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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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日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区管理,规范住宅区交接行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获准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的交接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落实公建配套用房等设施接收单位和行政、物业、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区交接管理的实施工作。

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

交接条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与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条申请住宅区交接管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审核申请表;(二)公建配套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表;(三)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图;(四)公建配套项目合格证明和交接管理方案;(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在收到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锡政办发[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人保局、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71号)的要求,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市工作和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是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是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海外人才主要指: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三)其他非无锡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操作与协调,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审批、制发工作。

市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住保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工商局、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相关权益的保障和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居住证》标有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中英文名称及“照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锡政办发〔2015〕152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极推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高素质劳动力资源投入无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本市公共服务待遇:一、免费享受法律咨询和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依法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未满18周岁子女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药具;享受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在锡居住6个月以上的,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孕前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国家规定的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居住6个月以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当年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的家庭,可享受《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扶助。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诊疗减免政策。

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锡政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为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

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标准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第五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建设方向的把关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审定、市民卡工程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市民卡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民卡工程建设具体操作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市民卡的发放管理。

无锡市民卡服务中心(无锡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市民信息的采集和核准、市民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民信息的交换、开发、共享、安全管理以及市民卡的发放工作。

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

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有关法律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城市区及所属县(市)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入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公共服务机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非本地户籍人员拟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到入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作为申办居住证的计时起点证明。

第九条居住登记应当由本人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或者就业、就读证明材料,并接受当场人像采集。

第十条非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入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申请办理。

申领人居住登记时相关信息已有变更的,应当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锡政发[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外交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无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三)其他非无锡户籍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四条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在本市的住所证明;(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七)在本市创业的,还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九)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31日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用人单位等,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已经 2010 年 11月 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2010年11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过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规章8件、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18件,修改市政府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3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57件。

具体清单如下: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l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无锡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市政府令第1号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废止3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14日市政府令第4号;1998年4月1 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替代4无锡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1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5无锡市城镇流浪人员教育遣送暂行办法1996年7月市政府令第27号;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61号修订原上位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6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月市政府令第34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替代7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9月市政府令第4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已被《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替代8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9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锡政发(1990〕51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0无锡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锡政发〔1990〕136号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替代1l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锡政办发〔1995〕15号已被国宗局第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替代12关于依法规范我市房产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锡政发〔1996〕23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7〕108号已被锡政发〔2008〕103号文替代14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锡政发〔1998〕19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0〕167号已被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替代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9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7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已被市政府第114号令《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替代18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5〕35号已被《无锡市公路条例》替代19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5〕48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96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05〕125号已被锡政发〔2006〕111号文替代22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5〕23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3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6〕192号省实施办法已废止2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5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63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6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1无锡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5号;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2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3市政府批转市信息办制订的“数字无锡”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政锡发〔2002〕161号适用期已过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5〕405号适用期已过5无锡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锡政办发〔2006〕34号适用期已过6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锡政办发〔2006〕193号适用期已过7市政府关于整合无锡市市区供水资源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267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8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488号适用期已过9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6〕491号适用期已过10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7〕490号适用期已过11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7〕491号适用期已过12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年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87号适用期已过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5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1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05号适用期已过1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8〕355号适用期已过16市政府关于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锡政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8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王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9〕58号适用期已过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23号适用期已过三、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1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2月市政府令第50号: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5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在初检和年度检验中,必须按照排放标准参加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

无锡居住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无锡居住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无锡居住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1. 嘿,你知道在无锡办理居住证得咋整不?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进一个大城堡,得先找到正确的门和钥匙呀!首先,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哦,像身份证啦、租房合同啦之类的。

可别小瞧了这些,没它们可不行呢!例子:假如你去办事没带全材料,那不就白跑一趟啦?
2. 然后呢,你就得去找到办理的地方啦。

这就像在迷宫里找出口一样,得找对路哦!一般社区服务中心啥的都能办。

例子:你想想,要是找错地方了,不就浪费时间和精力了嘛!
3. 到了地方,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一步一步来,可别嫌麻烦呀!这就像登山,一步步往上走才能到山顶嘛。

