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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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四种表述方式

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种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

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标法第三种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专利法

第四种为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避免任何片面主观地看问题。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抗辩

(一)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

(二)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三)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四)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

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核定与对比,从而明确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性。与此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双方知识产权的申请是否含有限制性条款,从而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最终对保护申请书中的一系列内容进行界定,确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五)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过发表或者运用其他方式使公众对此有一定的认识。

(六)充分运用各种权利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认为一些单位虽然并非专利的所有者,但是由于获得了一定的许可权,并采用这种知识制造了相关的产品,最终盈利,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专利所有者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

(七)运用合法渠道取得来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着十分清晰的解释,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晓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犯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合法性实质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制造。销售、服务环节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所取得的财产来源渠道合法,则就并不能算作为侵权。另外,被告方也可运用临时过境、科研目的及强制许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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