 民的安置 大 多采取 货 币安置 , 失地 农 民由于 劳动技 能缺 乏 , 用 完全补 偿的 原则进行 补偿 , 包括 直接损 害补偿 和 因征地 引起 的 间 接损 害 补偿 ,补偿 范 围较 宽 。我 国是按 照 土地 原用 途进 行补
( ) 地 补偿原 则缺 乏 宪法基 础 一 征
考 察 国外 大多 数宪法 , 无论 是 “ 完全 补偿” “ 、 公正补 偿” 还是 公 正的错 位争 议解 决机 制 。修订 后的 《 土地 管理法 》 实施 细则 及 “ 当补偿 ”基 本上对 征地 补 偿原 则做 出了 明确规 定 。 相 , 如美 国联 也未 对征 地 问题 上 的诉讼 范 围进行 明确 , 生纠纷 后 , 发 法院 往往 邦 宪法 规 定: 非 依正 当法 律程序 , “ 不得 剥夺任 何人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产 , 没有 合理补 偿 , 得征用 私 有财产 供公 共使 用” 。 国 不 。我
收 益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之 间的 矛盾越 来越 突 出, 导致 大量 农 民上访 , 响 了社 会发 展和 稳 定。本 文通 过对 国外 土地 征用 补 影 偿 制度 的 比较 分 析 , 足 于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 地补 偿标 准 、 式等方 面 , 出了完善 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 的 立 从征 方 提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第1篇题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XX县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XX县为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补偿标准不合理2.1.1 补偿金额偏低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普遍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2.1.2 补偿范围狭窄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财产不予补偿,导致农民损失较大。

2.2 补偿程序不规范2.2.1 征地公告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部分公告内容不完整,导致农民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了解不足。

2.2.2 征地程序不公开在实际操作中,XX县部分征地项目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 补偿分配不公2.3.1 补偿分配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去向不明,导致农民对补偿款的分配结果产生质疑。

2.3.2 补偿分配不均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被少数人非法侵占,导致农民补偿款分配不均。

三、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完善

其次, 只有依据这种 “ 公益优先说 ”才能合理解 释和 理 , 顺相应 的法律关 系。 一是土地征收是政 府代表 国家依 照法 律规定进行单方面意思表示 , 问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思如 而不 何, 因而是一种强制性公权行为。如果不是出于 为了实现公
益的特别需要 , 那就有悖 “ 主权在 民” 的宪政原则 。二是 国家
个人利益, 二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三是公共利益是实 现个人权益的保障或基础。这就是说 , 在一般情况或常态 意义时 , 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甚至
国家机 关的民事权利也 不能凌驾于公 民、 法人 之上 ; 只要涉
法律体系。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由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说认 为 , 管土地 征 收是 国家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而依 法 尽
首先, 公共利益” 以“ 来限制公民合法权利乃各国宪法
之通 例 。 世界 各 国 或有 关地 区 当局 都依 法 拥 有土 地征 收 权 , 是名称 略有 区别。例 如 , 只 美国称 为“ 最高 土地权 ” 的行 使 , 国称 为关于土地 “ 英 强制 收买” “ 或 强制取 得 ”法国、 国 , 德 称 为关于土地 的 “ 收 ” 日 则称 为“ 征 ,本 土地 收用 ” 土地 收 或“ 买” 。各 国 或有关 地 区均规 定 , 这种 公权 行 为之实 施 , 收将主 要导致 三种法 律关 系的 土地 改 变 : 是农村土地 转变为城市 建设用地 : 一 二是农村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转变 为国有土地 ; 是城市建成 区的房屋 , 划 三 因规 或其 它公共利 益 的需要 而必须 进行拆 迁 , 国有土 地使 用 其 权 在 事实上被 征收 。相 比之下 , 土地私 有制 的国 家或 实行 地区, 其土地征收法律关 系相对单纯 。 2 我 国土地征 收 当事人 制度 的特 点。我 国土地 征 收 . 当事人 包括土地 征 收权 人 、 土地 需用人 和被征 收土地 原权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着农 民丧 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房屋所有权 以及对耕种 的庄稼 、 土 地上的其他 附着物 、 种植物等所有权 。 二 、完善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的
建 议
补偿。
失地农 民实行身份转 ‘ 农转非 ’再把他 ,
们 纳 入 城 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范 围 , 对 农 民 是 进 行 再 结 构 化 , 之 融 入 新 的社 会 经 济 结 使
包 地流转和 土地开 发整理 新增加 的耕地 等 ,使 被 征 地 农 民有 必 要 的耕 作 土 地 , 继 续从事生产 。
参考文献:
1 沈 开举 . 收、 . 征 征用 与补偿 . 京: 北 法律 出版
社.067 2 0 :
的进 行估价、 补偿 。补 偿额度的计算应 当
按 照 在 不 低 于 国 家 统 计 部 门近 年 内 公 布
发 成 住 宅 区 、 业 区 , 么 这 一 类 补 偿 的 商 那
www. u n iu n h . o 管理观察 ‘ g a l a c ac r g n 总第 4 7期 0
之 没 有 相 应 的 生 存 技 艺 , 往 陷 入 孤 立 无 往
援的境遇 ,其 适应也 需要一个 很长 的过
程 。 以在 征 地 补 偿 的 中 就 必须 考 虑 这 一 所 必 要 因 素 , 而 解 决 他 们 在 失地 以后 遇 到 从 风 险 的 基 本 存 活 能 力 。 例 如 , 立 失 地 农 建
依 据 就 应 该 按 照 其 转 变 用 途 后 的 性 质 进
行补偿, 这一计算标准就应 当是 按照 市场
论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的完善
口 张 艳
( 定 市 地 产评 估 中 心 ,.l 保 定 保 ;'c -: -t J 0 15 ) 70 1