例子:要是你不认真做,那能办得好吗?
4. 提交申请后,就耐心等审核啦。

这等待的过程就像等花开一样,别着急。

例子:总不能刚种下去就盼着开花吧!
5.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有工作人员联系你哦,要保持电话畅通呀,不然错过了可咋办!例子:就好像有人给你送好东西,你却不在家,那不就可惜了嘛。

6. 要是碰到问题呀,别慌,冷静问问工作人员,他们会帮你的。

这就像黑暗里的一盏灯,能照亮你的路呢!例子:别自己在那瞎琢磨,多问问不就明白了嘛。

7. 等审核通过拿到居住证,哇,那种感觉就像打了一场胜仗一样爽!例子:你瞅瞅,努力没白费,多棒呀!
8. 总之呀,办理无锡居住证其实不难,只要细心认真,都能办成功的。

大家都加油哦!我的观点就是:办理无锡居住证,虽说有流程要走,但只要用心,就一定能搞定!。

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xx

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xx

江苏省居住证管理方法xx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方法》(苏政发〔xx〕87号),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持证人享受本细那么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

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证件第四条《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

《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

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第5位为发证单位;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申领第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后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使用和管理居住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住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申领规定第四条申领条件申领居住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其他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领程序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颁发居住证。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住所证明;职业或者生活来源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七条使用范围居住证是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旅行、就业的合法证件,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使用限制居住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九条遗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居住证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30•【字号】•【施行日期】1993.10.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3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户口登记、发证管理。

各行业、各单位的暂住人口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

劳动、工商行政、城建、房管、民政、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做好检查、考核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履行遵纪守法与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应当在十日内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是育龄妇女的,应当有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簿陪同暂住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暂住人口,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无锡购房合同落居住证

无锡购房合同落居住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无锡,为这座城市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购房合同成为许多人实现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而办理居住证则是融入这座城市、享受便利生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无锡购房合同落居住证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一、无锡购房合同落居住证政策1. 非无锡本市户籍居民持6个月及以上居住证明即可在无锡限购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宅。

2. 外地居民购买二手住宅仍需6个月及以上本地社保或个税证明。

3. 对长期在无锡居住生活、且已具备落户无锡市区条件,但因子女教育、宅基地资格等原因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购房户,可参照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4. 针对商品住房库存偏高、去化周期较长的限购区域做出调整,将部分区域调整为非限购区域。

二、购房合同落居住证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免冠照片、购房合同、居住时间证明、就业证明、住所证明、就读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公安局户政部门或社区警务室。

3. 审核审批:公安局户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4. 领取居住证: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居住证。

三、购房合同落居住证的意义1. 享受便利生活: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2. 融入城市大家庭:居住证是外来人口融入无锡的重要凭证,有助于增强归属感和认同感。

3. 促进经济发展:购房合同落居住证,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来无锡发展,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总之,无锡购房合同落居住证政策为外来人口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这座城市。

如果您已在无锡购房,不妨抓住这一政策,尽快办理居住证,享受美好的生活吧!。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无锡市政府令(第103号)《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九年三月十六日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无锡市居住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组织协调,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办法的施行提供保障。

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第六条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由学校等提供居所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等负责统一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居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无锡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无锡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锡市流动⼈⼝办理居住证须知对于⽆锡市流动⼈⼝办理居住证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在⽆锡市办理居住证时,需要注意以下⼏点事项:2、申请⼈带好居民⾝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管局出具的、⽤⼈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可以申请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申领。

具体详情点击同时,未满16周岁或在⽆锡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也可以⾃愿申领。

3、⾸次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免收证件⼯本费。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本费。

4、居住证持有⼈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变更之⽇起7⽇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5、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6、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续;逾期未办理签注⼿续的,居住证使⽤功能⾃动中⽌。

