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doc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京医保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1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是指医保部门与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价
格谈判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谈判来降低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以减轻医保负担。

为了保障谈判的公平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医保竞价谈判规则显得十分必要。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应包括以下方面:
1. 谈判的主体和范围:规定谈判的主体是哪些部门、机构和企业,以及谈判的范围涉及哪些药品和医疗器械。

2. 谈判的程序和流程:具体规定谈判的程序和流程,如何确定
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和数据分析,如何制定谈判方案和议价策略,以及如何达成最终协议等。

3. 谈判的原则和标准:明确谈判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平、透明、非歧视、合理和可行等,同时也要考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疗效、安全性、质量、成本和供应情况等因素。

4. 谈判的结果和评估:对谈判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如对协
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谈判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以不断完善谈判规则和方法。

总之,医保竞价谈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保支付效率和质量,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 1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采购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采购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采购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采购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药品采购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采购政策可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能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合理价格的药品。

本文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药品目录制度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并保证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选择实行目录制度。

这意味着只有被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才能被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药品目录的制定是根据药品的临床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并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和审定。

二、医保支付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药品性质和治疗需求进行分类。

对于基本药物,医保会采取全额支付;对于非基本药物,医保将根据政策规定支付一部分费用,而患者需要支付剩余费用。

这样的支付方式既可以保障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又能适当控制医保支付的规模。

三、药品价格谈判为了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采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政府与药企进行谈判,以达成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价格。

药品价格谈判的结果将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

这种谈判机制可以缓解药价上涨压力,为患者提供可负担的药品价格。

四、药品招标采购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药品招标采购的方式,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价格。

政府将招标采购任务委托给专业的采购机构,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符合质量要求且价格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这样的药品采购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医保支付的费用,从而为更多患者提供药物保障。

五、药店和零售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对药店和零售药品的管理,加强了对基本药物供应的监管。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承担保证药品质量和合理使用的责任。

此外,医保还鼓励患者优先选择指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机构进行购药,以确保患者获得合格的药品和优质的服务。

六、违规行为打击对于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采购、虚报价格、索取回扣等行为。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doc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doc

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xx]2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等问题,存在中长期不可持续的风险。

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会和个人负担。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一)科学编制收支预算。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根据缴费基数(或缴费标准)、缴费率、参保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支出预算; 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支出预算。

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原则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则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

确需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或编制预算时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当年支出的,需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作出详细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制度范本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制度范本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制度范本一、引言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定价谈判是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工作,确保谈判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范本。

二、谈判目标1. 合理确定药品价格,使药品价格更加贴近成本和市场实际。

2. 促进药品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药品使用效率。

3. 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提高参保人员用药水平。

三、谈判主体1.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组织。

2. 医保中心聘请医学、药学、经济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谈判团队,代表医保基金进行谈判。

3. 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药企”)作为谈判的另一方,参与药品定价谈判。

四、谈判流程1. 药品申报:药企根据药品定价谈判要求,向医保中心提交药品价格申报材料,包括药品说明书、生产成本、市场售价等。

2. 初步筛选:医保中心对申报药品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谈判条件的药品。

3. 谈判准备: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筛选出的药品进行评估,包括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因素,为谈判提供依据。

4. 谈判实施:医保中心与药企进行多轮谈判,就药品价格、数量、质量保障等方面达成一致。

5. 谈判结果公示:谈判结束后,医保中心将谈判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协议签订:双方就谈判结果达成一致后,签订药品定价协议,明确药品价格、供应数量等事项。

五、谈判原则1. 公正公平:确保谈判过程公开、透明,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平等协商:医保中心与药企地位平等,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3. 价值导向:以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为导向,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4. 风险共担:药企承担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医保基金承担药品购买和使用风险。

六、谈判策略1. 充分了解药品市场信息,掌握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售价。

2. 评估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设定药品价格预期。

3. 发挥专家团队优势,深入了解药品特点,提高谈判针对性。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北京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管理。

3、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1、北京市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是指医药品或医疗服务供应商与医保基金谈判价
格的一种制度。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是制定医保竞价谈判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障医保基金的利益,同时确保医药品或医疗服务供应商的合理利益。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医保竞价谈判的条件和程序。

医药品或医疗服务供应商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竞价谈判。

2.确定竞价标准和指标。

医保竞价谈判需要设定一定的竞价标准和指标,如价格、质量、效益等,以确保谈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确定谈判对象和范围。

医保竞价谈判需要确定谈判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如某一种药品或某一项医疗服务,以便进行有效的谈判。

4.谈判过程和结果。

医保竞价谈判需要规定具体的谈判过程和结果,如谈判时间、地点、方式、结果公布等,以确保谈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监督和评估机制。

医保竞价谈判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及时调整和改进谈判规则和机制。

总之,医保竞价谈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利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1 -。