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法律

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法律

农村⼟地征收及补偿相关法律2016年农村⼟地征收及补偿法律政策要点解读:1、什么是农村⼟地征收?农村⼟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丧失⼟地所有权、使⽤权的单位和个⼈予以补偿的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利益”应当需要公共界定,不能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谈!2、农⽤地转为建设⽤地应当符合哪些规定?《⼟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地转⽤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地转为建设⽤地。

”第⼆⼗条规定,“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市、县⼈民政府按照⼟地利⽤年度计划拟订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对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进⾏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案由批准农⽤地转⽤⽅案的⼈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案时⼀并批准。

(三)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分别供地。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地的,由市、县⼈民政府拟订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般来说,涉及农⽤地转建设⽤地的建设占⽤⼟地,应该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地转⽤指标;如果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的,不仅要符合⼀般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地的⼤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是市、县⼈民政府按照⼟地利⽤年度计划拟订⽅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
用处 于混 乱无 序 的状 态 。一 旦 补偿 费 花 光 了 , 失
纠 纷无 不 与 我 国 土地 征用 补 偿 制 度 的不 完 善 有 关 。这 些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以下几 方 面 : ( ) 一 征地 补偿 费用 过低 征 用土地 是 国家 为 了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势被动地位 , 没有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机会 , 知情 权 、 与权都 被剥夺 了。 参
二 、 国农村 土 地 征用 补 偿 法 律 机 制 的缺 陷 我 分 析 ( ) 一 现行 征地补 偿标 准违 背市 场基 本规则
以上地 方 政 府 得 到 6 % 一7 % 。有 的 农 村 集 体 0 0 经济 组织 克扣 、 留土地征 用补偿 费 , 至独 自占 截 甚 有, 而不发 放给失 地农 民 。
安 阳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3 5
论 我 国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补偿 法 律 机制 的完 善
刘 志 坚
( 安阳工学院 , 河南 安 阳 4 50 ) 5 00
[ 摘
要 】 国最 初 的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是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建 立 起 来 的 ,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我。因 此 , 在没 有 建 立 完 善 的保障 机制之 前 , 去 土地 就 意 味 着失 业 和 失 失
去保 障 。 ( 失 地农 民参 与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的 权 利 被 四) 剥夺
主要 问题 。按 照《 地 管理 法》 规定 , 限为 产 土 的 高 值 的 l , 高 不超 过 3 6倍 最 0倍 , 亩产 值 10 按 00元 计算 , 助费最 高为 3万元/ 。按农 村居 民人 均 补 亩 生 活消 费支 出计算 , 能维 持 7年左 右 ; 目前 城 只 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可 见政 府对 农村 集 体土 地 的征 收并 没有 充分 考虑 按 市场 公
方能彰 显社 会的 公平 ! 因为 当个别 人或 一部 分人 因国家 的土地 平 的原 则进 行 补偿 , 仅按 照被 征 收土地 的原 用途 进行 补偿 , 仅 充 抚慰 色彩 浓厚 , 根本 没有 考虑 到土 地 征 收行 为而承 担 的义 务超 过相 同情 况下 的其他 人时 , 国家应 设法 其 量是一 种 象征 性 的补偿 ,
的补偿 费用 包括 土地 补偿 费 、 安置 补偿 费、 以及 地上 附着 物和 青
会 不 稳定 的诱 因之 一 。 本文 拟从 土地 征 1 偿 问题 入 手 , 土地 苗 的 补偿 费。 见补偿 仅 限于与 土地 有直 接联 系 的一部 分损 失 , 改补 对 可
征 收 过程 中如 何保 障农 村集 体 及其 成 员的 土地 权益 充 分实 现予 最主 要 的是缺 乏对农 村集 体丧 失土地 所有权 、 民的土 地经营权 农 以探 讨。
因遭 受特 别 异常 的牺牲 时 , 基于 公平 正义 的精 神 , 会全 体应 当 社
承受 土地征 收行 为给土 地所 有权 人及相 关权 利人所 造成 的损 害 。 二、 我国土 地征 收补 偿制 度 存在 的问题
所 以, 以土 地 对农 民的效用 价值而 仅 以土地 的直接 经济效 益来 不

