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价值取向;效率价值一、商法的效率价值法理分析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律的范畴,既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
以营利为目的是商法价值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可以说营利也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
效率价值在商法中极大的推动商事主体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相比其他价值尤为重要。
商法的效率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商法的规范下商主体通过商事交互行为,以期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效率需求。
这样的表述虽不准确,但商事交互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这必然决定了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率。
二、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地位法律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法律不可能离开社会环境及社会需要。
我们应肯定的是,法律在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
法律价值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市场经济提供便利。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一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商法社会责任原则之价值论
值得 注意的是 。商事 经营主体 的强 大是以某种牺牲 消费
者 的利 益 、劳 工 的 生命 、污 染 的环 境 、垄 断 与寻 租 获 得 的 。这 种 所 谓 的 商业 盛 世 ,这 种 对 社会 威 胁 ,异 化 了 的 力量 ,违 背 了
雨 、辗转腾挪在短短几十年 的时间 ,打造了一个个亿万富豪横
空 出世 的故 事 。 公 司控 制 了成 千 上 万 劳动 者 的命 运 ,成 为地 方
后 、增 强 社会 责 任 ,还 会 有 助于 吸 引一 大 批 具有 社 会 责任 的消 费者 ,为 自己的企业 赢得 良好 的 声誉和难 以量计 的商誉 。 三 、 有利 于 商事 主 体 间社 会 权 的 实现 ,实现 经 济 发展 为 了
二 、有 利 营造 更 好 地 商 事 运 行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 首
大。商事经营主体之间,商事经营主体 与其他 利害关系人如何 处理协调 。是否还能延续 以 们 深 思 。 尤 其 是 在 我 们 今 天 面 对 大量 的 不 平 等 格 式 合 同 ,要么 签 署 要么 走 人 的尴 尬 局面 时 ,我们 更 是 需要 清 它们 虚
MOD R E N C T E UL UR
厂]
E T R RS N E P IE l
—
经济与法
商事私法性的过度强调 ,造成 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诸如最近的 “ 富士康的九连跳”、 “ 美国华尔街造成的金融危机” 等 。商法精神 已能不再是美国的自由派经济学家 弗里德曼的 “ 唯利论”观点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 “ 商法的社会责任原 则” .该原则的确立有其本身的价值 问题 以及学术价值 。 .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作者:董巍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
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
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
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由此定义和组成可以看出,民商法实质上是在保障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公众主体的权益。
所以它的价值取向将直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联,并在其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
本文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为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其价值取向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简单的联系总结。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民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畴,是说主体在对于和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态度,也就是针对于具体的事件的一种价值取向。
而法律和哲学不同,它的价值取向多是指当主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体或者集体之间的利益相矛盾时的协调作用。
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其中的价值取向自然就包括对于民法和商法上的价值具体的体现。
价值取向的存在强调的是法律的必然状态,也就是良法。
这种状态适合于法律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和他们的最大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法律效应所说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这对于社会向前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部门法体系,在它们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需要考虑进去,这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商法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大学的学习生涯中,商法课程无疑是我最为期待和感兴趣的一门课程。
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商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丰富了法律知识体系,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以下是我对商法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商法的内涵与价值商法作为一门具有丰富内涵和广泛价值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多个方面,涉及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等各个环节。
学习商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今后从事商业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商法课程的学习方法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商法课程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论,又要关注商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 关注案例学习。
案例教学是商法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商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3. 重视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途径。
在课堂上,我们要积极参与讨论,与同学、老师共同探讨商法问题。
4. 注重课外阅读。
课外阅读有助于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多阅读相关书籍、期刊,了解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
