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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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科技进步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必须加快科技创新的进程。知识产权是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果,也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积累形成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很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实行保护。这就需要对我国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完善。

关键字: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现状及问题完善

一、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关系

科技创新, 指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 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知识产权, 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 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客观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就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科技创新而言,其内涵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科技创新,往往最终要以法定的权利形态表现出来。第二,创新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第三,创新更具专业性,并且这种创新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性。第四,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性,主要来自于技术的实施可行性和法律的授权可能性。第五,创新凸显技术中性的特点,技术创新只要符合法定的授权条件,接会被授予相应的法定权利。第六,知科技创新更注重创新的效能,其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实现创新的社会效能。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是一个“交互决定”的关系。科技

创新在从根本上要求制度创新的意义上,对制度创新起着基始性的决定作用;而某些根本性制度的创新在作为科技创新实现的前提条件的意义上,对科技创新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 可以说,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动力, 是科技创新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科技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 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地位尚未真正确立。

对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 尽管企业已经在市场环境中明显感到竞争压力, 但这种压力并没有完全转化为企业创新的动力,企业对政府依然有着不同程度的依赖。这种依赖性不但削弱了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而且使企业管理者缺乏创新意识。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是不可能完全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的。

( 2) 我国科技创新系统缺乏互动效应。

在我国,政府、产业、研究机构之间缺乏密切合作, 没有形成合力. 此外, 我国现行的科技体制使得科技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分割, 这些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管理体系, 科研开发主体、中介机构、科研成果接受单位三者很难有效合作, 这就导致我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之间不协调, 技术转化机构难以发挥作用, 企业的信息获取和技术吸收能力差。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 存在立法滞后与立法空白现象,并且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参照 TRIPS协议的要求, 调整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滞后与空白现象。我国现有立法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配套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完备的法律而没有良好的执行的话, 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落空。

( 2)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思淡薄。

对企业而言,这种淡薄意识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远远大于有形资产的高收入这一点许多人视而不见。另外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 3) 企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属不清。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中国逐渐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仍旧存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属不清的问题。我国的产、学、研各方面往往在科技创新之前就没有约定科技创新目的产权归属问题,成果出来后又为利益分配的冲突而导致合作解散,使科技创新成果难以继续转化为生产力。

(4)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我国企业不重视给予科技创新成果以自主知识产权,很容易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严重流失。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对内管理的不善,资料档案、商业秘密等被窃取或因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

的流动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中,许多知识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甚至根本没有被作价,也引起知识资产的流失;不但不注重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甚至不惜牺牲企业多年经营形成的商誉和品牌,同样造成知识资产的流失。另外,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于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现实中,我国企业常常会遇到商标或域名被他人非法抢注,人员流动导致商业秘密流失等问题。面对这问题,企业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有欠缺。

三、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建议

我国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在以下方面还有待完善:

第一,有待完善激励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虽然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突出了宽容失败的科研政策;同时也制定和实施了“创造、运用、管理、保护”集合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但是我国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区域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当下,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某些产业的振兴规划,但是这些规划并未凸显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且其仅仅是一种政策,缺乏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第二,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尊重科技创新本身的客观规律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应该体现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能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制定与事物发展规律相违背的知识产权制度。法律应

该是具有科学性的一种政策科学,作为法律的知识产权制度理应具有科学性。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性,在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第三,有待建立完善的促进科技创新的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对技术创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方式是实现其产业化。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虽然也提出了一些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化的措施,但有关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缺乏专门调整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市场和中介组织的制度;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的相关制度。

第四、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具有优势的技术领域,企业要立足自主科技创新,但对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要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把它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与此同时,围绕这些核心的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工艺创新、设计创新等,扩大保护范围,形成外围知识产权,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五,有待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创造性和调节机制、合法的垄断性,同样可以引入到企业科技创新管理模式中,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注意的是其应当遵守商事立法的原则:对于商事主体的外部行为有限限制,对于其内部行为最少干预,最大限度尊重商事主体自治。在知识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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