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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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

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

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特技类不加限制通勤类非特技飞行19座及以下8,618 Kg或以下螺旋桨驱动的发动机CCAR-25用于运输类飞机的合格审定,不限定座位数和最大起飞重量,但不适用于单发飞机。

CCAR121:大型航空器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 • 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 其它批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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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
• 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准书、型号 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对于设计的更改的审定批准形式有:型号合格 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3
适航性的要点
• 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 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 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是航空器中每一涉及安全
的部件和子系统,以及整体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品质的综合反应; • 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预期
运行环境包括大气、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使用限制包括速度、 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使用限制。) •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11
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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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 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 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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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营之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 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 航空器。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第一章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

(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针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定义和目的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遵守适航规定,以确保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要求的能力。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提供可靠的服务。

适航管理体系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由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监管机构等组成。

其中,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等,旨在确立适航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技术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航空器设计适航规范》、《航空器制造适航规范》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器适航工作,确保适航管理的有效实施。

适航审定过程设计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一步是在航空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规范遵循:航空器设计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

2.设计审定:根据我国法规和标准,航空器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适航要求。

制造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二步是在航空器制造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选择:航空器制造需要使用符合适航标准的材料,确保制造的航空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生产过程管控:航空器制造过程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规范。

3.制造审定:航空器制造完成后需要经过适航审定机构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制造过程和产出的航空器符合要求。

运营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三步是在航空器运营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运营规章制度:航空器运营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航空器维护保养、航班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4
•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 其是适航的:
• 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 求; • 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
运输飞行每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比较
10
25.542
(50-59年)
8
6.784
6
4
2
0
1950-1959年
1960-1969年
7.572 1970-1979年
中国 世界 航空发达国家
• 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特 性。
31
2、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 型号设计批准书是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所颁发的。
32
初级类航空器
• 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 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 公里/小时 (61 节);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 为29.3 公 斤/平方米(6 磅/平方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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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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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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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部门的布局
Xingjing
Xi’an Chengdu
Guangzhou
Shenyang Beijing
Shanghai
Airworthiness Div.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ion Center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适航 管理条例》
3
3
《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CCAR)
4
4
CCAR—25 运 输 飞 机规章
5
5
CCAR—33 发 动 机 规章
6
5
CCAR—37 航 材 、 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技术标准
7
1
CCAR—45 民 用 航 空器国籍规章
8
2
CCAR—65 维 修 人 员合格审定规章
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 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 维修的质量保证。
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 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 术水平。
8. 掌 握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持 续适航状况、颁发适航 指令。
9.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 符合适航标准,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 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总结
三、适航管理机构
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负责国际民航适航管理立法。 国内机构:中国民航局适航司,负责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立法决策。 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区域内适航管理、执法监督。 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所辖地适航管理基础工作。
四、适航性管理手段(文件)
1
1
《中国人民共和 国航空法》
2
2
部门要对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负要责求。维修人员持照上岗(基础
持照:机械ME、电子AV;机 型执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工作。
二、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是各国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 安全标准。这个最低安全标准代表两个方面的意义:
1.表明为保障飞行安全 ,该标准是基本的。
2.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 担最轻的。
适航标准的共同特点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A

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知识点1、相关定义: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初始适航: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指除军事、海关、警察等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之外的,用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其特点包括: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和平衡性。

3、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初始适航负责;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持续适航负责。

4、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5、适航管理的分类及主要内容: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证件;证后监督检查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航空器的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持续适航有关规章: •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CCAR-91,CCAR-135,CCAR-121:运行规章; •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 合格审定规则》
课程编码:AA003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课程目的
• 了解适航管理基础知识 • 了解有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机构 • 熟悉一般适航管理工作程序
主要内容
一、适航管理概述 二、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有关机构 三、适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绍(含网上 信息) 四、与航空公司相关的示例
第1部分 适航管理概述
有关的术语: •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是一类技术标准,是国 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它是法律的、强制执行 的最低安全标准。 • 我国的适航标准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FAR\JAR, 结合国情制定的,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一部分。 • 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 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 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适航部门作为 国家政府部门,对航空器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进行 审定、监督和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CCAR-121部介绍: 1)目的: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 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2)适用范围: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 多发飞机实施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 CCAR-121部介绍: 3)与飞机维修有关的条款 J章-特殊适航要求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L章-飞机维修 V章-记录和报告(部分)

第八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八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节 适航性与适航性责任
三、适航性责任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试制、组装
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所属的飞行人员等)和维修单位(包
括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 责任。
第二节 适航管理
四、适航管理手段 适航管理是通过对各种适航管理的文件
和证件管理实现的。
第二节 适航管理
五、适航管理的各阶段
(一)初始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从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到投入使用阶段的适航管理。其具
体包括设计方面的适航管理;生产、制造方面的适航管理;航空器适航性审 查。
(二)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 持续适航管理内容包括:对维修单位的审核和监督;对航空器持续适航
(1)文字: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 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该至少使用英文。
(2)颜色:黑色碳素笔,记录填写的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可辨。 (3)用词: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测试数据应写实测值。
第四节 机务维修系统管理
三、手册使用和维修记录 2.维修记录填写要求
当出现拆换件时,维修记录必须详细填写上件的件号和序号、下件的件 号和序号、航站、章节号、人员号和签名;测试数据应填写实测值,不能用 “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或“实验合格”等字样代替;工作 单(卡)应有工作者的签署;互检和必检项目的检验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签 署或盖章,不得代签;必须由专职/兼职检验员对必检项目进行检查,并签署 检验记录;无需填写或者不适用的记录栏应在空白处画一斜杠予以标示。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1.管理机构1987年1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上海设立民航总局上海航空器审定中心(简称“审定中心”)。

