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保单位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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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公司社保缴纳流程、个人社保如何办理?

重庆新公司社保缴纳流程、个人社保如何办理?

重庆新公司社保缴纳流程、个人社保如何办理?众所周知,社保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只要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保。

那么,新公司如何缴纳社保呢?重庆市个人社保又是如何办理的呢?重庆市新公司社保开户办理流程公司办理社保,需要以下证件申请办理: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原件;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6、企业法人或社保经办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7、《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去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

重庆个人社保办理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户口簿等资料(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准备资料)。

且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62091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62091*20%=12418.2左右/年,医疗为62091*9%=5588.19左右/年。

同时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2、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自己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社保的。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

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组织机构代 码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
单位类型
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其他
单位地址
行业代码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隶属关系 □县
□乡镇 □部队 □其他
社会保险登记证
编号
备注
注:参保登记当月25日前,须到地税管辖地专管员处办 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手续,否则无法正常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 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 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 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 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 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经济类型
法定 代表 人或 负责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电话
单位名称(章):
月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日期 参保地区 单位 姓名 经办人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 行业类别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社保缴纳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已经有了一些调整,下面将就重庆社保缴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和基数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承担,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

其次,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纳社会保险费用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子数据接口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

再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条例》,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庆市对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拖欠和迟缴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单位或个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而确定的,各项费用的缴纳比例和基数都有明确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身权益,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重庆社会保险缴纳流程规定

重庆社会保险缴纳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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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渝医保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

对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

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凡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的,均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应在养老专项参保,不属于公共受理范围。

二、办理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人员增加表》(需用优盘拷贝)等,并提交以下资料: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有效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出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5、按各险种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如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管理所提交参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

)6、表格类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填写好内容的电子档。

7、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1、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

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算。

2、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定。

重庆市渝中区XXXX年职工医保参保政策培训(企业)

重庆市渝中区XXXX年职工医保参保政策培训(企业)

渝人社发〔2013〕35号
补缴标准
▪ 1.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
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下同)和补缴年限计算, 并一次性补缴;
▪ 2.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
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35号
渝人社发〔2013〕35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补缴范围对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
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
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
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
▪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
人月平均工资。
▪ 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 自2015年1月1日起 ▪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
核定缴费基数。
▪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
定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比例
渝人社发〔2012〕226号 渝人社发〔2014〕15号
1 分步取消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
▪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占20%,个人缴费占8%。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参保职工来说,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也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样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占10%,个人缴费占2%。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是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然后凭医保卡结算费用,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三、工伤保险。

重庆市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占0.5%~2%,具体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风险。

四、失业保险。

重庆市的失业保险费用同样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占1%,失业人员不缴纳个人部分。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障,也可以提升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五、生育保险。

重庆市的生育保险费用同样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占0.8%,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用人单位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利益。

综上所述,重庆市的社保缴纳标准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

重庆社保规定指南2022重庆社保缴费比例一、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根据单位所属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执行相应的基准费率;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单位:8.5%,个人:2%。

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单位:1.5%,个人:5元/月。

生育保险:与医疗一同缴纳,不单独缴纳二、缴费基数重庆市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2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重庆市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1)、补缴流程1.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等资料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补缴处理,确定补缴期限,打印《补缴确认表》,交参保单位确认后出具征缴计划。

2)、所需材料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2022年重庆社保参保缴费指南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在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费率:按20%执行。

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暂执行2020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即73978元/年(6165元/月),待2021年我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缴费清算。

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欢迎访问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在本网站您可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会议通知,查询本单位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当月征收计划数据,下载相关业务表格资料等。

在首次登陆网站时,请点击“单位业务登陆口”,进入单位业务登陆界面,点击“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完成注册。

时间提示:1、每周五下午为内部资料整理及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有急事请先预约。

2、每月21日至25日为各险种月结算时间段,不对外办理报盘业务。

3、五险缴费是月初(1日至10日)在地税部门打缴款书缴本月的应缴费。

一、新参保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经办人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经我科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收回登记表一份,返参保单位一份。

新参保需提供: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③、《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⑤、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员工工资表;⑥、最新一期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⑦、携带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软件U盘一个;提示:按政策规定,新参保的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外,必须参加五项险种。

