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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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工作制度

民宗办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自主、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工作职责民族宗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助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活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民族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五)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六)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培训和调研。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工作制度民族宗教办公室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办理。

(二)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专题会议等,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三)学习制度。

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调研制度。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了解民族宗教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五)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六)保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最终定稿)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最终定稿)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最终定稿)第一篇: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青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1、民族事务管理主要职能(1)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民族经济发展项目的立项,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2)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清真食品及餐饮业的检查和挂牌,清理市场流通的“阿拉力”标识产品。

(3)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语言文字的使用。

(5)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做好民族政策的宣传。

(6)做好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兴边富民行动”项目、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的申报、实施、建档工作。

(7)三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创建、协调和验收。

2、宗教事务管理主要职能(1)培养新时期的爱国宗教人士。

(2)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规,教育宗教人士爱国爱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的管理。

(4)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5)做好宗教团体工作。

(6)做好宗教事务三级档案建设工作。

(7)开展制止零散朝觐专项治理工作、严格审查、办理出国手续。

(8)与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非法音像制品的清理。

(9)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民族宗教工作事关社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工作的大局,至关重要,搞好各民族的团结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和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

第二篇:6.12镜湖区举办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镜湖区举办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为加强我区基层宗教管理干部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6月12日,区民宗局组织举办全区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全区12个街道的分管领导、宗教助理员,各社区(村)宗教信息员8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邀请芜湖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陶涛就《简析宗教及我国宗教基本政策》为内容辅导授课,授课内容详实、事例生动,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学员们受益匪浅。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民宗[2014]91号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民宗[2014]91号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民宗〔2014〕91号)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定州、辛集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我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14年6月11日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为提高我厅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性质和作用我厅公文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在管理全省民族宗教事务中具有特定效力。

二、公文种类我厅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

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

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三)通知。

用于向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四)批复。

用于答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等下级机关或单位请示事项。

(五)通报。

用于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布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批复》和《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设立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区民族宗教办是负责本区民族宗教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侨务工作职责划给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XX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本区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本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情况,及时为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委提供有关信息;制定本区民族、宗教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民委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协调推动本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本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负责办理恢复、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手续。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规划并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负责审批清真饮、副食网点,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饮、副食网点的服务、监督工作。

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1项)【模板】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1项)【模板】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1项)
工和管理干部。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乌兰**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凡是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和饮食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清真食品申请登记表;
(二)卫生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当地清真寺教务管理组织或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和主管(分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以及经营岗位上有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切实发挥好民委委员单位作用,全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市民委委员单位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市民委委员单位名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拟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加快发展。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

为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地,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根据《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法定途径优先”要求协调会议纪要》(x信领办[x]3号)文件和5月29日全国信访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受理范围,确保信访诉求能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依法受理、处理,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分流规则。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依法梳理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逐步实现让法治正文,信访归位。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分流程序1、实行案件诊断分流制度。

要做好群众信访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力量配置,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流程图。

严把受理关,从诉求内容和性质、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群众诉求的分类。

对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固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渠道内予以办理;对属于涉法涉诉的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提出;对属于其他法定途径的事项,按照具体行政行为分类转送职能部门处理。

2、规范移交案件办理程序。

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涉法涉诉移交函,同时做好群众引导工作。

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及时回复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坚决防止因渠道不畅、部门间推诿扯皮而导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非正常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单位的通知-石政办函[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单位的通知-石政办函[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单位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单位的通知(石政办函〔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单位、职能、人员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同时,新时期民族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市的民族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全面做好我市的民族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进行调整,委员单位由原来的34个调整为27个。

调整后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员组成主任委员:蒋洪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委员:杨智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书军市民宗局局长委员:张联军市民宗局副局长唐朔初市发改委调研员马力市教育局副局长张英才市科技局副局长刘瑞山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志卿市财政局副局长武瑞琪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强市统计局副局长罗志卿市环保局纪检组长范振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底增勇市交通局直单位党委书记李建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韩文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贾彬市林业局副局长田振堂市水利局副局长何文昌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康顺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尹和群市文化局副局长甄继革市卫生局副局长李进忠市体育局副局长葛金平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胡志国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刘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杜瑞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辛绍春农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赵合庆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主任由张联军同志兼任。