三、商法课程的学习收获1. 提高了法律素养。
通过学习商法,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2. 培养了法律思维能力。
商法课程的学习让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3. 了解了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
在学习过程中,我关注了商法领域的最新动态,了解了我国商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今后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4. 增强了团队合作能力。
商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参与了课堂讨论、小组作业等活动,与同学们共同探讨问题,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商法课程的学习建议1. 认真学习商法基本理论。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垒三!!!兰塑堕.耋蠢雹藿墨圈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万晓运摘要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
同样,社会活动合理有序的进行,需要法律的制约,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公平,合理,诚信的前提下,协调民商法主体个体权利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民商法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大众。
所以,以人为本,是民商法的根本,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意义所在,关键词民商法目的价值有效体现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7.02一、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民法是指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婚姻法等等,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形式平等,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是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二、民商法的重要性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交易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制约和维护,那么市场的发展必定混乱不堪,社会大众没有社会准则,买卖双方找不到一个可以交易的平台,买卖无法进行:群体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没有公平可言:商户之间可以相互沟通,垄断商品,哄抬物价,没有诚信可言:长久以往,谈何发展?民商法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内在的规律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体现(一)民商法目的的价值根本是以人为本对于法律而言,自由的定义就是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不受他人意志力量的支配或者干涉。
自由可谓法律首要之价值。
~方面,自由是人的本性使然,人的进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的一种本能的欲望。
人的本性是私利性,人只有在不断地优胜劣汰中来满足自身的私欲,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的自由买卖,如果没有人的不断需求,商品就不会品目繁多,花样层出不穷,满足不同人的不同的需求。
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者:李百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成员之间的逐渐被拉大的贫富差距,公平就成了一件尤为关注的事情,所以政府必须不断地立法来完善整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公平“公平与效率”这个人们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35-01作者简介:李百泰(1990-),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商法就是民法与商法的集合。
经济法是进行整体调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
公平与效率就是是两种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民商法的构成主要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保障民生方面的,切实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
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进行一定法律维护而制定的准则。
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于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譬如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等原则有着纲领性原则,是整个民商法的根本基础,并且始终是民商法执法和司法的一大基准。
公平原则,强调社会上的个体在受法律的保护下,拥有平等的经济和条件。
通俗地来讲,就是讲社会上的每一个经济成员放置在同一起跑线上。
其保证在每个经纪人自由使用和发挥体力劳动的情况下,都有着相等的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保障每个经纪人所追求的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是一种形式公平。
就是说,它所极力要求的就是在拥有相等法律地位的一切市场经济主体要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才能够获得与自己所付出的相等的回报和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是是建立在市场个体经济户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上的。
民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了经纪人的个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自愿原则。
这些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就是使得经济人能够借助法律的保障将自己的趋利性得到充分发挥。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摘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商法;价值;功能;民法;经济法【全文】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商法是商人法。
“商”这个概念与“法”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法律的内涵,它以财富的增长为目标。
也就是说商人要从事经济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调整他们的各种活动。
这些规则便是商法。
“法”、“法律”这两个词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东西——调整人们经济关系的规则。
那么为什么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呢?因为它既然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必然有规则作用于他们之间,所以称之为“商人法”。
商法的价值:财富增长。
商人把经济活动看成自己的一项事业,只要能赚到钱,哪怕利润率低,也认为是有价值的。
可见商法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经济学家把商法视为一门中性学科,其实它不是中性的。
对于经营者来说,每天考虑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价值问题,还有社会价值、环境保护价值等问题。
