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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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心得体会
【篇一: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
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
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
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
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
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
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
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
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
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
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
我们希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学习了《社会保险法》以后,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嘴皮上,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真正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篇二:参加学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心得体会】参加学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心得体会
劳动保护是推进企业稳健发展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好工会维护监督职能,10月22日-23日,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各部门及支线机场工会干事参
加了集团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班,在短短的2天学
习时间里,机场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工会干校的老师为我们讲授了《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及职责》、《工
伤保险条例》以及《医疗急救知识》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培训,
提高了我们基层工会干事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知识的
了解和掌握。
一、充分认识到作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会劳动
保护监督检查是实施“群众监督”的根本要求。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工会履行维权职
责的重要任务。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李老师在讲解
《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中,以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
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重点讲解了一些企业投入不足,职工健康
权益得不到保障,使职工遭受职业病侵害;以此我们认识到推动企
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领导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要求,有利于加强企业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利于加强
工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源头参与,利用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
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等时机,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完
善制度、执行标准、改善劳动条件,
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等,切
实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和生命健康权益。
三、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自觉服从生产指挥、及时报告险情。按照劳动保护规定,
对危害职工身体生命健康的作业,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违章作业拒
绝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及伤亡事故调查与
处理,监督做好劳动保护后期保障工作,保护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
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四、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积极推动“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活
动深入开展。积极组织和带动职工查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
全漏洞,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群众
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