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3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追逐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在国际环境中,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背景
面对全球化竞争的复杂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保障本国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1. 投资主体范围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哪些主体可以进行对外投资,包括企业、个人等。
2. 投资行业限制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限制了哪些行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特别是一些战略性、敏感性行业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3. 投资额度及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的额度限制,以及投资方式的具体规定,如并购、独资、合资等。
4. 资金来源和汇款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对外投资所需资金的支付管理。
5. 报告和审批程序
企业对外投资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程序,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应明确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
四、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对外投资合法、稳健进行。
五、结语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鼓励良性对外投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各国应根据国情实际,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
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外投资”。
虽然对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务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国境外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金融机构的承销、融资租赁、海外并购等。
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 投资金额超过境内上级审批权限或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敏感行业进行重大投资的行为;3. 在同一个行业领域内,通过一定的资本关系构成垄断或者垄断可能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参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涉及到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为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军事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审查。
四、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借助信息平台审查。
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平台借助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安全审查。
3. 评估并层层传递。
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层层传递,供各级别政府参考。
4. 安全审查结论。
审查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投资结论给出具体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把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方。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境内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组织经营活动。
2. 对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对外投资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不包括证券投资和债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司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向国内企业单位投资、合股经营及设置全资子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主要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1、******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议案)论证;负责投资项目提案的修订、完善或终止提案;落实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各项决策等。
2、*******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益性分析。
组织与财务相关业务的尽职调查和对外投资股权价值进行分析,做出财务评价,提出建议;根据对对外投资股权结构和变更文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负责对外投资法律事务的指导。
组织法律事务的尽职调查和对外投资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的审核,以及投资过程法律程序的监控等。
4、********:负责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员工管理工作。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相关劳资的尽职调查,负责制订或建议人员处置方案等。
第一章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第五条项目的提出与立项1、为了合理利用公司的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与立项实施集中管理,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2、投资建议。
公司有关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外投资意向,并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报事业计划部申请立项。
3、投资项目立项。
******部依据项目建议,组织项目提出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筛选和平衡,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立项。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以外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独资设立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独立法人实体资产;(三)出资控股或出资与境内外法人实体的资产重组;(四)出资收购其他法人、自然人、股权或进行股权置换;(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注资;(六)证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二)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三)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四)对公司投资的项目公司的授权经营进行统一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准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对外投资需提交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地区的政策法规、预计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或者属于限制领域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外投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评估、投资方的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资本流出。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问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激励措施和支持保障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国家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XX 市XX 人民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科室、部门三、对外投资的概念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四、标准规范(一)对外投资的范围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二)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1.医院本身收支形成的货币资金;2.医院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3.医院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4.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医院债券等投资。
严禁使用医院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三)对外投资不相容职务1.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应实行岗位和职务分离。
2.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与执行应实行岗位和职务分离。
3.对外投资项目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应实行岗位和职务分离(四)对外投资的论证分析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法规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
(五)对外投资的分类医院的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医院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主要指短期国债。
长期投资是医院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权性质的投资。
(六)对外投资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医院发展战略;3.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医院主营业务的发展;4.效益性原则。
对外投资及合作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及围第一条规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行为,规避投资及合作风险,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准备长期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合作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通过协议或联合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以获取整体优势共享利益的经营活动,包括战略合作、供需合作、产研合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合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宜: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镇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内容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镇级经济平台(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实施的以货币资金注入的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或以自有土地或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的各类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战略合作),项目内容包括投资设立联营、合营企业,对现有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投资入股、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企业兼并,对已投资的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和转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专项投资等(以下简称“对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界定。
按照对外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外投资分为重大项目投资和一般投资项目两类。
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投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㈠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㈡符合XX镇经济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㈢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包括战略合作)的组织管理。
㈠对外投资项目的镇级管理: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资管委")作为XX镇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为镇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对镇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及运行监督,并成立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由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领导为副组长,镇财政分局、投融资管理办公室、镇经发科及镇纪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和协调。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或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者购买受让其他企业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全资企事业单位。
