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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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9号)的要求,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民宗局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民宗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形象,促进规范化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宗教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参照标准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八种违法行为,分为若干裁量档次,确保处罚种类、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向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活动的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恶劣的;
(三)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附件: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