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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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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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

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有大的下降,让退休职工得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尊严养老,养老金替代率必须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职工养老待遇的历史情况,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水平,以及国家对公民应承担的养老责任出发,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应该保持在80%以上。低于这个水平就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比在职时有了较大幅度降低,生活保障水平较差,分享成果、体面养老、尊严养老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采用不同的养老制度。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造成了社会不公,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大大高于同期的企业职工,是当今不公正政策的典型代表。

为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方案还同时设计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的替代率。

2主要作用

养老金替代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

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本含义可界定为,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比率。决定替代率的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基金的承受能力;二是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三是养老金的增长机制。

3计算方法

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

替代率可以分不同层次计算,它包括:个人退休时的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之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行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全国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与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五种。根据工作或研究需要,可采用不同的比值(比率)来说明个人、企业、行业、地区、全国养老金替代率状况、平均值、纵横向水平比较和变动趋势。

4制度体系

双轨制度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已经远远超过80%,据网上披露的资料,高达92%-107%。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从改革初期的60%多降低至40%左右的低水平。

显然,养老金替代率降低至40%左右,已经严重低于正常水平,说明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出现了严重问题。多年来,这种替代率超低的现象一再向我们发出种种警示。

首先,40%替代率警示我们,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收入不到在职时工资额的一半,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从全国范围看,它意味着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大幅低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月均3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我国劳动收入占比连续20多年下降,本来在职时工资就很低,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又大幅降低至40%,可以想见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太低了。

其次,养老金40%替代率,养老金收入仅有人均1500元,警示我们企退职工的人均总收入已经远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成为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据新人社函〔2011〕204号文件公布,2010年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9109元。而据人社部宣布,2010年经过六次连调,企业养老金月人均1300元,年人均15600元。二者相比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19109元,比企退职工年人均总收入15600元高出3509元,超出22.5%。这就是说,企退人员平均年收入已经远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仅相当于后者的81.6%。表明企退职工已成为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沦为贫困一族。

第三,40%养老金替代率警示我们,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资料显示,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目前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78%的国家已超过60%,低于40%的只有海地(33%)一个国家,替代率在40%的也仅有6个国家。这说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不仅已经远低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5%的最低替代率,对照我国人均高达

28%的世界最高缴费率,不难发现实际替代率水平已居于世界160多个国家排名的末位。

第四,与我国的高缴费率对照,40%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金水平竟然只达到按缴费水平应达到的替代率水平的一半。我国的缴费率畸高,列世界180多个国家之首。按规定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缴费率达28%。三比一的供养比(三人缴费供一人退休费用),三人的28%合计,缴费率达到84%。根据缴费率和供养比,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达到84%,而实际只有40%左右,说明替代率仅有合理的替代率的一半。这是一种极不公平极为反常的现象。

第五,对照改革前企业退休费替代率的水平,40%的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保险改革以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出现了明显下降。改革前企业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职工不缴费,工作满三十年退休时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保证了他们退休后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然而养老改革后,缴费负担加重,替代率反而由改革前的90%大幅下降至40%左右,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很明显,这是有违养老制度改革的初衷的。[1]

5影响因素

影响养老金替代率的因素:标养老金计发办;个人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和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等。

6发展状况

多方关注

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是之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经下降至40%以下,而且不同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在养老“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占了人口大部分比例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仅为不到40%。极为不公的歧视性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对与抗议。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全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作重大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不仅表现为政策的投入,而且尤其表现在国家在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外,通过财政支出进行的资金投入。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刚建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明确了在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财政“兜底”补足的原则,以确保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实现。更为典型的则是从2005年起,连续9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每年提高10%左右,2013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达1642亿元。2010年调整后,全国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了1900多元,从而保证了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同时企业养老金替代率的稳定。[1]

需要系统性调整

2013年9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测算,数据显示,养老金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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