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主要针对从项目建议到法人成立的投资前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监控管理及其退出等投资后管理执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一)收益性原则。
在对外投资中必须优先考虑投资的收益,在无其他战略考虑时,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10%;(二)一致性原则。
除特殊理由外,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与总公司业务相关,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项目;(三)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五)可控性原则。
在参股项目中应以谋求对重大事项具有控制地位为主要目标之一,可以由股比34%、人事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持续运作过程必须是可控的、受控的。
在对外投资分析与决策时必须考虑对外投资的回收方式、回收期和回收率。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原则,坚持一级审批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不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全资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司对新投资项目必须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投入与收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商业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障碍与风险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应全面负责,年终报告投资项目的现状、风险及其收益情况。
投资项目存有重大隐患或出现亏损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转变措施。
对原有投资项目每年度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投资意向合同不完整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对没有明显效益的投资项目,要关、停、并、转,及时撤回投资。
第二条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时,必须与联营方签订详细的合同或协议,明确权、责、利。
向境外投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以私有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并办理“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声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三条凡企业对外投资拥有控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要按其所占投资比例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没有控股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四条采取认购股票、债券等方式对外投资,一律报经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审批。
经批准所购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项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用或转借。
转让有价证券应由原承办机构或人员提出转让意见书(包括转让理由、对象、价格等),经财务部门和财务主管领导核准,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企业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享产品或以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或抵价产品的同类商品售价计入投资收益。
第六条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当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定期收集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和其它报表,定期组织(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投资进行阶段风险预警及效益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向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购买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风险可控、合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晰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投资标的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保证投资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投资项目;(二)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四)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分析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四)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债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制定债权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并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
(四)战略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第六条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因素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分析。
(三)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技术风险等。
(四)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结论和建议。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对外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等方式。
对外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全球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外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在跨国经营和跨文化交流方面。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企业和个人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行为和决策,促进对外投资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4. 投资准入4.1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4.2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4.3 对外投资项目应满足合理的经济效益预期目标,并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5. 风险控制5.1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5.2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路径,控制投资风险。
5.3 对外投资项目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经营管理6.1 对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者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6.3 对外投资项目应及时了解并适应当地法律法规和商业环境,合理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
7. 信息披露和报告7.1 对外投资者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和数据。
7.2 对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披露,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
7.3 对外投资者应定期向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提供项目进展和风险情况的报告,保持沟通和合作的稳定性。
8. 法律合规8.1 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稳健、效益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市级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购买、设立、参股或者合作等方式,在境内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市级事业单位的定位,坚持自主选择和市场化运作,合理评估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六条市级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对外投资的评估、投后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选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开展对外投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经过合法程序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意愿申报、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等环节。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额度、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要求。
第四章投后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与监督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投后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评估项目风险,并针对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实行透明化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停对外投资等行政处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1.资产管理部会同战略发展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集团领导办公会审批;2.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2、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要遵循法律法规、国家规定,行使合理、谨慎的投资行为。
(二)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推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中国科学院管理体系的修改和完善,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构,提高中国科学院效益。
(三)将中国科学院的有限资源有效地与国家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投资政策和指导方向相结合,有效拓展和应用中国科学院投资资源,不断提高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二、投资管理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投资。
(二)自主投资:投资核准过程中,实行中国科学院单独保密、自主管理。
(三)充分研究:在投资前,进行详细的投资研究,明确投资目的,确定投资标的。
(四)保证安全:重视资金安全,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回报和未来发展。
(五)精算考量:考虑到投资回报率,把握投资机会,合理把握投资风险。
三、投资管理程序(一)投资项目的报告及批准程序:1、具体投资决定的报批程序:中国科学院调研中心事先开展市场调研,参考国家有关投资政策,正式拟定并报中国科学院领导机构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2、各类投资资金的报告及审批程序:由中国科学院调研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投资资金进行详细调研,按照报告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报上级领导批准。
(二)投资管理制度:1、投资目标的定义:根据中国科学院的发展目标,明确投资的长期目标;2、组织投资:根据投资资源限制,通过多层次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把握;3、监督管理:对投资结果进行统计归纳,监测以及审查投资组合,维护和更新投资决策系统;4、投资结果的计算:量化投资的错综复杂性,进行风险/收益测算,为中国科学院的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提供服务;5、投资风险的控制:对风险的发生、转移和金融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提出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6、投资战略的制定: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为中国科学院投资资源配置,提出有效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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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原则: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监管。
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企业管理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战略发展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第一节短期投资第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1、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2、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第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四条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2、对外投资行为;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5、大额银行退票;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遭受重大损失;8、重大行政处罚;9、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制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