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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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一、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的工具。

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

周公倡导“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的。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

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所有的奴隶主贵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刑罚处置。

如果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由上可知,无论“亲亲”、“尊尊”,抑或“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实际上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它们对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整个上层建筑。

其实质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

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一、“明德慎罚”周公等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当然,这并不是由于周公等奴隶主贵族心地仁慈,而是由“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

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这就是周公关于“慎罚”的思想。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3
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4
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13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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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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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1
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主要受到周公的新天命观影响,崇尚德治,敬天保民,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以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为中心,敬天、祭祖、保民为基础,实行区别对待以及罪止一身的“明德慎罚”思想。

摘要: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等,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西周的法制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法制的最高成就。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有三:首先,西周统治者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而“小邦周”的兴起以及“大邦殷”的灭亡正是“天命”是可以转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因为商朝的祖先有“德”,因而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统治者。

但是由于商人的子孙“不敬其德”,于是便被推翻了王朝。

周朝统治者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因此,周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民才能留住天命,让神永远保佑西周王朝的统治。

西周统治者认为“天”的意志是和“民”与“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天意常常是通过民意体现出来的,西周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主要体现为“知小民之依”,即体恤民生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够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将“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运用到法制上,强调在“明德”的基础上,实行“慎罚”,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德”,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首先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关心民间疾苦,为政兢兢业业;其次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教”,对民众以教化为主,进行礼仪道德伦理教育,使其服从西周政权的统治。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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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2)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婚姻制度:
1,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
4,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铸刑书和铸刑鼎: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著作
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法经:
1,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2,战国,魏国,李悝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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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体现

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体现

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体现
西周时期,因为天子的权威高度集中,其得以推行一系列政治、法治和道德等方面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体现在很多方面,以下列举几点:
1. 遵从天命:西周时期,天子被认为是受天命所统治的,他们认为自己应该遵从天命,行事合乎天意。

因此,征战、治国、施政等一系列行为,都应该明德慎罚,以此来积德累功,赢得天意的祝福。

2. 严格法度:西周时期,天子注重礼法的管理,要求臣子们必须遵守规定的法律法度。

同时,他们也十分注重对罪犯的处罚,执行严格的惩罚制度,对犯罪分子实施及时且公正的处罚,以此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3. 规范曲艺:在西周时期,曲艺被认为是传承文化的重要手段,天子和文士广泛推崇它。

然而,由于乐舞中有些内容不道德或淫秽,天子们也进行了规范。

他们表现出了明辨是非、规范乐舞的慎重态度。

4. 规范宗族礼仪:西周时期,宗族礼仪也由天子进行了规范。

因为天子认为,宗族礼仪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他们不断完善规范宗族的礼仪,以此维持稳定、平衡社会的力量。

总体来说,西周明德慎罚体现在了天子对于道德、政治、法治、礼仪等多个方面的规范管理上。

他们守正创新,始终是为了维
护天命,推行政策,使全国社会形成了一种比较公正、稳定、和谐的局面。

这一时期被历史学家们称为“盛世”。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明德和慎罚。

明德,就是指加强自我克制,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

这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是指适用刑罚手段时要谨慎,主张避免滥刑、禁止滥杀无辜。

具体来说,就是多行恩惠,少用刑罚。

这是对明德的补充和落实。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即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和刑罚适中宽缓。

这一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之上,是对商代统治合法性解释“帝祖合一”的破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国古代法制史》等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初年,周王及周公姬旦看到了政权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植根于民心向背,因而对于天命神权思想给予了“以德配天”的重新解释。

针对殷人的失德和刑罚制度,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司法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杀。

“明德慎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

“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养,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该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

“慎罚”是“明德”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内容。

基于“慎罚”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1)对犯罪开始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犯罪的主观原因加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犯人进行了偶犯与累犯的区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终”),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眚”)和偶犯(“非终”),虽大罪也可减免,以缩小打击面。

(2)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继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反对滥施刑罚。

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但可惜的是未能贯彻始终。

到了西周中晚期,“明德慎罚”的精髓,是在重视德教的同时,提出了“刑中”的思想。

在《牧簋铭》中,王要求司士(即司法官)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刑”,更不能因为“多虐庶民”而招来“多乱”。

由于周宣王以后的西周社会,矛盾复杂,积重难返,“明德慎罚”思想也未能挽回衰败的局面。

西周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导致神权不再继续作为统治合法的唯一依据。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使统治合法性转向了统治者的有“德”。

“德”成为统治者得到“天命”眷顾的媒介,从而统治者有“德”成了政权保有的支柱之一。

所谓有“德”,在西周时期主要内容便是“保民”。

因此,过去对天的责任转化为对民的责任,“天子对于天负责任,而实际上课其责任者则人民也”。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该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德的基本建议: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建议统治者恭行天命,爱惜天下百姓,搞存有德存有道之君。

