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委托及各地要求,为了配合即将颁布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起草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全文刊登,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以及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的分项归类是否准确、科学;《标准》具体划为三个等级是否可行;各等级《标准》分类细目构成是否全面;《标准》中对三个等级的各项指标是否准确等内容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03年5月31日前寄至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3室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许新民、单永娟。
附件:一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10、各设备房及公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1、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设有备用应急发电机的按规定时间启用。
1、小区主出入口24 小时立岗值班。
2、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
3、中央监控室24 小时实施监控。
4、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并引导车辆出入,有序停放车辆(含非机动车) 。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可疑人员作盘问、登记管理;对访客指引行走路径。
7、对火灾、水浸、电梯困人、刑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
一、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不少于以下频次)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1)公共绿地 1 次/天清理(2)硬化地面 2 次/天清扫(3)主次干道 2 次/天清扫(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 次/周擦拭(5)水池、沟、渠、沙井 1 次/天清理2、房屋内公共部位(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 次/天拖扫(2)高层电梯厅(白天) 1 次/4 小时拖扫(3)高层消防通道 1 次/周拖擦(4)共用活动场所 2 次/天清扫(5)楼道玻璃窗 1 次/周擦拭(6)高层大堂、会所石料地面 1 次/4 小时全面拖洗 1 次/2 个月打蜡地板地面 1 次/4 小时全面拖洗 1 次/2 个月打蜡地砖地面 1 次/4 小时全面拖洗 1 次/2 个月清洗地毯地面 1 次/4 小时全面吸尘 1 次/2 个月清洗(7)室内信报箱、消防栓、过道门、扶手等公共设施 1 次/2 天全面擦拭(8)公共卫生间 1 次/2 小时全面清洁(9)电梯内 2 次/天全面清洁根据电梯装饰用材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养护(10)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后,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并进行保洁巡查,无乱悬挂、乱丢弃、乱堆放、乱贴乱画现象。
《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管理及其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公安、环保、供1/ 18电、供热、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 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七) 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八)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十一)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法2/ 18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现代城市建设中越发注重城市更新和综合治理,在此背景下,物业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较多,整个物业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属地镇街对物业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物业服务企业小而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服务水平整体偏低。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其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显得越发突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较多,物业投诉率不断提高,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意在通过本文件的出台,明确物业管理机制,形成市级层面高位推动,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镇街、住建、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单位力量有效整合,从而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及时化解物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起草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三)《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三、起草过程此前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掌握了目前的行业状态。
在2016年《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6)16号)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学习借鉴了金华市本级有关做法,并参考杭州等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形成了方案初稿。
5月15日,我局开展了方案的内部讨论,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发表了修改意见,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全市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6月初,各单位意见全部上报,经过完善后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略。
(二)工作目标1.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倡导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工作体系。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与社区管理中其他活动的关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或现房销售之前,向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为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房屋按套计算,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应当由社区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及组建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管工作提档升级,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管机制成立XX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每季度召开一次物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物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单位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见附件2),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物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临时状况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一时间及时出面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各职能部门在收到物业企业书面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市纪委、监察委对处理问题不及时、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将进行约谈、问责。
二、开展综合测评已依法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测评(见附件3、4),测评结果在市电视台和各小区公示。
每次测评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表扬;测评排名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管局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排名在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库,并建议所属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强化法规宣传各物管企业应切实担负起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小区业主公约、企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按期进行多种形式宣传(至少每半年一次),让业主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多途径与业主交流沟通,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创共建的和谐局面。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宣传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评分排序范围。
四、重视质量管理一是验收设施方面。
市级验收部门负责新建楼盘基础设施及物管配套设施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凡不合格的楼盘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通知尊敬的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
此次修订旨在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
本次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服务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厘清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和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机制,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四、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优化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提高业主参与度和决策效率。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五、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畅通业主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加大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使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充分反映各方的意愿和诉求,现诚挚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业主意见征集小区管理优化建议
业主意见征集小区管理优化建议作为一名小区业主,我很高兴能就小区管理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整洁、舒适、安全的社区环境中,这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反映了整个小区的管理水平。
下面是我对于小区管理优化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小区的日常管理离不开物业公司的参与,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我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明确物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边界,建立奖惩机制来监督和激励员工。
物业公司也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广泛收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小区管理的改进方案。
优化环境卫生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居住体验。
我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加大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力度,合理分配保洁人员,确保每一处角落都保持干净整洁。
可以在小区内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业主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还可以组织业主参与小区环境美化活动,营造更加宜人的生活环境。
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小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我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查,确保监控设备运转正常,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可以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还可以完善业主信息登记系统,加强出入管控,切实保障小区的安全。
丰富文化活动体验除了硬件设施的维护,小区的软实力建设也很重要。
我觉得,物业公司可以定期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如社区运动会、节日庆祝活动等,让业主之间的交流互动更加密切,增进邻里之间的感情。
还可以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
提升服务满意度无论是环境卫生、安全防范,还是文化活动,最终的目标都是提升业主的生活体验和满意度。
我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切实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
还可以开展满意度调查,倾听业主的真实想法,不断完善和优化服务。
小区管理的优化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努力。
我相信,只要我们携手合作,定能打造出更加美好的社区环境。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机制。
第四条鼓励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居(村)民服务等事项。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人以及从业人员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建立物业服务行业监测、披露机制,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标准建设、人才建设,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物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区(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档案,协调处理县级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矛盾纠纷。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基本要求为物业企业最低服务标准。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物业服务质量征求意见通知
物业服务质量征求意见通知尊敬的业主:您好!为了不断提高我们的物业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为您提供更加舒适、便捷、温馨的居住环境,我们特向您征求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您的反馈对我们至关重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改进不足,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去一段时间的物业服务工作。
