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合集下载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民宗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4〕63号各市民宗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及配套申请表、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等,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市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宗教三处。

附件: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金政办发[2011]3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金政办发[2011]3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正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金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金华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金华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规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实地考评、重点考评和书面考评等方式,分别对9个县(市、区)政府和48个市级行政执法单位2010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现将考核优秀单位通报如下:
县级政府(3个):东阳市人民政府、XXX市人民政府、浦江县人民政府。

市级单位(15个):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以优秀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深入推进“法治金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2014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2014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7.06
/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7.06
7.06
/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7.06
7.06
/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部门名称: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决算数
合计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合计
4.474
4.474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3.0074
3.007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466
1.466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466
1.46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6.82
26.82
/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26.82
26.82
/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6.82
26.82
/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6.07
6.07
/
21005
医疗保障
6.07
6.07
/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6.07
6.07
/
221
住房保障支出
7.06
2014年度市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部门名称: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决算数
项目
决算数
一、财政拨款
232.7
一、基本支出
138.23
二、专户资金
/
人员经费
128.68

2008年 金华 中国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2008年 金华 中国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2008年金华中国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2008年10月15日至24日,秋高气爽,因浙江省金华市道教协会的邀请,经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

道教龙门派第18代传人王力平老师,莅临浙江金华,来到当年吕祖和黄初平兄弟修炼过的金华北山,在黄大仙祖宫主持大规模的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这是王老师自1986、1992、1995年以来,第四次来金华讲课。

这次讲座除有内地及港台三百余位学员参加外,还有来自美国、俄罗斯、芬兰、意大利、罗马尼亚的五位外国人士也不远万里来聆听法音,学习中国传统的道教养生文化,学习班为这些外国学员配备了相应的翻译。

系统地传授了古代道家传统功法《灵宝通智能内功术》。

进一步传授天心玄关的修炼方法,还结合金华北山的双龙洞和朝真洞地形,详细讲解了如何借助特殊的山洞进行修炼,以及在山洞中修炼应注意的事项和会出现的现象,先后两次组织学员集体进入双龙洞实修体验。

讲座期间,王力平老师还披露了道藏中六字诀结合五音的吐音方法,让大家体验到了远不同于市面上不区分五音练法的效果。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7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审批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图则编制、修缮审批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普查、名录拟定、图则编制、修缮审批等工作。

民族宗教、党史研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是主管外事与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外事工作1.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归口管理全市外事工作,协同市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管理、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

3.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我市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市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其他外宾的接待工作。

4.归口管理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金活动;负责协调我市参加各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活动;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涉外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金活动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

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

2024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开展宗教工作的自查报告

2024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开展宗教工作的自查报告

2024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开展宗教工作的自查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局作为市园林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城市绿化、美化环境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承担着在园林工作中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场所的历史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局在宗教方面的工作,确保园林建设与宗教文化和谐共生,我局近期开展了宗教工作的自查自纠活动。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在自查过程中,我局严格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园林管理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宗教活动管理以及宗教工作人员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及园林布局要求;宗教设施的维护情况,包括建筑安全、环境卫生等;宗教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园林管理部门在宗教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情况。

三、自查过程和方法自查活动从制定详细计划开始,通过成立专项自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等方式确保自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自查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对园林管理范围内的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

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宗教界人士和相关专家对自查工作给予指导,确保自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不够规范,与园林整体布局不够协调;一些宗教设施的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问题;在宗教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上,有时会出现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力的情况;部分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需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教育。

这些问题和不足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疏忽和漏洞。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浙民宗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0〕1号各市民宗局: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民宗发[2015]61号)进行修改,制定了《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民宗发[2015]61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0年1月2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处罚(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1、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1、首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责令改正,并停止招生;2、虽属首次招生,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连续两次(含)在筹建期间招生;或者要求停止招生后,在筹建期间继续招生的,予以停办。

二、对宗教院校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处罚(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2、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1、宗教院校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2、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达到招生条件,并且事实上也无法达到招生条件的,予以停办。

三、对宗教院校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2、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3、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道教活动场所章程制度

道教活动场所章程制度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财会制度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财务管理小组。

会计、出纳和其它成员,都要在场所管理组织领导下,行使其职能。

三、会计、出纳应独立担任,不得兼任。

四、出纳存款应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以个人或其它名义开户),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转借它用。

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

财会人员每月向场所负责人汇报收支情况。

帐目清楚,定期公布。

并按要求保管会计凭证。

七、货物购置,票据报销,接受捐赠,开乐助箱必须按规定执行。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组员在场所内民主推荐产生。

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场所内的教职人员,须经金华市道教协会确认,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道教活动。

