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市高院有关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要求,配合有关法院法官,承办了部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培养和锻炼了破产清算工作团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和成绩。
现具体报告如下:目前,本所管理人工作团队以首席合伙人挂帅,指派三名合伙人担任项目负责合伙人,主要从事务所层面对有关破产强清项目进行管理,并委派三名业务主管及四名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联系执行工作,上述负责人员均具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五人同时具备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从胜任能力上为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我们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担任助理工作,从人力上保证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所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确定了项目工作团队,并在有关项目的实施中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
现有管理人工作团队人员清单:略(人员信息不公示)注:与初次申报团队人员名单相比,增加了业务主管唐人宇,另外,业务员张俊荪因离职本次作剔除调整。
本所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收入逐年提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我们在全国多地设立了分所,目前,已在北京、深圳、广州、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设立分所,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地扩大,同时,我们坚持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
我们近年来按照高院有关摇号要求,按时参加高院有关破产强清案件随机指定摇号的工作,从未迟到或缺席,遵守有关摇号的纪律,并严格按照摇号结果与要求实施项目清算工作。
本所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根据高院的随机指定,共计承办了6个清算案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1个,强制清算案件5个,具体承办情况如下:破产清算案:我们于2016年2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破2号破产清算案件,接案后,我们即与有关法院及破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了有关破产财产及资料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法规的要求,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有关破产财产及凭证资料,并进行了公告通知债权人,已经召开了有关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目前,已经完成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正在办理有关税务清算事宜。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委员、监事以及债权人代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向各位做一份述职报告,以便大家对我的工作有所了解。
自我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管理人职责,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在整个破产管理过程中,我始终将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处分破产财产等工作放在首位,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处理资产清算和债务追偿事宜。
在资产清算方面,我组织成立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详细核查了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准确确定了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债务情况。
在债务追偿方面,我密切配合法院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制定并实施破产管理方案。
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我与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我认真履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能,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我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行动,严格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和清理财务状况等。
同时,我也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力图使其尽快走出困境。
四、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我注重与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他们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我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就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案件进展等进行了详尽的材料归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我始终坚守职责、尽心尽责,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我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面,还有待加强;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对大家在我担任期间对我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请各位对我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和批评指正,以便我能够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范本模板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律师事务所年度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模版
xxxx律师事务所xx年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周年,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指导下,本所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协助“危机企业”渡过难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法治保障方面,出力践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xx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xx法鉴〔xx〕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xx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实践状况,总结过往经验教训,现将本所管理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一)管理人团队的组建情况xx年9月,xxxx律师事务所进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当即在所内进行管理人团队的建设与规范。
事务所主任x,高级合伙人x,权益合伙人x分别在投融资法律部、公司法律部、民商法律部、建筑房地产法律部组建管理人团队,团队人数计40余人,对内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学习,对外积极投标参与实践。
目前,事务所正在进行的xx,共计六件,其中四件为房地产项目破产案件。
管理人团队律师业务涵盖劳动法、知识产权、非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诉讼等众多领域,其中高彬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多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破产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王全明主任、李冰冰律师为xx市律协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强大的管理人办案团队,确保依法、平稳、高效的将案件处理完毕、妥当。
(二)管理人工作规范建设本所针对各个破产项目制定了工作计划和管理人规章制度。
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出《管理人工作计划书》、《管理人工作组职责与分工》、《接管方案》,对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并制定了印章使用、财务支出审批等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协调债权人关系、机构改制等破产重组工作。
作为破产企业重组的重要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良性退出。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基本情况本次破产案件是指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我担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整个案件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立案、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整章。
立案阶段,我依照法律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破产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和接管了企业的全部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稳定运作。
同时,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整理工作,加强了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以有效应对各种债权人的索赔和要求。
清算阶段,我按照法律程序准备了清偿债务的计划并逐一实施。
通过与债权人沟通、筛选和清理企业资产,以及与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债务的全面清偿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章阶段,我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改革,进行了企业收购和重组工作,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计划,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效本次破产案件中,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主动沟通与协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有效处理债权人关系:在这次案件中,我主动沟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和公平地处理了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规范财务管理:我抓紧审核和整理企业的财务记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采用现代化管理和创新思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一)组建管理人团队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酒店破产清算 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
酒店破产清算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一、案例介绍在酒店行业,破产清算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件。
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些不法商家的管理水平较低,且工作人员组织极其混乱,从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由于酒店破产清算管理过程中的繁杂、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给管理人员带来了许多挑战。