补偿 。 如有学 者 认为 : 现有 规 定对被 征收 的土 地 , 正 “ 只给少 量 的 地 力 、 上损 失补 偿 费和失 去土地 人 口的安置 费 , 包括土 地本 地 不

我 国农村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理 论 基础
农村 土地 征收 足我 国土地 征收 的重要 形式 , 是指 国家基 于公 身 的价格 。 际上 只承认 集 体土地 使用 权 的存在 , 否认 了集体 实 而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权 , 按 国 家规 定 的合 法程 序 进 行 。 须 根据 我 国 《 地 管 理法 》 其 《 施 条 例 》 土 及 实 的有 关 规定 . 用 土 地一 般 要 履 行 以下 程 序 : 征 () 1 申请 ;2 选 址 ;3 商 定 补 偿 安 置 方 () ()
案 ;4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 5 核 发 国 有 土地 () ()
根 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第4 条 ( ) 《 7 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 例 》 6 ( )在 农 村 土 地征 第2 条 略 , 收 中确 立 公 平 补 偿 对 于 保 护 农 民权 益 、 规 范政 府 行 为 、 化 资 源配 置 、 护 社会 优 维
征 收补 偿 的方 式 是 指 在 征 收 补 偿 的 过 程 中 国 家对 遭 受 损 失 的农 民进 行 补 救 所 采 取 的各 种 形 式 。正 确 适 用 补 偿 的 方
等 保 护 。 当 开放 土地 一 级 市 场 . 政 府 适 让 成 为 这 一 市 场 上 起 监 督 作 用 的 中介 者 , 这 是 一 个 建 立 在 尊 重 历 史 和 承认 现实 的
基 础 上 的 制度 创 新 。
( ) 索 新 的 补偿 方式 5探 政 府 在 工 商 、 务 等方 面 , 以 出 台 税 可 相 应 的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失 地 农 民兴 办 城 乡第 三 产 业 和 自主 创 业 ,多 形式 开展 就 业 和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失 地农 民 的 劳动 技 能 和 再 就 业 能 力 。 允 许 农 民 以 土地 使 用 权 入 股 、租 赁 等 方 式 参 与 经 营性 项 目的 合 作 开 发 或 自行 开 发 经 营 。让被 征地 农 民能 长 期 分 享 土 地 的 增 值 收 益 。在 征 地 时 按 照 一 定 面 积 比 例 留 土 地 给 集 体 使 用, 由村 集体 用 这 部 分 土 地 发 展 二 、 产 三 业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以 更 好地 解 决 农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9 2 一
【 费碌配置 1 农业经济来自2 0 1 8  ̄ 2
集体之 间的关系好 比是 买卖双方 , 被 征地农村集 体希望获得 身的利益 目标 ,或者说政府 自身利益本身也 是一个复杂的 目
比较 合理 的补 偿 ,而用 地单位希望 以较低的补偿 支出获得土 标 函数 ,其 中不但包括政府本 身应当追求 的公共 利益 ,也包
关键词 :农村土地 征 地补偿 问题 设想
我 国} i 勺 土 地所有权制度是 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的二元 制形 式划分 。目前 ,我 国农村 集体土地被征收 问题 表现最为
( 三)土地征收补偿费整体偏低
《 宪法》 、《 物权法》只是规 定给 予补偿 ,但对于是 由国家
突出 ,但对该类案件 的处 理因没有严格依法 ,往往随意性较 给予补 偿还是 由用地单位给 予补 偿则没有明确规 定。 由于用
农 经 济
2 0 1 3 / 2
完 善我 国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的法律思 考
◎ 文 维
摘 要 :我 国城 市土地 资源的有限性 ,使得城 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 用。 目前我 国征地 制度 在
征地程序 、 目的、补偿 等方面存在 的弊端 ,已经制约 了经济、社会、农村的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 背后 交织着各种 观 念的碰撞 、利益 的冲突、制度的羁绊与 法律 的滞后 ,亟待从程序 与实体方面针对我 国土地征 收和补偿制度 的缺 陷予 以完善 , 本 文从我 国现行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度存在的 问题 和原 因入 手,提 出如何 完善我 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设想。
大 ,很难使当事人信服 。因此 ,有必要探究 纠纷 产生背后的 地单位 既要支付地价又要支 付补 偿 ,补偿费用 中包括 对被征 深层次原 因 ,从理论 上构 筑农村土地征 收补 偿纠纷的解决方 地 农 民的社 会保 障费 ,用 地单 位 的成本 增加 ,盈 利空 间减 案 ,以法律公平理念 为出发点 ,维护农村稳 定 ,推动农村经 小 ,因此压低补偿费用 是用地单位的首选 。 济和谐发展。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 ) 垲 征 收 补 T 勺 本 原 则 在 各 国 的 土 地 立 一 土 鬟声 蓉 法 巾 都 规 定 了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 7 9 法 国 人 权 宣 8年 1 言 第 l 条 规 定 : 所 有 权 … … 非 依 法 律 认 定 为 公 共 需 7 “ 要 , 事 先 给 予 公 平 补 偿 , 得 剥 夺 . 明 确 规 定 了 公 平 并 不 . ” 补 偿 的 观 念 。 而 , 公 平 补 偿 ” 为 征 收 补 偿 的 基 本 原 因 “ 作 则 是 毫 无 疑 义 的 。 是 这 里 所 说 的 公 平 补 偿 , 含 义 究 但 其 竟 是 指 弥 补 财 产 权 人 完 全 损 失 的 “ 全 补 偿 ” 还 是 仪 完 , 给 予 “ 当 补 偿 ” ? 关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的 原 则 大 致 有 适 呢 有 以下 二 种 :1 三 [ =


国外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之 借 鉴
财 产 具 有 财 产 权 人 作 为 生 活 基 础 的 意 义 , 么 . 其 损 那 对 失 之补偿 , 不仅 限于 对其 财产 的市场 价格 以评 f 就 占,
还 应 考 虑 其 附 带 性 损 _ 补 偿 ,甚 至 有 必 要 给 付 财 产 权 火 , 人 为 恢 复 原 来 的 生 活 状 念 所 必 需 的 充 分 的 活 补 偿 比 如 说 因 公 共 建 设 的 需 要 .一 般 市 民 的 土 地 或 房 犀 受
该 限 制 财 产 权 的 内 容 在 法 律 的 权 限 之 内 , 【l 蛰 求 权 太此
的征 地补 偿制 度 的要求 仍有 一定 距离 。 因此 , 本文 从 借
鉴 别 罔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 发 , 比对 我 国 现 有 制 度 存 在 的 缺 陷 . 进 而 对 完 善 我 罔 现 行 的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提 出

