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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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学校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经省学位办批准,学校决定在部分有双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中开展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工作。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专业设置

双学位专业由拟设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组织审核,获得省学位办批准后设置。申请设置双学位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学士学位授权4年以上;

2.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

3.是学校的优势、学科专业;

4.师资力量等教学资源充足,达到规定的办学要求;

5.制定有规范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二、修读条件

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有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成绩良好及以上,且没有课程补考记录;

2.学生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4.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

5.招生规模控制在同年级本科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修读双学位安排在第一学年结束时进行。学生填写《XX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主办学院审核;

2.主办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公布结果。

四、学业要求

1.双学位课程包括全部学士学位课程、主要专业课程、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规格要求与该学位的主修专业相同。

2.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辅修专业的学分必须达到55学分,其中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不少于8学分。

3.学生修读双学位从本科二年级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五、成绩管理

1.学生经主办学院录取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次申请。

2.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3.双学位学生的学习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

六、学位授予

1.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符合学校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辅修专业学位的学分并且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

2.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或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授予双学位。

3.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但合格课程过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低于25学分者,颁发《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七、收费方式

1.双学位实行按学分缴费制度,每学分1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分200元);重修课程重新收费。

2.主办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将下学期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所修课程学分数报财务处;修读学生按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修课费。

3.修读双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收取,学生凭收费票据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中途放弃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填写《取消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

1.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试行。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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