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理念的变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法理念的变迁

高颖2009301030 国际法学院09级01班

【关键词】商法理念变迁效益至上交易安全公司法解释三所谓商法理念即商法的内涵和灵魂。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并体现了法治的精神。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以及商事环境的变化,商事实践对商法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变化,商法的社会功能发生了一定变化,其内在的商法理念也产生了变迁。从商法的历史上来看,商法经历了古代商事法—中世纪“商人法”—近、现代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商法的基本理念充分体现了商事关系的这一特点。商的本质是营利,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根本上是要以营利为本。作为法律,商法一方面在维护商主体营利的同时,强调商主体需通过正当手段和合法的投资途径去获取利益,从而在效益至上的价值理念基础上,结合不同时期的商事实践对商法理念进行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扩充。总的来说,商法理念主要包括:确认保护营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交易安全等等。

法学家们普遍认为商法是中世纪的产物,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初步形成。11世纪晚期,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萌芽状态的资本经营行为。这一时期商法蕴含了商人所推崇的许多理念如契约自由、互利互惠和诚实信用。互利互惠主要表现在公平交换,诚实信用主要存在于商人交易实践中所创造的各种信用手段之中,如票据、提单等。16世纪以后,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已有了相当的发展,封建和教会势力衰

落,商人习惯法也被纳入了国内法,并向制度法过渡,其调整对象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营利的商行为。这一时期的市场行为主要是以交换为目的追求盈利的行为,崇尚营利成为商人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驱使下,商主体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其自由也可以充分行使。这一时期商法主要强调权力至上的理念。伴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调节想国家干预主义过渡。商法出现了公法化的趋势,商主体的自由受到限制,极端利己主义受到限制。于此同时,商法理念也从权力至上向权利互惠转变。

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交易存在两大特点:一是国际性,二是资本和智力经营性。社会化大生产及经济的全球化要求现代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必须提供能够保证有效实现市场运转、资本增值的法律规范,确保市场交易的有序、高效。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变相的追求利益也使得各种商事矛盾日益显现。因此,现代商法的任务就是既要保护又要制约市场交易关系,兼顾投资安全性和投资自由行,兼顾主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均衡,实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现代商法理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各种风险因素日益增多,交易风险时刻存在,从而危及交易安全。为保证商事交易顺利进行,保护商事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就成为了现代商法的理念。现代为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现代商法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都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达到

控制市场的目的,这也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体现。其次,现代商法强调公示主义,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均是公示主义在现代商事实践中的体现。强制主义通过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将商法公法化,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此外,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均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商法理念在我国的商法中有着极为显著地

体现。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我国的商法理念既体现了崇尚营利、效益至上的精神之外,更加注重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今年刚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现实实际中凸显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管理义务主体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及相关权利人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六个方面对我国的商法进行了补充和明确性规定: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例如:其中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

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这一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现代商事实践中一些纠纷的解决方法,保障了交易安全。

现代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效益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为满足商事实践的过程的内在要求,其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自身理念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商法一方面要本着效益至上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在营利和安全之中寻求平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