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探讨

乡 )各 地 政 所 [ 1。 (镇 级 方 府 得2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 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 但缺乏农民实际参 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 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补偿方案制定后才 公告告知农民, 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
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以牺牲农民利益 换取城市发展, 对农民利益缺乏保护。其突出问题为: (一)补偿标准过低, 测算依据不合理 征收补偿费仅考虑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 不考虑 土地本身的价值, 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 没有将土地作 为资产处置。而且还规定,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总和不 得超过土地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法定的征地补 偿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另外, 征地补偿 范围没有覆盖土地上的他项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 (二)补偿方式单一, 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 置两种方式。只在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
起诉。
收稿日 2006-05-23 期二 作者简介:张传先(1955-) , 河南新乡人.副教授。研究 向:法学。 男,
新乡教育学院学报
20 06 年
征地补偿立法与实施层面的问题, 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无 法维持生产和生活, 很多农民走上了上访、 告状之路, 失地农 民的群访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二、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途径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补偿主体和权利人 补偿主体是农村土地征收中向农民给付补偿金的主体, 在征地补偿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对此问题, 理论界一直 不大关注, 政府充当补偿主体似乎不容质疑。从实践来看, 由政府充当补偿主体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政府会千方百计从 征地中赚取差价, 增加“ 权力寻租” 的风险, 使行政成本增加。 至于征地补偿中的权利人, 应为丧失土地的农民本人, 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 如果经两者协商, 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合理安置的, 补偿费用可转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和范围 补偿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征收 补偿的利益衡量, 不仅应该考虑政府的经济利益(表现为征 收成本) , 还应衡量征收者( 国家) 与被征收人之间具体的利 益关系。一方面, 补偿金额应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国家 国力(包括经济、 环境等承受力) 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 方面, 土地征收又不能使被征收人有明显不公平或被剥夺的 感觉, 因此补偿下限应使被征收人的生活状况不低于征收前 的水平, 并随社会发展有提高的趋势。 就各国的实践来看, 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存在不 同的模式:一是完全补偿. 即要求对征收实行全额补偿。遵 循“ 财产权绝对保障”以土地征收所导致失地农民的直接损 , 失和间接损失作为标准。二是适当补偿模式, 即规定对征收 实行适当的补偿。三是公平补偿模式, 即权衡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后决定补偿的原则。四是合理补偿模式, 即权衡公益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及完善
法商论坛
论我 国 民族 自治地 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及完善
丁 园园
( 州大学法 学院 贵
贵州贵阳 5 02 ) 5 0 5
摘 要 :农业是 冈 民经 济的基 础,土地是农 业赖 以存在 的根牡。土地埘 于农 民柬说是他们 安生立命的养 料:J 州时对 于城 市 来 说, : 其发腱 的载 体,农村 : 地的成为 城市用 地币 要的补给来源 。民族 白治地 由于其独特 的文化背 景 , 且经 济 l 地足 t 而 发展较 落后 ,土 地对 十农 民的意义更加 重要 ,因此保 护农 民的土地使用权对 于西 部丌发 及稳定边疆有着重 要 的作 用 。 关 键词 :民族 [治地 方 地 征收补偿 必要 性 问题及 完善 J


