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渝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工间操和课间操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及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开展“全员工间操”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委领导要求,现将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开展工间操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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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7号)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委党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廉洁从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61号)要求,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委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下同)的党员领导干部;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副调研员以上(含副调研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并按照规定报告。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19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区县(自治县)民宗部门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把关,认真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最近,我委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在资金项目管理中,仍然存在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完善、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重要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活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是民族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因此,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
二、认真作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在项目申报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考察论证,并经区县分管领导批准,尽量避免项目审批后出现调项的情况;申报项目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当地群众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困难的项目应优先申报;申报项目资金时应实事求是,不能放大申报项目,虚列配套资金,防止出现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后出现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已经市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全市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经政府批准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403处(固定处所),信教群众120余万人,宗教教职人员630人,市级宗教团体7个,天主教有重庆和万州两个教区,宗教院校一所。
宗教教职人员中,45岁以下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412人,占总数的65%,具有宗教院校教育、普通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分别为165人、24人,分别占总数的24%、3.8%,大量宗教教职人员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7个市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的成员79人,平均年龄43岁,领导班子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48 人,占总数的60 %。
直辖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宗教界涌现出了一大批爱国爱教优秀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一批中青年教职人员正在成长起来。
但是,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的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全面具备“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素质要求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更为缺乏。
因此,加强宗教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一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党和政府真诚合作、自觉抵御渗透的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已成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构建和谐重庆的客观需要。
为贯彻落实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制定的“百、千、万”宗教后备人才培训计划,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意见》(渝委办〔2004〕65号)“特别是要物色一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后备人选,有计划、针对性地进行培养”的要求,特制定《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局(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的申办审查工作,特制定《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依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保障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确定具体民族族称的公民,其民族成份暂填为“×××人”(即在人们共同体名称后加“人”字)。
第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第四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审核。
第五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确定由市民宗委受理、审核。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正确执行《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2009〕3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成份更改的申办审核工作,现将《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明确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原件: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必须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四、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鲜章)。
五、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初审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成表报市民宗委查验,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4.《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原件。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重庆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管理组织,其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衽任期制。
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十条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可依法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和暂住人员,应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巩固和扩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根据我委实际,由机关党委承担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实行100分制,并采用加扣分方式。
第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对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程序第七条考核方式为:组织考核、社会考评。
考核权重分别为:30%、70%。
第八条组织考核采取调阅资料、抽查案卷、受理举报投诉以及组织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阅资料主要包括,处务会记录;处、室政治业务学习记录;学习整改活动整改事项自查记录;来信来访记录。
抽查案卷主要包括,按照行政审批办事程序的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完成年度调研报告情况;民族宗教界人士联系制度落实情况。
机关党委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自查表,由各处、室每季度填写上报一次,工作人员每半年填写上报一次。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委领导工作分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委领导工作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党组书记、主任谭建祥主持市民宗委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吴实再分管宗教工作;安全稳定工作。
联系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民间信仰处。
党组成员、副主任周晓波分管机关(含机关安全稳定)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外事、群团工作。
联系办公室、干部处、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杰锋分管民族(含涉及少数民族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政策法规工作;清真食品工作。
联系政法处、经济处、文教处、民族处、清真办。
巡视员严峻协助刘杰锋同志抓民族文化工作。
巡视员洪道元协助谭建祥同志抓宗教方面的调研工作、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工
作,联系佛学院、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
副巡视员陈振协助周晓波同志抓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关于《重庆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一、《细则》的背景和意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宗教传统,主要教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以及有关宗教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主要教职人员在主持教务活动、引领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谐稳定等方面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
在开展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工作中,还出现了已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需要补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等各种问题,为明确相关问题,确保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二、《细则》体现的主要原则《细则》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宗教团体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条件;二是主要教职选任,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三是主要教职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四是明确了不予备案的相关条件。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本委各处室:《重庆市民宗委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重庆市民宗委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为了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渝委办发〔2007〕6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我委2007年目标任务,特制定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八个方面的要求,认真落实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委党组书记谭建祥同志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从严治党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体系。
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由谭建祥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处室负责同志齐抓共管,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职责。
机关党委、干部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2.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要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进会风、文风,促进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提高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由干部处牵头,会同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3.积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规范、统一编号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规范、统一编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规范、统一编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为了适应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根据国家宗教局《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编号的通知》(宗机发〔2005〕245号)的通知,现就全市规范、统一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编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为了摸清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底数,从4月1日起,将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的(包括已暂缓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重新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新印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在市民宗委宗教二处领取。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编号。
