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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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章节条款2 。

5 。

12 。

5.2※2 。

6※2 。

7※2 。

8.1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采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催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采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职责与制度※2 。

8 。

22.9.1(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湿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住手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已于2015年7月22日经市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doc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doc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三、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四、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日期:企业现场人员签字:日期: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doc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doc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三、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四、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日期:企业现场人员签字:日期:。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标准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
检查现场检查工作。

3.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按《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评分表》进行, 检查内容分为10个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标示“★”的为否决项,第1项为记录项,其余部分为评分项。

各部分内容和分值情况如下:
1、管理类别记录项
2、组织机构否决项
3、管理制度评分项(20分)
4、采购评分项(12分)
5、储存、库房评分项(24分)
6、使用否决项
7、销毁、报废评分项(10分)
8、不良事件监测评分项(12分)
9、医疗设备评分项(12分)
10、法规、资料评分项(10分)
二、评分方法
按检查评分表中检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不适用项可按照缺项处理。

三、审查结论
现场检查后,检查应人员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医疗机构主管负责人均应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被检查单位应加盖公章。

否决项全部合格,总得分率≥70%为合格。

四、其它
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纪律。

五、评分细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评分表》、《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记分表》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评分表。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北京市医疗器械GSP现场评定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GSP现场评定细则

1 / 29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2 ——2 / 293 / 294 / 29— 4 ——5—5 / 296 / 29— 6 ——7—7 / 298 / 29— 8 —9 / 29— 9 —10 / 29— 10 ——11—11 / 29——12 / 29—13—13 / 29——14 / 2915 / 29—15—16 / 2917 / 29— 16 ——17—18 / 2919 / 29— 18 ——19—20 / 2921 / 29— 20 ——21—22 / 2923 / 29附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 22 ——23—24 / 2924—25 / 29—25—26 / 2926—27 / 29《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说明一、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备案的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可按照本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三、本细则分为正文和附录,在检查过程中涉及相应附录要求的,应该一并进行。

其中,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应按照附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经营需冷藏、冷冻储运医疗器械企业的检查,应按照颁布的相关附录执行。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

如果检查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并记录。

检查组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明确合理缺项。

五、结果判定。

(一)通过检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且每章“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等于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建立起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导向、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机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现就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分级(一)企业类别划分方法按照不同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实行不同管理的原则,将经营企业类别分为A、B、C三类,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为A类,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为B类,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为C类。

从事多类别经营或者批零兼营的,按照最高类别管理。

(二)监督级别判定原则按照不同经营品种实行不同监督的原则,将监督级别自低到高分为Ⅰ、Ⅱ、Ⅲ三级,从事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以下简称“总局重点目录”,附件1)经营业务和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为Ⅲ级,从事其他品种(类)批发业务的为Ⅱ级,从事其他品种(类)零售业务的为Ⅰ级。

涉及多级别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监督,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照Ⅲ级监督。

(三)管理风险等级判定A类Ⅲ级企业管理风险级别最高,实施重点监管,每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检查。

A类Ⅱ级和C类Ⅱ级企业管理风险级别一般,实施常规监管,每两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检查。

B类Ⅲ级和C类Ⅲ级企业为管理风险等级中低,可根据辖区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

B类Ⅰ级和C类Ⅰ级企业管理风险等级最低,实施抽查监管,抽查比例要大于这类企业总数的30%,3年内完成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监督检查(一)管理风险等级确定及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业务模式、上一年度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等综合信息,确定当年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抽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2.2
如有必要,企业应当派人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查看对供货者现场核查及质量管理情况评价的相关记录。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3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采购收货与验收(仓储部、业务部、质量部)
5.34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抽查采购合同或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1.查看本企业随货同行单内容的合规性;
2.抽查所接收随货同行单的票样、印章与存档样稿的一致性。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5.37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1.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北京市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北京市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2.确认企业分别制定第三方物流业务相关文件与自营业务(如有)相关文件。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2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验收、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发货、包装、运输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1.查看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文件;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2.5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专业要求,至少有2人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抽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人员的健康档案。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3.1
企业应具有与所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物流库房,实现现代物流自动化、智能化与集约化管理。依据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
1.查看库房现场分区管理情况。
1.4
企业以及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签订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应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温度控制、签收和回执要求等内容。
1.查看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确认质量保证协议相关内容;
1.核实推车、手动叉车、电动叉车配置情况,并测试其功能(托盘货架应配备电动叉车,叉车最大高度应满足货架高度上限);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13018)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13018)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

(一)器械类: 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3、6816、6820、6827。

(二)设备、器具类: 6821(Ⅱ类)、6822(Ⅱ类)6823、6824、6825、6826、、6831、6834、6840、6841、6845、6854、6855、6856、6857、6858。

