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冀卫农基[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3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程序,实施便民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罹患肺癌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的“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____年,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疾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帮助患重特大疾病的人们获得更好的医疗救助,我国政府决定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该基金旨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和相关服务,以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金来源1.政府投入。
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将来自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将通过财政预算划拨资金,确保基金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
2.社会筹资。
为了增加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政府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金筹资活动。
可以通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捐赠、个人志愿者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善款。
三、基金管理1.设立机构。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基金,政府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2.公开透明。
基金的运作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1.符合条件的患者。
基金将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特殊困难的患者,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户、残疾人等。
2.医疗费用补助。
基金将用于补助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相关服务。
基金将提供相关服务,如医疗救助咨询、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等,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康复和恢复生活能力。
五、基金申请和资格认定1.申请条件。
患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相关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2.资格认定。
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患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经济困难和患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基金支援的资格。
六、基金资金使用管理1.资金监管。
基金管理机构将对基金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2.项目管理。
基金将设立专门项目组,负责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其疾病状况和经济状况确定其补助金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冀财社〔2020〕140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社〔2020〕1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___万元,其___%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___%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___%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
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医疗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面对重特大疾病时,医疗费用的负担常常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____年启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本文将在____字的篇幅内,对该基金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金的设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____-2025)》提出了“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三、基金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全周期、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生活安全和健康权益。
2. 原则:(1)公平原则:基金的利益分配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制度设计和运行透明原则:基金的制度设计要合理,运行要透明,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信任该基金。
(3)急需救助原则:基金将重点救助重症急重、罕见病等急需救助的患者。
(4)综合干预原则:基金将通过综合干预措施,促进患者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品质的提高。
四、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金额作为基金的初始资金。
(2)社会捐款: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3)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可通过投资运营、资产盈利等方式取得其他合法收入。
2. 资金管理:(1)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运行需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资金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运作。
五、基金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1. 救助范围:(1)重点救助重症急重患者:包括严重损伤、急性器官衰竭、危重感染等急危重症患者。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是指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的一种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
为了更好地了解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我们需要对其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疾病可以享受大病救助。
根据河北省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尘肺病、职业中毒、重型精神疾病、艾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大病救
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医疗费用补偿,二是生活补助。
医疗费用补偿包括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报销,生活补助包括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的一定比例补助。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申请流程。
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
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大病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政策保障。
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将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生活费用补助,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
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详细了解大病救助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享受大病救助,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依法享受相应的补偿和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1. 背景介绍大病救助是为了解决因罕见病、重大疾病等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并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是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
2. 补偿范围根据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以下是补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 罕见病、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 - 视觉、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丧失的康复设备费用; - 丧失办公、生活自理能力的辅助设施费用; - 高额住院费用; - 住院期间的诊疗费用和特殊用药费用。
3. 补偿标准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根据具体的疾病和费用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大致的补偿标准: - 罕见病、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为实际费用的60%; - 视觉、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丧失的康复设备费用的补偿标准为实际费用的50%; -丧失办公、生活自理能力的辅助设施费用的补偿标准为实际费用的40%; - 高额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为实际费用的50%; - 住院期间的诊疗费用和特殊用药费用的补偿标准为实际费用的7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用于参考,并不能代表具体情况下的补偿金额。
4.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河北省居民可以申请大病救助补偿: - 出生在河北省; - 河北省户籍或居住在河北省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 诊断为罕见病或重大疾病; - 申请人和家庭的年收入未超过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5. 补偿申请流程以下是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的申请流程: 1. 患者或其家属向当地社区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 社区或医疗机构审核资格,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提交申请表格、相关医疗证明和个人资料; 4. 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5.补偿金额由河北省财政拨付; 6. 患者或其家属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费用补偿。
6. 补偿实施机构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实施机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大病救助工作; - 河北省医保局: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和管理补偿资金;- 当地社区或医疗机构:负责收集证明材料、受理申请和协助申请人办理补偿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可实行调剂金制度,也可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冀政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三、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合理适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冀政函[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2〕1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9日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为巩固扩大三年医改(2009-2011年)阶段性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和增进全省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努力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功能;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2023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3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渐增加,重特大疾病患者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这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对于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国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我国决定在2023年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逐步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负担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健康权益。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持续。
三、资金来源1. 设立专项基金:依法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拨款、社会助力、慈善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2. 社会保险基金支持:将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基金划拨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3. 慈善捐赠:各类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可以自愿捐款支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1. 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重型心脏病、器官移植、罕见病等。
2. 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和医疗费用,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救助限额:设定每个人的救助限额,超出限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限额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医疗资源状况进行确定。
五、救助程序和流程1. 申请资格审批:患者需提供相关资料,经过医疗救助审批机构审核,确保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
2. 医疗救助报销: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报销。
患者需要根据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提供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资料。
3. 救助资金支付:救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4.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专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增加。
然而,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导致许多患者难以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丧失了获得及时有效治疗的机会。
因此,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建立普及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面对重大健康危机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2.构建全面的重疾救助体系,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三、措施1.建立全民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和工作人员中扩大至全民,并实现制度的统一2.加强基金筹集和管理。
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充足。
3.完善医疗保险待遇。
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药品保障、门诊保障、康复保障等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推行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度。
5.完善重疾救助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
6.完善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评估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加强对救助对象的跟踪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社会支持。
7.改善医疗服务品质。
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提升和管理水平提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8.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公众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四、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和职责。
2.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系,统一保险标准、费率调整机制、基金筹集和管理制度。
3.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基金,完成基金的筹备工作,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唐民通〔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指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冀政办[2005]29号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正文:----------------------------------------------------------------------------------------------------------------------------------------------------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冀政办[2005]29号)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 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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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
各地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县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就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全面落实《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级以上财政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依规做好基金筹集、核拨、支付工作。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各地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手续和程序,依规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三)适当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设区市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予以补助。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资助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
(四)积极稳妥规范门诊救助。
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
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
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手续和程序。
(五)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一)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认真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抓紧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自2017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
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
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卫生计生委要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县级政府要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本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并公布实施。
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各地的救助标准要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四)明确就医用药报销范围。
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报销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省民政厅要建立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互联共享,进一步完善业务协作机制。
四、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机制(一)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本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提供依据。
各地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地要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保障。
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
各地要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具体规定。
(三)健全医疗救助及时受理机制。
推动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经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为本级医疗救助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四)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
各地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为接收社会捐赠提供平台;要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和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
五、强化医疗救助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县级财政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和设区市财政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方的资金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