7、居住证持有⼈⾃居住证使⽤功能中⽌之⽇起30⽇内补办签注⼿续的,其居住证使⽤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补办签注⼿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补办居住证签注之⽇起重新计算。

8、居住证持有⼈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公民⾝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续。

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9、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续相关信息《《《《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无锡办理居住证劳务合同

无锡办理居住证劳务合同

一、合同背景根据《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流动人口在无锡市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无锡办理居住证劳务合同事宜,特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双方甲方:无锡市XX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拟在无锡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乙方”)三、合同内容1. 劳务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 居住证办理(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居住证,为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乙方应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按时提供所需材料。

3. 居住证有效期(1)乙方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需进行换证。

(2)甲方应在乙方居住证到期前一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换证手续。

4. 居住证变更(1)若乙方因工作、家庭等原因需要变更居住证信息,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乙方变更居住证信息时,应提前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居住证遗失(1)若乙方遗失居住证,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居住证补办手续。

6. 居住证注销(1)若乙方因故离开无锡市,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2)乙方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后,甲方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归档保存。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办理居住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居住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 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签。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锡居住证如何办理

无锡居住证如何办理

⽆锡居住证如何办理随着城市化深⼊,北上⼴深是⼯作机会最多的城市,城市⼈⼝流动是⾮常频繁的,居住证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流动⼈⼝,那么居住证的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材料呢?居住证有效期⼏年?下⾯店铺⼩编将就这些问题进⾏相关介绍。

⼀、居住证申领材料《居住证暂⾏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居民⾝份证、本⼈相⽚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和⾏动不便的⽼年⼈、残疾⼈等,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办⼈的合法有效⾝份证件。

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次性告知申领⼈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起15⽇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

⼆、居住证有效期《居住证暂⾏条例》第⼗条:居住证由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续的,居住证使⽤功能中⽌;补办签注⼿续的,居住证的使⽤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补办签注⼿续之⽇起连续计算。

综上所述,居住证的办理还是⽐较⽅便的,它的出台对于外来务⼯⼈员是⾮常重要的,同时也是国家管理流动⼈⼝的⼀⼤举措。

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如果外地⼈需要办理居住证的,需要到所居住的公安机关提交必要资料,然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会颁发居住证。

居住证的期限是⼀年,那么,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住证的作⽤:居住证采⽤CPU芯⽚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1.⾦融服务。

可以绑定银⾏账户,利⽤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间汇款、⽀付业务。

2.公交服务。

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政务。

通过⾃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变更、续期等功能的⾃我实现。

4.⼩额消费。

通过加载电⼦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

可绑定移动、⽹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充值,可以⾃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

持证⼈可以预订地铁、⽕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

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区居住⼈⼝。

居住期满,⾃动阻断持证⼈在⼩区的出⼊。

8.企业⼀证通。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居住证对员⼯进⾏考勤登记、出⼊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第⼀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条:公民离开常住户⼝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公民⾝份号码、本⼈相⽚、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为居住证持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作。

无锡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居住证办理条件无锡居住证办理条件引导语:无锡落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父母投靠、子女投靠、配偶随迁等以及无锡居住证怎办办理,下面是店铺为你带来的无锡居住证办理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示: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无锡市居住证有效期限无锡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关注热点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办理材料居住证相片回执可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居住证数码相片。

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地址证明材料无锡市居住证照片要求无锡市办理居住证所需要房屋证明材料注:若需要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1.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

2.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江苏省居住证办理/无锡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江苏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无锡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无锡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流程?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收集的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欢迎阅读。

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具体可分以下五种情况:
1、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2、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3、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住房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5、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证明。

申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之前建议大家先预约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15个工作日办结;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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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政府令
(第103号)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无锡市居住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组织协调,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办法的施行提供保障。

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六条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
起3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由学校等提供居所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等负责统一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居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下列外来人员按照如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居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除与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行实时联网的单位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不申领居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人员并统一安排住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在锡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等)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外来人员,由学校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已满16周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申领《无锡市居住证》: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实业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并连续两年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具有中专或者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本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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