现代商法主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里我特别想提一下罗斯公司的情况。
这家公司早在1910年就建立了,到1987年,由最初5人的小作坊已经扩大到160多人,年销售额也达到了4亿多美元。
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
该公司最终因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而破产。
尽管如此,今天回头去审视当年,罗斯公司确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无论是从注重产品质量,讲究信誉、注重技术研发、降低成本,还是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作者在对此书进行评价时说“无论何种类型企业法的创立者,都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第一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二是如何使得自己的经营有利可图。
前者属于形式层面,后者属于实质层面。
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的作用更为突出。
”不错,没有利润哪有价值?但是如果产品或服务缺乏竞争力,却仍能取得利润,这样的企业也许会昙花一现,而没有利润的企业就像枯萎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必将灭亡。
所以,商法绝不仅仅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应着眼于长远,让消费者感到企业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才能长久发展。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作者:尚吉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民商法价值取向和民商法基本原则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民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许多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与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价值取向,作为价值哲学的范畴,指的是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处理各种矛盾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其所倾向的取向。
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它包括两个意思,第一,立法者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目标。
这是价值取向的第一范畴。
第二当主体面对多重正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协调,对存在的正当利益做出排序和选择上的协调。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价值取向在民法和商法范畴内的具体体现和表现。
价值取向应该强调的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即良法。
这一应然状态不仅仅要和产生这部法律的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所一致,体现阶级性和物质性,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要有积极意义。
民法和商法这两个部门法在法的产生,立法以及司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的原则。
例如,民法强调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法律原则指导着具体法律规范,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法律原则。
在这个角度上说价值取向应该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感念。
这是在效力层次上对两者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基本原则中来窥探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民法商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有着很多划分的标准,作为理论学界的观点,不同部门法之间调整对象的不同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
价值是实现商法效益价值 的外部环境 , 商法 自由价值是成就商法效益价值的内在动 力 ,而科学 的商 法价值 体 系是 以效 益价 值 为 终极 价值 , 自由、 秩序 及其他 价值 为 工具 价值 … Nhomakorabea…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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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与 管理
CnN e n ha T h i c o
ZUd. o nP It U muY  ̄s L U● c
商法价值体 系 的研 究
袁 进华
( 东省梅 州农业学校 , 东 梅 州 54 0 ) 广 广 10 0
摘 要: 商法 的价值 问题是 商 法基 础理 论研 究的 最重要 问题 之 一 , 商 法的价 值 定位 为 商法 的 自由价 值 、 把 秩序 价值 和 效 益价值 , 三者 以 自由价值 和秩 序 价值 为工具 价值 、 益价值 为终 极价 值形 成 了一个价 值体 系, 文主 要就 这三 方 面做 了 讨 。 效 本 探 关键 词 : 法价值 ; 商 自由价值 ; 序价 值 ; 秩 效益价 值
立 某种 适于 生存 的秩 序 形式 。商 品经 济或 市 种 习惯 法 或事 实 上存 在 的商 事习惯 ,因此 立 场 经 济 , 为社 会 发 展 的阶 段 , 了需 要 商 事 法者可 以从这里来寻求定型化契约具有约束 作 除 自由, 需要 商事 秩序 。 还 从经 济学 角度来 看 , 力 的根 据 。 然定 型化 契约存 在一定 的弊 端 , 商 虽 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 于: 商品交易市场存在 但 它确 实在 促 进交 易迅 捷 灵活方 面 发挥 了至 风 险 和不 确 定性 , 法 为商 事主 体 的商 事交 关 重要 的作 用 ,而 且商 法 可 以通 过 规定强行 商 的协 调统一 的有机 系统 。 易活 动提 供 正
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探究
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探究作者:沈成宇杜文雅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3期摘要:公平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而民商法是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在法律价值取向方面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公平是任何法律的价值取向,这是维护法律公正地位的基础;而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因此,效率也成了其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就从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探讨民商法的法律价值取向。
关键词:民商法;公平;效率;价值取向;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一、公平和效率之于法律价值取向的重要性法理学家认为,一部法律要为人所接受,必须具备正义、公平、秩序、效率和安全等特点,这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每部法律都有其明显的特点和侧重,因此其价值取向也是有一定侧重的。
何为公平?这也是众说纷纭,不同时代的人对公平的理解不一样。
到了今天,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一部法律公平与否,主要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均衡合理。