非法人单位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和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还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完成登记表录入后,参保单位要填报“人员增加”模版,将要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到模版中,然后报到我科经办窗口办理(现可使用“网上预申报”功能,操作方法见十三条)。

填报时务必严格按下页“使用报盘模板提示”的说明操作。

使用报盘模板提示:1、凡是报盘必须要点击Excel文件左上侧的“数据校验”,提示有错误的修改成正确,直到提示校验通过,打印的纸质表上要写上单位编码。

2、使用报盘必须在填报完并通过校验后,打印一式两份,电子版与纸质应一致。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参保须知一、各险种参保范围二、各险种缴费比例三、缴费基数1、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原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核定)工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2、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即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公共业务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注:(一)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二)对事业单位: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四、缴费公式单位缴费金额=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五、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重庆北部新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供其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人社办〔2023〕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单位:为优化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打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765号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现就打印参保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二)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打印方式(一)参保单位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等渠道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参保证明。

同时,在征得参保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参保单位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参保证明。

(二)参保人员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渝快办”APP、“重庆人社”APP等渠道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合作银行网点前台以及设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新参保办理方法

单位新参保办理方法

单位新参保办理方法一、城镇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申请可一并填写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内(一式两份),同时申请。

失业、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这四险的开户没有城镇与农民工之分。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单独的一套管理系统,所以须单独申请农民工养老保险号,即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只填写其中养老保险一项,注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即可,其余四险不填。

三、申请社保号所需资料: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存放在“公共窗口”-“相关表格”),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城镇养老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开户须分别准备以下所需资料各一套):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人员增加在“公共窗口”-“报盘模板”-“人员增加”里做电子报盘,注意对电子报盘的格式不能修改,电子报盘做好保存后带到社保局导入系统。

另将做好的电子报盘另存为其他文件名的文件,调整格式打印纸质表,参保人在备注栏签字。

注意使用A4纸,打印字号不小于四号,行距不能过窄。

一次申报五险需上报4份纸质表。

另外,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需单独报表,并且要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基本情况附表”。

申报人员增加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以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在上面签字盖手印;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加盖鲜章;3.参保人是本市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农村户口性质承诺书一份;参保人是市外农村户口的,在提供农村户口性质承诺书的同时,还要提供户口复印件一份(本人在上面签字盖手印,户口性质页、本人页、全户人口页要复印齐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参保手续办完的次月起,每月1-10日到所属地税所开具缴费票据,然后到银行交费。

四、年度工资申报:每年2月到社保局拷盘,对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进行如实申报,以确定职工当年的缴费基数。

重庆社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办理流程

重庆社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办理流程

重庆社保单位⼈员增加减少办理流程
对于重庆社保单位⼈员增加减少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增加
⼀、需提交资料:
1、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员基本情况表(简称《⼈员增加表,需经本⼈签字
2、携带《⼈员增加表电⼦档的U盘
4、关系不在我区主城区(含南川、江津)的,提供转移接续⼿续。

⼆、《⼈员增加表填报需知:
1.⼈员参保时间不能早于该单位登记参保的时间;
2.⼯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育保险⼈员增加申报时间,应为到公共业务窗⼝办理的当⽉当⽇;
3.养⽼、失业保险⼈员增加时间申报应为劳动合同及证明资料确定的时间
单位经办⼈员带上述资料每⽉1-20号⼯作⽇到公共业务科或下沉街社保所办理。

减少
⼀、需提交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员减少申报表(简称《⼈员减少表,需经本⼈签字
3、单位银⾏缴费凭证。

如为每⽉1-5⽇申报减少,需提供上⽉银⾏缴费凭证。

4、携带《⼈员减少表电⼦档的U盘
⼆、《⼈员减少表填报需知:
1.养⽼、失业保险⼈员减少时间申报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及证明资料确定的时间。

2.⼯伤、医疗、⽣育保险⼈员减少申报时间,应为到公共业务窗⼝办理的当⽉当⽇
3.需正确填写减少原因,尤其注意“解除合同”或“辞退”原因造成的⼈员减少,不能填写为“辞职”,否则不能享受失业待遇。

单位经办⼈员带上述资料每⽉1-20号⼯作⽇到公共业务科或下沉街社保所办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重庆社保补缴指南