四、场所内常住人员应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暂住人员应验证度牒或身份证。

无身份证者谢绝留宿。

五、涉外往来(指对本市以外的交流,包括境外的往来),原则上要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交往。

六、场所留用人员,应有一定的道学知识,有奉献道教事业精神,经该场所组织同意,报市民宗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用。

道职人员要勤修三学、严肃道风,遵守清规戒律。

七、场所的管理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消防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兰溪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消防操作技术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三、配备好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五、场所内的每个殿堂及附属用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管好香烛、明火、油料、燃气,电器及柴草等。

防火重点部位要专人负责,严禁室内进香烛,消除事故隐患。

金华市九峰禅寺重建批文

金华市九峰禅寺重建批文

金华市九峰禅寺重建批文摘要:一、引言二、九峰禅寺的历史背景三、九峰禅寺的重建意义四、重建项目的具体内容五、重建工程的实施与管理六、重建批文的颁发与意义七、结论正文:金华市九峰禅寺重建批文已经正式公布。

九峰禅寺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寺庙,其重建项目备受瞩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九峰禅寺的历史背景、重建意义、具体内容、实施与管理以及批文的颁发与意义。

九峰禅寺位于我国浙江省金华市,始建于东晋时期,距今已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

这座寺庙历经沧桑,曾多次遭受自然灾害和战火的侵袭,但每次都能在灾后重建,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坚韧不拔的精神。

此次重建批文的颁发,标志着九峰禅寺将迎来一次全新的发展机遇。

九峰禅寺的重建意义深远。

首先,重建将恢复寺庙原有的建筑风貌,使之成为金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其次,重建将进一步提升寺庙的宗教功能,为信众提供一个更加庄严肃穆的信仰场所。

此外,重建还有助于弘扬我国佛教文化,推动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建大雄宝殿、观音殿、药师殿、文殊殿等主要殿堂;新建僧寮、居士楼、食堂等附属设施;修复古塔、石刻、碑刻等历史遗存。

为确保重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工程安全、环保、可持续。

在重建批文的指导下,九峰禅寺将加强对工程的管理。

实施过程中,寺庙将成立专门的工程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寺庙还将加强对资金、物资、人力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重建工程的高质量完成。

金华市九峰禅寺重建批文的颁发,标志着寺庙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未来的发展中,九峰禅寺将充分发挥宗教场所的功能,为广大信众提供精神寄托,同时积极弘扬佛教文化,为我国宗教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让我们共同期待九峰禅寺重建后的辉煌景象!总之,九峰禅寺重建批文的颁发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重建将使九峰禅寺焕发出新的生机,为金华市增添一道独特的文化景观,同时也有助于传承和弘扬我国佛教文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浙政发[2010]3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浙政发[2010]3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浙政发〔2010〕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2005年浙江省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地、各部门涌现出一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延安新村社区等50个单位“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戚雅妹等60名同志“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一、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延安新村社区杭州市萧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畲族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北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宁波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宁波中学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温州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人民政府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共苍南县委统战部湖州市菱湖中学安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嘉兴市秀州中学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人民政府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新昌县江南诚茂砖茶有限公司金华市汤溪高级中学金华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溪市财政局义乌市侨商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周处村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龙游县财政局常山县招贤镇人民政府浙江省江山中等专业学校舟山市普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台州市黄岩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台州市佛教协会护法慈善功德会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龙泉市竹垟畲族乡人民政府云和县云和镇人民政府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卫生院松阳县财政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处浙江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浙江省公务员局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农工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社会服务部二、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戚雅妹(女)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老浙大社区书记宋建英(女,土家族)杭州市萧山十一高级中学教师钟志联(畲族)桐庐县富春江镇大庄畲族村党支部书记俞铭富阳市春江街道统战委员黄荣海临安市太湖源镇众社村党支部书记兰兰(女,畲族)汉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民建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处处长张淑琴(女,满族)宁波市鄞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技科科长孙启明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张钧鸿(白族)宁波市华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元策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副主任科员陈伟民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海波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副处长陈孟慧(女)温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副处长王安营(女)温州市鹿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科长吴长青温州中学副校长施永林瑞安市财政局行政事业科科长潘国承洞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胡长林文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兰春才(畲族)中共平阳县委统战部副部长谢永存泰顺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丁振俊(回族)苍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沈福旺安吉县报福镇中张畲族村党支部书记郎为武安吉县章村镇郎村村委会主任周煜平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李维萍(女,回族)中国绍兴黄酒集团资产管理科科长祁晓红(女,回族)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处长冯俊兰溪市民政局局长苏国斌(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驻义乌阿语翻译中心主任蓝苏芬(女,畲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镇长徐海平衢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徐雪芳衢州市柯城区民族小学校长雷金标(畲族)龙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钟树土(畲族)开化县中村乡树范村党支部书记李思飞(女)舟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二处主任科员杨岳富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崔波(满族)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何赤峰丽水市财政(地税)局局长XXX 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校长蓝宁虹(女,畲族)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处长潘力峰丽水市群众艺术馆馆长雷岳莲(女,畲族)丽水市莲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科长兰盛华(畲族)龙泉市民族中学校长钟海燕(女,畲族)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乡长甘长飞庆元县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科员雷先华(畲族)遂昌县财政(地税)局农业科科长林康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钟昌明(畲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潘娅红(女)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党委书记赵国成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宣传处主任科员李锐浙江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处长楼洪志浙江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戴言浙江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李莉(女,朝鲜族)浙江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雷群芳(女,畲族)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教务处副处长李良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雪桦中共衢州市委常委、西藏那曲地区常务副专员冯水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国平中共湖州市委常委、新疆和田地委副书记缪承潮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金政发〔2015〕11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金政发〔2015〕11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金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构筑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市的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了一批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等8个单位“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李宏等12位同志“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甘于奉献,扎实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加快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金华而努力奋斗!附件: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金华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日附件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一、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8个)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兰溪市水亭畲族乡人民政府兰溪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义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XXX市经济开发区堰头小学武义县熟溪街道蜈蚣形村武义县旅游委员会浦江县人民医院二、金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12名)李宏金华市援疆指挥部、义乌市国际商贸学校教师钟根凤(女,畲族)婺城区塔石乡高塘村党支部书记胡云婺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曹苏花(女)金东区委统战部干部汪旭霞(女)兰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科科长蓝光荣(畲族)兰溪市诸葛镇横畈村孔明木芙蓉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胡聪东阳市巍山镇政府干部梁春龙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陈军武武义县财政局预算局局长潘进平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江下村党支部书记蓝仙娥(女,畲族)武义县车门春茶叶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杨玉湘(女,侗族)磐安县第三中学教师——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金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0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金委发〔2015〕15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机构规格的函》(浙编办函〔2015〕231号)精神,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1. 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负责编制旅游经济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旅游经济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