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公平又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比如说:宪法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公平。
而刑法则以其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公平。
经济法以效率和可持续原则体现公平。
所以说,公平具有高度概括性、规范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弹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照法律和案例的具体情况酌情裁量,这就体现出法律公平的弹性。
效率追求的是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效益则是经济个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而经济法、民商法等就是专为协调社会个体之间关系而存在的,协调效率和效益而存在。
社会关系的冲突就是个体利益的冲突,于是,法律必须遵循效率的原则,协调个体之间的关系,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有机融合起来。
法律既尊重社会个体追求个人利益,也对个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使其能在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内追求个人利益。
商法价值的内涵研究
中国的古代 , 人们就提出了“ 通财臀货日商” , “ 商其远近 , 度其有无 . 通 四方之物 , 故谓商 ” , 这种理解是将“ 商” 视为买卖 。随着现代社会 中商品 经济关 系的长足发展 . 人们 己将营利视为“ 商” 的本质 这种行为不仅表 现在买卖中 , 也发展到批发商 、 货物运送 、 金融业 、 服务业 、 信息贸易等 , 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 、 旅客运送 、 制造加工业 、 印刷业、 出版业等 。显然 , 经济学上的“ 商” 较有局限胜, 不能用它完全概 括和表述商事关系 . 由此决定 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 的“ 商” 。相反, 上述 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事法意义上的“ 商” 因此 . 我们所理解 的法律意 义上的“ 商” 或“ 商事” . 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的总称 1 . 2商有什么价值 商的价值主要是指商事活动在社会发展过程 发挥 的作用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 面 : 第一 . 商促进 了经济发展 . 增加个人 与社 会的财富 . 丰 富 了社会生活 , 增强了国力。第二 . 商在历史上促进 了国家 的统一 . 推 动 了资本主义革命 因为国家统一有利于商业 的发展 . 商人们天生要 求 自主、 平等、 自由, 为了维护 自己的权 利 , 反对封 建王权 的束缚 。第 三, 商推动了思想解放 , 促进了权利的发展 商人的契约观念 、 平 等意 识、 自治传统对于从封建统治到资产阶级革命 , 再到现代 国家 的转 型 . 对 于法治 、 民主 的建立 、 人权的扩展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 关键词 】 商法; 价值; 内涵
商法价值研究是商法 基本理论 的组成部分 . 也是其中的灵魂 如 果说对商法具体制度 的研究 是实然性 的问题 , 那 么对商法价值的研究 就是应然性的问题 。商法价值研究探讨商法 的理 念与理想 、 商法的 目 标与 出发点 . 商法是 什么 . 商法 为什么而存在 . 应 当具有 什么意义 . 其 最终 目的 、 追求是什么 , 判 断商法优 劣的标 准是 什么 , 这些问题都 由商 法价值理论来回答 目 前. 关 于商法价值 的研究 已经有一些著述和论 文. 但还不够完 善和全 面. 这 正是本文接下来要完成 的任务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一、商法对于国家、民族兴衰的价值(意义,经济角度)(一)具体论证商业(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复兴意味着现阶段是落后的,中国近代为什么会落后,西欧为什么近代会崛起?)1、中国长期封建统治的传统(反面)(1)、重农抑商(自韩非在秦国改革以来,为保持稳定、巩固统治,促进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抑制商业发展)(2)、上述战略导致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地位不高,未形成独立的政治阶层,依附于封建统治者,更不能主导国家的发展,(沈万三因修筑南京城墙问题,被抄家,发配云南),甚至将经商所获利润购买田产,回归地主阶层1。
(中国封建社会地位最高的的是君王、官僚阶层,残存的影响:理想职业为公务员,当大官,楼盘也叫君临什么什么的,而西方普遍认为最好的职业就是商人,商人地位较高,较受崇拜,许多政府高级官员都曾是商业成功人士。
(美现任财政部长保尔森)2(3)、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商人阶层地位的低下,导致中国在近代(14、15世纪后)不能自发地产生市场经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从而开始逐渐用自己的失败、挫折、书写一部落后、屈辱、图强的近代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仍是我党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2、西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确立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取得世界的主导权西欧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商业发达、商人阶层兴起、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西欧诸小国经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生产力飞速发展,迅1全中国这么大的地方,就只有南京人和贵州屯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特殊。
六百年前,已完成中原统一的朱元璋,兴兵讨伐盘踞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
三十万大军自南京出发,一举摧毁了元宗室梁王的势力。
为保西南边境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命令征南大军沿云贵驿道就地驻扎,家属也跟着来,实行军事屯田。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2016・11(下)◆法学研究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周建平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升,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加入无法把其合理的解决,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公平与效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具有的基础问题。
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情况之下,法律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而民商法和经济法能给其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标准。
经过对这两者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其有效地融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就在此背景下,从公平与效率视角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希望能提供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率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98从古到今,我们对于法律价值所具有的含义都具有着不同的看法,国内外的很多研究学者也在从不同领域进行探索。