重庆社保补缴指南

重庆社保补缴指南单位补缴条件:用人单位职工,因单位整体欠费、调转、应缴未缴等缘由造成欠费,需补缴社会保险费。

材料:(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者职工档案能够证明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流程:1、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与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供应维护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展审核。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维护信息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办理费用:免费个人补缴个人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断局部不能补缴,只能接续参保。

(一)补缴条件: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社会保险账户在本市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敏捷就业人员(二)补缴材料:养老保险补缴: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现场领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假如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需要供应)职工医保补缴:医保不能补缴,只能接续参保。

接续参保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就业创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补缴时间:职工医保3个月内可接续参保补缴费,补划个人账户,补记年限,补报账。

超过3个月后补缴,只能补个人账户,补记年限。

(四)补缴流程: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则可接续单位参保局部,享受待遇不受影响;若超出3个月,则从到街道参保之月起的第13个月开头享受医保待遇。

(五)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点各区社会保险局,参保的话需要到街道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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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九、其他
1、目前我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对外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日-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2、参保单位注意定期修改网上查询密码,特别是在更换经办人员后应及时更改密码,避免相关信息泄露。
4、我中心会根据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及一定时期内颁布的新政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培训会,会议通知在在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QQ群或通过手机短信发布。
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工伤生育待遇科:63022455 63022675
失业保险窗口:67308397
综合科:63022202
信息稽核科:63022238
基金财务科:67465866。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同时提供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或任职材料等);如未提供劳动合同的,需职工本人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备注一栏签字、盖手印确认。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四、缴费公式
单位缴费金额=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五、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
注意事项:
(1)表格、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新增人员五项社会保险都必须参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只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在办理年度内,养老、失业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保缴费,工伤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起参保缴费,医疗、生育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参保缴费。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维护业务。
2、职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需要变更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张)。
职工基础信息变更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新增职工当年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当年缴费基数、户口性质以及个人参保险种的合并等。
注:(一)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二)对事业单位: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
(3)缴费时间: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13号)和《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的规定,各险种的关账日期为每月20日(12月为31日)。所以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在每月18日前缴纳到账,否则会影响当月征收月结算的实缴数,造成欠费,影响次月月结算结果。欠费期间,会影响职工退休、转移、养老保险接续卡打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报销等业务正常办理。
(1)缴费程序:每月1-10日,参保单位到税务征收大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到开户银行缴费或到当地税务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缴费方式:可以在企业的付款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以缴纳现金(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受理现金缴纳,但收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以缴纳)。
工伤保险
0.3%~2.2%
——
0.3%~2.2%
——
按行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
——
——
——
——
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基数
1、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原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核定)工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5、新参保单位须在办理完社保参保手续后,于当月及时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社保登记。
6、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外咨询电话:63022110
参保科:社会保险公共业务:67463757;个人参保:63022289;养老医疗跨统筹转移:67465220;
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待遇科:63022498
医疗待遇科:67463969
(6)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后,请核对回盘参保状态及疑似达龄人员信息。
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
无人员增减申报
有人员增加申报
有人员减少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的办理月份-参保月份+2)×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的办理月份-减少月份+1)×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各险种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18年5月1日起一年内
注意事项: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属期为当月。
2、每月5日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社保局公众信息网(具体网址:/querydwyb/login.jsp),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单位社保编号,初始密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6位数,按网上密码设置提示,完成初次登陆密码修改和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后,即可在对应模块下载本单位各险种的缴费明细数据。网上数据下载平台每月5日后发布当月缴费数据,且只为参保单位提供当月和上月的数据下载。同时,每月社保中心会通过短信通知有达到退休达龄人员的单位,请收到短信的单位及时清理核对,办理人员减少、退休或人员信息维护。
(4)人员减少时间和减少原因应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和原因一致。
(5)工伤保险除每月1-20日正常办理外,在每月21日至月底期间按备案制度受理,收取一份增加表,写明工伤备案时间,请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及时到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该备案人员在备案期间发生工伤,则要求单位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
备注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
8%
19%
8%
失业保险
1%
1%
0.5%
0.5%
农村户口的职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互助金)
8.5%+1.5%
2%+5元/月
8.5%+1.5%
2%+5元/月
大额医疗个人缴费标准2014年3元/月,2015年4元/月,2016年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同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人事变动材料或退休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2、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即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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