今天,我将会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为你介绍酒店破产清算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应对策略以及相关经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多方因素,包括市场需求下降、运营成本上升等,导致了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最终不得不宣告破产清算。
2.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在该酒店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对酒店的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管理,协助法院或主管部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员还要与各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妥善处置酒店的各项事务,并最大程度地实现破产清算的利益最大化。
3. 应对策略鉴于酒店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管理人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要加强与债权人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及时、全面地向他们通报酒店的债务情况和资产状况,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要合理安排酒店员工的安置和待遇问题,做好员工心理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还要谨慎审慎地处理与其他酒店业务交易和合同的纠纷等问题,避免导致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司法诉讼。
三、总结和回顾酒店破产清算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的复杂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纠葛。
在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善于沟通和协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全面有效地处理酒店资产的清算和整理工作。
酒店企业自身也要从管理模式、风险预警、经营策略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预防和化解破产清算风险,实现可持续经营。
四、个人观点在我看来,酒店破产清算虽然是一种不幸的事件,但在这样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应对策略,直接关系到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
只有在这些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综合素质,并能在压力和困难面前沉着冷静,才能够在这样的事件中始终保持准确的判断,强硬的决心,敏捷的反应,充分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我所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人/清算组职责,维护债权人、破产企业、公司等相关权益主体合法权益。
同时,我所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完善管理制度、总结办案经验、培训从业人员,以合法、优质、高效地完成破产工作和强制清算工作。
现将我所的管理人工作情况,向贵院汇报如下:一、我所管理人团队情况(一)管理人团队主要成员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强制清算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李向农、李刚、胡贤德、葛晓奇、刘斌、冯立志、朱詠梅、张玉琴、葛蔓、陈佳吉、蒋晓梅、李飞、沈华连、周晓颖、郭杰淳、桂亦威、胡雪丹、许郁伶、邱鹏飞、王任佳、殷子坚、毛东涛、钟刚、唐红林、杨旭、于宵、王泉。
2015年以来,朱詠梅、张玉琴、葛蔓、蒋晓梅、郭杰淳、桂亦威、胡雪丹、毛东涛、钟刚、唐红林、于宵、王泉、葛晓奇、冯立志先后离开本所。
现管理人团队人员名单如下:在上述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之外,我所还配置了助理、档案室等,用于辅助办理案件中的接待、函件收发、文件归档保管等工作。
(二)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内部管理制度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机构合并、分立情况我所无合并、分立情形。
二、我所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一)破产案件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
三、我所参加贵院随机摇号情况我所始终积极参加贵院组织的随机摇号,除因接收通知出现差迟而缺席2017年度一次摇号外,未有缺席贵院摇号的情形。
四、我所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一)执行职务情况我所通过制度建设和硬件提供,对所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做到了以下四点:1、勤勉尽责、专业科学:我所作为首批二级管理人成员,为了促进事务所成员积极参与到管理人工作中,发挥我所律师业务多样化、复合化的优势,在每一个案件中指定一名高级合伙人作为负责人带头,结合其他诸多资深律师投入到管理人工作之中。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第一编 破产管理人基本情况一、破产管理人基本信息(一)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住所地(四)联系方式二、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及指定(一)选定方式(二)指定文件(三)指定日期三、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一)负责人(二)团队成员及职责分工四、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二)专业能力及经验(三)破产管理人团队培训及考核第二编 破产案件基本情况一、破产企业基本信息(一)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注册地(四)主营业务(五)企业类型二、破产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二)根本原因(三)破产企业财务状况三、破产申请及受理(一)破产申请日期(二)破产申请受理日期(三)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第三编 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一、破产财产接管(一)破产财产范围(二)破产财产清查(三)破产财产评估二、破产债权申报及审核(一)债权申报期限(二)债权申报方式(三)债权审核及确认三、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四、破产程序中其他重要事项(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二)破产企业税务处理(三)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处理(四)破产企业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第四编 破产管理人履职效果及评价一、破产财产变现情况(一)破产财产变现金额(二)破产财产变现率二、债权清偿情况(一)债权总额(二)已清偿债权金额(三)未清偿债权金额及原因三、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一)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亮点(二)破产管理人的不足之处(三)改进措施及建议本履职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工作情况,如有遗漏或错误,敬请指正。
破产管理人将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编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一、破产企业财产调查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存款、应收账款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版本二)
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版本二)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___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某某申请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级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在《报》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见附件1: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经审理,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依法作出裁定(见附件2:裁定书),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报》刊登破产公告(见附件3:破产公告)。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见附件4:《指定破产管理人函》),承担法定清算职责。
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进驻企业开展工作,历时十个月,清算工作基本结束。
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破产原因分析:该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区人民政府,由某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资设立。
该公司领取“某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附件5: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经营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住所地:某区某号。
该公司注册资金某元。
主营:某。
法定代表人:某。
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来,该公司是作为某区政府对下属企业的投资及管理公司存在的,其资产主要由下属企业股权构成,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资产及经营业务。
可以说,该公司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经济体制结构性调整的产物,其诞生和经营不可避免的有着“先天性不足”。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加速深化,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逐步暴露。
其下属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多停业或清算。
作为投资方和下属企业的融资担保方,该公司形成高达数百万元的巨额担保债务无法偿还,导致债务缠身、官司不断。
该公司主要资产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或处置,且无盈利点。
法院判令履行的债务高达数百万元,每日逾期利息增加数万元。
该公司本身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以至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银行申请破产还债,最终被法院裁定破产。
破产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范文
*****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DZ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2016年5月20日,DZ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德商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闭”)进行重整的申请。
同日,DZ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德商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2016年5月22日,DZ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2016年5月20日,DZ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德商破字第1-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成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小组。
同日,DZ市审级人民法院以(2016)德商破字第1-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小组为**集团管理人。