这是上海第一个专业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机构。

行政上隶属民航华东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

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

该机构经1年零8个月筹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

成员由从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干部等11人组成,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

1990年,“审定中心”又调入数名具有飞机型号设计和制造专长的高、中级技术人才,使在编人员增至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4人。

专业涉及飞机总体、气动、结构、系统、动力、设备及制造工艺等。

1992年,民航总局又决定,将“审定中心”编制暂扩至30人。

至1995年“审定中心”在编人员达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人,技术员1人。

设置机体气动组、系统与设备动力组、制造检查组、适航资料组、顾问组等6个职能部门,基本可以适应各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初始适航审定的需要。

1989年10月,“审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总局适航司的委托,在杭州民航疗养院负责组织了全国民航首次初始适航工作研讨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领导,并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副司长吴湘如作专题报告。

与会者就初始适航的审定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明确了重要性。

为适应日益繁重的适航管理工作,“审定中心”制订了岗位职责。

是年12月1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了《上海审定中心职责》,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1992年“审定中心”编制出《工作手册》。

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框架
第八编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第九编 航空保险(190-199部) 第十编 综合调控规则(210-250部) 第十一编 航空基金(251-270部) 第十二编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第十三编 航空保安(326-355部) 第十四编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第十五编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CCAR-135部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规则》 ➢ CCAR-129部《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
维修人员规章总体介绍
➢ CCAR-66“民航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 ➢ 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管理
维修单位规章总体介绍
规范性文件种类

民航局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不向法庭提供;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
适航管理程序(AP)
➢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 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动态发展性: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随着航空科技进步和民航发展,必须不断改进或增
加新的适航标准。

独立性(政府审查监督机构)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适航管理分为三种类型:

立法、定标:制定各类适航标准、规则、指令和通告;审定监督规则;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1.适航: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作特性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适航标准:是为了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4.各国适航标准共同特点: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2、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3、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4、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5.适航标准又是最低安全标准:1、该标准时基本的、起码的。

2、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6.航空器适航必须满足: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7.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8.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各类航空人员)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9.适航管理意义:保障民航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航空事业的发展。

适航管理者:政府适航部门(民航局)10.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航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1.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使用、制造的控制。

12.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了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了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13.民航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4.适航管理方法:以审定、鉴定、监督、和管理为主,以六大证件为主,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际登记证、适航证、维修单位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15.适航管理特点:权威性或者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三)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制造
人生产的任何 • 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 证书。”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得适 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 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 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航 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者的完美结合, 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这就需要保证般 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质量,符合(设计)性, 维修的持续适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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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做好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 这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人所作的义务性规定。民用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与航空器的维修者一样,承 担着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义务。为保证安全适航, 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者不仅要有完备的维修设施、设备、 器材,还要有合格的维修管理人员和良好运转的维修工 作程序,并且作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的维修, 保证维修或者改装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使 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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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适航管理知识点梳理.doc

适航管理知识点梳理.doc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一章适航概述1.适航性定义适航:也称适航性(AIRWORTHINESS)。

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其型号合格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安全性:既是出发点,也是归宿。

)2.适航标准(1)定义▪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

(2)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适航标准体系:FAA:FAR;JAA欧洲联合航空局:JAR;EASA欧洲航空安全委员会: CS 。

(3)适航标准特点: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

(4)适航标准=最低安全标准最低的含义: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3.适航责任航空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负主要责任;航空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负主要责任;4.适航的航空器必须满足的条件:a航空器的型号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并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b航空器由取得适航当局批准的单位制造,经过检查确认符合型号设计;c航空器由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按照当局批准的大纲进行维修,贯彻执行了适航当局颁发的相应适航指令;d航空器在上述检查、维修中没有发现重大故障,不需要进行大的修理或调整。

5.适航管理(1)定义:以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实施者:政府适航部门目标: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最终目的性质:技术管理依据:适航标准对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工作方法: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2)组成:✈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指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的控制和管理;✈持续适航管理:主要航空器获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行后,对其使用和维修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适航性(Airworthiness)定义:适航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作用:保证飞行安全。

只有适航性达标,才允许飞行,否则禁止飞行。

内容:1)航空器整体和某一部件、系统的安全性;2)外界环境和航空器的内在性质决定使用范围;3)适航管理时限:从航空器制造到整个使用寿命期。

2.适航管理及适航标准适航管理:针对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问题,由适航部门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航标准: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的内容:1)制定和修改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2)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3)对航空器制造厂的生产进行审定,发放生产许可证;4)对注册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发放适航器适航证;5)对航空器的使用者提出要求和使用限制,监督航空器的适航完整性;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维修的质量保证;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适航管理的作用:保证航空安全,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

二.适航管理机构1.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2.国内机构:民航总局适航司:立法决策;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执法监督;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基础工作。

三.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1.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国务院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国民航总局制定。

CCAR-25 运输飞机规章CCAR-33 发动机规章CCAR-37 航材、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规章CCAR-65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到2007年12月止)CCAR-66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2008年开始全面生效) CCAR-145 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CCAR-39 航空器适航指令。

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适航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适航管理文件(AMD)。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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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
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
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
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
第八章
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
第九章
1、维修的定义;
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
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
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第十章
1、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保留故障/缺陷的定义;
2、维修方案的制定依据、管理方式;
3、可靠性方案的管理环节;
4、MMEL、MEL修复期限的要求;MEL包含的项目;保留故障/缺陷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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