益, 满足 公共利益 。 足这绝不是意味着 个人利 益对社会利 但 益就要完全无 条件 的服从 , 因此当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个 人利益作 L 了牺牲 , 必须要求 困家给 予个人损 失 以充分合 f J 就 理 的补偿 ,以弥补 ■并 的平衡 关系。 () 系国 家的长久稳 3关 定与发展。近年 来 ,由于城 m建设的扩 张,大量 的农村土地 被征收 ,失去 地 的农 民失去 了生活 资料,被迫 涌入城 市, 增 加了城 市的流 动人 口, 这对 城市的安全和稳 定都 构成 了很 大 的威胁, 甚至 农}在 火地后连基本生活 都得不 到很好的保 障 。同时由 补偿 标 准低 , : 补偿款发放不及 时或被 克扣,农 民利益得不 到保 障 , 民无奈之下走上上访 、申诉之 路。久 农 而久之 将会 影 响到国家 的稳定和社会的 安定 团结 。 ( 二)我 国 民族 自治地方农村土地 征收补偿 的现状 我 国农村 土 地征 收补偿 制度并 非像 西方 发达 国家 ~样 发达 , 虽然 我国早在 建 国初就 已经 建立了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但是 ,由于历史和现 实的各种 原因 以及 客观条 件都致 使我 国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的发 展异 常缓 慢, 并存在诸 多 问题 近年 来,由十 我 国经济不 断的快 速发展 ,对农村土地 征收极其频 繁 , 中不少是 盲 目的征收 , 其 囤积 土地 , 事商 从 品住宅或办 公 , 并非公兆利 益需要。 尤其 是在土地 被征收 以 后对于 失地农 民的补 偿极度不合理 , 严重 的损害 了农 民的合 法权益 , 且还存 在挪用农 民补偿款 的现象 。同时 , 并 现行法 律规定的补偿 依据和 计算标准还有很多 是计划经 济 的产物 , 与现实极为不 符 , 而且也极 不具有合 理性 , 与市场 经济完全 脱节 ,严重损 害农 民的利益 。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 国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1 土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低 .
偿 的。被征收 土地 的真正价格应 当是政府 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 市场价格 , 而现在政府 对失地 农户 的补偿 价格 比政府 出让 的
土地征收补偿 标准 主要 规定 在 《 地管 理法 》 中。就 市场价格往往低 了很多 。可见 , 土 当 政府并 没有 按 照市场 价格 对 《 土地管 理法 》 而言 , 收耕地 的土地 补偿费 一般情 况下 为该 农地进行补偿 , 征 因此政府从征地 中获益最多 , 这也 刺激 了有些 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 的 6至 1 , 0倍 安置 补助费为该 地 方 政 府 滥 用 征 地 权 。
( 阳师范 学 院 南