我们一直致力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环境卫生我们的保洁团队每天都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理,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定期对楼道、电梯、垃圾桶等进行消毒和清洁,以保障大家的健康和卫生。
2、绿化养护园林工人会按时修剪草坪、树木,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努力为您营造一个绿意盎然、生机勃勃的小区景观。
3、安保服务小区保安 24 小时值班巡逻,监控系统实时运行,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4、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定期对小区的电梯、路灯、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故障。
然而,我们深知物业服务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也许在某些时候,我们的服务没有达到您的期望,给您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在此,我们深表歉意,并希望通过您的意见和建议,找到改进的方向和方法。
接下来,我们诚恳地邀请您就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的物业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1、服务态度您对物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他们是否热情、耐心、有礼貌地为您服务?2、响应速度当您向物业反映问题或提出需求时,我们的响应是否及时?处理问题的效率如何?3、服务质量对于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保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质量,您有哪些看法和评价?4、沟通与反馈您认为我们与您的沟通是否充分?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的反馈是否及时和有效?5、其他方面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如果您对物业服务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例如社区活动的组织、停车位的管理等,都请您不吝赐教。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您的意见和建议:1、填写纸质意见表我们将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放置意见表,您可以前往领取并填写,然后交回管理处。
物业管理征求意见通知
物业管理征求意见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我们物业管理处特向各位业主征求意见和建议。
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至关重要,希望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认真填写这份征求意见表,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您的需求和期望。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去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工作。
在环境卫生方面,我们的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清扫公共区域,保持小区道路、楼道、电梯等的整洁。
但我们也深知,可能在某些角落还存在清洁不到位的情况。
在安保工作上,小区的门禁系统得到了有效运行,保安人员 24 小时值班巡逻,保障小区的安全。
然而,我们也意识到,在人员和车辆进出管理上,可能还有需要优化的地方。
绿化方面,我们定期对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进行修剪和养护,努力为大家营造一个美丽的绿色环境。
但也许在绿化的品种和布局上,还没有完全满足大家的审美需求。
设施维护方面,我们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路灯、电梯、排水系统等。
但有时可能因为维修进度不够快,给您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以上是我们对过去工作的简要总结,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深知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您的帮助和指导。
接下来,我们希望您能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物业服务人员的态度和工作效率您对物业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他们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及时、有效?二、小区环境卫生1、公共区域的清洁程度是否符合您的期望?2、垃圾分类工作的执行情况如何?3、小区内的垃圾桶设置是否合理?三、小区安保管理1、您对小区的门禁制度是否放心?2、小区内的巡逻频率和效果是否满意?3、车辆停放管理是否有序?四、小区绿化景观1、绿化的整体效果是否美观?2、您对绿化植物的种类和布局有什么建议?五、小区公共设施1、电梯、路灯、楼道灯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2、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是否满足您的需求?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您认为目前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是否清晰透明?七、其他方面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您一并提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4)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19)第四章物业服务 (28)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38)第六章法律责任 (46)第七章附则 (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管理、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乡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主要工作:一协调或者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六监督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身份的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九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十二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并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职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行使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办法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重大事项表决机制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公开资料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身体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三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四损坏公共设施,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缴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五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调整增减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二条管理规约内容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费用的分摊方式;十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十二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五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四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效时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必要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制度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业主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三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报送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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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经过市政府的研究决定,特制定了《宜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征求意见。
下面我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全文摘要《宜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所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细则从物业服务、业主权益、设施设备维护、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旨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2. 物业服务细则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等基本服务,并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3. 业主权益保护细则针对业主权益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业主委员会、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业主权益与物业公司利益的分配原则等。
此外,细则还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业主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透明度。
4. 设施设备维护为了保证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细则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及时解决业主的报修问题。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5. 资金管理细则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使用范围以及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合理支出用于小区维修、公共设施改造等需要。
细则还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宜宾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效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护业主权益,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期待市民朋友们踊跃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各位!。
物业条例征求意见发言稿
物业条例征求意见发言稿各位业主、居民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
我们知道,良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小区的和谐、安宁和美好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保障大家的权益,我们特别征求大家的意见,希望借助大家的智慧和热心,共同制定出一套适合小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条例。
在这里,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所考虑的问题,并希望得到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们知道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我们特别重视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问题。
我们计划对小区的垃圾分类、垃圾清运、道路清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同时,我们也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做出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小区的出入口管理、巡逻巡查、公共区域的监控设施等,希望大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一起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我们也将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进行管理。
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是大家共同享有的,希望大家能够爱护公共设施,不破坏,不乱扔垃圾,不占用公共资源。
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我们将会对这些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为小区的和谐生活做出贡献。
另外,我们也将对小区的居民行为做出一定的规定。
比如,小区的噪音管理,小区的宠物管理,小区的停车管理等等,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不做出扰民的行为,为小区的居住环境创造一个安静、和谐的氛围。
当然,我们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也特别重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制定出一套适合小区实际的管理条例。
我们将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做出认真的调整和修改,力求使管理条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大家的实际需求。
最后,我想呼吁大家能够共同配合,遵守小区的管理条例。
我们相信,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共同努力,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美好的生活环境。
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多方参与相结合的原贝L 第四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组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等有关材料备案;(四)监督、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六)组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负责高空抛物、监控安防、流动人口监管等工作;(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制定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处理房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投诉等工作;(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违反规定停车,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垃圾处理等工作;(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七)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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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 __《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
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
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
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 __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
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另:**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3.本物业管理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14.本物业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