医保药品的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机制

医保药品的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机制

医保药品的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机制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是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必需的药品治疗服务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

一、医保药品目录的制定和更新医保药品目录是医保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机制的基础,其制定和更新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目录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药品的临床疗效、安全性、价格和可供性等。

目录的更新则是根据药品的疗效和经济性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医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二、药品采购方式的优化为了提高医保药品的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采取了多种采购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集中采购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以获取最低价格和最好的质量。

同时,政府还可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确保药品的持续供应和价格稳定。

三、药品价格的调控药品价格的调控是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环节。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调控药品价格,包括药品价格谈判、药品加成率控制、医保支付标准等。

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可以控制药品价格的上涨,降低人民群众的用药支出。

四、药店和医院的管理与监督药店和医院是药品的重要供应渠道,其管理与监督对保障医保药品的供应至关重要。

政府加强对药店和医院的监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防止药品虚假宣传和销售,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

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医保药品的供应管理效率和质量控制水平。

政府可以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和医保结算系统等,实现医保药品的准确采购和结算。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人才队伍是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支撑。

政府需要加大对卫生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力度,提高医生和药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医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质量。

总之,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药品生产企业、药店和医院等多方合作,建立科学的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医保药品的充足供应和质量安全。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医保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

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 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京医保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是一种新型的医药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价格,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医保竞价谈判中,药品和医疗器械制造商、供应商及代表团队,与医保部门进行谈判,就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展开协商,最终达成合作协议。

为确保医保竞价谈判的公平、公正、透明,必须建立科学、严谨的谈判规则。

首先,采取公开、透明的谈判方式,遵循公开招标的基本要求,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其次,设定科学的谈判指导价,确保谈判价格具有市场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要充分考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防止“低价竞争”带来的安全隐患。

总之,医保竞价谈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降低患者的药费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规则的约束下,医保竞价谈判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共赢。

- 1 -。

医保谈判药品的历程、供应保障及支付

医保谈判药品的历程、供应保障及支付

重要内容二:谈判药品的遴选标准
解答困惑一:即为何江苏选择5个、青岛选择23个药进行保障?
相对疗效
药物经济学
预算影响分析
国际参考价格
相较于现有治疗有 什么临床价值?
是否物有所值?
医保是否付得起?
医保如何付的更值?
引发困惑二:如 何圈定遴选范围, 即这些待遴选的 药品是如何划定 出来的?
3
1. 谈判药品(特药)政策的演进历史:从地方到全国
重要内容四: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
✓ 2012.11.14《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 2015年11月6日,《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发布,要求公立医院药
图 江苏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评分表(2021年版)部分
医疗保障局与卫生健康委员会两部门共同管理,推进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落地使用 10
3. 谈判药品的支付管理
3.4 谈判药品落地先行自付比例管理
重要内容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管理
➢ 我国谈判药品发展历程
2016:卫健委 (原卫计委) 主导,成功谈
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
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11
3. 谈判药品的支付管理
3.4 谈判药品落地先行自付比例管理
3.4.1我国部分省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设定情况
从全国范围内查询60个省市对于各地药品所制定的先行自付比例,仅查询到29个省市有明确的文件对乙类药品先行自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京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社会负担。

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规范流通秩序,加强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切实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改革方向,并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信息和购销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实施破除“以药补医”的综合措施,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多方谈判、成果共享的格局;坚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评价体系;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在保障临床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推进,建立完善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机制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药品价格合理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一、背景分析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保支付压力不断增加,药品支出一直占据医疗费用的较大比重。

因此,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机制,通过谈判来约束药品价格,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成为当前医保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谈判的透明度不高、价格管控难度大等,因此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谈判药品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主要内容1.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即由国家药品谈判管理机制与国务院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药品价格谈判工作。

这种“双通道”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谈判机制的透明度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谈判环节中的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确保谈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谈判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评价指导意见明确,药品谈判应以药品质量和疗效为首要考量,强化对药品的评价和监管。

只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参与医保谈判。

4.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药品价格谈判,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医保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

同时,要注重药品配套政策的制定,保障药品供应的稳定性。

5.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医保谈判药品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谈判药品管理的正常运行。

医保谈判流程范文

医保谈判流程范文

医保谈判流程范文医保谈判是指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谈判,旨在确定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等相关政策。

医保谈判流程一般包括问题意识的提出、预研工作、筹备工作、正式谈判、协议签署和后续监测等环节,下面将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问题意识的提出。

医保谈判的目的是优化医保支付政策,降低医保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这一环节中,通常由政府部门、医保机构、行业协会等提出问题意识,例如医保费用过高、药品价格虚高、用药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是预研工作。

在预研阶段,医保机构将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数据收集、分析、研究,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内外医保政策及发展动向,为后续谈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是筹备工作。

