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政府令

(第103号)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无锡市居住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组织协调,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办法的施行提供保障。

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六条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

起3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由学校等提供居所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等负责统一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居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下列外来人员按照如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居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除与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行实时联网的单位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不申领居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人员并统一安排住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在锡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等)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外来人员,由学校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已满16周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申领《无锡市居住证》: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实业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并连续两年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具有中专或者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本市企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临时居住证明怎么办

临时居住证明怎么办 昨天去居委会开临时居住证的续签证明,我的情况有些特殊,我 和老公是借住一个朋友家里,跟他的父母住在一起,他父母年龄很大了,我们住在这里可以照顾一下两位老人,朋友经常出国在外,大概2年时间吧,2年以后可能会考虑买房子,我们之间不存租房合同之类的协议,因为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办理临时居住证时没有提供租房合同,跟居委会的人说说好话,他们给开了一个证明,临时居住证就办下来了.现在快到9月了,要续签了,但还是要居委会开居住证明才能续签,于是又去了居委会,这次就没那顺了,被告知如果没有租房合同,不给开证明,除非让朋友写一个我们借住在他们家的证明然后到派出所盖章,我便傻傻的真的这样做了,跑到派出所,被告知他们从来不开这样的证明,我又返回居委会,跟他们说了情况,居委会的人说派出所当然不给开了,你又不是他们的亲戚,他们又不认识你,怎么会给你开啦,哎,那我就奇怪了,不是你们让我去派出所的嘛,现在又说派出所开不

出,你们事先是知道的呀,这不是在耍我玩嘛!我非常的气愤,我说那现在到底应该怎么办啦?他们说没办法!所以想请教一下大家,有什么办法吗?我其实办理临时居住证就是为了想换驾照,因为驾照快到期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我真的是不想办了!怎么这么的麻烦,而且让人跑来跑去!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临时居住证明怎么办,居住证明《临时居住证明怎么办》(http://unjs.)。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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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 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慈溪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组织实施。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六条本市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居住期限由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 第七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领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情形: (一)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居住证明怎么开

居住证明怎么开 居住证明就是你现在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前的时候办的都是暂住证,现在都改为居住证了,就是证明你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的。下面是WTT整理的居住证明相关知识,欢迎来参考! 居住证明现在似乎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现在就说下居住证明怎么开。 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农村户口 1、到村委会找村支书 2、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村支书签字 3、盖一个村里的公章 城市户口 1、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 2、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 3、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 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怎么开? 1、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即暂住证

2、准备两张白底照片(1寸)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5、大概一周左右能出来 居住证明精品范文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现居住____________(街, 路)_____号_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特此证明! XXXX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北京居住证明怎么开 工作居住证,又称“绿卡”,是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最早也叫工作寄住证、人才寄居证等。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办理工作寄住证,享有有关待遇。申请条件包括: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贵阳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细则出台

贵阳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细则出台 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贵阳市日前出台并施行《贵阳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细则(试行)》,以后,流动人口在居住、就业、就医、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将享有和贵阳市民一样的待遇,其中包括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稳定职业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其子女可就读公办学校等。 持有《居住证》享受均等服务 记者从贵阳市人口计生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凡是办理《贵阳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保障、公共卫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基本权利保障、居住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等九个方面的均等化服务。 据悉,贵阳市3月5日开始施行《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的概念,即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贵阳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流动人口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贵阳市共有流动人口135万人,其中流入人口88万人。 根据《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拟在贵阳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据介绍,目前,贵阳市符合办理《居住证》的人数共计568679人。截至3月30日,累计有197736人办理了《居住证》,办证率为34.77%。 《居住证》免费办理7个工作日内发放 据悉,贵阳市已初步形成居住证制证网络,居住在贵阳市的流动人口均可在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不能提供固定住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也可提交由所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据悉,公安派出所或是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免费。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条据书信 临时居住证证明

临时居住证证明 居住处所证明兹证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成都中医药大学xx级在读研究生,学号:xxxxxx,现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研究生三公寓xxx宿舍。特此证明。 成都中医药大学公寓管理中心xx年12月22日成都中医药大学保卫处xx年12月22日篇二:《【-办理居住证证明范文】办理居住证证明》下面内容讲解是关于居住证相关资料,如果大家有感兴趣的朋友们,那么请大家看看以下办理居住证证明这篇文章吧! 关于个人居住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现居住____________(街,路)_____号_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特此证明! xx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兹证明xx同志为我单位员工,现居住于xx地,特此证明,个人居住证明。 证明人: 单位: 日期: 办理居住证证明 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

1.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申领一、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xx年8月30日)。2、沪发改人口[xx]018号《关于印发lt;lt;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gt;实施细则gt;的通知》(xx年9月29日)。二、申领对象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三、申领地点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五、申领手续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在办理天津居住证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 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 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 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 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 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 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8

---------------------------------------------------------------范文最新推荐------------------------------------------------------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8) 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1 / 18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

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确属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同时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

【-办理居住证证明范文】 办理居住证证明

下面内容讲解是关于居住证相关资料,如果大家有感兴趣的朋友们,那么请大家看看以下办理居住证证明这篇文章吧! 关于个人居住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现居住____________(街,路)_____号_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特此证明! XXXX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兹证明**同志为我单位员工,现居住于**地,特此证明,个人居住证明。 证明人: 单位: 日期: 办理居住证证明 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

1.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办理临时居住证证明。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申领一、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lt;lt;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gt;实施细则gt;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二、申领对象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三、申领地点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五、申领手续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拍照、缴费、领证。六、收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收娶退还操作规定》,《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2.

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最新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20xx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的居住证新规定。欢迎阅读!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

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2014年1月3日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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