3. 负责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统一利用工作。

4. 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旅游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统一规划、管理进入旅游经济区的项目。

5. 负责旅游经济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环境容貌管理。

6. 负责旅游经济区的土地征用。

根据市政府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关规定,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旅游经济区的国有土地出让。

7. 负责旅游经济区的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浙民宗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21〕37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为规范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拟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社会经历情况审核,组织宗教业务知识培训,对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审查,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编制备案号;对不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备案号采用12位数字编码,依次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教别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代码可编至县级,佛教教别号为1,道教教别号为2,伊斯兰教教别号为3,天主教教别号为4,基督教教别号5,流水号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序编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金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加强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为内容的社会管理职责。

(八)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市性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浙民宗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宗发〔2022〕49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是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中审核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审核工作业务量、审核业务类型、审核岗位分工等因素确定审核人员数量。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使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一、市政府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金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金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金华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信委金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金华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宗局金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金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金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局金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测绘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市水利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办金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金华市林业局市林业局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华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金华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金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金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金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金华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金华市民防局市民防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办金华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社金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协作办金华市文物局市文物局二、驻外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京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驻沪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驻杭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驻深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驻厦办事处三、开发区、风景区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高新园区管委会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东开发区管委会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西开发区管委会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磐扶贫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双龙管委会——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有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金政发〔1994〕104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有效)金政发〔1994〕104号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金华县人民政府,婺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金华市婺城区10个乡镇、5个街道所辖区域均为火葬区。

第四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包括户籍、工作关系在市区死在外地和户籍关系在外地死地市区的人员)一律实行火葬。

火葬区内村(居)民死后,其亲属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在48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拒不报告,自行将尸体土葬,一经发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起棺火化,费用由丧户自负。

第五条市区各医院、诊所应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告知殡仪馆接尸火化,不得同意或默许将遗体外运搞土葬。

第六条无名尸、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鉴定后,出具证明,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七条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出具火化证明。

各单位凭火化证明按规定发给死者亲属有关费用,擅自发放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并追回款项。

第八条在乡镇的孤老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指1953年底前复员的官兵)、五保老人和城镇定期救济对象死亡后的运尸费、火化费可在乡镇、街道民政事业费中列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9号)的要求,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民宗局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民宗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形象,促进规范化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宗教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参照标准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八种违法行为,分为若干裁量档次,确保处罚种类、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向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活动的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恶劣的;
(三)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附件: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