宗教活动场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重庆简称“渝”,填写在“宗场证字”后的括号内。
第二部分是教别,即该场所所属的宗教,以各教第一个字的声母的大写区分,天主教为“T”,基督教为“J”,佛教为“F”,道教为“D”,伊斯兰教为“Y”。
第三部分为数字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表示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的编号(重庆行政区划无中间层,此两位数均为00编号);第三、四、五位数字表示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的编号(重庆区县〈自治县〉编号见附表);后四位数字为该场所在所在的县(市、区、旗)的编号。
以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寺佛教活动场所为例,假设其编号为“宗场证字(渝)F000140001”,“渝”为重庆市简称,“F”表示佛教活动场所,14为巴南区编号,0001为云篆寺在巴南区的编号(按照换发登记证的顺序编号)。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2007年学习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2007年学习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2007年学习活动方案》的通知本委各工会小组:《机关工会2007年学习活动方案》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工会小组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机关工会2007年学习活动方案根据本委年初工作要点,按照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的要求,结合委机关会员和市级宗教团体会员的实际,以学习理论、增强职工内部活力、建设和谐机关为主题,以体育健身、郊外体验、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工会活动的原则,采取集中进行大型活动和小组组织活动相结合的形式,达到凝聚人心、增强团结,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现提出今年工会活动方案:一、本委机关会员的学习活动(一)集中组织三次大型活动学习活动5月份,组织会员去渝北区,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今年3月8日的重要讲话,按工会小组进行讨论,同时参观两路工业园,进一步了解工业发展情况。
9月份,组织会员去南川学习考察,同时与当地民宗委的同志进行工作交流,开展联欢活动。
12月份,委机关职工和宗教团体职工在一起,由9个工会小组分别出一个节目,进行迎春大联欢、大团圆活动,充分展示民宗系统职工的精神风貌。
(二)各工会小组的文体活动1.活动时间:各工会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活动(委机关有集体活动月份参加集体活动)。
2.活动内容:(1)开展多读书、读好书活动,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掀起读书热潮;(2)组织会员参加庆祝重庆直辖十周年的一系列活动;(3)开展登山、野外郊游活动;(4)请文教处牵头,与体育局进行体育项目联谊活动,加强锻炼,增进友谊;(5)请宗教处室联系参观宗教场所,熟悉业务工作;(6)组织职工参加市直工会联合举办的文艺演出,为民宗委机关争光;(7)组织会员参加市直会联合会第五片区举办的文体比赛,争取获得优良成绩;(8)组织职工进行乒乓球、羽毛球比赛。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主城九区民宗局(办):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不断探索创新的崭新工作领域。
为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庆直辖以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我市城市民族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努力工作,初步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随着我市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外地来渝工作、学习、生活、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口快速增加。
目前,我市主城区共有少数民族成份51个,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约4.8万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约4.5万人。
做好城市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建和谐重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一圈两翼”战略,积极推进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我市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和集聚效应必将日益增强。
与此同时,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势头将会更加明显,流动将会更加频繁。
城市民族工作的形势必然日益复杂,任务必然日益繁重。
重庆是全国唯一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直辖市,城市民族工作范围广,领域宽,内容新,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实践。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重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一圈两翼”战略、做好整个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从而自觉破除陈旧思想观念、克服工作畏难情绪,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开拓创新,深化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思想认识,稳妥有序地推进工作。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
交纳党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
费的通知
本委各支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渝委组发[2008]2号)的通知精神,按照党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税后)为基数,按照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请各支部按照新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将收缴的党费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统一上缴(新的标准附后)。
二○○八年三月六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申报“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申报“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申报“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为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并进一步规范管理,结合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方式,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并报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申报“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委就有关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民族特需商品的定义民族特需商品是为保障和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而生产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需性、广泛性、稀缺性、继承发展性和不可代替性。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民族特需商品共分为十大类,包括:针纺织类、服饰类、日用杂品类、家具类、文体用品类、工艺美术品类、药类、生产工具类、边销茶类、清真食品类。
二、贯彻落实民族特需商品政策的意义(一)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色需要。
由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民族地区商品供应基本平衡,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须商品的稳定供应。
(二)增强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通过民族特需商品优惠政策的扶持,极大地缓解了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活跃了流通,扩大了内需,加快了民族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
三、《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一)按照国务院“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和国家民委提出各省市结合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方式,自行确定“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要求,制发本《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的通知本委各处室:《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已经委党组2008年第13次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减公用经费支援抗震救灾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达到节约5%的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结合本委实际,特提出进一步节俭市民宗委机关经费方案。
一、严格控制会议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其会议方案及经费预算事先报委主要领导或委党组审定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会议地点本委主持或牵头召开的各种会议,原则上在委机关会议室召开。
确需到宾馆、酒店召开的,由承办处室提交主任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基本满足会议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就地、就近和竞价比较的原则,选择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召开。
会场布置不摆放鲜花、不做空飘、不做拱气门、不发笔记本、签字笔、文件袋,规模较小的会议不制作“会议手册”等。
三、严格控制考察学习经费除上级机关下达指令任务外,2008年,不安排委机关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严格控制国内学习考察,重大考察项目必须经委党组讨论决定。
四、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坚持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辆定点停放。
下班后及双休日,未经调度,车辆不得随意动用。
按月张榜通报各车辆当月出勤、行驶里程及油耗情况。
车辆维修坚持送修申请、技术审核措施,避免不当维修,尽量节省维修费用。
五、严格机关日常经费支出(一)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和接待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渝财行政〔2023〕146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渝财行政〔2023〕146号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按照提前下达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现将2024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前批)7900万元下达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的有关精神,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政〔2021〕13号)的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发挥好资金效益。
该预算资金收入科目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或“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科目或“2012304民族工作专项”。
脱贫区县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按照整合要求列报。
按支出内容相应列支出经济科目(资金分配
及功能科目列报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前批)分配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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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
为了扩大与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渠道,加强党和政府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更好地为民族宗教界人士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由委领导牵头,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联系小组,分别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
委领导为各联系小组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各联系小组联络员。
二、对联系对象,采取走访交心谈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增进友谊。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由市民宗委分管领导分别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听取意见、建议(原则上,上半年的民族、宗教界人士情况通报会分别结合民族、宗教界人士暑期学习会同步进行,年底的民族宗教界人士情况通报会结合民族宗教界人士春节茶话会同步进行)。
四、通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全市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市民宗委本年度民族宗教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五、民族宗教界人士还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民宗委交流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
附:
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