法 学 院 , 河南
南阳
4 36 ) 7 0 1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近几年在我 国由土地征 收引起 的社会问题 日益严峻 。征地 问题 的存在 , 归根到 底是 由于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 制
度不完善导致的。我 国- ̄ + - -
1 " 偿标准低 、 补偿范 围窄、 补偿 方式不够 灵活 , 些都迫 切 需要 改 革。因此 , 这 有必要 从
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 的 4至 6倍。我 国按照土地 年 产值进行补偿 , 并且 明确地规定了倍数 , 明显地 限制了补偿 金
2 缺 乏 对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补 偿 .
在《 村土地承包法》 农 制定 以后 ,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是物权
额, 而土地具有 耐用性 和可开发性 等特点 , 一旦转 为其它 的用 已经得到确认 。其他 国家在土地征收时是必须对他 物权进行 途 , 价值会远远 大于耕 地时的价值。 其 补偿的 , 在我国并不对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 行补偿 , 就侵 害 而 这 首先 , 土地 补偿 费为该耕地 被征 收前 3年平 均年 产值 的 了农 户的财产权 。由于我 国的土地 制度 是土地 集体 所有 制 , 6至 】 0倍并不合理 。因为我 国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根 据法 律规 那么农户就具有双重身 份 , 一是作 为集 体经 济组织 的成员 , 对 定一般为 3 , 0年 而且 承包 期限到了 以后 , 果没有其他 原因 , 土地享有共有权 。另外 , 为土地 承包 经营 权人 对土地 享有 如 作 可 以继续承包 。所 以以耕 地年 产值 的 4至 6倍 进行 补偿 , 买 完整的使用权 。从这个 权力结 构也 可 以看 出, 国农 户对土 我 断农户对农 地 3 的使用权 , O年 不能说是合理 的。 地是有双重权益 的, 而现 在法律 规定 只对集体 所有 权进 行补 其次 , 土地 管理 法》 《 的补偿标 准是按 照土地 的原 用途 给 偿 , 这个补偿费 就是 土地补偿费 , 而没有对农户的土地 承包经 予补偿的 , 而土地被 征收后 , 由于改变用途 , 土地 的价值 往往 营权进行补偿 , 这是 不合 理的 , 这也 导致 我 国土地补 偿 费低 , 会增加。在国外征收土地 , 都是按 照土地最佳用途来补偿 的 。 影 响 了 失 地 农 民 的生 活 。 又由于农产 品的价格 低 , 即使按照最高标 准给予补偿 , 补偿费 3 土 地 征 收 包括 了 经 营性 用 地 . 用也是很 少。如 《 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 于统 一全省 耕地年 产值 我国的土地征收不仅 包括 了公 益性用 地 , 而且 包括 了经 和征地 补偿标 准 的通 知》 1条规 定 : 全省 的耕 地 ( 括灌 营性用地 。所 谓经营性用 地 , 第 “ 包 是指 工业 、 商业 、 房地 产开发 用 溉水 田、 望天 田、 山垅 田、 水浇地 、 地 、 地 , 同 ) 旱 菜 下 年产值 划 地 。对经营性用地进行征收不仅 违反了宪法 的规 定—— 土地 分为五 等 : 等 每亩 10 一 6 0元 , 等每 亩 10 二 50元 , 等 每 亩 征 收的 目的只能是为 了公共利 益 , 三 而且还 制约 了我 国土地 征 10 4 0元 , 四等每亩 10 20元 , 五等 每亩 10 0 0元 ” 。按这 个标 准 收补偿制 度的改革 。 的一等 每 亩 10 6 0元 , 6倍 还 不 到 100元。另 据 财 经 网 第 00 首先 , 土地通过 市场 机制 买卖所 获得 的对 价通 常高 于征 13 5 期报道 , 西部某省农村工 作领导小 组办 公室对 全省 1 个 收补偿 的价格 , 1 因而经 营性用 地的征收损害 了农户 的利益 。 县 ( 及 42户 失地 农 民生 计状 况 的调 查 ,0 0年 至 2 0 区) 3 20 03 其次 , 国的土地征 收补偿 从长 远来 看要 按照 市价给 予 我 年全省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耕地 补偿 2 0 7万元 , 中 , .7 其 公路 一 补偿 。所谓按 照市价进行 补偿 , 就是按 照 土地 在市场 上 出售 般为每亩 0 6万元 , 路一般 每亩 0 8 . 铁 .2万元 , 其他项 目一 般 所能获得 的价格进 行补偿 , 就是 购买人所愿意支付 的价格 。 也 为每亩 3 5万元 , 营性开发项 目一般 为每亩 6 5万 元。 . 经 . 因为征收 的土地不 可能 真正 出售 , 以要 比照其 他 同类 土地 所 第三 , 国外对 征收土地 的补偿一般 是 按照 被征 收土地 的 出售 的价格来 予以补偿 , 同一地 段同种级 别 的其他 土地 出 如 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的 , 我国是按 照农地 年产值 倍数 进行 补 售 的价格 。因为我 国现在经营性用地 与公 益用 地都 是通过 土 而 收稿 日期 :0 8—1 一 4 20 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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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文通学院题目姓名学号院(系)专业、年级指导老师二零一一年十月目录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1)(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1)(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一)完全补偿原则 (1)(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2)(三)公平补偿原则 (2)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 (2)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2)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3)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 (3)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 (4)(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4)1、尽可能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4)2、大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3、灵活运用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4)4、严格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4)5、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四、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及其解决 (5)(一)引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成因 (5)1、法律方面的问题 (5)2、社会方面的问题 (5)(二)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 (6)1、加强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 (6)2、完善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 (6)3、规范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6)4、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集团 (6)主要参考文献 (6)浅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或商业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补偿款难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充分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反而成了利益的受损者,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被迫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五游民”困境。

为此,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征收补偿制度,特别是要以被征收农民需要安置的实际生产和生活成本老确定补偿标准,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缩小贫富差距,以保障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

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1、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3、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保护盒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一方面,该原则变相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权力的寻租。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一)完全补偿原则土地征收完全补偿原则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所有权绝对理念下产生的。

它要求政府必须补偿土地权利人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

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

完全补偿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尊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的滥征地。

但是完全补偿原则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极端的个人主义,往往使得为顾个人土地所有权二不惜毁损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不断发生。

于是完全补偿原则在社会本位理念崛起后,日趋式微,逐渐被不完全补偿原则所替代。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土地征收不完全补偿补偿原则是在社会土地所有权理念下产生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土地所有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征收,并且征收时不必完全补偿,而仅需给予不完全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要求政府权衡公益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适当给予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旨在缓和极端个人主义,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公益,推动社会整体福利建设,但是其本身犹如双刃剑,该原则极易抹杀私人土地所有权,刺激政府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征地,完全抹杀私人利益。

