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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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随机”稽查制度对企业未来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 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1.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 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 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 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 索情况。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 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实质是2个业务行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
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 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 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 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度执行。
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 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变化三:委托研发处理
规定
依据
变 第六条
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
变 第四条
财税〔2015〕
化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19号
后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
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变化二:研发费用范围
增加了六个方面: (1)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 (2)专家咨询费;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3)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归入“其他相关费
用”(其他10%以内)
另外,资产折旧、摊销均将“专用于”去掉 是否共用的设备折旧可以加计扣除?未明确 研发部用的房屋折旧能否加计扣除?不能
【注意】临界点节税问题(20万、30万) 设置缓冲区域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 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 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 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 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 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 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 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 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四、“一案双查”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 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 号)
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 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 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 追究责任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 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互联网+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 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 提升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重点推进5大板块20项行动
互联网+税务
社会协作 办税服务 信息服务
1.互联网+众包互助 2.互联网+创意空间 3.互联网+应用广场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 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
原政策: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3】70号第一条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 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行业
一次性扣除
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
所有行业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新购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专门用于研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 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 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 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 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 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 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 缴纳个人所得税。(没要求均匀)
4、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 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 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 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模块二: 2015主要几个财税新政策
1.加速折旧扩围:增加4个行业
2.小微企业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段: 10-12月所得税优惠)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的优惠政策 产生的产业转型新动力
聚焦2015年 财税环境下新风险和新机遇
内容简介
1 2015财税环境新变化 2 2015财税新政策
3 常见涉税风险与控制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模块一: 纳税人必须了解的财税环境新变化
——六件您不能不知道的大事情
纳税信用管理及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税务”
五证合一登 记制度
财税环境 新变化
一般反避税 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制度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1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新政策: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 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 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 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高压反腐下的 “一案双查”
一、纳税信用管理及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 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我市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
二、“互联网+税务”对企业的影响
2.新购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
“6+4” 行 业
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 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 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 备。
新购所有固定资产, 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小微企业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 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 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改革。
五证合一后,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作为一般纳税人资
格凭据。
五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六、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避 税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32号)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1.四点变化 2.核算要求
注意: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变化一:适用行业
规定
依据
变 第四条
国税发
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2008〕116
前 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 号
4.互联网+在线受理 5.互联网+申报缴税 6.互联网+便捷退税 7.互联网+自助申领
12.互联网+监督维权 13.互联网+信息公开 14.互联网+数据共享 15.互联网+信息定制
发票服务
8.互联网+移动开票 9.互联网+电子发票 10.互联网+发票查验 11.互联网+发票摇奖
智能应用
16.互联网+智能咨询 17.互联网+税务学堂 18.互联网+移动办公 19.互联网+涉税大数据 20.互联网+涉税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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