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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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

3总则

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

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

a)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b)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c)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d)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3.2农用地级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

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

3.4.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4.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4.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3.5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内容

3.5.1农用地分等内容

a)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

b)资料收集;

c)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

d)确定分等方法;

e)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f)确定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

g)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h)资料整理;

i)外业补充调查;

j)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或分等特征属性加(减)规则表;

k)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

l)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土地质量分;

m)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n)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o)计算分等指数;

p)初步分等;

q)校订确认分等;

r)设立永久性标志;

s)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t)成果验收;

u)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5.2农用地定级内容

a)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定级任务书;

b)资料收集;

c)确定农用地定级方法;

d)确定定级因素或定级特征属性;

e)编制定级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f)整理资料;

g)外业补充调查;

h)编制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或定级特征属性加(减)分表;

i)划分定级单元,编制定级单元图;

j)计算定级指数;

k)初步定级;

l)校订确认定级;

m)设立永久性标志;

n)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o)成果验收;

p)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6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要求

3.6.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要求

a)全国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因子体系分区、标准地块体系设置等。

b)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内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在全国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市、区)就因素因子分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c)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分等工作。

d)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市、区),在行政区内各县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e)在各省(市、区)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的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

3.6.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要求

a)农用地定级标准体系根据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

b)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

1)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2)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

3)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4)县域内可比的原则。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

5)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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