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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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段人员定位考勤系统

1. 概述

1.1 矿井概况

山西汾西正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位于山西省孝义市西13Km处兑镇镇水峪、偏店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孝义市兑镇镇,S321省道和南同蒲铁路介休——阳泉曲支线从井田中部穿过,距兑镇火车站1Km,交通极为便利。

1.2 人员定位考勤系统概况:

考勤管理功能:通过对煤矿人员的入井、升井时间及在井下各区域的停留工作时间的记录与统计,实时对各单位人员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和分类统计,能自动汇总、存储、实时查询、自动生成报表和打印,为企业提高考勤管理基础信息。

井下人员定位功能:能够用不同标识、模拟图形或颜色、数据,动态、实时显示井下各类人员状况和分布情况,并能动态实时显示井下人员的当班活动模拟轨迹,在特定区域可以实现人员的精确定位。

1.3 系统组成:

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2. 系统功能要求

2.1 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识别功能:

2.1.1 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采煤工作面、掘井工作面等)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1.2 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的功能;

2.1.3 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作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2.1.4 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2.1.5 具备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2.1.6 系统应满足接入矿井以太网的要求。

2.2 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

2.2.1 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2.2.2 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2.2.3 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停滞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2.2.4 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2.2.5 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线路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2.2.6 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2.2.7 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2.3 系统应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的功能;并具有数据备份功能。

2.4 分站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存储识别卡卡号和时刻;系统通信正常时,上传至中心站。

2.5 系统应具有以下人机对话功能:

2.5.1 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系统生成、参数修改、功能调用、图形编辑等。

2.5.2 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2.5.3 在任何显示模式下,均可直接进入所选的列表显示、模拟图显示、打印、参数设置、页面编辑、查询等方式。

2.6 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当系统中分站、传输接口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7 系统应具有双机切换功能。

2.8 系统应具有网络接口,把有关信息上传至各级主管部门。

2.9 系统应具有软件自监视功能及软件容错功能;系统应具有实时多任务功能,对参数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能周期循环运行而不中断。

3. 系统技术要求

3.1 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2 系统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MA标志等相关证书。

3.3 系统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4 无线发射功率应满足传输距离、本质安全防爆、人身健康和电磁兼容的要求;无线接收灵敏度应能满足距离的要求。

3.5 携卡人员最大行进速度不得小于5m/s。

3.6 系统及分站得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3.7 漏读率:系统及分站不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概率不得大于10-4。

3.8 系统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3.8.1、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3.8.2、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3.9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3.10 系统误码率应不大于10-8.

3.11 系统存储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3.11.1 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出/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

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

3.11.2 分站存储数据时间不小于2h。

3.12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3.13 不可更换电池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更换电池的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3.14 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天。

3.15 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h。

3.16 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km。

4. 主要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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