当前,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这几方面都是广大学者统一关注热点,它体现着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已经基本让大部分学者对于法律价值的观念得到了满足,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体现法律的价值当作诸位主要的目标。
价值取向对于所有的法律来讲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所有法律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康,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给予了自身的价值,同事,只有把法律的价值彻底的发挥出来,才能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
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出现区别。
只有在公平与效率这两点的科学结合之下,法律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最终让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商法资料讲解
商法一、商的外延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
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
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
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
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2. 商法概念不确定性:1)名称多样性2)概念表述多样性3)概念界定非法定性3. 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
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
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2. 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商法的类型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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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价值理念作者:张昊远张萍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11期摘要:商法的价值理念以法的价值理论为依据,包括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价值是表示事物的属性和人的需要的关系的概念,由于事物属性的复杂性和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价值的多元性和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解决法的价值的冲突主要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明确效率价值是商法的核心价值具体根据商主体规范和商行为规范的不同对其价值取向予以侧重,兼顾多种利益主体,构建和谐的商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商法价值自由效率安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入,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事主体及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部门,也随之深入人心。
商法之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备受关注,归根结底是由商法的基本价值所决定的。
而商法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之所以能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体制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其内在核心动力也是建立在商法的基本价值之上。
本文以商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为探讨对象,试对商法的价值加以分析和思考。
一、商法的价值概念商法的价值概括了商法的目的和宗旨,体现着商法精神,决定了商法的独立地位,我们有必要从法的价值理念上进行深一步的理解。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从表面上概括:第一,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它将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法对其本身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哪些价值因素;第三,在不同类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法以何种价值取向与具体的评判标准来对其进行调节。
学者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和满足。
因此,作为商法的价值,无疑在其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也具备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自由、平等、正义、秩序、安全、效率、在商法的精神与价值中,均得到了实然和应然的效果。
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解释,商法应该具有一种法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私法具备的特殊性。
在本人认为商法的价值理所应当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但同时作为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法的最为核心的价值就是自由价值,所以商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也不逊于其它私法。
下面探究下商法的主要价值理念。
二、商法的价值1.自由价值自由,从字面上讲就是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拘束。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也称:“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自由,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庞德说,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力量而是对力量的限制。
商法中的自由包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联合自由[3]。
商法本质上是私法,其调整对象是私法世界中的经济关系,商法是由商人自治法发展而来的,必然以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基础。
自由价值主要是指商事交易基于双方的意思即可成立,通过互相之间的契约即可达成。
由此自由实现了简洁迅捷,排除了繁琐的程序和方式,节约了谈判的不必要的成本。
法哲学上对于自由的理解认为:自由并不是人性,而应当有所限制。
自由价值作为商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中的历史过程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商人追求独立地位的心声和渴望,并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我们眼里早期的西方国家文化并不比我国的历史灿烂文化差多少,尤其在法学研究和考证上更为突出。
早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的不断溢出,人们的需求不断增大,商人作为联接供应和求的生命线就这样产生。
在我国古代有以部落称为“商”,他们善于从事物品倒卖,后来他们建立属于自己的王朝,即商王朝,从此“商人”作为一种职业在我国历史上开始使用。
然而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传统的治理国家的方针就是重农抑商,主要表现在:商人地位低贱、农民依附于自身土地,从事商业的人口无法增长、征收商人交易重税,商事主体在低度自由的情况下无法从事自由化的商行为,所以在我国古代商业并没有像西方发展的那样迅速。
