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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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过渡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二、基本原则
(一)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围绕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有利于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科研队伍。
(二)强化岗位、注重质量、提升效能的原则。强化岗位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岗定酬、按绩定酬、岗变酬变、上下浮动。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提高教职员工整体收入,适度平衡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促进各类人才队伍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教职员工收入的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绩效工资的认定
以学校的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位聘用结果为依据确定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类别和档次。
四、绩效工资构成和总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组成。基础性部分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部分占40%。
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确定,并按比例实行划块分配,总量控制。
五、基础性部分
基础性部分由保留津贴和岗位津贴组成,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一)保留津贴
保留津贴为现在随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的保留补贴、误餐补贴和生活补贴。绩效工资实施后,保留津贴发放的项目和标准不变,继续随基本工资发放。
(二)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是分别按专业技术(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立的津贴。岗位津贴按三类岗位各自所设置的岗位层级设置档次标准(见附件1)。
2.岗位津贴的档次设置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二个档次:一到四档为教授,五到七档为副教授,八到十档为讲师,十一、十二档为助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一个档次:三到四档为正高,五到七档为副高,八到十档为中级,十一、十二档为初级,十三档为员级。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置二十一个档次:正校、副校、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每一层级分别设三个档次,科员设两个档次,其他设一个档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置十个档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
工、中级工、初级工每个技术等级分别设两个档次。
3.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
三类岗位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完成(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才能享受全额的岗位津贴。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岗位津贴适当减发。连续三年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
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见附件2-1到2-4。
4.相关规定
(1)新增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按岗位等级确定岗位津贴标准。
(2)转岗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从转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3)特聘教授和新引进实行协议工资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按协议执行。
(4)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学校首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按期回国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可补发出国期间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延长出国期限或者逾期不归的人员,延长的出国期限内停发的岗位津贴不补发。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国内的规定学制,可补发规定学制内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
(5)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按期回校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可补发出省期间已停发岗位津贴的70%。
(6)经学校批准,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且发放基本工资的人员,到省外“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或者艺
术、体育、外语、政法类等经学校认定的著名单科院校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内发放本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70%。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岗位津贴:
①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和因私出国(境)者,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者,从离岗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③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④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⑤经学校批准调离者,从批准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⑥达到退休年龄者,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⑦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岗位津贴。
⑧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任职务者,停发岗位津贴。
⑨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者,从借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⑩被公检法等部门立案审查者,从被羁押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⑪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者,从被逮捕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⑫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停发岗位津贴。
⑬经学校认定停发岗位津贴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①旷工者,扣发岗位津贴1至12个月。
②长期病休及病休一个月以上者,扣发病休期间岗位津贴。
③连续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岗位津贴1个月。
④受警告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受记过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受降聘(撤职)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
⑤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按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级,扣发岗位津贴。
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
⑦研究生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⑧课程教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
⑨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⑩经学校认定扣发岗位津贴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岗位津贴(符合多种情形者,减发量原则上累计,减发后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①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或事假7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50%发放。
②经学校认定的因公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脱产休养期一年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二年内,按5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三年起,岗位津贴不发,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完成了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若减发后的岗位津贴低于万元/年的按万元/年发放。
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达到了岗位基本要求,完成了岗位基本职责,但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若减发后的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