民族宗教局机构职能

民族宗教局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县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做好城乡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

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县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石家庄市新华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新华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新华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石家庄市新华区区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新华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参与少数民族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协助文化教育部门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组织全区的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发展趋势和动向,向区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和交流。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和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七)帮助宗教场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协助和协调需由政府机关办理的有关事项。

(八)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加强对外交流和交往工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政法等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做好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来信、来访工作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民宗局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20年预算收入56.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6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元。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日常管理制度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日常管理制度

工作制度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区委、区政府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各科室内一般工作人员对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和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

三、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

对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年终公务员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

四、为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

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给予严肃的处理。

五、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

六、各科室在处理相关业务工作中,涉及到重要材料,须请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个人不得擅自作主。

七、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

八、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不准在工作时间进行娱乐活动,否则,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管理,增强工作纪律性,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必须写有请假条,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履行的,应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事后应立即补上。

全体干部职工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

关于对科室职能分工进行调整的

关于对科室职能分工进行调整的

关于对科室职能分工进行调整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提升办公效率,促进督查考核工作的有力有序开展,经局党组研究,现对局内设科室职能进行如下调整:一、指导思想1.每个业务科室牵头1-2项重点工作。

2.尽量做到任务均衡、分工合理、条块结合、减少交叉、责任明确。

3.局班子成员及分管科室,按照分工参加市里组织的会议,并按照要求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督查。

4.需要全局参与的督查和考核的事项,由牵头科室按照科室职能分工,提出具体方案。

二、科室职责(一)督查一室1.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情况的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和汇总反馈工作;2.负责市委全体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四大家联席会等市委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和汇总反馈工作;3.负责党群(组织、宣传、统战、工青妇等)、信访、稳定、公安、司法、消防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4.负责农业和农村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扶贫、民政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督查二室1.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情况的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和汇总反馈工作;2.负责重点项目(集聚区)建设、经济运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业发展、人才和人力资源管理、食品安全、财政税务、统计审计、机构编制、机关事务、政府投资管理、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积金、金融、投融资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3.负责工业发展、两化融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的督促检查;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督查三室1.负责新区建设(济东新区、小浪底北岸新区)、城乡建设、城市创建、百城提质、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旅游、外事侨务、人防、房地产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2.负责商务及对外开放、教育、科技、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族宗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以及以文化为依托的第三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督促检查;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县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含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问询的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合法、有效;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处理;执法行为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完整word版)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完整word版)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1 / 5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注:()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人);()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必要的资金证明;、审批时限:个工作日。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申请单位(申报)局务会议(审定) 办理时限:日 形成《局务会审议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局办公室 (登记受理反馈监督) 办公室办理时限:日 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窗口岗位责任人宗教业务处 办理时限: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意见书》处室主要领导(初审) 宗教业务处主管局长(复审)办结通知申请人 投诉 举报 落实 反馈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有关局领导同意 政法处(法制审核)2 / 5二、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注:()本项依据国宗发〔〕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项目第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申请成立全市性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宗教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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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指导、协调民族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
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政策法规处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政策法规处
参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有关问题的处置。
民族处
宗教一处
参与天主教、基督教有关问题的处置。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注:根据市政办发〔〕号通知要求,省民宗厅“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我局审核上报,内容列入第项职责内容当中,其余均保留年月以前内容。
民族处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
民族处
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民族处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民族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民族处
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方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推进民族地方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民族处
民族处
宗教一处
做好基督教、天主教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审批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负责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民族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
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民族处
宗教一处
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
指导基督教、天主教团体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联系基督教、天主教界人士。
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
责任处室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办公室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办公室
宗教三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三处
拟订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
宗教三处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
宗教二处
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办公室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负责民族工作的干部培训。
办公室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民族处
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
民族处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民族处
宗教一处
承担基督教、天主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承办宗教方面综合性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宗教三处
做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审批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政策法规处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并组织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民族处
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处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协调民族关系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民族处
负责指导和协调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管理工作。
民族处
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民族处
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民族处
负责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
民族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宗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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