因此,基于对不完全补偿原则的修正,乃产生了公平补偿原则。

(三)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是对不完全原则的修正,要求调和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使得两者如轨道一样平行受到保护。

既可以避免完全补偿原则对个人私益的过分保护,亦可以避免不完全原则对社会公益的过分偏袒,以期获得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的双丰收。

在这种相互调和之新的理念下,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固应顾及社会公益,但同时亦只有让个人享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适度自由,社会全体的文明与发展方能期其健全。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三个部分。

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此可见,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而没有包括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由此而延伸的附带损失,尤其是没有包括农民的择业陈本和从事新职业的风险陈本。

这一补偿范围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的精神,也与世界各国的土地补偿范围和标准相悖。

从民法角度讲,这种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未涉及到间接损失的补偿,更谈不上我国特有的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性质。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这一补偿范围和标准不仅不合理,也与科学发展观相悖,与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相符。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我国《土地管理法》把补偿,安置费用分为几个标准,并规定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的15倍,而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自行规定执行。

该补偿标准让农民看起来不低,但实际上与城市生活相比,这是一个很少的数目,城市生活一切要花钱购买,城市住房教育文化医疗都是相当大的支出。

缘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补偿标准作出了调整。

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仍然是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依据,新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补偿额度,仍然没有改变补偿标准过低的实质。

它只是对农民原来从事农业时的收益进行补偿,完全没有反映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更没有体现出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的价值差异。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现金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类似于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

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目的是不给企业留后遗症。

但是,这种一次性买断行为却给社会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它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诱因。

当前,城市上访人员中就有一大批过去被迫一次性买断的下岗职工。

面对物价的飞涨,区区几万元的补偿安置费很快就被用完,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仅没有得到保障,相反还在下降。

同企业的一次性买断一样,对失地农民的一次性现金补偿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事实上,一次性现金补偿也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因素考虑进去。

一些农民因自身认识的局限,既不愿自己花钱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又无力解决自身的长远生计。

于是,为数不多的补偿花完之后,只好沦为“三无”农民,不仅自身的生活水平保障不了,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为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从行政程序和争=争议解决程序来看,主要缺陷表现在五个方面:(1)缺少征地目的的公益性认定程序。

对于公益性的认定,往往取决于征地单位单方面的意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仅集中在土地审批之后,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和征地人没有法定义务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在征与不征以及如何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

被征地农民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以对抗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货不合理的征收。

(2)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较低尽管征地法规也有将征地信息公开的要求,但实践中,却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

目前,征地信息公开的最好形式是网络,但农村网络发展相对滞后,即便某些农村有了网络,但网络的利用主要限于上学的孩子,大人们一般不会用。

他们也不关心征地信息,甚至电视节目也少看,要看也主要限于一些电视连续剧。

农民们甚至对新闻也不关注。

所以,即使土地审批机关将有关征地信息全部在网络上公开,农民们也未必能了解到。

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征地公告、拆迁动员会等有限形式。

(3)征地程序中缺乏被征地人的参与按理说,被征地人是直接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参与到整个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过程中,但实践中,被征地人往往被排除在外。

征地参与的主体仅为征地调查人员、乡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的个别领导。

事实上,被征地人根本无法了解到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的具体补偿安置标准、乡镇政府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具体情况。

当然,农民们的意见在征地过程中也不重要。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规定,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是说,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不能影响到政府的征地决策。

正是由于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不了解,征地过程中的不民主,导致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土地征收的受害者。

(4)确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时,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相对人对征用地没有确认的法定权利,即是说不管你同意与否,都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在协议发生纠纷时,农民申请的行政裁定、行政复议,只能由政府协调解决,而政府原本就是运动员,其协调和裁定大多对农民不利,即便走上司法诉讼程序,农民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原因在于中国的司法在很大程度上还缺失独立性。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相对城市来说,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滞后许多,农民事实上缺失社会保障。

如果说有,那只能是土地,它既保证农民就业,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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