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地面安全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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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地面安全巡查制度

一、地面单位及矿井地面重点场所实行管理人员地面安全巡查制度。达到强化地面安全综合治理,促进地面专项整治,创建有序的地面安全生产、生活环境。

二、巡查人员范围:矿班子成员、业务保安科室及区域

负责人。

三、巡查次数规定。

项目经理巡查不少于3次/月,分管地面生产和生活的领导巡查不少于6次/月,其它班子成员巡查不少于3次/月地面隐患办每月组织生产科室参加不少于一次地面全面检查;地面单位负责人要对区域不定期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10次。

四、巡查范围

矿所辖地域和分管的范围,均为巡查的范围。重点巡查以下部位。火药库、材料库、矸石山、生产运输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变电站、机修厂、输送线路、主风机房、压风机房、污水处理中心、锅楼房、生活后勤等。

五、巡查人员职责。

1、对地面巡查区域要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2、对巡查范围内的安全负全责。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和隐患进行三定,限期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3、对照巡查标准进行检查、隐患排查,督导地面安全管

理制度在现场的落实,对上岗人员不规范操作等情形全面督导。

4、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六、巡检基本要求:

1、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特点,认真确定巡查线路、范围、检查项目,制定巡查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组织落实。

2、对主要隐患要实行“三定”,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由隐患办跟踪督导整改。

4、本次巡检必须对上次巡检隐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记录于巡检台账。

6、矿隐患办为地面安全巡查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面安全巡查工作。由矿隐患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不定期对地面安全巡检工作实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予以通报。

7、领导带班下井与地面安全巡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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