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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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 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 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4.2.1 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4.2.2 定期处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组织相关人员作集
中处理。
4.2.3 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2.4 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购件、可利用包装品由仓库负责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废旧、闲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堆放点,由生产部门按物品属性分类收集存放。
4.4 报废、处置
4.4.1 适用本制度处理的废旧、闲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产项目再利用价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4.2 生产物品的报废、处理,由物资供应部会同售后及制造部技术人员等共同商讨决定,经研究可以报废处理的,由采购部提出报废产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物资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其他行政物资报废处理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4.4.3 废旧、闲置物品相关部门按批定价,报副总审批,财务审核,审计部监督,报总经理批准。
4.4.4 危废物品的处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企业负责。
4.4.5 公司门卫人员凭物资出门单,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