在筹备阶段,医保机构需要制定谈判计划、明确谈判目标和原则,并确定谈判代表团队。

谈判代表团队需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等,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和专业知识。

同时,还需进行内部协调,与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确保谈判的顺利开展。

接下来是正式谈判。

在正式谈判阶段,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相关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就问题提出具体的方向和政策要求进行协商。

谈判的内容包括支付范围的界定、支付标准的确定、支付方式的等方面。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最终达成共识。

然后是协议签署。

在协议签署环节,双方将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的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具体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实施。

签署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履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最后是后续监测。

协议签署后,医保机构需要跟踪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的效果和影响,及时调整政策,保证医保谈判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医保采购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采购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采购制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医保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医保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采购方式和采购人员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医保政策,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满足患者治疗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采购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制度,对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医用材料和低质量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要回扣、折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采购行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医保谈判实施方案

医保谈判实施方案

医保谈判实施方案医保谈判是指政府与药品生产企业就药品价格、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以达到合理控制药品价格、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医保谈判已成为调节药品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价格合理、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医保谈判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保谈判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谈判机制。

这包括确定谈判的主体,明确谈判的程序和标准,建立谈判的信息公开和透明机制等。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谈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谈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其次,对于医保谈判的对象,即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

这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生产规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确保参与谈判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不合作的企业及时进行退出和替换。

另外,医保谈判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谈判内容和标准。

这包括确定谈判的范围和重点,明确价格、供应、质量等方面的谈判标准,确保谈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谈判结果的落实机制,确保谈判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医保谈判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谈判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这包括对谈判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确保谈判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谈判结果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医保谈判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医保谈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价格合理、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谈判机制,对谈判对象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确定谈判内容和标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才能够有效推动医保谈判工作的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可及的药品保障。

医疗报销药品谈判制度范本

医疗报销药品谈判制度范本

医疗报销药品谈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报销药品谈判制度(以下简称药品谈判制度),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和报销政策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药品谈判制度的目标是实现药品价格合理化、药品供应稳定化、医疗保障高效化。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药品谈判工作,确保药品谈判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药品谈判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药品谈判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符合条件的新药、特效药。

第六条药品谈判对象为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

三、药品谈判程序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药品谈判范围,组织专家对药品进行评估,确定谈判药品的候选名单。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进行谈判,就药品价格、供应数量、质量保障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谈判成功的药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药品价格、供应数量、质量保障、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药品谈判价格管理第十一条药品谈判价格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药品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又要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负担得到减轻。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药品谈判结果,制定药品的报销政策,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药品市场价格变动和谈判结果,适时调整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

五、药品供应与质量保障第十四条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按照采购协议约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供应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药品谈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谈判的公平、公正、公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
机制
2018年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
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
北京市日前出台的《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深化补偿机制的改革,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深化医疗监督治理体制改革,明确划分政府作为出资人举办医疗机构的职能与行业监管的职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合理的分级医疗体系,提高患者就医的便利性。

北京此次深化医改,旨在打破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医疗机构补偿不到位、双向转诊难落地、医疗监管难实施等瓶颈问题,从而真正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生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
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医院是百姓看病难的关键因素,而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用市场配资资源的手段,让医生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从而真正体现医生的价值。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委员、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基层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社会办医等重大改革进程。

因此,《意见》明确,改革人事管理
制度,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建立体现医疗卫生人才价值的薪酬体系。

首先,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创新编制管理制度,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岗位管理,同岗同酬。

将医务人员基本社会保障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保障社会化。

逐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

医疗机构可采用全职、兼职等多种用工形式,与医务人员签订部分工作时间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及相应的薪酬、待遇和责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兼职或开办私人诊所。

其次,探索建立护士社会化培养和执业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护士开设护理机构,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激活护理资源。

再次,改革人才培养制度。

推广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实现从单位培养模式向社会化培养模式的转变。

探索建立护士培养和人才储备的专业机构。

实行与公益性绩效考核挂钩的院长年薪制,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

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
以药养医是看病贵的主要推手,唯有按照市场规律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才能从利益机制上遏制过度医疗。

韩晓芳表示,虽然近年来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增长很快,但尚未形成购买服务的长效机制,资金投入效率有待提高,保不住、保不好现象并存。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补偿机制。

首先,在价格改革上,探索按病种定价、打包定价、医保谈判定价等新型医药价格管理方式。

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定价的方式确定。

其次,在医疗保障上,尽快形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商业保险、企业保险、医疗互助为补充,医疗救助、应急救治兜底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完善按疾病诊断分组、总额预付等付费机制,推进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

发挥医保规模效应,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保基金管理服务或购买保险产品等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

此外,在财政保障机制上,改革财政补偿方式,对政府办医疗机构建立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补偿机制,鼓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完善对传染病、精神病、儿科、中医等医疗机构的保障、支持政策。

将财政投入重点从保供方转向补需方。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清单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