为了同时实现以德厚德,周初统治者具体内容明确提出了明德慎判罚的法律主张。

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慎罚”——慎重地适用法律去达至“德”一一同时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3)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4)“以德厚德,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为“礼治”与刑罚行政处罚结合,构成西周时期各种法律制度以礼、刑融合的宏观法律特色。

为以“礼法融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打下了理论基础。

2、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1)礼的含义存有二:其一就是抽象化精神层面的,即为亲亲,尊尊的建议整体表现为“和亲亲父领衔,尊尊君领衔”;其二就是具体内容的礼仪形式,即为吉礼(祭拜之礼)、贼礼(火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小建为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贱有别,不得僭越。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4)出礼禁上充分反映了礼与刑的关系:“礼之所回去,刑之所挑,出礼禁上,相为表里”指人的犯罪行为远远超过礼,那么就可以掉入刑的行政处罚范围。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一)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多项选择)1、亲亲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2、尊尊“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1.简述西周“明德慎罚”思想。

答: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说。

“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慎罚”就是:对犯人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刑罚适中。

这些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初周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简述法家的“法”的性质。

答:法家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法本身的属性。

(1)法律是客观、普遍、公正的行为准则。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不是社会一部分人局部利益“私”的体现,相反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公”的体现。

这几个方面表明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求,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它强调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制度化、法律化,即“一准于礼”;它将人们分为良人与贱民两大类,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上“良贱异法”,等级地位各不相同;为维护等级特权制定了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的法律措施。

4.简述丘濬关于立法原则的主张。

丘濬对前代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做了分析后提出“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事立法,宜时处中”的立法原则。

即:(1)“应经合义”与“便民”的立法原则。

(2)“法有定制”与“随时制宜”的原则。

(3)“听民自便”与“与民争利”的原则。

其在“因时”与“稳定”上皆有兼顾,固而这种立法思想比较全面。

简评题(要求有自己的评价)1.简评“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出现。

其理论代表《老子》,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西周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三个方面。

这些指导思想是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

受这些指导思想的深刻影响,周朝建立了以刑事、民事以及司法制度为主体的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关键词礼刑法律制度周朝1西周时期的理念与法制指导思想1.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西周王朝是通过“革命”来终结商朝统治的。

因此,西周统治者经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可以概括为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

引伸为自然规律。

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

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

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以德配天”思想的具体要素就是“敬天保民”。

“敬天”又可以延伸出“敬宗”。

其中“敬天”指的是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敬宗”则是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至于“保民”是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是西周统治者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是中国由此开始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西周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2“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西周初期统治者以商纣王滥施酷刑为鉴,“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4页]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4页]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
(图一)周公姬旦像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
特征
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 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 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 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 之为“周礼”。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 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 有别”四个原则。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 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 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 总结并吸取了夏敬天保民”的治国 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 罚”。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的法律思想。

周公是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主张的思想家。

其“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以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经验的总结,也是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一、明德慎罚思想1、由来。

西周初始,周公已经不能照搬夏商旧说,因为周灭商的事实,已经使神权说露出了破绽,所谓“天命靡常”。

于是周公在继续宣扬“天命”的同时,又提出一个“德”来。

商王不知道净德,便失去天命,而周文王知道敬德、修德,所以天命就归周。

这便是所谓的“以德配天”。

在此基础上,周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德和刑”结合起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意在告诫西周统治者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

“明德慎罚”思想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这显示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神权政治的动摇。

2、内容与实质。

明德慎罚包含着“明德”“慎罚”双重思想,从“明德”来看,主要包含勤政、惠民、裕民和任贤。

慎用刑罚主要包含五点,一是提倡刑当其罪,提倡“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亦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二是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贯和偶然,人有小罪,非眚,乃维中,自作不典.......三是提倡慎重断案,听讼时,一定要慎重审查犯人的供词,三思而后断定;四是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五是重视教化。

适用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

用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用德教消除人民的反抗意识,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这乃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实质所在。

二、礼治思想周公重视礼的作用,把礼视为治国的根本依据。

这种礼治思想史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的体现。

1、礼的来源及内容。

西周之礼是在奴隶社会的经济和政治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周公主持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

周礼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等等各个方面。

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3)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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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
物流112 周晴 1106050245
摘要: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张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的一种统治方式。

“亲亲”与“尊尊”不仅是西周礼治的核心思想,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除此之外“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1.西周礼制思想的来源以及后世人们对西周的评价。

西周时期,周天子分封天下,所分封的诸侯国林立,为维护其以天子为中心的有秩序的统治,周文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旦开始制礼作乐,将礼乐作为一种维护周天子宗法制度统治的工具。

礼乐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非常完善的发展,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调。

因此,是礼为主,乐为辅,来作为维护宗法的手段。

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说是对音乐社会作用的重视。

但由于这种制度规定的太死,使这种奴隶主阶级视为理想的“雅乐”趋于呆板、僵化。

2.西周礼制思想的核心原则以及核心原则的大体内容。

西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

这些基本原则,既对受规范对象的日常生活即家族生活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也超逸出家族生活范畴之外,在更高的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直接发挥作用。