(三)大型医用设备类: 6824、6825、6828、6830、6832、6833。

(四)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 6821(Ⅲ类)、6822(Ⅲ类)6846、6877。

(五)医用材料类: 6863、6864、6865、6866(6866-1除外)。

(六)诊断试剂类。

(七)一次性无菌类: 6815、6866。

(八)软件类:6870。

(九)验配类:角膜接触镜、助听器。

四、经营一次性无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从其规定。

五、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统一采购、配送并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的可集中设置仓库,仓库总面积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现场验收时,应根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范围确定合理缺项并逐项进行检查,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七、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三方物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三方物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
*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
1.通过系统演示, 确认相关功能。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2.核实拆零拣选货位数量(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的专用拆零拣选货位数量不得少于5000个)。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
*
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 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 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附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项目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
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1.查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为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原件, 并核实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许可期限。2.确认企业质量管理已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要求。
2.核实其他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配置情况。
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
*
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 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 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学习资料分享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学习资料分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强化审评与体系核查环节的衔接,保证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基本原则(一)应当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二)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自检有关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自检依据”等内容。

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检查内容,核查自检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

(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自检能力要求”逐项进行核实。

重点核查自检工作是否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注册申请人是否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等满足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确保自检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申请资料相关内容一致。

如注册申请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对生产企业有关检测能力的要求等。

如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机构开展自检的,应当建立对受托检验机构进行评价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条件、能力的符合性等进行评价,明确评价方式,保留评价记录,签订委托开展自检质量保证协议。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2.查看售后服务人员接受技术培训及开展售后服务的相关记录。
备注:仅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抽查采购合同,确认质量及售后责任有明确约定。
备注:仅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豁免检查。
1.抽查采购合同或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问题描述:
*
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1.抽查采购记录确认内容的合规性。
合理缺项 □
备注: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问题描述: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1.查看验收管理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
2.通过验收人员的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备注: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企业豁免检查。
2.核实各项记录的可追溯性。
合理缺项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问题描述:
*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1.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2.在已过有效期的、无有效期的、植入类的产品中选取1~2个品种,查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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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页下页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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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页下页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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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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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页下页余下全文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11]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京药监发【2011】39号)《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已经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京药监市〔2005〕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总则: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B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C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D类: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E类: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F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申请“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范围的按本标准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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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及相关工作记录。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建立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1.查看召回管理制度及协助召回记录。
合理缺项□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8—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售后服务(质量部、业务部)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查看售后服务管理规定、售后服务委托协议,确认售后服务责任界定;
2.查看售后服务人员接受技术培训及开展售后服务的相关记录。
1.抽查采购合同,确认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有明确约定;
2.查看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3.查看售后服务人员专业资质及培训记录。
备注:仅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1.查看退货管理制度,确认能够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1.查看收货管理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
2.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备注: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1.查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2.查看企业入网注册信息及报告信息,确认企业入网并开展工作。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3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采购收货与验收(仓储部、业务部、质量部)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抽查采购合同或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1.查看首次购货者资质证明,确认购货者合法身份;
2.通过销售记录抽查购货者资质档案,确认产品流向合规。
备注:仅从事零售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1.查看售后服务管理档案。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1.查看营业场所,确认其公示相关内容。
备注:仅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豁免检查。
2.核实各项记录的可追溯性。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1.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2.在已过有效期的、无有效期的、植入类的产品中选取1~2个品种,查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1.查看销售管理规定,查看企业销售员授权书内容的合规性(仅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7—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销售出库与运输(质量部、业务部)
*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抽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
备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查。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抽查企业采购、验收、销售记录;
2.根据相关记录与实物或凭证核对。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1.抽查高风险品种进、存、销账目的平衡性;抽查库存货物与账目的一致性;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14—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销售出库与运输(业务部)
企业应当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查看本企业随货同行单内容的合规性;
2.抽查所接收随货同行单的票样、印章与存档样稿的一致性。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1.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2.查看退货记录。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1.查看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2.抽查相关工作记录。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20—
章节
条款号
备注: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企业豁免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1.查看验收管理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
2.通过验收人员的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备注: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企业豁免检查。
1.抽查供货者及所经营产品的资质审核档案;
2.抽查所经营产品资质审核档案。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如有必要,企业应当派人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查看对供货者现场核查及质量管理情况评价的相关记录。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售后服务(质量部、业务部)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查看售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查看客户投诉管理规定及其相关记录。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职责与制度(各业务部、仓储部、质量部)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1.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对照、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结果判定
采购收货与验收(业务部、质量部)
*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包括:(一)营业执照;(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查看销售记录确认内容合规性。
备注: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企业适用此项检查。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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