近代,随着外国殖民者的入侵,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国门一次次被巨炮打开,签下不平等条约,外国资本不断流入,国内商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商业的发展虽然有了一定的自由但其发展跟其社会发展一样是畸形的,主要受到外国殖民者的强权势力的压制,外国商人们低买高售的现象比比皆是。
改革开放的到来给国内商业带来了希望,自由化的商业活动商事条款日趋完善,商业市场的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的剧增,为商业提供了自由的场所和自由资金。
在商法中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交易自由。
各国商事合同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是否缔约合同的自由、何种方式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委付等,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总而言之,商事行为的自由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商业的发展。
然而自由并不是完全自由,它应该是在国家总的法律制度下自由,使得人们能够按照自身意愿从事商事行为追求更大的利益。
2.正义价值从道德行为上讲,正义的定义是指人们呢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的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的最低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两者的均等、或是按照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并且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有权利的稳定和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
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当然也许正义是一种合理的程序,也许正义是一种平均的分配,也许正义是一种在远古社会,当交易是必须的时候、当利益冲突的两方势均力敌的时候,人们凭经验得知与其相互多杀、屠杀、流血,不如相互妥协对各自更有利的相互间的约定;正义可能是发至抑或合法性的标榜。
在商法中,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主要体现在商法原则上。
例如诚实守信原则,它要求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事交易活动的道德基础,具体表现在商事合同法上为: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义务和忠实履行商事合同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
所以和谐,值得信赖的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平等价值《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私权利是神圣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的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基于自己在资金、技术、人力、社会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胁迫另一方为其不愿为的行为[5]。
例如实行商事交易自愿原则、不准强买强卖、明码标价制度、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诉制度等。
4.秩序价值秩序的存在时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
在人类前进的过程中,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别,不用身份的人对于秩序的定义有所不同。
在努力和封建社会,人们大多都认为等级结构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秩序。
西方中世纪最权威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分为四个等级,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其认为封建制度是不可侵犯的秩序。
在我国,“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亲亲尊尊”、“礼有等差”的社会观念以深入人心。
其后资产阶级革命中,法国人最先举起了“自由、博爱、平等”的大旗,使得秩序这一名词有了新一轮的定义。
随着垄断出现,“社会本位”的秩序观登上历史舞台,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契约形式来建立”,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商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于商品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商法作为商事主体商事交易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来源,科学的预见并有效规避风险尽量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减少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所以,商法对商事交易秩序维护时,是通过建立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减少和防范交易风险、降低商事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增加合理预期来实现的[7]。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无疑应把维护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秩序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但是商法对商事交易秩序的维护有异于国家的干预行为。
为强化商事主体,商法主要设立了以下规则:(1)商事主体的准则设立。
法律明确商事主体成立的法定条件,只有具备商事主体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2)商事主体财产的维护规则。
为维护交易秩序,规则要求:作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要达法定的最低额;公司要坚持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
(3)商事主体的风险回避和风险分散规则。
主要包括:严格上市主体设立的条件,加重商事主体的稳定性,减少交易风险;限定解散的原因,避免和防止商事主体的随意解散;设置公司重整制度;设置股份公司制度;确立股东的有限责任;建立保险制度等。
5.效率价值效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言之经济效益、办事效益、生产效益、学习效率等。
所有这些词无外乎体现了一种经济学上的观念:以较小的成本生产出等量的产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产品。
伦理学家们常常将效率视为功利,而经济学家们却说此乃“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
而在法律的视野中,效率被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则,限制一些自由,从而扩大更大的自由,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
当然,效率固然重要,但法律之价值同时也在于维持一种安全的态势。
商人的营利目的驱使交易的迅捷和灵活,以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机会,这是由商的本质所决定的。
商法应当顺应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交易的迅捷、灵活作出回应。
商法所设立的促进交易迅捷、灵活性措施包括:(1)定型化契约。
商事主体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持续性和计划性导致了定型化契约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