在西周时期,礼不下庶人,礼是调整奴隶主贵族阶级内部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西周之礼发挥作用的空间来看,一方面是奴隶主贵族的家族内部生活以及家族之间的交际生活,另一方面,也还是西周时期的政治生活。

西周时期的礼,其功能一面固然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对个体行为的调整,但另一方面,还有更大的更深厚的政治意蕴。

如果讲,西周之礼的政治功能的色彩远远浓厚于其作为一种普通行为规范的色彩;其政治功能的重要性要远甚于其规范日常生活的重要性,这个观点也许并不为过,也是真实。

西周时期的礼,尤其是亲亲原则,承载了重要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功能,而同时作为一种具有相当程度威信的规范,也对当时既存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赋予了正当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西周之礼,其特质更多的是一种具有直接性和在场性的政治生活原则,维护的是既有政治格局的现状和保其延续性,其功能发挥的空间,就是政治生活空间,其对政治的影响,具有直接性,而非中介。

在这一点上,和后来的儒家之礼,具有明显区别。

3.西周礼制思想对当时西周社会乃至后代几千年社会的影响
亲亲原则,是西周礼的核心,其含义,是亲疏有别。

亲疏有别的要求,不仅是发生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之中,在政治生活领域,也是支配政治权力分配和政治利益享有的原则。

亲亲原则,对政治生活的指导,就是任人唯亲。

在现代社会的话语场景中,任人唯亲已经具有了明显的贬抑,甚至等同于政治的落后或者政治的腐败,但是在华夏有朝有国的开端,任人唯亲,却是具有正当性的分配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基本原则。

任人唯亲原则,确保了在政治上业已获取统治地位的家族,其优势地位的血脉延续性,从而“贵者恒贵”。

而这些贵者,都是西周的皇亲国族。

亲亲原则,把国家上上下下的政治生活,演变成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庞大家族的家族生活。

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家国一体,有朝以来,就这样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被塑造。

需要强调的是,西周时期的家国一体,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国一体。

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垄断了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垄断了普通民众通过政治渠道,上升进入社会高层的途径,这和后来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意义上的家国一体,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任人唯亲原则所产生的政治参与空间,明显的特征,就是封闭性,以血缘为屏障,阻隔了社会其他群体进入政治生活,为官为吏。

如果讲政治生活空间的封闭方式,可以有多种,那么以血缘纽带为屏障的封闭,尤其具有私利性。

如果可以把专制定义为政治生活空间的封闭,那么以血缘为纽带和维系的专制,尤其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

如果可以把专制制度也分为三六九等,那么以血缘为基础的专制,就是专制中的最低下者。

一般性地来讲,政治生活空间的一旦封闭,就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确实是保障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另一面,却也埋下了危及其统治的祸根。

这就是西周的礼制,从历史长河中来看既有它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4.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内容。

西周立国之初,其统治者周公十分重视前朝灭亡的教训,为了本阶级的统治,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这一思想的提出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当时,商朝立法是以神权思想为指导的。

商朝的被推翻,给神权思想带来危机。

周统治者感到光靠神权已不能维持其统治,
同时看到所谓“恭行天罚”即一味镇压也行不通,因此,提出了“德”的观念。

说商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不敬厥德”,周朝之所以灭商,是因为“有德”。

所以只有“敬德”才能“祈天永命”,后人把这种思想归纳为“以德配天”和“敬德保民”。

西周统治者正是从这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的。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即对民众提倡德教,要求其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对统治者自身则要求其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对犯罪者则要施以宽缓的政策。

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

先行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

”“依”就是“隐”、“痛”。

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因此必须宽以待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这些思想都反映了其“明德”的宗旨。

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周众从维护其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认为“滥杀无罪,杀无辜,怨有司,是丛(聚集)于厥身!”他的“慎刑”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分故意犯罪(非眚)和惯犯与过失犯罪(眚)和偶犯(非终),对后者从轻处理。

二是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他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只惩罚罪犯本人。

三是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他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宥(宽宥)”,即若发生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诛连面。

为了争取争取殷遗民,他甚至号召“勿庸杀之,故为教之”。

四是刑罚适中。

周公说:“司寇苏公式敬而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所谓中罚,就是刑罚适中。

5人们对西周明德慎罚的评价。

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这一立法司法指导思想,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巩固当时的周政权和发展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明德慎罚”的思想对西周当时和其后世的政治统治和法制思想及传统影响是巨大的。

这一点从其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候所作的《吕刑》便可窥一斑。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制订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它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因此反对滥用刑罚残杀无辜,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

其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用罚不轻不重。

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必须慎重用罚。

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以锾(即铜)收赎的办法,以减少肉刑,减轻刑罚。

“明德慎罚”虽然只是西周奴隶主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手段或方法,但它是西周法制经验的总结,暗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具有进步的色彩,在缺乏奴隶制民主传统的当时的东方,是有较大的进步意义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历史上起过较为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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