2016年6月9日,DZ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德商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决定调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小组成员,3前**集W的重整清算小组组成人员如下:(1)组长:(2)副组长:(3)成员:(4)成员:(5)成员:(6)成员:在DZ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接管**集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债权登记审查、资产维护、应收款催讨、监督管理债务人曰常经营、财务审计与评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准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
现将重整清算小组自成立并被指定担任管理人至今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第一部分企业的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集W系一家于2000年3月27日在S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集W的主营业务为:(略)。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集团的目前的股权架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形式第二部分管理人工作重整清算小组被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在DZ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定稿)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定稿)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定稿)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年律师破产管理业务个人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律师破产管理业务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律师破产管理业务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参与并负责多个律师破产管理业务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对破产企业进行法律分析和调查、编制债务重组方案、处理破产债权人的索赔事宜等。
通过这些项目,我不仅加深了对破产管理业务的理解,还提升了自己的法律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工作总结。
首先,我在这些项目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法律分析和调查工作。
我通过深入了解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我与企业的财务人员、律师团队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收集并整理相关文件和证据。
在此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这些法律分析和调查工作对于后续的破产管理决策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我参与了编制债务重组方案的工作。
在与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协商中,我收集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我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了可行的债务重组方案。
在与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会谈中,我耐心倾听了他们的意见,并尽力化解矛盾和分歧。
最终,我们成功地制定了一个得到各方认可的债务重组方案。
最后,我负责处理破产债权人的索赔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庭的裁定,我协助债权人准备索赔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
同时,我积极与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债务人按照法庭的判决履行债务。
我致力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更好的利益。
通过这些项目的参与和负责,我收获了很多。
首先,我对破产管理业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包括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和解决问题的技巧。
其次,我提升了沟通与协调能力,在与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中,我学会了如何处理和化解矛盾。
最后,我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分析和评估,我能够快速找到问题的关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参考样式)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参考样式)×××(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列明破产原因),经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列明:×××(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列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沪××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并于×年×月×日作出(××)沪××破××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年×月×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并定于×年×月×日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及×××人民法院(××)沪××破××号决定书、《管理人履职要求告知书》之相关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尊敬的领导:您好!按照公司要求,我于xxxx年xx月xx日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承担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我始终密切关注公司的破产清算进展,努力履行我的工作职责,现将工作履职报告如下:一、破产清算资产核定与管理在这段时间里,我与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机构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对公司破产清算资产进行了核定。
通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往来账户记录、合同、权证等文件的详细分析,结合现场实地调查和勘验,我顺利核定了公司的破产清算资产,并制定了相应的清算方案。
同时,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资产进行妥善管理,有效控制了资产流失的风险。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协调作为破产管理人,我理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开展沟通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我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积极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多方协商,目前已解决了一部分的纠纷和争议,有利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破产清算程序监督和合规性审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监督和审查。
我对相关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确保每一项手续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我及时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了纠正,以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合规性。
四、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为了顺利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我与相关机构和部门保持了紧密的合作与沟通。
我及时向相关机构提交了破产清算相关的申请和报告,与法院、银行、税务部门、市场监管局等机构进行了沟通和协商,解决了一些行政和法律问题。
同时,我也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履行专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我始终严格遵守破产管理人的专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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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1、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部门经理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非注册会计师2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2015年4月8日之后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名单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2、公司更名情况
2015年5月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除更名外,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情况,公司管理架构、业务资质等均无变化,更名前后公司及执业人员均未发生任何违规处罚情况。
二、制度建设及执业纪律情况
1、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2、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及《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守则》,从制度上要求团队成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派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近三年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已结2件,未结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6件,其中已结2件,未结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5.57万元。
(详见附表)
五、其他方面
(一)公司专业特点及理论研究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具有丰富的财务专业知识,接合常年司法鉴定的工作经验,在与多家非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的业务合作中总结力求破产财产最大化、复杂债权申报审核等方面的破产审计理论及经验。
此外,公司本着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的宗旨,多次担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外聘培训机构,选派分管合伙人担任培训讲师,多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外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讲解《破产清算审计》课程,并于2016年录制视频课件。
2016年受上海律师协会邀请,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讲解《破产清算中律师与会计师的协作》课程。
(二)问题及建议
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对管理人也同样提出了复合专业性的要求,在业务操作实务中,既需要财务知识,但更多的是法律知识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目前上海实行的单一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在某些程度上难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在风险控制上也存在缺陷,是否可以借鉴外省市的模式,一些复杂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由律师、会计师共同担任,即节约了破产费用,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同时也能保证破产业务的顺利开展及风险防范!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